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现能力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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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现能力之探究【内容提要】本文对于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现能力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论述了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现能力的含义和意义,阐明了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践,指出制约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现能力的实然因素,即发现渠道不畅和主动发现平台缺乏。最后提出提高检察机关发现能力的途径,即通畅举报渠道、拓展发现渠道、构建信息共享的发现平台。【关键词】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现能力制约因素加强途径信息时代,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和作案手段也呈现出多元化、智能化等新特点,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其中,职务犯罪通常没有明确的受害人和明

2、显的犯罪现场,隐蔽性较强,导致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匮乏,往往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展开。这种局面决定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高度重视犯罪后案件信息情报的发现能力问题。可以说,没有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现能力提供的有利条件,就无法实现对职务犯罪的有效、顺利地查处。因此,加强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现能力是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工作中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一、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现能力的应然选择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现能力的涵义信息是指音信和消息,情报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关于某种情况的消息和报告,多带机密性质。 ”从字面上看,信息与情报略有区别,但基本含义一致,而且情报在含义和作用上要比

3、信息进一步。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是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即自侦部门在查处职务犯罪工作中,为揭露、惩治犯罪,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获取的职务犯罪活动的一切情况和线索。它包括在犯罪分子犯罪之后为揭露、惩治犯罪服务的犯罪信息情报和一切侦查诉讼活动信息。职务犯罪隐蔽性强、潜伏周期长的特点决定了对职务犯罪不可能像法院自诉案件那样“不告不理” ,立足于主动发现职务犯罪信息是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动性所决定的。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现能力是指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以及社会公众在职务犯罪侦查与日常工作、生活里运用各种方法,发现、识别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为侦

4、查、惩治职务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能力。这里, “能力”含有心理特征的含义,所以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现能力应该表现在对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的心理即发现意识上。意识决定行动,如果没有强烈的发现意识,即便一个十分有价值的职务犯罪信息摆在侦查人员的面前,也会让它白白流失。如果说敌情观念是作战的第一需要,那么案情意识则是侦查人员的第一意识,发现犯罪是侦查人员的第一职责。因此,要加强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的发现能力,首先必须培养和增强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的发现意识。以较强的发现意识为基础,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现能力首先要求能够及时地发现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职务犯罪在其发生之前、之中以及之后,整个过程都存在着被发现的可能性。职

5、务犯罪发现贵在及时,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越是被发现的早,就越能有效的实现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全盘掌控。其次要求能够准确发现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及时发现职务犯罪信息并不是凭空的无端瞎猜,而是应该准确发现。如果发现错误,对非犯罪者展开侦查措施,就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因此通过对职务犯罪特性的学习和掌握并结合犯罪信息进行合理分析,继而作出准确判断十分必要。加强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现能力是检察机关的应然选择信息情报的重要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古代著名军事家孙子就说:“知己知彼者,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 ”在现代,各行各业都十分重视信息情报的获取, “情报就是生命” 、 “情报

6、就是金钱”等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在商务谈判过程中,信息情报最具说服力,它包括客户意见、违规资料、竞争报价等等,谁手中掌握了充分的信息情报,谁就能以事实向对方施加压力,从而有效达到说服对方的目的。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同样具有相当的重要性。犹如商务谈判的双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和职务犯罪者这两个对抗的双方处于相互博弈的地位。双方都竭力地收集有关信息情报,以使自己在对抗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取得博弈的胜利。同时职务犯罪的隐蔽性特点使职务犯罪者往往处于暗处,而自侦部门却处于明处。所谓“明枪易躲、暗箭难防” ,处于明处的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只有收集更多的信息情报,才能够与处于暗处的职务犯罪者的对抗中不落下风。由于职务犯

7、罪信息情报的重要性,加强发现职务犯罪信息情报能力对职务犯罪的侦查颇具意义。早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时,当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张思卿检察长就曾指出:“情报建设是我们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作斗争的手段,是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业务建设,今后要大力加强、积极探索和实践,逐步建成以应用现代高科技手段为基础的情报网络” 。要成功地侦查职务犯罪,就要善于发现并掌握职务犯罪信息情报。侦查是建立在对案件线索分析的基础之上,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线索来源的多少,是关系到检察机关是否有案可办的前提。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如果没有发现各类信息情报的有效机制和途径,就失去了侦查的坚实基础,职务

8、犯罪侦查就成了无源之水,对职务犯罪的揭露、惩治更是无从谈起。因而,不断加强发现职务犯罪信息情报能力是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发展的新形势下打击职务犯罪工作的应然选择。二、制约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现能力的实然因素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的及时和准确发现,需要一个较为畅通的发现渠道。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一般被称为“线索”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现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情报即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举报、相关被害人控告、有关部门移送、犯罪人自首和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等渠道。其中前几种属于被动型发现,自行发现是一种主动型发现。当前,受多种原因的影响,职务犯罪仍处于多发、高发期。按说

9、应该有大量的“被动型”职务犯罪线索源源不断地流向检察机关,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普遍面临着案源枯竭,线索发现难的尴尬局面,经常为职务犯罪线索煞费心思。因此,目前制约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发现能力的客观因素在于发现渠道的不通畅。究其原因,主要有:举报制度存在问题,举报线索来源萎缩由于职务犯罪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如果没有社会公众的举报,检察机关往往很难获得职务犯罪的必要信息情报。通过举报获得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曾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最主要的来源,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由于举报制度中存在对举报人保护不力、对匿名举报重视不够等问题,结果导致举报的群众得不到有效保障,群众举报的线索数量逐年萎

10、缩。法律中虽然明确规定应当保障举报人的安全,但规定的原则性远远大于其操作性,规定中并无细化保护举报人的具体措施。而且由于许多体制的原因,举报材料或举报的内容常常被落入到被举报人手中。由于被举报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地位,举报人通常是被举报人的下属或被管辖者,所以很容易招致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新闻媒体上时而有闻一些举报人因举报遭到打击报复,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极端事例。这些事例经广泛传播,极大的打击了群众署名举报的积极性,知情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和不敢署名举报,更多的举报转向了匿名举报。但匿名举报材料的要素一般不如署名举报材料的要素齐全。相当数量的匿名举报缺乏现实内容,信息质量较差,给职务犯罪的惩治

11、与防范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实践中根据匿名举报线索侦破的案件比例也较低。对匿名举报侦破率低又反过来影响到群众匿名举报的积极性,因此陷入恶性循坏之中,群众举报的线索来源也由通畅转向了不畅。同时,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专业性和隐蔽性,犯罪手段越来越趋向狡猾,使一般群众只知表象不知内情。所以一般群众客观上也往往很难获知职务犯罪的情况,流向检察机关的群众举报线索也就越来越少。控告型与自首型案件来源匮乏一般来说,职务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及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它很少有具体的被害人。“当某种犯罪在人们看来不可能对自己造成损害时,它的影响就不足以激发起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 ”而即使因贪污、挪用公

12、款等犯罪受害的国家单位,出于考核、单位名声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大多单位会选择内部处理并封锁消息而放弃向检察机关控告。所以案件线索来源中通过被害人控告途径获得的比例很低。另外,由于职务犯罪者社会地位较高,自以为犯罪行为不被外人所知,侥幸心理较强。面对着所拥有的名誉、权力和地位,要他们主动向检察机关自首无异于与虎谋皮。所以,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能接触到真正意义上的自首案件。主动发现平台缺位由于几种“被动型”职务犯罪案源渠道的不畅,许多基层检察院将思路转向了自行主动发现获取信息上。但与公安机关拥有广泛的特情、侦察耳目、线人等社会基础资源不同,检察机关缺乏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平台。加上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大

13、,知情人一般都与犯罪人具有共同的利益,很难物色到有效的特情、侦察耳目或线人。因此承担主动出击发现收集信息情报的任务基本上都落到了自侦部门工作人员身上。高检院内部通知也要求全国检察机关“由依赖举报和移送、等案上门,转变为依法主动出击,从新闻媒体、街谈巷议中发现线索” 。但基层检察院一线办案人员配备都很紧张,很难花费大量的精力真正深入社会收集信息情报。同时,虽然检察机关寄希望于能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情报互享机制,并以此作为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的有效平台。但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审计、银行等部门之间并没有健全的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制度,某些部门甚至不愿意自己受到检察机

14、关的监督而拒绝提供执法的信息资料。因此这些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价值的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或其自身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可能涉案的信息也往往难以被检察机关掌握,检察机关主动发现获取职务犯罪信息的工作也因此受到了制约。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从办案中深挖窝串案或通过办案获取信息情报的做法是检察机关主动发现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的有效平台之一。但因为大部分职务犯罪的主要证据是涉案人的口供,而口供具有易变性的特点。这使得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实践中形成了“快侦快诉”的办案思路,并作为对付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有效经验推广。不可否认,快侦快诉确实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办理。但在这种思路影响下,办案人员在办案中缺乏深追细查、刨根问底

15、的工作态度,往往只抓住主要有罪事实和证据快速将案件侦结移送起诉。使不少可以在办案中深挖窝串案或在办案中获取有价值信息的机会白白流失。三、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现能力的必然路径上文通过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现能力现实状况的探讨,分析了制约这种能力的实然因素,有助于我们对症下药,寻找出一条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现能力的路径。笔者本着多年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践,结合拓宽职务犯罪案源渠道的一些思路,总结出以下几种加强这种能力的基本途径。通畅群众举报渠道首先,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对署名举报的保密制度,并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

16、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但该规定原则性大于操作性,具体的保护措施、保护机关以及未能尽到保护职责的法律责任等等都没有明确,很难在实践中得到执行。因而有必要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制定相应适当的具体措施来保护举报人。如在移转举报材料时隐去举报人的信息;对举报人遭受免职或其他报复时提供及时和全面的保护;严格控制对举报人信息的知情面,禁止披露举报人信息等等。将举报人保护的具体措施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对举报渠道的通畅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检察机关应当提供畅通的举报途径和规范的举报处理制度。目前很多基层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提供了网上举报、信访举报、电话举报等多种无障碍的举报方式,畅通的举报途径正在逐步形成。但举报处理的规范化程序要进一步完善。举报处理的规范化程度涉及到举报能否得到及时处理和举报结果能否得到及时反馈。只有对举报及时处理和及时反馈,才能增强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的信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如果控告材料经查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理由通知控告人。该规定只明确要将处理结果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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