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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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帖从两个案例谈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从两个案例谈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 周婧 企业对以前年度发生的损益进行调整时,将涉及应纳所得税、利润分配以及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调整。关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虽然在有关会计制度中作了规定,但因具体处理程序不甚明确,加之会计实务中具体情况复杂,致使此项业务会计实务中差错率极高。下面两个案例是笔者在审计实践中遇到的,也是会计实务中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时,极易发生错弊的典型,颇具代表性。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探讨企业发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一、案例简介案例一:2001 年 5 月,税务部门在对某国有工业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

2、该企业 2000 年度多提固定资产折旧 100 万元(为便于计算,数据已作简化处理,下同),因此责令企业作纳税调整,补交所得税 33 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 33)。当时企业会计人员所作的会计处理如下:借:所得税 33 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 万元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 万元贷:银行存款 33 万元借:本年利润 33 万元贷:所得税 33 万元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 万元贷:本年利润 33 万元账务处理后出现的问题:该企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后续调整如何进行才能使固定资产账面的折旧率、折旧年限、折旧额相吻合,并与实际税负相一致?现行税法已将所得税定位为企业在经营过程

3、中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一项支出。将补交的所得税结转至利润分配显然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上年未分配利润的调增数不等于补交的所得税额,处理结果有误。未做补提盈余公积调整,会计处理“漏项”。案例二:2000 年 3 月,审计机关对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年度误将购入的一批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设备记入“管理费用”账户,于是在下达的审计意见书中要求企业进行账务调整(未列明调账分录)。该公司会计人员据此所作的调账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 300 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 万元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 万元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 万元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该公司虽然对损

4、益作了调整,但却在没有进行相应纳税调整的情况下,直接将损益调整的结果转入“未分配利润”,避开了纳税环节。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关以前年度的损益调整属于会计差错更正,笔者认为可将其分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非日后事项两种情况。各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法有所不同,必须具体分析。(一)日后事项的损益调整如果企业所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即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事项,则应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第 138 条及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会计处理程序如下:将需要调整的损益数结转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应调增利润(上年少计收益、

5、多计费用)时记贷方、应调减利润(上年少计费用、多计收益)时记借方。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补交所得税时,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冲减多交所得税时作相反的分录。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调整盈余公积计提数。补提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贷记“盈余公积”账户;冲减多提盈余公积时作相反的分录。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以及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如果提供比较会计报表,还应调整相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二)非日后事项的损益调整如果企业所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

6、整事项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新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新企业会计制度第 133 条将非日后事项分为重大会计差错和非重大会计差错两类。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也就是说根据重要性原则将其视同日后事项处理,处理方法同日后事项。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会计处理程序如下:将需要调整的损益数结转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方法同日后事项。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有关纳税调整并入当期期末所得税计算时一并进行;有关盈余公积的调整并入当期期末

7、利润分配中进行。如案例二,该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审计意见书作如下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 300 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 万元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 万元贷:本年利润 300 万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只有在企业“自查”中发现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才按上述程序处理。如果是在税务稽查或审计检查中发现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或许就不能按此程序处理了。因为税务或审计人员为了防止税源流失、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通常会要求企业立即进行纳税调整,而非并入期末所得税计算中进行。此时会计处理程序就应作相应调整:将需要调整的损益数结转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作所得税纳税调整。将“

8、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调整盈余公积计提数。对比可知,此时的会计处理程序与日后事项基本相同,只是因其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需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如案例一,该国有工业企业应根据纳税调整通知书作如下会计处理:借:累计折旧 100 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万元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 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 万元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 万元贷:银行存款 33 万元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 万元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 万元(10033)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 万元贷:盈余公积 10 万元(6715)三、案例点评

9、两个案例的性质完全相同,处理结果却大不一样。案例一只作了纳税调整,未作损益调整。案例二正好相反,只作了损益调整,未作纳税调整。点评如下:1、“本年利润”为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利润。将上年度的损益调整计入后,会相应调增或调减当期利润,并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案例一中企业将已作了纳税调整的损益直接计入该账户,必将导致重复计征所得税;而案例二中企业将未作纳税调整的损益直接计入该账户,又将导致漏计所得税。2、企业对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时,应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损益的同时未作纳税调整的,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期末

10、与当期利润一并纳税;调整损益的同时作了纳税调整的,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以避免重复纳税。3、案例的更正方法。案例一应首先用红字冲销原来所作的、三笔账,然后按前述正确方法进行账务处理;案例二可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直接冲转至“本年利润”账户。总之,处理以前年度发生的损益调整事项,必须区分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后再予以处理,才可避免发生错误及舞弊,保全国家和企业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作者单位:长沙电力学院财经系责任编辑许太谊 -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5-8-10 10:58:33- 资产负债表日后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

11、的账务处理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但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次年,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3 年 4

12、 月 15 日,甲公司 2002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2003 年 2 月 1 日,甲公司于 2002 年 11 月赊销给乙公司的一批产品因发生质量问题而退回,同时收到了增值税进货退出证明单。甲公司销售该批产品的销售收入为 800 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成本为 400 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36 万元,退回商品已经入库,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33%,增值税税率为 17%,假设该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的比例分别为 10%和 5%。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此项会计制度和税法两

13、者的口径一致,均可确认为损益,因此,应考虑应交所得税的调整。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 000 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360 000贷:应收账款 9 360 000借:库存商品 4 000 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 000 000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 320 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320 000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 680 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 680 000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金 268 000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134 0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2 000(财会教研室 王瑶)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 20

14、05-8-10 11:04:54 编辑过-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5-8-10 11:08:31- 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做账我厂为一内资工业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今年 8 月,市地税稽查局来我厂查账时发现,我厂 2002 年虚提房屋租金 60000 元、业务招待费超支 40000 元,遂向我厂下达了通知,要我厂补缴企业所得税 33000 元,并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请问:对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款及滞纳金、罚款,我厂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某工业配件厂会计小王 答:对于纳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问题,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二)(财会200310 号)第

15、十五条规定: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视同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由于税务机关查补的是 2002 年的税款,而 2002 年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一般不再调整以前年度的账目,而主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你厂虚提的房屋租金,违反了会计制度中的真实性原则,一方面应冲销“预提费用”;另一方面要增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预提费用 60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对于超支的业务招待费,由于其会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制度,无需进行账务调整。补提企业所得税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000,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33000;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借:应交税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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