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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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委机关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鼓励职工努力学习,提升队伍素质,促进事业发展,参照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珠江委机关工作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参加国家承认的在职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学习。第三条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或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到委机关工作两年以上,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2.选择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3.以业余学习为主,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第四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采取个人

2、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具体程序如下:1.个人填写珠江委职工学历教育申请表 ;并附所报院校招生简章。2.所在处、室主要领导签署意见。3.人事劳动教育处审批。其中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的,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委领导参加学习的,由委主任批准。第五条经批准参加学习的人员学费由单位报销 60%,个人负担 40%;报名费、书杂费、复习辅导费、往返路费和在参加学习中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第六条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期满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凭有关证明和发票到人教处签署意见,并签定毕业后服务年限协议书后核报。未能在学制期内取得规定的学历或学位的,延长不得超过 2

3、年时间,过期后不再报销相应学费,延长期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费自负:1.未经所在处室领导同意和人教处批准,自行报考参加学习的;2.因参加学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并经警告无效的;学习期间因违章、违纪、违法受各类处分的。第八条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经费纳入“干部培训费”年度预算,经费预算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根据年度教育培训情况编报,经费由人教处管理。第九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应积极工作,努力学习,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多作贡献,毕业后除因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外,须在本单位服务 5 年以上。如未满规定服务年限调离的,本人必须退还单位报销的全部学费。第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劳动教育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从 XX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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