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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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大财务200518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山大学校内经济活动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妥善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

2、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外汇管理、财务报告、财务监督等。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多层次经济责任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第七条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作为学校一级财

3、务机构,在主管财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统一管理学校会计核算。第八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附属单位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作为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第九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应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财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论证,并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按校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十条二级单位的财务收支必须按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不得各自为政,另立与之相违背的规章制度。第十一条各级财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

4、人员应实行轮岗制度。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要由具备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 职称的人员担任。第十三条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第十四条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校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等关系。第十六条各级财经工作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将另行规定。第三章预 算 管 理第十

5、七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第十八条预算内容: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学校总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第十九条预算编制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预算收入坚持积极稳妥原则;预算支出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第二十条预算编制方法: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采用零基预算法并综合运用基数法、因素分析法、定额法编制校内预算。第二十一条预算编制部门: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变动因素以及学校综合财力,编制预算建议草案。第二十二条预算审批程序: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编制预算建议草案,

6、报预算工作委员会讨论修改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查批准,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第二十三条预算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或调减,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预算一经确定,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非经有关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校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作出减收增支的决定。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有权拒绝未经规定程序的任何决定,确保学校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

7、预算的约束力。第四章收 入 管 理第二十五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六条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住房改革经费等。(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

8、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2.科学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

9、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收费管理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报省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种非学历教育的辅导班、进修班及培训班收费等不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目录的项目,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由收费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批;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在招生前公布收费标准和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第二十八条各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必须按国家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组织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私自印制、购买收费票据。第二十九条除法人实体外,全校的发票、收据、校内结算单据归口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管理,包括申领、保管、登记、核销。发票、收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作废及撕毁,违者

10、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各单位组织的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校收入,也不得在缴交学校财务部门之前自行将收入直接冲抵支出,不得公款私存。第三十一条各单位组织的创收活动,必须有利于学校教学和科学事业的发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创收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在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前提下,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第三十二条承担返纳或代学校行使回收收入任务的单位,其收入包括人员经费、水电费、折旧费、住宿费、房租费和条件占用费等,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纳入预算进行统一管理。第三十三条凡利用学校资源条件(包括学校名称、人员、

11、技术资料、器材设备、资金、场地等条件)对外开展有偿服务所得的收入,不得擅自挂靠在校外单位,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三十四条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严禁自收自支,严禁设立“小金库” ,各类收入所取得的现金累计超过 5000 元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所收款项上交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所收取的现金累计在 5000 元以内的,可在收到款 1 周内上交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上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处以 0 5的滞纳金。第三十五条学历及学位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学杂费由财务主管部门实行集中收费管理,及时委托银行代扣学

12、费,对每一位学生交费情况实行跟踪,每年 3 月和 9 月份应统计本学年度应收学费情况,6 月和 12 月份向未交齐学杂费学生发催收单。 第三十六条非学历教育收入由办学单位负责收取,各类办班收费工作应在开班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所收款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五章支 出 管 理第三十七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三十八条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

13、福利保障支出:1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2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的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3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校图书馆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4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5后勤支出,是指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6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校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学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困难补贴、学生医疗保险费和学生活动费等。7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

14、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8其他支出,是指学校按规定从事业费中支付给校办产业人员的工资性支出。(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的补助发生的支出。(五)上缴上级支出,

15、即学校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第三十九条校内各级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对违反规定的开支,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第四十条校内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确定的预算控制数控制本级各类支出,不得随意超预算,更不得无预算支出。对超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办理。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必须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学校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第四十二条各单位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四十三条各单位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专项资金

16、专款专用,利用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要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范畴。并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四十四条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一)校内经费支出实行切块管理,学校重大开支由主管财务校长审批;各分管校长或书记负责所管辖部门预算内特殊项目支出的审批。 (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确定本单位项目审批负责人,并将审批人名单及时报送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物资采购、专项维修工程及基本建设工程等开支,应按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规定执行。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管理第四十六条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余包括:事业收支结余、专项资金结余、经营收支结余。第四十七条事业经费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第四十八条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四十九条经营收支结余是指学校从事非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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