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23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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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 件 1: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第 一 章 纳 税 人 和 扣 缴 义 务 人第 一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以 下 称 境 内 ) 销 售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以 下 称 应 税 行 为 ) 的 单 位 和个 人 ,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缴 纳 增 值 税 , 不缴 纳 营 业 税 。单 位 , 是 指 企 业 、 行 政 单 位 、 事 业 单 位 、 军 事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单 位 。个 人 , 是 指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其 他 个

2、 人 。第 二 条 单 位 以 承 包 、 承 租 、 挂 靠 方 式 经 营 的 , 承 包人 、 承 租 人 、 挂 靠 人 ( 以 下 统 称 承 包 人 ) 以 发 包 人 、 出 租人 、 被 挂 靠 人 ( 以 下 统 称 发 包 人 ) 名 义 对 外 经 营 并 由 发 包人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以 该 发 包 人 为 纳 税 人 。 否 则 , 以2承 包 人 为 纳 税 人 。第 三 条 纳 税 人 分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税 行 为 的 年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 以 下 称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3、过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标 准 的 纳 税 人 为 一 般 纳 税人 , 未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纳 税 人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其 他 个 人 不 属 于 一 般 纳税 人 。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但 不 经 常 发 生 应 税 行 为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选 择 按 照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纳 税 。第 四 条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纳 税 人 , 会计 核 算 健 全 , 能 够 提 供 准 确 税 务 资

4、料 的 ,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机 关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登 记 , 成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 是 指 能 够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规定 设 置 账 簿 , 根 据 合 法 、 有 效 凭 证 核 算 。第 五 条 符 合 一 般 纳 税 人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应 当 向 主 管 税务 机 关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登 记 。 具 体 登 记 办 法 由 国 家 税务 总 局 制 定 。3除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外 , 一 经 登 记 为 一 般 纳 税 人后 , 不 得 转

5、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第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 以 下 称 境 外 ) 单 位 或者 个 人 在 境 内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 在 境 内 未 设 有 经 营 机 构 的 ,以 购 买 方 为 增 值 税 扣 缴 义 务 人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七 条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的 纳 税 人 , 经 财 政 部 和 国家 税 务 总 局 批 准 可 以 视 为 一 个 纳 税 人 合 并 纳 税 。 具 体 办 法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行 制 定 。第 八 条 纳

6、 税 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进 行 增值 税 会 计 核 算 。第 二 章 征 税 范 围第 九 条 应 税 行 为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本 办 法 所 附 的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执 行 。4第 十 条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是 指 有 偿提 供 服 务 、 有 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但 属 于 下 列 非经 营 活 动 的 情 形 除 外 :( 一 ) 行 政 单 位 收 取 的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政 府 性 基金 或

7、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1.由 国 务 院 或 者 财 政 部 批 准 设 立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 由 国务 院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2.收 取 时 开 具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财 政 部 门 监 ( 印 )制 的 财 政 票 据 ;3.所 收 款 项 全 额 上 缴 财 政 。( 二 )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聘 用 的 员 工 为 本 单 位 或 者雇 主 提 供 取 得 工 资 的 服 务 。( 三 )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8、 为 聘 用 的 员 工 提 供 服 务 。( 四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一 条 有 偿 , 是 指 取 得 货 币 、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经 济5利 益 。第 十 二 条 在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是 指 :( 一 ) 服 务 ( 租 赁 不 动 产 除 外 ) 或 者 无 形 资 产 ( 自 然资 源 使 用 权 除 外 ) 的 销 售 方 或 者 购 买 方 在 境 内 ;( 二 ) 所 销 售 或 者 租 赁 的 不 动 产 在 境 内 ;( 三 ) 所 销 售 自 然 资 源

9、 使 用 权 的 自 然 资 源 在 境 内 ;( 四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三 条 下 列 情 形 不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或 者 无 形资 产 :( 一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完全 在 境 外 发 生 的 服 务 。( 二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完全 在 境 外 使 用 的 无 形 资 产 。( 三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出 租 完全 在 境 外 使

10、用 的 有 形 动 产 。6( 四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四 条 下 列 情 形 视 同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动 产 :( 一 )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提 供 服 务 , 但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除 外 。( 二 )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转 让 无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但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象 的 除 外

11、 。( 三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章 税 率 和 征 收 率第 十 五 条 增 值 税 税 率 :( 一 )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 除 本 条 第 ( 二 ) 项 、 第( 三 ) 项 、 第 ( 四 ) 项 规 定 外 , 税 率 为 6 。( 二 ) 提 供 交 通 运 输 、 邮 政 、 基 础 电 信 、 建 筑 、 不 动7产 租 赁 服 务 , 销 售 不 动 产 ,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 税 率 为11%。( 三 )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 税 率 为 17%。( 四 )

12、境 内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生 的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 税 率 为零 。 具 体 范 围 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行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为 3%,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四 章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第 一 节 一 般 性 规 定第 十 七 条 增 值 税 的 计 税 方 法 , 包 括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和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第 十 八 条 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法 计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生 财 政

13、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特 定 应8税 行 为 ,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 但 一 经 选 择 ,36个 月 内 不 得 变 更 。第 十 九 条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简 易 计 税方 法 计 税 。第 二 十 条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在 境 内 未 设 有 经 营 机 构 的 ,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应 扣 缴 税 额 :应 扣 缴 税 额 =购 买 方 支 付 的 价 款 ( 1+税 率 ) 税 率第 二 节 一 般

14、计 税 方 法第 二 十 一 条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应 纳 税 额 , 是 指 当 期 销项 税 额 抵 扣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后 的 余 额 。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应 纳 税 额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当 期 进 项 税 额当 期 销 项 税 额 小 于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不 足 抵 扣 时 , 其 不 足部 分 可 以 结 转 下 期 继 续 抵 扣 。第 二 十 二 条 销 项 税 额 , 是 指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按照 销 售 额 和 增 值 税 税 率 计 算 并 收 取 的 增 值 税 额 。 销 项 税 额9计 算 公

15、式 :销 项 税 额 =销 售 额 税 率第 二 十 三 条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销 售 额 不 包 括 销 项 税 额 ,纳 税 人 采 用 销 售 额 和 销 项 税 额 合 并 定 价 方 法 的 , 按 照 下 列公 式 计 算 销 售 额 :销 售 额 含 税 销 售 额 ( 1+税 率 )第 二 十 四 条 进 项 税 额 , 是 指 纳 税 人 购 进 货 物 、 加 工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支 付 或 者 负担 的 增 值 税 额 。第 二 十 五 条 下 列 进 项 税 额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16、扣 :( 一 ) 从 销 售 方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含 税 控 机 动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下 同 )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 二 ) 从 海 关 取 得 的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上 注明 的 增 值 税 额 。( 三 ) 购 进 农 产 品 , 除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者 海 关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外 , 按 照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 销 售10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农 产 品 买 价 和 13%的 扣 除 率 计 算 的 进 项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为 :进 项 税 额 =买 价 扣 除 率买 价 , 是 指 纳 税 人 购 进 农 产 品 在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销 售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价 款 和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的 烟 叶 税 。购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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