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河孔雀城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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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1补充协议出卖人:买受人: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开发建设的 项目第 栋 单元 层 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 )并与出卖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下简称“买卖合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如下:一、 出卖人对买受人的提示:1、在签订买卖合同及本协议以前,买受人已知悉商品房及所在项目取证情况及小区内已建、在建或将建的配套设施、周边市政设施及小区外部公共交通状况等外部环境状况,出卖人也予以了必要提示。2、买卖双方已注意并接受了本协议中涉及的免责或限制各方权利、违约后果、行

2、权期限等重要条款。3、买卖合同及本协议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签署前,买卖双方通过口头、书面(包括预订单或认购协议、选房确认单等) 、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说辞、广告、楼书、沙盘、模型、动画、效果图等)所表达和提供的信息以及任一方私自录音的资料等不作为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确定的依据。对买卖合同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出卖人已向买受人充分提示,买受人已知晓。4、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摆放示范, 并非最终的交付标准或买卖样品。5、凡买卖合同文本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与网上备案登记的买卖合同如有不一致,以本协

3、议约定为准。6、出卖人的职员或雇员、部门或销售代理机构等对买受人作出的承诺,必须加盖出卖人的公章方为有效,未经出卖人书面授权,前述人员、部门和代理机构等均无权对买受人擅自作出任何允诺,亦无权擅自向买受人收取钱款。7、如为两人或多人购房的,不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全体买受人共同就全部购房人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任一买受人与出卖人接洽办理所购商品房项下的支付房款、缴纳税费、收房、办理退款、办证等各项手续,对其他共有人均有约束力。8、买受人知悉国家及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限购及贷款等政策,承诺其向出卖人所提供的户籍、住房、贷款等信息均是完整准确的,并承诺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买卖合同及本协议无法履行给出卖人

4、造成的一切损失。2 / 11二、 通讯方式及送达的约定:1、买卖合同中提及的“通知”指包括但不限于挂号信、快递、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或通过在项目当地主要广电媒体或主要报纸发布公告等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的联络。买卖双方的联络信息以买卖合同首页所记载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传真或 E-mail 地址为准。2、如任何一方联络信息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后 3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一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对方而导致其通知未送达的,视为对方已经履行通知义务。3、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采取电话(含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对方,发出时间视为通知到达时间;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在寄出 3

5、 日后(本市)/7 日后(外埠)视为到达。4、若出卖人以快递等信件方式通知买受人时,买受人本人应及时予以签收;若买受人无法签收时,应授权并由买受人同住亲属或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或买受人指定人员代收;买受人本人拒绝签收、代收人拒绝代收、买受人不按规定自取或信件被退回的,均视为出卖人已履行了通知义务。三、 关于“不可抗力”和“免责情形”的补充约定:1、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系指以下免责情形:(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质灾害、恶劣天气等确实影响双方履约的情形;(2)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实施土地征用或商品房拆迁等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情形;(3)甲级和乙级传染病,

6、战争、动乱等明显影响双方履约的情形。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或者由于政府部门、市政公用单位拖延(如水、电、气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延误及施工现场停水停电等) ,导致逾期给付房款或交付商品房、登记、备案逾期或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开通使用迟延的,不属于违约情形,履约时间可相应延长。买卖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四、 买卖合同第【三】条的补充约定:商品房层高最终以实际交付现状为准,个别户型可能存在局部层高低于标准层层高或存在坡屋顶的情形,买受人对此已提前预见且无异议。五、 买卖合同第【四】条的补充约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总价款为价税合计的金额,其中不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增值税

7、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 。六、 买卖合同第【五】条的补充约定:1、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为预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合同约定面积 ”) ,出卖人在交房时提供经该商品房所在地专业测绘机构测量的实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数据,该实测面积将作为商品房的产权登记面积。2、买卖双方在交接商品房时应根据实测面积进行结算,当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不符时, 无3 / 11论面积误差比绝对值是否超过,买受人均同意不解除买卖合同及本协议,单价保持不变,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多退少补。3、如商品房交付后实测面积发生变化的,买受人同意于收到出卖人关于补缴面积差款的通知之日起

8、3日内向出卖人支付面积差款;如因实测面积变化、买受人逾期补缴面积差款导致商品房所有权证书迟延办理的,买受人同意不向出卖人主张逾期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书的违约责任。4、套内建筑面积误差和公摊面积误差同时出现的:如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则只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误差调整房款,单价不变,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如约定以建筑面积计价的,则只按照建筑面积误差调整房款,单价不变,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七、 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一:1、双方一致同意买卖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不再适用,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1)贷款支付:买受人于年月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商品房总价款的%作为首付款,计人民币元(大写:元)

9、 ;剩余购房款人民币元(大写:元)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贷款】 【公积金贷款】 【 组合贷款】的方式付清。(2)一次性付清:买受人于年月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商品房总价款的 100%,计人民币元(大写:元) 。(3)分期付款:买受人于年月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商品房总价款的 30%,计人民币元(大写:元) ;买受人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商品房总价款的 20%,计人民币元(大写:元) ;买受人于 2017 年 03 月 31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商品房总价款的 30%,计人民币元(大写:元) ;买受人于 2017年 06 月 30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商品房总价款的 20%,计人民币元(

10、大写:元) 。2、不论买受人采取何种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付款日均以款项实际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之日或出卖人实收款项之日为准。3、出卖人在本合同项下向买受人开具适用【】%税率(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4、由于可能存在出卖人提前向买受人开具全额发票的情形,判断买受人是否已经付清房款,应以发票之外的买受人支付凭证为准。八、 买卖合同第【六】条补充约定二(适用于贷款支付的情形)1、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签订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选定的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贷款机构” )详细咨询贷款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贷款额度以及个人信用等情况) ,确定贷款金额,充分评估自身的付

11、款能力,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首付比例增加或者不能贷款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签订后,买受人应向出卖人选定的贷款机构申请贷款,买受人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的4 / 11额度、利率及年限、放款日期等均以贷款机构审批为准。2、买受人应于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如出卖人另行通知的,以出卖人另行通知的时间为准)向贷款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贷款的资料、交纳办理贷款所需的全部费用、按照贷款机构的要求配合信用审查、签署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件。3、若贷款机构要求买受人补充提交贷款申请资料、增加首付款比例或提高贷款利率的,买受人应自贷款机构提出要求或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贷款机构补缴资料或向出卖

12、人支付应增加的首付款。 出卖人不负有任何义务确保贷款机构会批准买受人的贷款申请。4、如买受人未按照本条第 2 款、第 3 款履行的,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二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的,则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及本协议,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承担商品房总价款 10%的违约金, 因买卖合同及本协议解除而发生的费用及一切损失均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不解除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的,买受人承担上述逾期履行违约金直至买受人按约履行。5、如非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提出的贷款申请经贷款机构审查未能通过或者授信额度不足的,买受人应采取增信措施、提高首付比例或另行筹资付清剩余房款。6、如非出

13、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应付的剩余购房款于买卖合同备案后满 60 日仍未能到账的,出卖人可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及本协议,如未能于前述期限到账系买受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出卖人还有权向买受人收取商品房总价款 10%的违约金。7、在买受人办理完毕贷款且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保证担保责任期间,双方同意遵守以下约定:(1)若买受人逾期归还贷款的,致使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买受人偿还贷款、利息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日起 5 日内向出卖人付清上述款项,买受人还应承担上述款项千分之二 /日的违约金直至买受人付清为止。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及本协议。出卖人选择解除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该商

14、品房总价款的 20 %作为违约金,因此而发生的全部税费及损失均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继续按照上述款项千分之二/日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如买卖合同及本协议解除,出卖人需退还购房款的,则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违约金及损失后退还给买受人,其中买受人贷款未还清部分由出卖人直接返还贷款机构。 (房子哪去了,出卖人按照什么价格变卖呢?)九、 买卖合同第【七】条的补充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对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作如下调整:买受人如逾期支付购房款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自应付款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买受人应按逾期付款额的万分之二/日

15、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60 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及本协议;出卖人解除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商品房总价款 20%的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5 / 11已付购房款中扣除相应费用、违约金及损失后将剩余购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出卖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应按逾期付款额的万分之二/日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款项。 (房子哪去了,出卖人按照什么价格变卖呢?)十、 买卖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补充约定:1、商品房交付日期以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为准,除非出卖人向买受人另行发送书面通知而指定交付日期,该日期为最迟交付时间,出卖人可提前交房。2、买受人

16、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或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到商品房所在地办理收房手续;如买受人未能按期收悉交房通知,买受人应当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最晚交房时限前往该商品房所在地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如买受人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主动前往出卖人办公处办理交付手续,出卖人无需再行通知。3、双方经协商一致,商品房交付的条件仅限于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 。 (绿化和配套呢?小区没有道路就收房吗?)4、除出现法定或约定买受人有权退房的情形外,常规维修事项(主要指质量通病)以及公用配套设施整改事项,不属于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形,但出卖人应积极补救和整改,补救及整改的标准为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标准。出卖人维修完毕上述报修事项后,买受人应在 5 日内配合报修事项的验收,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验收的,视为出卖人已维修合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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