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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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全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地处置各类突发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湖南省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邵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新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

2、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新宁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按照属地原则,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须由相应的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以事发地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挥企业的自救和互救作用。(4)预防为主,专兼结合。发挥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训练、演习、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队多

3、能。培养和发挥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各类矿山事故灾难的应对处置工作。2.1 应急组织机构县人民政府成立新宁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矿山应急指挥部) ,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公安局、劳动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局、民政局、监察局、总工会、电力公司、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县安监局,由安监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 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统

4、一组织、指挥、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全面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根据事故发生状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土地;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生畜和物资疏散工作;开展或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

5、理意见公布于众;安排办公室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搞好信息收集和事故报告工作。2.2.2 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办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协调、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调度值班工作;负责联系协调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调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向县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上报事故信息;向有关部门(机构) 、事发地乡镇政府通报情况;提供指挥平台,跟踪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做好事故续报工作,传达事故救援工作意见;接收县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并负责督办落实;组织专家咨询,协调有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救援工作,组派工作

6、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2.2.3 指挥部成员单位安全监管局: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公安局:负责警戒保卫和交通紧急疏通工作。国土资源局: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交通局:负责交通紧急疏通工作;负责调集运输车辆,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护和检测检疫工作。环保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环保工作。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2.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现场参与应急救

7、援的队伍和人员,结合相关预案,会同有关专家制定现场抢险、救援、保障、恢复方案,报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随时向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灾难事态进展及应急救援情况。2.3 应急联动根据需要,县矿山应急指挥部请求县政府协调社会应急资源,协商驻新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开展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3 预警预防机制3.1 预警预防(1)危险目标的确定。针对新宁县矿山企业的特点,主要危险来自井下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和地面坍塌、山体滑坡等,各类矿山都有发生事故灾难的潜在可能性。(2)危险性评估。新宁县矿山企业危害性较大的事故类型主要是瓦斯事故、水害事故、大面积冒顶事故和坍

8、塌事故。根据全县矿山地质特征,县安监局要建立矿山危险性评估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向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报送矿山安全重大隐患评估报告。(3)危险源监控。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登记评估本企业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报送县安监局备案。3.2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3.2.1 通讯联络县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号码:4822482,传真号码:4836751县安全监管局值班电话号码:48355063.2.2 事故报告3.2.2.1 矿山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迅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安监局(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县矿

9、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情况,确定为矿山事故时,必须在 1 小时内报告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政府。同时在 2 小时内转报市安全监管局(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煤矿事故同时报市煤炭局。3.2.2.2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 24 小时内填写“矿山安全事故紧急报告”,逐级上报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其事故紧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和地点。(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性质、企业规模。(3)事故灾难的类别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的初步判断。(5)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6)需要有关部门(

10、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矿山事故灾难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并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和归口单位报告。县安全监管局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等事宜。3.2.3 现场保护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现场。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应通知当地公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程序4.1.1 级别确定按事故的可控

11、性、严重程度、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矿山事故的级别分为特别重大(级) 、重大(级) 、较大(级) 、一般(级)四级。级: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 ,或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级: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 1029 人死亡,或50100 人中毒(重伤) ,或直接经济损失为 500010000万元,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级: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 39 人死亡,或3050 人中毒(重伤) ,或直接经济损失为 5005000 万元,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级: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30 人以下中毒(重伤) ,或

12、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 500 万元。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4.1.2 预案启动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并提请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预案。(1)发生 IV 级矿山事故时,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实情况后立即报告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报县政府应急办和通知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2)发生 III 级、II 级和级矿山事故时,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向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请求

13、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在上级启动应急预案时,本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并在上级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1.3 救援程序(1)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应立即启动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企业自救,同时报告县矿山应急指挥部请求救援。(2)县矿山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行动。(3)启动本预案后,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县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报告。(4)矿山企业跨县域的,请求市矿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由事发地政府联合采取措施先期处置。4.2 信息共享和处理4.2.1 建立快速

14、应急信息系统县政府及乡镇政府之间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现场指挥部用手机或无线电话等通信方式联络。县矿山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县矿山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利用通信网建立通讯联系。县矿山应急指挥部与其成员单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4.2.2 值班矿山事故单位(企业)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实行 24 小时值班,在应急处置期间,县矿山应急指挥部要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报告。4.2.3 现场信息采集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县安全监管局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事

15、故原因初步分析、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抢救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及时上报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与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随时报告现场情况。4.2.4 事故损失信息采集和报告制度事故损失信息包括:事故损失情况;因事故需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现场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事故信息,迅速报告县政府、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4.2.5 信息处理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矿山事故应急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并及时通报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4.3 现场指挥和协调4.3.1 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矿山事故现场

16、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县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在县矿山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行动。4.3.2 专门工作组及职责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一般成立 8 个专门工作组:现场抢救组、治安保卫组、物资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专家指导组、灾害治理组。各专门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是:(1)现场抢救组。组长由县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安全监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抢险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的抢险行动;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抢险进展情况。(2)治安保卫组。组长由县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公安部门和乡镇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阻止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负责现场车辆疏通,维持治安秩序;负责保护抢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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