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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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xx 市 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章 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x 公司法 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本章程与 x 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 x 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条 xx 市 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统一称 “公司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 x 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产,创造出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股东 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

2、务,并 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 公司名称为: xx 市 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六条 公司住所: xx 市 xx 区 xx 街 xx 大厦五楼。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物业服务,公共设施维护、保养。 2第八条 公司于二零零九年七月九日经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 x家法律保护。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九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以货币投资。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

3、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作出决议。第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一)增加股东,增加投资;(二)公司盈利;(三)其它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第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x偿债务或作出相应的担保。 并提交公司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 x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公司法 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实收资本,应

4、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3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五章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第十五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一) 股东姓名 : x x x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xx 省 xx 市 xx 区(二) 股东姓名 : x x x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xx 省 xx 市 xx 区(三) 股东姓名 : x x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xx 省 xx 市 xx 区乐 x(四) 股东姓名 : x x 身份证号码: x住 所: xx 省 xx 市 xx 区 x(五) 股东姓名 : xxx身份

5、证号码: x住 所: xx 省 xx 市 xx 区 x( 六 ) 股东姓名 : x x x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xx 省 xx 市 xx 区 x4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 公司法 规定。第六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表决权;(二)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三)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经董事长批准查阅公司财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提出建议或咨询。(四)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和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五)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六)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七)公司

6、x 盘解散后,按所持股权比例分得公司剩余资产;(八)修改公司章程。(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股东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议决议;(二)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三)以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承担补交其差额的责任;(四)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投资。5第十九条 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通过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二十条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所占股权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

7、证号码出资方式认缴额人民币(万元)出资额人民币(万元)所占股权比例( %)出资时间xxx 货币 26 26 26 2011年 5月 30日xxx 货币 25 25 25 2011年 5月 30日xx 货币 19 19 19 2011年 5月 30日xx 货币 10 10 10 2011年 5月 30日xxx 货币 10 10 10 2011年 5月 30日xx 货币 10 10 10 2011年 5月 30日合 计 货币 100 100 100第八章 股权转让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份或全部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

8、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6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但其股权的价值必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确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二条 依照 公司法 第七十

9、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东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

10、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7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拒不执行股东会议决议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比较严重的由其他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可责令该股东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其所占公司股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在公司的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

11、,其股权价值经中介机构审计确定。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 公司法 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8(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x算或者变

12、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三十条 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13、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9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其它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五人,其中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董事会负

14、责。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10(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15、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11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五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名,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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