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韦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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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并制订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北京西路 605 弄 57 号 8 层 C 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 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企业形象设计、市场营销策划、会展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工商核准为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 公

2、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 万元。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人民币 10 万元。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时间:股东在公司登记前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制备股东名册。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3、(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 修改公司章程;(十一) 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4、(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的方案;(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执行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5、)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任免,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新任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十二条 监事形式下列职

6、权:(一) 检查公司财务;(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五)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监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

7、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七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挪用公司资金;(二) 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三)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8、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 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

9、报告,并应于下一会计年度开始一个月内送交股东。第二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 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第二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二) 股东决定解散;(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法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

10、续。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年 月 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11、、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并制订本章程。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西路 605 弄 57 号 8 层 C 室 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 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企业形象设计、市场营销策划、会展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工商核准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 万元。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

12、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人民币 10 万元。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时间:股东在公司登记前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制备股东名册。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13、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的决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14、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执行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

15、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任免,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新任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十二条 监事形式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向股东提出提案;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监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七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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