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经济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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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研经济法复习资料经济法重点笔记绪论一、对经济法的认识/本质属性(1)经济法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干预之法;(2)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辩证统一之法;(3)经济法是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之法;(4)经济法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均衡协调之法;(5)经济法是私法与公法互动交融之法;第一章 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经济法兴起的原因(1)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一般表现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两个方面。市场失灵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1.市场失灵的 主要表现 :A.市场的不完全。(指市场容易形成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的情形。竞争是市场的必然规律,市场

2、效率的获得有赖于竞争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的程度,市场依赖竞争而得以繁荣。竞争又其有否定自身的倾向,自由竞争必然会导致垄断;而垄断不仅会抑制竞争,减损市场的效率,而且会抑制创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市场自身是难以克服垄断及其危害的,需要反垄断法加以克服。)B.市场的不普遍。(主要表现为价格机制的缺位。市场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发挥其配置资源功能的,价格机制不健全,必然妨碍市场机制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分配。需要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对那些难以或者不宜运用市场价格进行资源配置和分配的领域(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的领域)实行必要的价格调节甚至直接的价格干顶,以弥补因价格机制不健全而带来的对公共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损害。)C

3、.信息失灵。(主要指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信息不充分: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量上的不足。信息不对称:指信息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配不均匀。信息优势主体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去损害劣势主体的利益,劣势主体不能获取及时有效的信息去维护自身利益。信息不准确:指信息在质上与客观事实不一致。)D 外部性.(当一个个体的行为给其他不相关方当事人带来成本或者利益,但是该个体在做出决定时并没有将这些外部影响考虑进去时,外部性就产生了。它包括正负两方面影响。负外部性是一种典型的损人利己的行为, 正外部性则是一种典型的损己利人的行为。以上两种情况所造成的收益或受损,单靠市场的力量是难以协调受益人和受损人

4、之间的利益平衡的,而只能通过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来平衡这种利益冲突。E 公共产品。(两种特性:一个人消费这种产品不影响其他任何消费者的消费;杜绝消费这类产品而不付钱之“揩油者”的费用太高以至于没有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人厂商愿意供应这类产品。三个方面后果:生产者投资行为无利可图,导致公共产品的供应不足;极易诱发经济人搭便车的心态和行为,使公共产品在收费上存在困难。由于私权主体价值取向难以符合国家要求的社会目标而不愿提供或者缺乏承担公共产品的实力。结论:公共产品的提供理所当然地就应该由政府或主要由政府来承担。都要将其纳入经济法的规制范围以解决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F.经济周期。

5、(通常指在市场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地出现的经济扩张与市场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经济现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周期问题的存在是经济人个人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结果。因为每个市场主体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没有任何一个主体在主观上愿意为市场的宏观效率负责。经济法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为市场指点迷津。)政府失灵: 一般认为“市场失灵”是“看不见的手”即市场之手难以发挥作用的地方。 而政府失灵是“看得见的手”即国家之手难以发挥作用的地方。市场失灵的存在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对整个经济运行进行适当干预,从而弥补市场缺陷,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但市场失灵是政府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市场失灵的治

6、愈的确需要政府行为,但是政府行为在克服市场失灵时,同样存在导入和利用市场机制的问题。2.政府失灵的 主要表现 :A.政府运行效率低下。因素很多,但通常表现为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办事效率低下等。B.政府过度干预。通常发生在集权体制下。C.公共产品供应不足。D.政府不受产权约束。通常发生在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产权的领域。E.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F.权力寻租。前提是政府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创定必要的公共政 策对经济进行干顶。为了保证干预的实现,必须赋予执行政策的机构或个人以某种权力。权力寻租:个人或者利益集团为了牟取自身的经济利益,而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对权力执掌者施加影响的活

7、动,其实质就是寻求政府的强制性或特权供应,以便获取市场价格与权力价格之间的差额。3.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 作用A.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国家是能够合法运用强制力的唯一组织,它能够合法地取走市场主体的财产而不侵犯财产,从而拥有干预权利;它能够确定生产者和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说明义务而不侵犯商业秘密,从而强制性地实现信息分布的均衡;它能够对垄断企业进行强制性解散而不侵犯其经营权,从而确保竞争的市场态势等。B.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民法对排污企业的利益结构的影响是事后的,并且具有不确定性;经济法对排污企业的利益结构的影响因事先规定而具有确定性,环境税和排污费的征收能直接改变企业的利益结构,使

8、做出良性行为。C.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市场主体只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国家是市场主体的代表,以追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己任,以适当抑制市场的自私和克服市场的近视的弱点为目的。4.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中的 作用A.对干预程序的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内的政府行为,既包括抽象的政府行为,又包括具体的政府行为.B.对干预方法的规范。分公权介入和私权介入。公权介入分为强制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C.对干预领域和干预方面的规范。根据各个领域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具体情况,确定干预的程度和范围。D.对干预责任的规范。现在我国不少经济法律和法规,侧重于对政府干预权限的赋予,而很

9、少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干预中违法行为的追究作出规范。(2)经济法兴起的社会经济原因: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3)经济法兴起的政治原因: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4)经济法兴起的法律原因:从法律文化角度,人们渴望以法制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法的兴起;从部门法角度,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传统民法和行政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局限性决定了经济法产生和兴起的必然性。二、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对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影响。(1)经济全球化1.经济法必须加快完成理念创新;(安全理念创新;发展理念创新)2.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必须走一条与相关学科研究相结合的道路;(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调整的综合

10、性特征。)3.经济全球化对经济法体系及实践的影响。(WTO)(2)知识经济1.经济法应树立科技优先观念;(充分发挥政府阻碍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的引导作用)2.经济法要扩展调整领域;(经济活动的网络化。)3.防止知识异化。(科技负效应。)第二章 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定义(结合调整对象和功能)(1)定义: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表明: 1.经济法基本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2.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

11、的经济关系; 3.不是所有的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只有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2)“国家干预”的理解:1.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1.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2.推动市场经济机侧的高效率运转是国家干预所要达到的目的。3.国家干预自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2.国家干预是授权和限权有机结合的干预。国家干预是属于国家职能的范畴。不应当等同于国家权力的滥用。经济法理论强调国家干预是对国家经济职能的一种完善,并不必然带来国家权力的滥用;相反,现代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是建立在对国家的有限理性这一哲学认识基础之上,即认识到国家对经济干预主要是通过政府去实现的,而政府

12、作为一个有限政府,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同样存在政府失灵的状况。因此.国家在实施干预时一方面需要授权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同时又要对政府本身进行干预,以限制其权力的滥用。3.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是辨证统一的。经济自由“意味着经济主体意志与行为的协调与合一,意味着市场空间的交易泛度扩大与成本低廉;在具体的经济关系中,自由意味着市场主体间自主意志的相互尊重,意味着政府管制的交易禁区范围缩小。经济自由对于市场机制的高效发挥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经济法的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应当是辨证统一的一对范畴。在经济法的语境中,国家干预是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干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自由进行某些限制,但限制只是手段,维护整个市

13、场竞争自由才是目的。4.国家干预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从理论上讲,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不是根本对立的,国家干预只能是尊重市场机制的干预,这种干预不但不会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相反是要促进市场机制作用更有效的发挥。我国正在推行的政府职能转变,总的思路是由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由神秘政府转向阳光政府、由任性政府转向诚信政府、由权力政府转向责任政府、由主要依靠政策手段治理的政府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治理的政府。从实践的角度看,政府职能转变是有进有退,即市场能办好的事就由市场去办,市场办不好的事政府不但要管而且必须管好。以上表明,国家干预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是互为依存的。政府的有效干预必然要求政府职能转变;

14、同时,政府职能转变又必须以法治为前提以防止职能变迁中权力异化。二、经济法调整对象具体范围:(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两个层面 :第一层是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其他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在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和实施政策、进行信息指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等活动中与不同性质 (国有、集体、私营、个体等)或不同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的经济个体所发生的调控关系。第二层是国家在对经济个体的内部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

15、的经济关系的调控,即国家对经济个体在进行计划、指挥、监督和调节等活动中与其组织机构和成员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的 客观必然性1.所有权的社会目的导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决定了国家必须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顶。2.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实行干预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取向。3.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国家干预,不仅是国家的愿望,同时也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内在要求。 4.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其行为必然要受多个法律部门的约束。(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对市场秩序进

16、行调控的 客观必然性 :1.现代市场经济应当是一个市场体系完备、各种市场的功能都得到充分、有效发挥的经济社会。2.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竞争经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主要是通过竞争机制来实现的,民法则是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平等竞争的基本法律手段。3.现代社会中消费者已沦为相对于经营者的弱者,而市场的自由竞争和民法的意思自治不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经济法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 客观必然性 :1.由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要求所决定。2.由宏观经济调控的国际化趋势以及各国的经验教训所决定。3.由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决定。4.由国家机构的职能所决定。(4)社会分配关系-指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因权利交易而产生的分配关系由民法调整,因公权而产生的强制性分配则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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