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受伤相关问题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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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职工非因工受伤相关问题的处置职工非因工受伤或患病如何补偿 .1职工非因工受伤单位能否解雇? .4职工非因公受伤工资如何发放? .7职工非因工受伤或患病享有哪些权利 .11职工非因工致残的劳动关系处理 .14职工非因工受伤或患病医疗期规定最新 .21职工非因工受伤或患病如何补偿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按照不同工作年限,医疗期最长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另外, 关于贯彻的通知规定:“ 患特殊疾病( 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 24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一、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的时限(即最长)。具体应以医生病休证明为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按照不同工作年限,医疗期最长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另外, 关于贯彻的通知规定:“ 患特殊疾病( 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 24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和待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具体由省市等各级地方机构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

3、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广州市企业职工: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1)、对在 12 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 6 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 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 5 年,按 45%发;满 5 年不满 10 年,按 50%发给 ;满 10 年不 满 20 年,按 55%发给; 满 20 及以上,按 6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

4、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 70%发给。(2)、对在 12 个月内病假累计满 6 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3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 10 年,按 40%发给; 满 10 年不满 20 年,按 45%发; 满 20 年及以上,按 5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 5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 60%发给。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 70% 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

5、3)、单位根据实际,可在上述计发比例的基础上提高 5%-10%的比例计发病假待遇。(4)、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80%的,需给予补足; 如超过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 均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 80%发给。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1、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

6、除劳动合同)。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 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43、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职工非因工受伤单位能否解雇?案由张某于 2008 年 1 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任技术操作员,签订了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

7、。 2011 年 4 月清明节,张某自驾车外出游玩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伤及右手,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 7 级伤残。由于张某右手不便,无法从事原来的技术操作岗位,科技公司遂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认为,公司此举太没人情味,在再三请求无果之后,便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主张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解析 劳动者在工作或者生活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发生意外受伤。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那么,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哪些保险呢?5张某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可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相关待遇。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

8、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 3 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有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上的为 3 个月;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6 个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 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本案中,张某已经在科技公司工作了 3 年,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依

9、法享受 3 个月的医疗期。对于医疗期内的待遇,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那么,在医疗期满后,科技公司能否以张某不能从事原工作,直接予以辞退?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6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

10、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阅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该条第一项包括以下 3 层含义:一是劳动者患了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经过了医疗期;二是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三是用人单位另行为劳动者安排了工作,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由此看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先安排其他工作,只有劳动者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才能予以解除。因此,本案中,科技公司在张某医疗期满后不给张某另行安排工作直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11、是不对的。假如电子科技公司对张某进行了调岗,但张某仍然不能胜任,公司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能得到何种补偿呢?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6 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 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100%。7职工非因公受伤工资如何发放?1.关于非因公受伤医疗期的法律规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

12、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部1994 年 12 月 1 日颁布,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 3 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职工非因公受伤医疗期根据职工个人的工作年限的不同而不同,但最低不得低于

13、三个月。2.关于非因公受伤医疗期工资的法律规定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的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个月以内者,应由该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年者,为本人工资;已满年不8满年者,为本人工资;已满年不满年者,为本人工资;已满年不满年者,为本人工资;已满年及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年者,为本人工资;已满年未满年者,为本人工资;年及年以

14、上者,为本人工资。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第十八条的规定: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应按平均工资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列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5 年 1 月 19日通过,同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 1995 年 8 月 4 日颁布并执行)第 59 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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