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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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释义第一章 总则本章共四条,是关于林权登记的原则性规定。包括林权登记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调整范围、登记原则、登记主体等。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权登记行为,加强林权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一、关于立法宗旨福建省自 2003 年以来在全国率先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法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拓展了林业生产潜力和空间,改善了生态环境,林农造林积极性不断提高,森林资源持续增长。2005年

2、以来,全省植树造林面积每年都超过 200 万亩, 2009 年达 251 万亩,比 2004 年翻一番。 2009 年森林覆盖率提高到 63.1%,继续保持全国第一。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农村林地家庭承包政策长期稳定的核心工作。本条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福建林权登记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了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宗旨:(一)规范林权登记行为。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林权登记发证作了原则规定,明确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但是,对如何登记

3、发证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如登记管理主体、林权登记类型、登记条件、程序、时限,以及共有林权如何登记发证等规定不明确,致使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容易引发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损害林权权利人权益,影响林区社会安定稳定。针对上述问题,条例通过确立各项登记制度、各类登记程序,规范统一林权登记发证行为,为实际工作提供了规范、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二)加强林权管理。福建省已基本完成了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工作。随着林业经济发展,山林流转、林权抵押贷款将不断增加。加强林权动态管理,及时做好林权变动的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林权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和林权抵押贷款过程

4、中形成的材料,保证林权登记内容能够客观反映山林权属等各种状况。(三)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林权登记发证是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保障,关系到广大林权权利人的切身利益。依法确权发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准确、及时、便民,是体现林权证法律效力、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条例以法律形式规范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发好证、管好证、用好证,避免引发林权纠纷,切实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二、关于立法依据(一)法律依据。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用益物权范围,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以稳定有效的财产权利制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明确农村土地包括林地;

5、第二十三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作出原则规定。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至七条也对林权登记作了规定。条例正是对这些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同时,2000 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是指导林权登记工作的部门规章,条例颁布实施前的具体登记活动以此为主要依据。条例既吸收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又结合实践进行了完善和创新。(二)实践依据。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全省大部分山林已经完成了换发全国统一式

6、样林权证工作。其余未发证的,除了因山林纠纷不能发证以外,有的是因为林改前森林资源流转过度且不规范,造成农民无山可分,引发新的矛盾纠纷,还有原有的林权登记制度不够健全完善,也影响林权登记发证的正常进行,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统一规范。同时,福建林改进行了多种有益探索与创新,如“预期均山”、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林业服务中心建设等,受到广大林农欢迎,取得了明显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些创新也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根据福建林业改革发展实际,明确了林权登记类型,针对实践中的探索,设置了预告登记制度、创新了共有林权权利人分别持证方式等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权设

7、立、变更、消灭,以及依法将林权进行抵押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本条例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林权概念的规定。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法的适用范围也称为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对人对事效力和时间效力。第一,关于空间效力即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的地域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一般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条例作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其效力即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第二,关于对人对事效力方面。对人上,规范申请林权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林权登记发证的机关;对事上,林权设立、变更、消灭、抵押等的登记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

8、关于时间效力,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关于林权概念林权是简称,包括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其中,林地所有权,根据我国法律,林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后,承包方也就是农户即拥有林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林地的,承包方也就是受让方即拥有林地使用权。另一方面,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受让方即拥有使用林地经营林业生产的权利,其中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林地使用权登记

9、。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是指森林或林木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确认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对森林或林木进行有效合理的利用并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如开发森林旅游等。根据条例的规定,林权权利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三条 林权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依法登记的林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释义】本条是关于林权登记原则和林权保护的规定。一、关于林权登记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在林权登记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决不允许暗箱

10、操作、损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对受理的林权登记内容要依法进行实地勘验调查,依法进行公示等,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及时原则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登记工作,这是保障行政效率的需要,也是为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原则不仅意味着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登记工作,还要求在登记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遵循法定期限,比如及时审查、及时受理、及时勘验、及时公示、及时登记发证等。同时,从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宗旨出发,及时原则还应该是在法定期限内能快则快,让林权权利人尽早拿到林权证、吃上“ 定心丸” 。准确原则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11、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在登记发证过程中,应当准确地审查林权登记申请材料,准确勘验调查,准确地记载登记事项,准确地运用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做到山、地、证相符,图、表、册一致,确保发证质量。便民原则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尽可能地为林权登记申请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避免让其耗费不必要的时间、费用和精力。如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林权权利人申请补发林权证的,应当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也可以委托原发证机关代为刊登,这就极大地方便了处于边远山区的林权权利人。二、关于经依法登记林权的法律保护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制度的基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国立法对于不动产登记有不同的态度:一种是登

12、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动不登记不生效;另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即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我国以登记生效主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但也有例外,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林权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林地、

13、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知道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已经明确。经依法登记后取得的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动产物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当发生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时,是处理纠纷的有力依据。因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应主动申请登记,否则将不利于物权的保护。经依法登记的林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第四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14、国家级森林公园、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二)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所有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除本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该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后通知有关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林权登记管理体制的规

15、定。一、关于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的主体与林权登记发证的主体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权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此,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权登记发证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二、关于林权登记的分级管理一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经营区的森

16、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发证;二是设区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所有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登记发证;三是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除上述规定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登记发证。三、关于林权登记内容的通知省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后,一般应在 15 日内将林权登记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的设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后,一般应在 15 日内将林权登记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通知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核对,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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