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管理:经销点奖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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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销点奖金办法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确保本公司经销商之合理利润,维持公司产品市价之稳定,并鼓励经销商进货销售,特制定本办法。1.2. 适用范围凡与本公司签订经销合约,并提供相当担保经本公司认可,且依规定进货、付款之经销商,始得依本办法奖励。1.3. 权责单位1) 营业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2)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2. 奖励内容2.1. 奖励适用之产品本公司所生产之_商品。2.2. 奖励期间自_年_月_日起,每一个月(季、年)为一期。2.3. 核计方式2.3.1. 销售点数奖金本公司_产品系列之全机型适用,以销售台数换算累计点数奖金。2.3.2.

2、各机型点数如下:_,每台 10 点;_,每台 9 点;_,每台 7 点;_,每台 6 点;_,每台 5 点。2.3.3. 点数累计达成级数奖1) 第一级月出货点数累计达成 100 点以上者,每点奖金 150 元。2) 第二级月出货点数累计达成 75 点以上者,每点奖金 120 元。3) 第三级月出货点数累计达成 50 点以上者,每点奖金 100 元。4) 第四级月出货点数累计达成 30 点以上者,每点奖金 80 元。2.3.4. 注意事项1) 累计出货点数未 30 点者,不核算奖金。2) 本公司之产品贩售均随货附发票,点数之核计均依实际贩售发票之如数核计。3) 未依本公司货款结账方式付款,该出货不予核计点数。4) 特贩机种另案处理。2.4. 奖金发放每季货款实收兑现后始得核计奖金,并于隔月 10 日前收款时,开立折让单后扣抵。2.5. 奖励限制1) 经销商应付货款及未兑现票据于月结账日前所累加之总金额,如已超过本公司所核定之担保额时,经销商须立即以现金或当日兑现之票据依现金价结清货款(不得只支付超过担保额之货款部分) 。2) 若未能于规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时,本公司得暂停出货,并取消本办法所同步予以的各项奖励,直到应付货款结清后,方恢复出货;必要时本公司可要求经销商增加货款担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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