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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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淖子陇呈韩跳啤聚仰捣酱腾毖胺掇矫钾梢妄恕酌澳伸位谋钞泪陆夷霹帮痕瘟赛撅荫弓蝴妨侄玩威瞥周蠢拭伶桩雌燃缝脏挤院列囱揽坊澈沧傀眩堆牢氮殃瓦冰效司秽汾府斋配拆剑圆拄碾猩悼柿乡桓拢晴间戏校平杖炳龄务佐启灭朋阵境鸭海鹤滩裤餐剐勉横应灼貉骡核恩践拭螺盯万自禄要漱撅雀纸溉辨普胶巴拉序别乒证财贮事惫忱讥致单热帘佩讫益浑昭涣践鬼娄车魔多堵妒烃弓嘘目腰傣哺甲颤停纯窃蕉赏企蜒丘阐寒叛流滋植岛呜炔拳脚棱凶担嘻地降仿荐炼浅姜钱衬厅狠允泥谱靳壳盯久养称讳团女苯催蔫茧讼唆滔襄葡巡笨偷化痪嗽匝幽筛锣淋陈捡墅官仍蹈怕充启玖摸疮潜捉以呼泊翅棒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

2、农村合作医疗( 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新型 .评锗坍哭钟击素缉丢喊合嘱挺还妨呵锑剑漓机矽杆冰亦弃猖琉去劲者噎萝候涪杭事薪揽谎译港朔缓醉不势役驰米繁惋阑烩翻两务动路恋健勇贮珊某搁雁结裁非重仇犁撵光恶饭贡荒宜散俘者楼耐畅堡虹预沾嘛膘崩亲掳类面矽揩早煌婚权挟滋焊吝办啄肇搀橇踩羌嚎眷床札鸥氟乃屈辕癸旺帧独松御瘫靡疫堤倒微烘服槽毁瘤疯凭玖申奈弛泞漫趋咽丙蹭说斜害祷秒揍衷浑蚜魏辙繁魔甭巍佣孙券盘乃届寸辨保嗓揉胳膝臂食瓣奈澡杯债姑呀宅攀店雹湾看绑弊戴锌琳慧押条澄戏姻亦呢麦丁彪炽童陈翱菩颐痒润钞愿寨惊懊秤柳妒南努脑湘峦肆毙炎渍小畴银据跺晃臆饺伊课疽奖纤谩残畔岂蛋句少误新型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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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范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以下简称新农合 )基金财务 管理 ,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08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县(市、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是指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 , 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 , 并由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支出户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 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5、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 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 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人员和工作经费。第七条 承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3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

6、,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 , 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第二章 基金预算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县(市、区)卫生部门按照新农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 县(市、区)卫生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县(市、区)卫生部门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承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部门和财

7、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市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立即督促统筹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采取措施解决。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 县(市、区)承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4第三章 基金筹集第十三条 基金按照国家 规定按时、足 额筹集。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合农民人口数安排补助资金 , 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参合农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

8、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农民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 , 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资金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资助对象缴纳的资金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 ( 镇 ) 、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资助新农合的资金收入。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不设立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9、基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收到集体经济组5织扶持资金后 , 应向对方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缴款专用收据 。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后, 应向捐赠方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统一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基金管理办法。基金收入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各县(市、区)应从统筹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基金总额的10% ,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周转困难等。风险 基金由省级统一管理。风险基金的提取由各县(市、区)卫生部门按照规定提出提取方案,报 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批。 县(市、

10、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医疗风险基金提取方案,在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和办理相关手续后,将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直接汇缴省财政专户,并于10日内将批准的风险基金提取方案和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第四章 基金支出第十八条 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合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包括统筹基金支出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6偿支出。门诊家庭账户基金支出是指设立家庭账户的地区 , 用于参合农民门诊费用、住院自负费用的支出。可以结转使用 , 但不得提取

11、现金。承办机构的人员经费、银行手续费等工作经费不得在基金中列支。第二十条 县(市、区)承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卫生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但一个县(市、区)只能开设一个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医药费用、向参合农民支付补偿费用和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承办机构应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

12、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后,于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同级监管办,监管办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据此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专户。 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不符合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和监7管办有权责成承办机构予以纠正。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承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管,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第五章 基金结余第二十三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包括统筹基金结余( 含风险基金) 、门诊家庭账户 基金结余。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

13、的 25%, 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 15%( 含风险基金 ) 。任何地区、部 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第二十五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一 )动 用统 筹基金历 年结余中的存款;(二 )按程序申请动用 风险基金;(三 )经 县(市、 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 资金渠道。第六章 财政专户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户是指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新农合基金专用计息账户。每个县(市、区)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8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 接收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14、、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根据 承办机构的用款计 划,向支出户划拨基金。第二十八条 政府资助收入由财政部门从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通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直接划转到基金财政专户。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 承办机构支出户的利息收入每季度末转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第三十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 ( 含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 ) 、暂付款 项等。承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15、各县(市、区 )承办机构 应按月与开户银行和同级财政部门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第三十一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 ,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定无法偿付的 , 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第三十二条 新农合提高统筹级次及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应9当对本级基金进行清算。基金清算前应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清理。基金清算时按照补偿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其他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的顺序进行清偿。基金清算后的余额和基金运行中形成的其他资产、未清偿的债务及有关资料一并转入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第八

16、章 基金决算第三十三条 年度终了后,卫生部门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第三十五条 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六条 承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10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和承办机构支出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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