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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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翁源县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一、行政许可(13项)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实施对象 涉及层级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监督部门和方式 备注1 0069773224010000100044022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2、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规范性文

3、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 翁源县环境保护局 建设单位或个人 国家、省、市、县 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关于发布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的通知确定由翁源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的项目。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

4、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客观、公开、公正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决定责任: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5.事后监管责任:一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动或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二是跟进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及备案。三是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

5、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翁源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电话:2863123第 1 页,共 239 页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实施对象 涉及层级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监督部门和方式 备注2 0069773224010000200044022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6、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款: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3.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翁源县环境保护

7、局 建设单位或个人 国家、省、市、县 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韶环函【2015】456号)确定由翁源县环境保护局验收的项目。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监测的机构。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结合验收监测资料,现场核查资料及查看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客观、公开、公正审查建设项目验收材料。4.决定责任: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验收答复。5.事后监管责

8、任:项目验收通过后,转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翁源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电话:28631233 00697732240100003000440229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2.政府规章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粤府令第199号)第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

9、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翁源县环境保护局 建设单位或个人 国家、省、市、县 按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确定由翁源县环境保护局核发许可证的项目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综合考虑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是否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客观、公开、公正审查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4.决定责任: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项目

10、领取许可证后,转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翁源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电话:28631234 00697732240100004000440229 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核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11、2004年7月修正)第十七条 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 翁源县环境保护局 建设单位或个人 国家、省、市、县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确定由翁源县环境保护局核发许可证的项目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噪声否能确保达标排放,客观、公开、公正审查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4.决定责任:出示缴费后的凭证后,即可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项目领取许可证后,转为日常

12、环境监督管理。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翁源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电话:2863123第 2 页,共 239 页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实施对象 涉及层级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监督部门和方式 备注5 00697732240100005000440229 夜间施工许可证核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3、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998年1月2日实施)第二十条 第一款: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翁源县环境保护局 建设单位或个人 国家、省、市、县 按广东省实施办法确定由翁源县环境保护局核发许可证的项目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

14、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夜间施工期间噪声否能确保达标排放,客观、公开、公正审查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4.决定责任:出示缴费后的凭证后,即可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项目领取许可证后,转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翁源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电话:28631236 00697732240100006000440229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

15、,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翁源县环境保护局 建设单位或个人 国家、省、市、县 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确定由翁源县环境保护局核发许可证的项目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收集、加工、综合利用医疗废物的能力,客观、公开、公正审查建设项目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4.决定责任: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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