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等相关政策的检测评估报告(邵学清-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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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等相关政策的检测评估报告一、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政策的目标和期望效果: 政策目标是把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同时,推动国家高新区实施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自主创新重要基地的优势,促进国家高新区发展并带动周边地区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新的贡献。政策的重点和核心内容: 政策提出5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2、:1. 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2. 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3. 促进创新资源在国家高新区的集聚。4. 进一步完善支持国家高新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财税金融政策。5. 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在之前颁布的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261 号的文件中,着重强调的是国家高新区的用人制度、社区管理与服务、中介服务体系、产权保护和投融资体系等问题。本政策则更多地注重国家高新区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从而使园区的产业朝集群方向发展。谁推动政策的落实: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高新区进行宏观指导,各省、自治区、直

3、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政府部门应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1. 加强对国家高新区的规范管理和宏观指导2. 各国家高新区制定发展规划3. 软环境建设24. 突出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特色。5. 修订国家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政策的受益对象: 各国家高新区及高新区内的企业。整个国家,尤其是对当地的经济科技的发展。如何监督政策的落实: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国家高新区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不同区域发展的实际,调整布局,加强分类指导。科技部对于少数管理不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不大的国家高新区将给予警告;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整改的,取消其资格。政策的执行情况: 总体看,政策出

4、台稍有延迟,但可以合理解释。该政策是新时期国家高新区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既有很强的约束力,又有战略性的指导意义。该政策的落实,将促使创新资源快速的,有针对性的集聚,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和创新集群将在国家高新区内出现,国家高新区也将迎来新的发展局面。如有可能,可作适当调整,以便更为完整。具体执行情况如下:1. 细则53条规定,要在2006年12月以前出台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2007年3月30日,科技部联合发改委等部门颁布了这一政策。政策之所以延误了,是因为国家高新区的发展牵涉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多个部委,政策的出台需要多轮

5、、多方的磋商与协调,需要耗用比较多的时间。2. 该政策的出台,源于三个主要背景:第一,温家宝总理对国家高新区赋予新的定位,即“四位一体”;第二,国家高新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基本完成了相关资源的积累,达到了一定的经济规模,有可能和有必要进行“二次创业”;第三,创新型国家战略的提出和纲要的出台,使得国家高新区需要体现更多的国家意志,需要承担得更多的主体责任。此政策的贯彻执行,将引领国家高新区实现新的跨越,将有助在园区内培育一批产业机群和创新集群,使国家高新区成为自主创新的中坚力量。3. 从内容上看,政策强调创新的环境营造,强调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强调创新资源的集聚,这些都是产业集群和创新集群培育的

6、必要举措。另外,政策更注重高新区的集约发展和合理规划,尤其是严格限定了对土地的扩张。还有,政策提出了许多实在的,能为企业解决融资困难问题的办法,如“逐步扩大国家高新区内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流通的试点范围;优先支持区内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企业上市融资;国家高新区要通过建立技术创新基金(资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和科技担保机构”等。34. 在执行过程中,科技部火炬中心等部门在园区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中提供了选择性的扶持,在科技计划和项目上给于适当的优先安排等,而且还启动了其他促进措施,如在高新区开展创新集群培育试点、创新型园区试点等

7、。5. 在对园区的调查中,也发现还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第一,政策应对管委会的职能和权限给予更清晰的规定和更有力的保障;第二,政策应适当考虑园区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尤其是人事变迁等方面;第三,希望园区内企业之前的政策优惠给予适度延续。二、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政策的目标和期望效果: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政策目标是规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国家大学科技园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

8、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政策目标是加强和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管理,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政策的重点和核心内容: 主要内容有5点1. 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2.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3.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和毕业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515号)中,上述重点也有出现,不同的是认定的条件有所改变。主要内容有:1. 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认定与管理2. 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孵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4谁推动政策的落实: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政策:1.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

9、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制订。2. 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创业中心提供政策支持。3.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各级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将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创业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1. 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制订。2. 编制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把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和教育发展计划

10、。3. 将国家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为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及其在孵、在园企业。4. 高校要将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在大学科技园规划、建设与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政策的受益对象: 企业,特别是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创业人员。师生创业人员如何监督政策的落实: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创业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创业中心工

11、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5国家大学科技园实施统计年报制度,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报送指定的机构,并同时抄报所在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每3年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考核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考核条件的,将取消其“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资格。政策的执行情况: 总体看,政策按期出台,具有一定的引导意义,在落实的过程中,还存在某些值得进一步商讨的问题。具体执行情况如下:1. 细则40条规定,由发改委

12、等部委在2006年12月以前出台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中介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2006年12月7日,科技部出台了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4日科学技术部和教育部联合出台了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出台时间完全符合。2. 这两个政策的出台,都是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对成果的转化,对发展产学研,对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对中小企业的成长都有较大的积极意义。3. 从这两个政策的内容看,都是对以往政策的延续,主要的变化是其中的一个政策把名字由创业服务中心换成了孵化器,两个政策都强化了对认定工作规

13、范和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区、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动态监管,另外,新的政策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将提供“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这是以往政策没有规定的。4. 在执行过程中,认证工作有序进行,但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还在出台当中。5. 从对申请单位的调研来看,还存在需要进一步考虑的地方:第一,孵化器不能以非赢利性机构来处理和经营;第二,由于地域、资源、发展基础等各方面的差异,对东、中、西部申请单位认定的条件应有所区别;第三,孵化期应适当增加灵活性;第四,应强调大学科技园区和孵化器的多元化经营,突出政府的引导作用,而不是主导作用;第五,进一步强调大学科技园和孵化器的创新创业环

14、境,特别鼓励是发展中介机构。三、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的目标和期望效果: 发挥中国信保在风险管理和信息服务的专业优势,通过国内外买家资信调查、资信评估、对外担保、应收账款代理6追收等服务手段,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化发展。政策的重点和核心内容: 主要内容有5点:1 为投保信用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惠保险费率和保险条件,并按最低成本价计收资信调查费。2 为投保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承保和理赔绿色通道。3 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信用保险获得融资便利。在2004年商务部颁布的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

15、通知中,也提出提供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便利,为创新研发量身定做承保模式,为高新技术产品防范技术性贸易壁垒风险等措施。谁推动政策的落实: 科技部和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推动,各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等紧密配合。政府和保险公司需要做的是:1. 通过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引导和推动信用保险发展的新模式。2. 中国信保要加强与有关银行的合作,为企业搭建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平台。3. 科技部与中国信保建立经常性联系机制政策的受益对象: 国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中国的外商如何监督政策的落实: 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和中国信保业务发展部具体监管落实。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

16、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和中国信保业务发展部。政策的执行情况: 总体看,政策出台有些推延,但推延之事基本可以合理解释。该政策是对已有相关文件的调整或补充,刚性不大,但执行基本顺利,略有新的意义。具体执行情况如下:1. 细则第66条规定,由科技部等部门于2006年9月之前出台关于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通知。2007年5月10日,科技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推出了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出台有所推延。其中的主要原因有二:第一,2004年商务部颁布的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通知中,对有关高科技产品的出口已提供了比较优质的保险服务;第二,此政策是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中部分条款的细化,时间之后是情理之中的。72. 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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