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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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K04-002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3 月 1 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I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24.1 申请和受理.2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34.4 审定 与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 审查要求.45.1 企业生产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5.2 企业生产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5.3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出厂检验 项目.105.4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

2、05.5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06 证书和标志.176.1 证书.176.2 标志.18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88 监督检查.199 收费.19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2011 附则.20附件 1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21附件 2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3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24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4附件 5 检验报告.35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39 1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

3、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划分为输电线路铁塔 110KV、输电线路铁塔220KV(330KV) 、输电线路铁塔 500KV 及输电线路铁塔 750KV 四个产品单元 。获得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生产等于或低于所取证电压等级的产品,反之无效。生产 110KV 以下电压等级输电线

4、路铁塔产品的企业,应取得 110KV 或以上电压等级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证。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输电线路铁塔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

5、检总局)负责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输电线路铁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输

6、电线路铁塔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 273 号(华电工程大厦 2 号楼)邮政编码:100035电 话:010-51966555传 真:010-51966555 2电子信箱:联 系 人:张煚治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所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附件 2);3.4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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