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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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神学三年级张静铎指导老师:贾佑民神父陕西天主教神哲学院2007 年 6 月目 录序 言 .11 澄 清 概 念 .11 1 安 乐 死 的 字 义 .11 2 安 乐 死 的 定 义 及 分 类 .22 安 乐 死 的 合 法 化 及 历 史 案 例 .32 1 安 乐 死 在 荷 兰 的 合 法 化 .32 2 其 它 国 家 对 安 乐 死 合 法 化 的 态 度 .52 2 1 德 国 .52 2 2 欧 洲 及 其 它 各 国 .62 2 3 美 国 .72 2 4 亚 洲 各 国 .82 3 小 结 .93 不 同 的 声 音 .93 1 学 者 对 安 乐 死 的 态 度 .93

2、 2 教 会 对 安 乐 死 的 态 度 .12结 论 .14参 考 书 目 .151序 言一直以来,死亡与生之间永恒不可分离,这是受造之物的宿命,它既不需要解答,也没有任何解释。任何人都将面临生命的终结。当死神扬起黑色的斗篷走向你时,如何去正确面对它,坦然地从生走向死,是每个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也许我们在青春的活泼流畅中茁壮成长,也许在宿命的阴影下步履蹒跚。事实上我们的细胞每日每时正在成百万、上千万的死亡而且我们还得为此心存感念。处于人生两极的生与死,既是芸芸众生的永恒话题,也引起古往今来无数哲人智者的冥思遐想。孔子对于生死曾留下“未知生,焉知死” 1的著名回答;庄子死妻,击瓮以歌;纵横三国

3、的千古枭雄曹操临死前却长吟“千古艰难唯一死” 。这些行为或思想,都有其真实而深刻的一面。进入 20 世纪,人类对于生死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的层次,除了关注生之外,还关注善死。20 世纪 50 年代以来,围绕这一焦点,许多国家的医学界、法学界、伦理界一直在争论。诚然,现代医学在同死神争夺生命的战争中创造了骄人的辉煌。20 世纪,人工呼吸机、心脏救护等许多先进设备和各种新特效药的问世,使许多生命垂危的病人,重返了我们这个美好的世界。但是目前的医学水平对于各种恶性肿瘤(特别是晚期)基本上还是束手无策,而日趋蔓延的艾滋病则被称为人类第一杀手而大显淫威。在医生和死神展开的生命最后争夺战中,病人要遭受极大的

4、精神和肉体痛苦,以期减少他们的痛苦,但目前所有的麻醉药品,包括进口的上千元一支的麻醉药,对此都无能为力。正因为这种难以言喻的痛苦,有的人选择逃避,就采取一种人为的积极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这就是安乐死。那么安乐死对于人格尊严的蔑视,又有什么影响?这又和教会的训导有哪些相抵触的地方?接下来就就这一系列问题做一初浅的探讨。1澄清概念虽然当代人对于安乐死这个问题,在媒体上可以经常看到,但对于安乐死的概念仍然相当模糊,为了能够对安乐死作恰当的伦理反省,接下来先就安乐死的定义及分类作以澄清。11 安乐死的字义什么是安乐死?人为什么谈论安乐死?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to

5、s,在希腊文中“Eu”指“好的” 、 “幸福的” 。 “thanatos”则代表死亡,因此“Euthanatos”原意是指“善终、好死、舒适无痛的死亡” 2。 中文安乐死则来自日本人对“Euthanasia”的翻译,日本人先译为 “安死术、死亡的权利 ”等。至于“安乐死”词义的历史发展,西方从古希腊时代至十七、十八世纪一直是以“理想的善终、平安、舒服、自然而无痛苦的死亡”的意思,来理解安乐死。所以在民间人们通常用它来指让人以一种无痛苦的方式死去。但人们通常会认为实施安乐死的原因大概有两个:一是病人罹患的疾病是非常痛苦,且是不治之症。病人本身或其亲人为了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抉择时,会考虑实施安乐死。

6、另一个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比如事故使人成为植物人,除非在仪器的帮助下不能延续生命,这时人们可能会选择安乐死这种方法来使病1 论语先进 。2 参阅 艾立勤 (著述)/许群珊、陈美玲(撰写):维护人性尊严 ,2001 年出版, 台北: 光启出版社,第 248 页;吴建昌:“安乐死法理学基础之探讨” , 见吴建昌:医事法学 ,1999 年出版,第 7-26页;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谕,1995 年颁布,第 65 号;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教会对安乐死的声明” 罗马:信理部,1980 年 5 月。2人和其家人解脱。但随着工业革命及医学的进步,安乐死也发展出新的现代意义藉医学科技的干预加速或

7、导致病人死亡 3,并产生了相关名词,如“尊严死” 、 “协助自杀” 、“仁慈杀害”等等,这些名词常和安乐死并用且造成混乱。为了澄清安乐死的伦理影响,在国际学术界建立了一套精确的分类及定义。12 安乐死的定义及分类安乐死是指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藉“有所作为” (act)或“有所不为”( 不做应作的治疗)来直接结束病患的生命。安乐死的形式主动(积极)型的安乐死自愿的(voluntary)无意愿(non-voluntary)不自愿的(involuntary )安乐死的分类示意图 4在当代,安乐死的根本定义是: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所作为”或“有所不为” ,而这些作为或不为本身都会导致死亡,或因有意图执

8、行而导致死亡 5。因此安乐死的发生是在于意向和所运用的方法。依此定义,以下情形不该被误认为是安乐死:(一) 对濒死病人,为尽一切必要的医疗救治后,为免除濒死病人饱受痛苦煎熬,而中断无益的,或过分负担的医疗装备,使病人顺乎自然死亡。 (在此状况中,撤除医疗设备并未导致病患死亡) ;(二) 对临终病人采取减缓病痛的治疗方法,如给予止痛药,其目的在于减轻痛苦,而非以缩短生命为意图,只是治疗过程中不免伴随缩短生命的危机(在此状况中,药物、治疗的给予,其意图不是为结束病患生命) 。这两种“非安乐死”的状况,常被称为被动“消极”型的安乐死,实际上是观念不清所导致的不正确的称谓。根据安乐死定义中的“有所作为

9、”与“有所不作为” ,可将安乐死区分为“主动型安乐死” (active euthanasia)与“被动型安乐死” (passive euthanasia) 。所谓“主动型安乐死”是指:藉着药物或运用其它人工方法等积极作为,所进行的安乐死(如给予致死的吗啡剂3 参阅 艾立勤 (著述)许群珊、陈美玲(撰写):维护人性尊严 ,2001 年出版, 台北:光启出版社,第 248 页;孙效智:“安乐死的伦理反省” ,台北:大学文史哲学报 ,1996 年第 45 期, 第 8990页。4 艾立勤 (著述)许群珊、陈美玲(撰写):维护人性尊严 ,2001 年出版,台北:光启出版社,第249 页; 若望保禄二世

10、:“教会对安乐死的声明” 罗马:信理部, 1980 年 5 月。5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 生命的福音通谕 第 65 号。安乐死被动(消极)型的安乐死非安乐死(但有人会错误地定义为被动的安乐死)使用止痛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此时,并无意向缩短病人的生命(但也许可以欲知该可能性)中断或不给予某些无效(futile) ,或过分负担(excessively burdensome)的治疗方法3量 6)而“被动型的安乐死”则是藉着“不作为” ,如中断医疗或中断基本照顾或停止喂食,病人因无法进食而最终饿死。就道德层面而言,不论是因“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死亡,所犯的罪行是一样的。 7在“主动型安乐死”与“被

11、动型安乐死”之下,又可依当事人对安乐死的主观接受,进一步区分为“自愿安乐死” (voluntary euthanasia)与“非自愿安乐死” (non-or involuntary euthanasia) 。 “自愿安乐死”的情况是指:当事人本身愿意、希望,并且要求安乐死。而“非自愿安乐死”又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没有表示或无法表示意愿的“无意愿安乐死” (non-voluntary euthanasia) ;另一种情况是违反当事人本身意愿的“不自愿”安乐死(involuntary euthanasia) 。此二者的差别在于“无意愿” (non-voluntary )是指不知道病人意愿或病人

12、的意愿无法知悉,如昏迷不醒;而“不自愿” (involuntary)是指当事人本身不希望安乐死,却强行实施。如希特勒所实施的“安乐死计划” 8;实际上这种违反当事人意愿的致死事件,应该称为“谋杀”才名符其实。 92 安 乐 死 的 合 法 化 及 历 史 案 例安乐死合法化的整个过程中,最关键的是把安乐死的焦点,从“不杀人”这个消极的行为规范,转变成一些相对的价值或积极规范,例如:增强生命品质、减少病痛的折磨,或所谓的“自主权”等,这些观念的转变,为法律在评估安乐死是否应该受惩罚开辟了新的视角,并逐渐将传统法律是“不惩罚”或“减少惩罚杀人者”的四点理论:自我防卫(self-defenses)

13、、合法责任的存在(existence of a legal duty) 、正式的命令(official orders)与必要性的概念(the concept of necessity) ,应用于安乐死的审判中。其中,尤以“必要性”概念最为重要、最具关键性,越来越多的法官接受它以此作为不惩罚或减少惩罚的依据 10。此“必要性”的定义如下:在面对两个本分间的冲突处境时,人 们通常会牺牲较 低的本分以成全较大的本分。但必须是在这合理的必要性之外已无法可施,以及行为所致使的邪 恶与所要避免的邪恶间是相称的情况下, “必要性 ”才可被接受、被允 许成为合法化的立论依据。 11依偱这一观念,在近年来,各国的法院判决慢慢倾向于不惩罚那些为人执行安乐死的医生。这样的变化,正反应出以“必要性”来看待这些医生的处境,认为这些医生无法避免地陷入“不去执行安乐死以履行其遵守法律的责任”与“达到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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