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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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规定(闽农林大学字200721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作为对学生各种奖励、评先评优、各类资助和推荐就业的基本依据,并于毕业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第三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均有参加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参与综合素质测评。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静态考查和动态测量相结合,专业年级测评和学院考评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

2、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德育测评、智育测评和文体测评三项,相应设立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文体测评分和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四个测评分值。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文体测评分的满分值均为 100 分。综合素质测评总分计算公式为: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测评分20%+ 智育测评分 70%+文体测评分10%。第六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原则上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班安排在每年五月份进行,非毕业班安排在每年九月份进行。第二章 德育测评第七条 德育测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劳动表现、基础文明、社会工作等。 第八条 德育测评公式:德育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其中德育测评分的基础分

3、为 75 分。第九条 德育测评奖励分标准如下:(一)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考核为优秀的,奖励 10 分,考核为合格的,奖励 6 分,其余的不加奖励分;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最高奖励分为 10 分;考核优秀的标准为: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主动承担校、院等各级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学习成绩平均分居专业年级前 15%,没有补考课程;所在宿舍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考核为优秀的学生干部比例不得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 20%;考核合格的标准为: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能完成本职工作,承担校、院等各级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学习成绩平均分居专业年级前 50%,一学年内补考课程在

4、 2 门以下;所在宿舍被评为院级文明宿舍;(二)受荣誉表彰奖励分(文体类表彰竞赛除外):1、获全国荣誉称号的,奖励 10 分;获省级荣誉称号的,奖励 8 分;获校级荣誉称号的,奖励 6 分;获院、处级荣誉称号的,奖励 4 分;获校学生会荣誉称号的,奖励 2 分;获院学生会荣誉称号的,奖励 1 分;2、获国家级集体荣誉称号的,其成员每人奖励 6 分;获省级集体荣誉称号的,其成员每人奖励 4 分;获校级集体荣誉称号的,其成员每人奖励 3 分;获院、处级集体荣誉称号的,其成员每人奖励 2 分;获校学生会集体荣誉称号的,其成员每人奖励 1 分;3、获全国性各类竞赛(不含科技、学术、文体类的,下同)一等

5、奖的,奖励 8分,二等奖的,奖励 6 分,三等奖的,奖励 4 分,其余酌情给予奖励 13 分;4、获省级各类竞赛一等奖的,奖励 7 分,二等奖的,奖励 5 分,三等奖的,奖励 3 分,其余酌情给予奖励 12 分;5、获校级各类竞赛一等奖的,奖励 5 分,二等奖的,奖励 4 分,三等奖的,奖励 2 分,其余酌情给予奖励 0.51 分;6、获院、处级各类竞赛一等奖的,奖 4 分,二等奖的,奖励 3 分,三等奖的,奖励 2 分,其余的酌情给予奖励 0.51 分。7、在学生会等学生组织主办的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奖的,酌情给予奖励 0.53 分;8、同一学年获同一类别荣誉称号或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

6、奖励。(三)积极参加其他活动的、出色完成组织安排的临时性社会工作任务或积极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的,每人次酌情给予奖励 0.51 分。(四)见义勇为者,每人每次加奖励分 15 分;第十条 德育测评分扣分标准如下:(一)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每人次扣 10 分;受到记过处分的每人次扣 8 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每人次扣 6 分,受警告处分的每人次扣 4 分,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 2 分;(二)在学生日常管理中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者,视情节轻重,每人次扣 46分;(三)未按规定参加升国旗仪式或其他集体活动的,每人次扣 2 分;(四)不履行内务卫生整理、保持宿舍卫生整洁的,每人次扣 1 分

7、;(五)不注重礼仪,穿拖鞋、运动短裤等进入教室、会场、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每人次扣 1 分;(六)迟到或早退一次扣 0.5 分,旷课 1 学时扣 1 分;(七)其他违反公民道基本规范或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不同情节扣 13 分。第三章 智育测评第十一条 智育测评内容包括课程成绩(不包括体育课)和学习类活动。第十二条 智育测评公式:智育测评分=成绩分奖励分扣分;(一)成绩分=该学年各课程学分积的总和/该学年各课程学分总和;其中,课程学分积=该课程成绩 该课程学分(公共选修课除外);(二)课程成绩按实际分数计;补考成绩及格的按 60 分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按补考后的成绩计;缓考的按缓考成绩计;第十

8、三条 智育测评奖励分标准:(一)在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综合性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 9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 7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 5 分,优胜奖(或鼓励奖)每人奖励3 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每人奖励 1.5 分;在全国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单项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 7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 5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 3 分,优胜奖(或鼓励奖)每人奖励 1 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每人奖励 1 分;(二)在全省大学生

9、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综合性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 7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 5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 3 分,优胜奖(鼓励奖)每人奖励 2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每人奖励 1 分;在全省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机械设计大赛等单项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 6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 4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 2 分,优胜奖(或鼓励奖)每人奖励 1 分;(三)在我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综合性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

10、者,第一名(或一等奖)每人奖励 5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每人奖励 3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每人奖励 2 分,优胜奖(鼓励奖)每人奖励 1 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每人奖励 0.5 分;(四)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 7 分,第二作者每篇奖励 3 分,第三作者每篇奖励 1 分;(五)在学术刊物(CN 号)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 5 分;(六)同一学年获同一类别竞赛的奖励,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第十四条 智育测评扣分标准:补考的课程,扣去该课程相应学分;第四章 文体测评第十五条 文体测评包括文艺测评和体育测评。(一)文体测评分公式:文体测评分=文艺测评分50%+体育测

11、评分50%;(二)文艺测评分公式:文艺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其中文艺测评分的基础分为 80 分;(三)体育测评分公式:体育测评分=基础分+ 奖励分扣分。其中有体育课的体育测评分的基础分为体育课成绩平均分;没有体育课的体育测评分的基础分为 80 分。第十六条 文体测评奖励分标准:(一)文艺测评分加奖励分标准:1、参加国家级各类文艺比赛获奖的,第一名(或一等奖)每人奖励 10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每人奖励 8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每人奖励 6 分,优胜奖(鼓励奖)或其他级别奖项的每人奖励 4 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给予奖励 2分;2、参加省级各类文艺比赛获奖的,第一名(或一等奖)每人奖励

12、8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每人奖励 6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每人奖励 4 分,优胜奖(鼓励奖)或其他级别奖项的每人奖励 2 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给予奖励 1 分;3、参加校级各类文艺比赛获奖的,第一名(或一等奖)每人奖励 6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每人奖励 4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每人奖励 2 分,优胜奖(鼓励奖)或其他级别奖项每人奖励 1 分;4、参加学院各类文艺比赛获奖的,第一名(或一等奖)每人奖励 3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每人奖励 2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每人奖励 1 分,优胜奖(鼓励奖)或其他级别奖项每人奖励 0.5 分;5、集体参加文艺比赛的,其成员按照所获奖项分别给予奖励

13、相应的奖励分;6、积极参加文艺活动的,每学年酌情给予加奖励分 13 分;7、同一学年获同一类别竞赛类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二)体育测评分加奖励分标准:1、参加全国(含华东区农林水院校运动会)各类体育比赛获得名次者,第一名每人奖励 10 分,第二名每人奖励 8 分,第三名每人奖励 7 分,第四名每人奖励6 分,第五名每人奖励 5 分,第六名每人奖励 4 分,第七名每人奖励 3 分,第八名每人奖励 2 分;2、参加省级各类体育比赛获得名次者,第一名每人奖励 8 分,第二名每人奖励7 分,第三名每人奖励 6 分,第四名每人奖励 5 分,第五名每人奖励 4 分,第六名每人奖励 3 分,

14、第七名每人奖励 2 分,第八名每人奖励 1 分;3、参加校(市)级各类体育比赛获得名次者,第一名每人奖励 7 分,第二名每人奖励 6 分,第三名每人奖励 5 分,第四名每人奖励 4 分,第五名每人奖励 3分,第六名每人奖励 2 分,第七名每人奖励 1 分,第八名每人奖励 0.5 分;4、参加院级各类体育比赛获得名次者,第一名每人奖励 6 分,第二名每人奖励5 分,第三名每人奖励 4 分,第四名每人奖励 3 分,第五名每人奖励 2 分,第六名每人奖励 1 分;5、在各类体育比赛中破校级以上记录的,另奖励 10 分;6、参加集体项目获得名次的,其成员按照所获名次分别给予奖励相应的奖励分;8、积极参

15、加体育锻炼或体育运动的,每学年酌情给予加奖励分 13 分;9、同一学年获同一类别比赛名次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第十七条 文体测评扣分标准:无故不参加规定的各级、各类文艺或体育活动的,每人每次扣文艺测评分或体育测评分 1 分。第五章 测评工作要求第十八条 各学院以专业年级为单位成立测评小组;测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 12 人组成。第十九条 工作要求:(一)学院根据本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校学生处备案;(二)各专业年级测评结果需与学生本人见面,并公示三天;(三)综合素质测评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归入学生个人档案。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规定(闽农林大学字20051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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