河道的管理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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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河道的管理与保护,一、概 论二、河道管理范围三、 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与管理四 、河道防护,1.河道管理的定义2.河道管理的主体,一、概 论,1.河道管理的定义就是运用法律、技术经济、行政等管理手段,有效地控制人类在河道范围内的活动,对一切影响河势稳定和河槽防洪、输水功能的行为实施严恪的、科学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行洪、排涝,航运、发电、供水养殖等综合效益的作用。,它主要包括: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 河道及水质的保护、,河道清障、 河道的技术管理等内容,2.河道管理的主体,河道管理活动中的主体:谁来管理的问题河道管理活动中的客体: 管理范围谁的问题。河流洪水是按照流域水文单元

2、汇集的,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为一体,不可分割,是一个天然的大系统。河道堤防作为江河防洪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其治理、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指挥。 河道的治理和管理又必须充分发挥各地的积极性才能把工作做好。 我国治黄、治淮和治理其他江河的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河道实施统一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统筹兼顾各地区,干支流、左右岸、上下游之间的利益,以求得最大的效益。河道的分级管理是在统一管理下的分级管理

3、。,2.河道管理的主体,二、河道管理范围,1.河道的概念 2.河道管理范围 3.河道与航道管理的关系 4.河道管理与土地管理的关系,有几种理解最狭义的理解河道指河床,也就是江河天然水流的通道和载体;一般的理解河道是河流的同义词,也就是江河水流与河床的综合体;广义的理解河道不仅包括水流与河床,还包括河床范围以内及其边缘的附属物。从河道本身的构成来说,河道应包括堤防及其之问的主河槽、河滩、沙洲、岸线、两堤外的护堤地,,1.河道的概念,在明确了河道管理的主体以后还必须解决河道管理的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1条第三款规定:“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

4、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据此,河道管理范围主要取决于河道设防(堤防)的情况和河道洪水水位。,2.河道管理范围,(河道管理活动中的客体),河道管理范围的具体划定,防洪法第2l条第四款规定“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2.河道管理范围,航道是河道的一部分,河道大于航道,但河道不一定就是航道,这是客观存在的。河道管理是对河道多种功能的综合管理;航道管理是为保护和发展航运

5、而进行的专业管理,二者相辅相成,各司其职。一般来说,只要河道行洪畅通,对航运安全必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有时两者也有矛盾的时候。,3.河道与航道管理的关系,如为了确保航道畅通,需修筑丁坝,抬高水位,但从水利角度来说,可能造成河势改变,对堤防构成威胁。因此,在河道管理条例中规定,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3.河道与航道管理的关系,河道管理与土地管理关系非常密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管理主要是对范围内的可耕地和其他可以利用的土地的地藉管理,

6、即土地的权属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地籍管理一般分四种情况: (1)基本河道河床经常过水的部分以及河滩,作为河道的基本组成部分,不纳入地籍管理范围,完全依照河道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与保护;,4.河道管理与土地管理的关系,(2)不经常过水的耕地和可利用土地,纳入土地部门的地籍管理,河道管理则是对其耕作和利用方式实施必要的限制。例如,禁止种植高秆作物及进行其他妨碍行洪、污染水质的活动。,4.河道管理与土地管理的关系,3)对于国家管理的堤防和水工程,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在管理范围内,土地由工程管理单位占有和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但在实践中,这部分土地的使用经常发生争议,因此,水利部

7、门应当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定权发证,确定权属。有的地方一时划定管理范围有困难的,可以先划定管理范围预留地,以此作为行使管理职权的依据。,4.河道管理与土地管理的关系,(4)堤防背水坡管理范围以外的一定距离内,应当划为保护范围,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应按照河道管理法规的规定,限制那些影响堤防防洪安全的话动。这里所说的保护范围,不是堤防保护的地域范围,而是保护堤防本身所需要控制的范围。,4.河道管理与土地管理的关系,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与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对河道的功能影响很大,应该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

8、定和行洪,航运通畅。河道主管机关和管理单位必须依照水法、防洪法及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1. 涉河建设项目的概念2.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3.对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管,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与管理,1. 涉河建设项目的概念,所谓涉河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闸坝、桥梁、 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穿河的建设项目。,2.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根据防洪法第27条规定:“建设跨河、 穿河、穿堤、 临河的桥梁、 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2.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9、根据防洪法第27条规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工程建设项目具体的报批程序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干1992年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3.对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管 施工前:工程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在动工兴建之前,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施工时: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工程建设依法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竣工验收: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

10、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四 、河道防护,1.河道防护的含义及其意义2.我国法律对河道防护的具体规定3.河道清障,河道防护的含义河道的防护是通过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势稳定和河道防洪、输水等功能的各种行为实施管理,防止人类活动对河道功能及堤防、护岸等工程的破坏,使河道各方面功能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和有效的保护。河道的防护和河道的整治与建设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河道的整治建设及其维修养护是为改善或保持河道的原来状态,保证河道的安全,并维持或提高河道的可利用程度而实施的工程。,1.河道防护的含义及其意义,河道防护的意义河道的安全和正常运用既有赖于河道的防护,也直接取决于河道的整治与建设。河道的安

11、全和正常运用关系到河道附近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重要河道的安全和正常运用,甚至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安定。,1.河道防护的含义及其意义,河道防护的意义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围湖造田、围垦河流、河道设障及损毁堤防等,致使河道防洪标准降低,调洪能力减弱,并由此加重了洪涝灾害的损失。因此,加强河道防护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就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害,造福子孙后代来说,也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1.河道防护的含义及其意义,河道防护的具体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水法、防洪法及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防护的要求集中体现在防洪法第三章的有关条款中。其核心内容是河道内从事建设和生产的各

12、项活动都必须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和输水。,2.我国法律对河道防护的具体规定,河道防护主要有五个方面: (1)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符合防洪规划。所谓符合防洪规划,主要是指符合规划所确定的防洪标准以及由此而规定的河宽、洪水位等方面的技术要求。,2.我国法律对河道防护的具体规定,河道防护主要有五个方面: 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

13、定的超高”;“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等。,2.我国法律对河道防护的具体规定,(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要求,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的活动。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河道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危害堤岸安全;在行洪河道内不得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术和高杆作物;不得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等。,2.我国法律对河道防护的具体规定,(3)禁止围湖造田。禁止围垦河流、沙洲、滩地如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14、4)禁止擅自填堵原有沟汊、贮水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5)保护护堤护岸的林木不得任意砍伐。,2.我国法律对河道防护的具体规定,概念河道设障的行为河道清障的必要性水法规对河道清障的规定对河道设障行为的处理,3.河道清障,概念河道中的障碍,即阻水物,包括自然的阻水物和人为的阻水物两种。自然的阻水物指自然生长、形成的,如自然堆积的沙丘、自然生长的植物等障碍物。人为阻水物指为了某种需要而人为形成的,如阻水工程,常见的有:建筑物、树木、高杆作物,垃圾、废渣、尾矿矿渣、杂物及其它设施等。,3.河道清障,河道设障的行为根据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规定,构成河道设障的行为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

15、洪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修建围堤、丁坝、阻水渠道、道路;在堤岸、护堤地建房、存放物料和倾倒垃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灰碴或淤泥,河道设障的行为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堤防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河道设障的行为未经科学论证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湖泊、河流;在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兴建建筑物不符合防洪安全标准;其他设障行为。,河道清障的必要性我国河道堤防的防洪标准普遍偏低,河道的行洪能力本来就不高。但多年来,一些地方、单位和个人由于缺乏法制观念和水患意识,纷纷与河争地,建设各种塞水、阻水建筑物,而且往往是旧障未清,新障又生,从而大大降低了河道的泄洪能力。,河道清障的必要性究其原因,除了客观因素外,各级领导主观认识上不够重视,过分强调客观困难和管理不善,工作力度低也是重要原因因此,客观现实已经给河道清障提出了十分迫切的要求,必须强化法律手段,明确责任,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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