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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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学科:中国法制史班级:2009在职法硕姓名:杨 晓 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内容摘要: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 中华法制文明源远流长,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法律精神品格和制度特征, 其内在精神和实体价值取向在世界上独树一帜, 它既包含了中国古代博大精深的法律思想, 法律意识, 也包含了中国历代沿革演变的法律制度和设施。中国传统文化不仅影响中华民族数千年, 而且对亚洲周边国家产生了深刻影响。时至今日,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仍在影响和制约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因此, 如何看待自己的传统法律文化, 如何发掘和更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

2、代价值, 如何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相融合, 找寻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制建设相契合的内容等, 这些都是中国法治建设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成功解决, 必将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在遵循世界法治化基本宗旨的前提下呈现出全新的特征来, 其必将对世界的法治化,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法治化提供一条可资借鉴的新模式。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价值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主要内容。中国的法律文化历经了数千年的发展, 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的特点。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 我们的法律制度长期是“诸法合一”、

3、“礼法合一”、“刑民不分”, 儒家的法律思想一直占据统治地位, 法律是什么? 法律是镇压百姓的工具, 国家的公权力在各方面侵入民众的私权领域。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 追求的是社会的和谐, 百姓之间发生纠纷时,“公断”是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的。人们对法律产生了畏惧感, 厌恶它、排斥它, 百姓到官府打官司往往被视做刁民。故而, 不愿意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无讼”便成了一种最佳的社会状态,“民不与官斗”被视为传世经典。“无讼即德”, 进而导致中国古代社会权利意识的普遍淡薄, 厌讼也就成为我们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即刑”这一思想促成与加强了这一观念的形成。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以

4、来, 儒家法律思想占统治地位, 德主刑辅成为历代统治的思想。法律成了辅助性的工具, 主张“礼治”、“德治”、“人治”, 轻视法律的作用。正是受这种法律思想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一种专制的状态。正如美国历史学家斯塔夫利阿诺斯所言,在中国这个儒教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里,“尊崇老年人, 轻视年轻人; 尊崇过去, 轻视现在; 尊崇已被确认的权威, 轻视变革; 从而, 使它成为保持各方面现状的极好的工具。最终, 导致了处处顺从, 事事以正统观念为依据的气氛, 排除思想继续发展的可能”。中国古代社会里缺少法治精神,从治国主张来看, 中国传统政治追求的是礼法政治, 即儒家主张的“人治”, 其实质是圣贤之

5、治。正如孟子所言“惟仁者宜在高位”, 这与柏拉图的“哲人王”理想颇为相似。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一个完整的过程, 这种治国主张强调的是掌权者对社会、对民众的义务, 而履行这些义务并不是法律的要求, 而是依赖掌权者内心的自我完善。“为政在人”的道理就在于此。按照儒家的理想,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互爱互助的道德关系, 这是最好的社会生活。在唐代,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逐渐成为治国的共识。唐太宗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 提出了“为国之道, 必须抚之以仁义, 示之以威信”的主张, 就是推行德治。在人性观上, 中国人受孔儒之道的影响信奉“性善论”, 宋代的三字经开篇即说“人之初,性

6、本善, 性相近, 习相远”, 由此不难看出中国人一向喜欢以道德教化人而忽视法律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 认为“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徒法不足以自行”。这种引礼入法的本土资源在制度上将中国的政治和法律定格在君权之上, 使人治成为必然和可能。这种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古代历史发展中占有主导地位。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一) 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制现代化的内源力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过程不仅仅是立法、执法和法律制度的变革过程, 从本质上也是在扬弃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基础上的法律文化的重塑过程。经验和科学告诉我们, 法律制度的有效建构和运作依赖于相应的法律文化的存在, 法治的成长必须依赖于

7、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立足中国, 合璧中西, 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 已成为国人的共识。要建立法治社会, 实现法制的现代化, 既要学习西方优秀的法律成果, 又要吸取中国法律文化中独有的东西, 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发掘精华, 找寻中国法治建设的有效资源。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现代价值的改造与更新, 寻找法治发展的传统动力。这正如孙中山先生所指出的“取欧美之民主以为模范, 同时仍取数千年旧有文化而融贯之, 发扬吾固有之文化, 且吸收世界之文化而光大之, 以期与诸民族并驱于世界” 。(二) 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涵的现代价值内容对于有几千年历史的传统法律文化, 如果用历史的和发展的观点来审视它的话, 我

8、们不仅可从中寻出其在其历史发展中出现的合理性和曾具有的积极作用, 而且也可以从中找出许多值得现在及将来借鉴的东西。(1) 崇尚道德, 对道德理想的追求是中国传统法的价值体现从世界文明史上看, 能够长久流传的思想, 只有宗教。而非宗教的儒学, 何以能够在中国这片古老的土地上得以繁盛生衍, 大化流行, 浩浩荡荡呢? 其中原委复杂众多, 但主要原因就是儒家虽为非宗教形式, 却有着与宗教相类似的思想内蕴, 是一种世俗性道德学问。中国传统社会的信念是道德。传统社会一直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以忠孝节义为基础的“孔孟之道”实际上就是一个道德体系, 这个体系统治了中国数千年。在中国人的观念中, 道德是至上的 中

9、国人对道德的追求不惜以生命为代价。杀身成仁、舍生取义成了中国人修身克己的一种价值理想。命如草芥的小民可以因“有德”而名载史册, 成为世人效法的榜样。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 都把道德看成治国之本。在古人眼里, 道德是做人之根本, 只有当法律与道德的精神相一致时, 法律才有价值。无论是法条还是司法, 只有在不背离道德的情况下, 法律才能得到普遍的认同, 当法律与道德冲突之时, 法律经常要屈就于道德。对道德的崇尚, 使中国传统注意到立法的重要性, 强调要立“善法”以治天下, 致力将法律的负作用控制在最小范围。传统法把道德视为法的精神和灵魂, 与现代法治上的道德价值目标是一致的。两千多年前的亚

10、里斯多德就在其政治学中提出了法治之“良法”问题。亚氏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 已确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法”之说提出了法治的价值判断和法治的标准问题。尽管所谓“良法”迄今众说纷纭, 但大多承认道德是良法的一大标准, 其核心是人们关于善恶荣辱规范的总和。法国思想家马里旦认为:“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的最大善良, 世俗法律会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的各种生活方式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道德生活的总的方向, 并使共同的行为在每一个标准上面倾向道德法则的充分表现”尽管法律的国家性也决定和派生法律的权威性, 但法

11、律真正的权威性无疑来自法律内在的影响力。如果法律没有反映人们必要的社会价值需求, 那法律就无活力可言, 也就谈不上什么权威性了。因此, 中国的法治化必须使法律充分体现出应有的道德性, 从而使法律具有合理的道德价值前提及基础。但不可否认, 传统的“道德至上”观念与现代法治也多有相悖之处。如轻视法治, 过高地片面地强调道德的作用, 最终导致了与“法治”思想相对立的“人治”思想的产生。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是一种内省式的约束机制, 注重个人道德的自律。然而实践证明, 仅靠自律,缺乏他律和硬约束, 其效力是有限的, 甚至有时是苍白无力的。因此。道德必须与法律高度结合, 只有法律化的道德才能真正发挥其功效,

12、 有助于人们对现代法治精神的理解。如英美国家的“公务员道德法”就是典型的“道德与法律合一”, 内涵是道德的, 但其表述方式所创造的空间是法律的, 这种法律化的官员道德规范, 比中国式“自律自查”的教化在遏制腐败上要坚强有力和切实可行得多。(2) 德主刑辅所推崇的德治精神中国文化一向倡导以“德”、以“礼”治国、治民、治人; 强调德治、礼治、仁治。“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德治往往和礼治相通, 主要指的是指引、教育, 而法治又与刑罚相通, 主要讲的是惩戒也就是说, 礼、德侧重于教化劝善, 防患于未然; 而法刑则惩戒于后,侧重于罚恶。”周公在总结夏、商无德而亡的教训时告诫周人: ”“皇天无亲, 唯德是辅”

13、, 要周人“敬德保民”,“以德配天”。这蕴涵着以德治理国家, 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思想。孔子进一步提出了“德治”学说和治国方略, 明确强调“为政以德, 譬如北辰, 居其所而众星拱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 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 有耻且格”的主张。荀子认为:“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 以为偏险而不正, 悖乱而治, 故为之君上之势以临之, 明礼仪以化之, 起法正以治之, 重刑罚以禁之, 使天下皆出于治, 合于善也”。即主张:“德、礼、政、刑”等治国手段“相为终始”相互配合, 共同发挥作用, 宋代大儒朱熹继承了孔子德刑并举, 以德为重的思想, 又提出了“为政以德”,“为政以刑”的为政

14、主张。他对孔子的“德治”思想做了深入的注释:“政者, 为治之具; 刑者, 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 而德又礼之本也”。德礼与政刑互相依存, 相互终始, 互补互济,不离不杂。“道之以政, 齐之以刑”则为德礼与刑政应当并施并用, 德主刑辅, 德先刑后, 礼不齐刑齐之, 刑以补德礼之不齐; 无德礼而专持政刑不可, 专讲德礼而无政刑, 社会也就无序。德治与法治并施并用, 互相依存, 互相补充, 才能营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需指出的是, 道德与法不可偏废的道理, 在我国历史中有极好的证明。早在先秦时期, 我国就曾有过一场延续了数百年的关于德治与法治的大争论。孔子主张“为政以德”, 以道德教化为政治

15、国的基础; 法家则主张“不务德而务法”, 厉行法治, 完全忽视道德教化。采用法家政策的秦王朝只存在15 年就短命夭亡的教训, 使汉以后的历代皇朝, 都把道德教化当作治国的根本要务, 由此而形成了重视道德教化的传统。这种传统对于维持社会稳定, 起了重要的作用, 也为我们赢得了礼仪之邦的美誉。但是在漫长的宗法社会里, 真正体现中国传统法治特点的是法律关系的道德化, 法治的儒家化。具体地说, 是儒家所倡导的礼的精神甚至是礼的具体规范, 被直接写入法典, 与法律融合为一, 正是因为儒家伦理观念深深渗入法律之中, 从而使伦理法未能走向独立法, 最后走上一条“德主刑辅”、法律道德化的德治主义的道路。所以,

16、 古代“德治”的偏颇在于过分地强调了道德教化, 忽视了法制, 甚至以为“有治人无治法”, 治乱全赖于在位者的道德修养, 导致“人治”。这种“人治”传统, 与现代社会不相适应, 对其影响应予重视克服。(3) 以秩序和谐为最高价值理想和谐是儒家法哲学的最高标准, 因而也就成为以儒家思想为出发点的中国法律文化所求的最高价值理想。儒家的治国方略甚至一切治国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社会和人际的和谐为起点与归宿的; 与“天人合一”相一致, 社会政治上主张“中庸”、“中和”, 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上至国君, 下至百姓, 都要以“和为贵”的立场和“仁”的原则修身齐家平天下, 实现个人和社会,个人和国家的和谐与统一。和谐的理想和中庸之道所蕴含的宽容理念反映在法律意识上就形成了“无讼”的价值取向。中国人的理想社会是“法立而无犯, 刑设而不用”, 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稳定。人以无讼为有德, 以诉讼为可耻, 以致于在人们的心理上更容易接受用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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