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360考前押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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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1.行政法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1 )法律优先: 行政立法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义务。(2 )法律保留: 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行为。2.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3.程序正当:行政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公众参与;公务回避。4.高效便民:行政效率(积极、及时履行职责) ;便利当事人(

2、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5.诚实信用: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保护信赖利益。6.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行政责任。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2.派出机构与内设机构1.两个派。政府派,即派出机关。部门派,即派出机构。(1)派出机关中需掌握行政公署和街道办事处。其中,a 省政府或自治区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可以管县级政府。行政公署为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行政公署的省政府或者自治区政府。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政府为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行政公署。b 街道办相当于乡政府,是光杆司令,当不了复议机关。其当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街道办的区政府或者不

3、设区的市政府。(2)派出机构其除非经过单行法的特别授权,否则不能作为行政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当被告或者被申请人。需要掌握的是有权三所,即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和税务所。派出机构 权限范围派出所 警告、500 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所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工商所 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且不得吊销营业执照对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行政主体资格的确定,采取职权标准,即复议诉讼皆看职权,没有越权或者幅度越权的,告机构,机构是被申请人;种类越权的,告机关,机关是被申请人。2.下级经上级批准行为行政主体的确定。采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原则。即下级经过上级批准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以对外发生法律效

4、力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以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但是,在行政许可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告下级时,对上级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也不服的,可以将上下级作为共同被告起诉。3.公务员的处分制度对公务员现有待遇的影响对公务员晋升的影响 受处分期间警告 不影响现已经具有的职务、级别和工职务、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可晋升6 个月记过 12 个月记大过资档次18 个月降级 级别,处分结束后不能恢复撤职 撤现职,级别,处分结束后不能恢复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不得晋升24 个月开除 处分决定生效生日起,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再担公务员职位4.具体行政行为1.具体行政行为:可诉可复议,特定,不可重复适

5、用。2.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可复议,不特定,可重复适用。3.行政事实行为:不可诉不可复议,指不以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直接目的的行政行为。常考:行政调解、行政指导、暴力执法(可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4.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可复议,指行政主体对其自身的组织或个人的管理活动。 (如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处理)5.刑事侦查行为:不可复议不可诉讼。6.行政(合同)协议:明确规定为行政诉讼应予受理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以及其他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5.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6、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注销是针对不存在或无法实现的行政许可的程序终止,吊销是行政处罚。1.撤回:合法的行政许可因为法律法规依据修改废止或者目的实现,可由行政许可机关撤回,由此给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2.撤销:(1)撤不撤,被许可人违法,应当撤;机关违法,被许可人不违法,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可以不予撤销。 (2)谁来撤,许可机关、上级机关以及被越权的法定许可机关。 (3)赔不赔,被许可人违法,不赔;被许可人不违法,而机关违法,并且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予以赔偿。 (4)后遗症,被许可人采贿赂或欺诈方式获得许可,予以撤销,许可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7、的,3 年不得再次申请。 (既遂 3 年)申请人欺骗未成功,予以处罚,许可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1 年不得再次申请。 (未遂 1 年)3.注销:(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2)特定许可公民死亡;(3)法人终止;(4)许可被撤销、撤回或吊销;(5)不可抗力导致许可无法继续实施。6.行政处罚的适用及简易程序1.行政处罚的适用(1 )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危害后果的;(2 )刑罚折抵: 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折抵一日;罚款折抵罚金;(3 )一事不再罚:一个违法行为不得进行两次罚款;(4 )行政行为不成立:未告知、未听取;(5 )处罚时效:一般是 2 年,治安

8、处罚是 6 个月。一次性行为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连续继续行为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后果一直持续的,可以予以处罚。2.简易程序(当场程序)(1)适用情形,警告或对公民 50 元以下(治安管理处罚为 200 元) ,对企业 1000 元以下罚款;(2)当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告知事实理由,听取陈述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3)备案,返回机关后,予以备案。7.行政强制措施1.实施主体:行政机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 2.类型:限制人身自由:盘问、传唤、扣留等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3.特征:临时性,单向性,非惩罚性。 4.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

9、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只能针对地方性的查封、扣押设定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5.程序要点(1)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时,情况紧急,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实施,24 小时内报告,补办批准手续。 (2)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3)查封和扣押对象有三不得:无关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不得。(4)查封和扣押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一式两份) 。(5)查封扣押的期限:30 日,经批准延长 30 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三检和鉴定免费,其时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的期限内(另算) 。(7)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机关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免费。(8)查封扣押物品的退还:解除

10、后立即退还财物。鲜活或不易保管物品已经拍卖变卖的,支付所得价款;变卖明显低于财物价值的,应当支付补偿金。 (9)冻结:期限:30 日,经批准延长 30 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如公安、税务、海关;有冻结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如证监会。8.行政强制执行1.执行主体(两个原则,两个例外)(1)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原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例外: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金钱给付类处理当事人三不主义(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不履行)只能拍卖方式执行。(2)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原则:该机关只能自行执行,不得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例外:税务和海关虽然自己拥有强制执行权,

11、但既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强制执行的种类直接强制:划拨、拍卖、排除妨害、恢复原状。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罚。强制执行的主要特征替代性、从属性、有时带有惩罚性、终局性。4.自行执行程序(1)催告:书面催告的例外:立即实施代履行和执行罚。(2)中止:无履行能力;第三人主张权利;继续执行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终结:公民死亡无财产;法人终止无财产;标的物消失;决定被撤销。中终转化:无履行能力;无明显社会危害;中止执行满 3 年。(3)执行回转:已经执行完成,但执行依据被撤销、故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执行财产。(4)执行和解: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执行机关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

12、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5)文明执法:不得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执行。对居民生活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6)金钱给付类义务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罚数额不得超过本数。(7)代履行主体:行政机关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费用:原则上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身性义务和金钱给付不可代履行。5.法院非诉执行(1)申请前提:当事人三不主义;书面催告 10 日(工作日)内不履行。(2)申请期限:6 个月(当事人起诉期限)+3 个月。申请免费。情况紧急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

13、 5 日内执行。(3)管辖法院: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4)不予受理:申请机关 15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5)书面审查:没有问题的,7 日内作出予以执行的裁定。(6)实质审查:书面审查发现明显违法的,听取双方意见,30 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予以执行的,由当事人承担执行费,裁定不予执行的,申请机关 15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复议,上一级法院 30 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9.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1.依职权公开(1 )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信息;反应本行政机关机构设

14、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其他。(2 )公开方式: 法定(应当):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非法定(可以):公告栏、信息屏。(3 )公开场所: 法定(应当):档案馆、图书馆。非法定(可以):行政服务中心、机关办公场所。2.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需要申请相关部门公开信息。3.不予公开(1 )绝对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绝对不公开。(2 )相对不公开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10.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机关类型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具体情况条块管辖县级以

15、上政府的部门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属于垂直管辖省级以下各 上一级人民政府 级政府全国垂直领导的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条条管辖 省以下垂直领导机关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地税、国土资源自我管辖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自己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最终裁决政府派出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部门派出机构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的主管部门被授权的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实行自我管辖特殊情形多机关

16、共同行为共同的上一级机关 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数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共同行为可向其中任一单位提出复议申请,由该数单位共同复议作出行政行为的组成部门共同充当行政复议机关,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的机关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被申请人处理(2 )复议决定类型性质决定类型适用情形维持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胜驳回复议申请(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2)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确认决定确认原行为违法但撤销或变更已无实际意义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履行尚来得及申请人胜变更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决定 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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