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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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例会制度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例会分每月日常安全监察工作例会、每季安全工作专题例会、每年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重大问题和事项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和措施必须严格实施。二、市、县(市、区) 质量技术监督局每月召开一次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监察工作例会,由监察机构负责人召集监察人员和有关同志参加。主要内容是检查上月布置的工作完成情况,研究、调度和安排本月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季召开一次特种设备专项安全工作例会,由分管局长召集和主持、听取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2、汇报、分析、布置、督办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由局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主要总结、分析前期工作,传达国家总局和省局工作精神,部署下一步工作。五、市、县(市、区) 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工作例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必须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局报市局、市局报省局) 。2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工作职责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职能范围内开展本县(市、区)安全监察工作;宣传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贯彻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指令,按时、保质完成上级布

3、置的工作,确保政令畅通;负责对本县(市、区)范围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其活动的日常现场监督管理,并对安全监管到位率、隐患整改监察率、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与严重事故隐患及时报告、以及安全监察的合法性负责;按照上级安排和布置,适时组织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加强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隐患的整改,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加强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和安全协管员管理;完善特种设备信息化网络建设,保证提供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按照总局 2 号令要求,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事故,积极参与、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制订和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

4、织一次演练;做好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及安全监察工作的统计上报工作。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分管局长主要工作职责一、按省局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实行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协助局长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标准,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测检验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并抓落实;三、定期组织召开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例会,研究和布置各项安全工作,定时检查各项安全制度及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测检验工作落到实处;四、加强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各项安全工

5、作的督导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五、及时总结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检测检验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汇报;六、努力实现“杜绝重、特大事故、杜绝校园事故、遏制严重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工作目标,为本地经济建设做好优质服务。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长主要工作职责一、做好本行政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对其工作全面负责;二、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三、贯彻执行上级的工作指令,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确保政令畅通;四、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制定安全工作计划、考核目标,并督促落实;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安全工作对策,确定安全工作思路;六、针对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负

6、责向有关领导提出建议供领导决策,并组织和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适时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专项整治,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七、负责总结阶段性和年度安全工作,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及时汇报。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主要工作职责一、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二、制定或参与审定有关文件、规定等,负责拟定本岗位各项安全工作计划,并按规定报批后执行;三、对各自分管的工作,要严格照章办事,不允许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四、按照分工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五、按时、保质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政务公开制度一、在进行特

7、种设备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行政审批(包括受理、批准、许可、注册、备案、审核、认可、认证、颁发证照等)时,必须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负责审批的单位和个人要对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的安全条件及程序负责。二、应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按规定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审批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报原批准部门撤销原批准;要有计划地对特种设备进行监察,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无证制造、无证安装、无证充装、无证使用、无证检验、无证操作、超期使用等)的,应予以制止,责令整改或依法取缔,并依法进行行政

8、处罚。对违法行为可能造成严重事故隐患而不整改的,应立即告知企业主管部门并报告当地政府。三、应对学校、幼儿园、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馆场、展览馆、旅游景区(点 )等公众聚集场所和重点监控单位及电站锅炉、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三类压力容器、医用氧舱、气瓶、客运索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重点设备实7行重点监察。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持证上岗、安全附件定检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是否符合要求负责。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督察及报告制度。在安全

9、检查和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报告。五、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不得隐报、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必须按照事故处理规定的职责范围,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六、事故处理要切实做到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事故的报告和牵头调查的事故处理是否符合要求负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工作的安全监察,在依法查处其违法违

10、规行为、追究其违法违规责任的同时,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遵守规定,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法追究安全监管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接受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履行其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有关单位、人员有失职失责行为的,应予以追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中8提出的问题中,整改意见未得到落实的,应对相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市、县(市、区) 局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瞒报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对其他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1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经调查,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确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有负领导责任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责任追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其他负责人、主管人员、各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特种设备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2、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以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

12、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以查处的;4、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行为不予以查处的;5、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9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6、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处理的;7、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不立即处理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对违法违规从事特

13、种设备活动的举报或者投诉,未及时查处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其他负责人、主管人员以及各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监管不力的视情节对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给予必要的处分。10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工作制度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是指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和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察人员) ,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执行条例、特种设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4、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二、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单位( 含个人,下同) 出示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安全监察员证或质监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的事项和内容,并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安全监察人员每次检查,应当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安全监察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监察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四、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

15、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11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拒绝在安全监察指令书上签字的,安全监察员可以将情况记录在案,邀请证人签字,或者采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予以报送。五、被检查单位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应当在期限内整改,整改自查合格后书面报告下达安全监察指令的安全监察机构,由下达安全监察指令的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指派的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复查,并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

16、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予以取缔,并立案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七、检查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不符合原许可、核准、登记条件的,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期限整改,经整改复查仍不符合条件,应当上报发证机关撤消原许可、核准、登记,由发证机关下达许可、核准、登记撤消决定书。八、检查发现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必要时应予以就地查封或者异地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十五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九、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7 日之内报告上一级部门;需要支持、配合的,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12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十、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检查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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