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减少交通执法投诉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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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有效减少交通执法投诉之研讨当前,关于交通管理工作方面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如,武汉市交通警察支队 XX 年立案受理的信访总数就有718 件,这里面还不包括政工部门、纪委部门受理的 50 件案件,也不包括市人大、政协的 32 件提案;另外,支队下面的各个大队也因众所周知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本单位信访部门受理后自己解决消化的信访案件没有再上报给支队,这个数据估计也会有不少;此外,有些群众虽然受到了民警的不公平待遇,被民警侵犯了权益,但是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或者不信任信访部门,就放弃了投诉的权力,这里面的数量相信也不少。这 718 件信访案件中,涉及到路面交通执法的案件比例又占了相当的一部

2、分,在这些案件中,虽然有不少的案件因信访人不能提供证据被认定为无效投诉,但并不能说明民警在执法上没有出现差错,这里面主要是因为在执勤中信访人与执勤民警是一对一、一对二、甚至是一对三,信访人与民警在人数上处以一种不对等状态,再加上信访受理部门是交警的内设机关,也就是说,在信访这个问题上,交警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交警又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就像是足球赛场上,交警永远处以“主场”地位,信访人永远处以“客场”地位,信访部门难免会先入为主,吹“黑哨” ,极力为自己人辩护,交警从一开始就占尽了先机,信访人如果没有很铁的事实、没有很充分的证据,信访人的诉求就会因死无对证而被认定为为无效投诉。这就是绝大部

3、分信访投诉被认定为无效投诉的真正原因。居高不下的信访案件,一方面严重的影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正常运作,影响了正常的办公秩序,占用了本来就紧张有限的警力资源;另一方面也给公安机关的形象带了负面的影响。2003 年的某月,武汉市交警支队某个大队,民警在执勤中查处了一名湖南籍的男子外地摩托车冲禁的违法行为,当时武汉各个区镇也像现在这样普遍禁止外地牌照的摩托车进入武汉除省道、国道以外的道路行驶,这是一宗非常普通的交通违章,就是罚款 200 元而已,但是该男子却三番几次带着妻子来到该大队大吵大闹,后来还发展到以跳楼自杀相威胁,夫妻俩还大演双簧戏,妻子扬言,如果交警要罚款就与丈夫离婚。何以这么小的一件普

4、通交通违章会演变成这种闹剧?原来是该男子一直以驾驶摩托车载客谋生,当时巡警也有权查处外地摩托车冲禁,据说巡警在短短的半年时间已经对该男子进行了 20 多次的罚款,前前后后交了几千元的罚款,该男子就认为警察是在对他赶尽杀绝,不给他生路,所以才会表现出如此过激的行为。一、当前交通执法投诉居高不下的原因剖析。民警执勤执法不规范、没有按程序操作。在受理信访投诉中,笔者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的投诉是因为民警执勤执法行为不规范、违反操作程序造成的。如有的民警在执勤中没有不戴警帽,有的民警在查处交通违法时没有严格执行给当事人敬礼的规定。这些看似小事、小节问题,其实并不然,当民警没有查出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或者对当事人

5、的交通为行为采取警告、教育措施不予以罚款处罚时,当事人就不会跟民警计较这些小节问题;但是一旦民警遇上了爱较真的交通违法人,民警又对当事人作出了数额较大的罚款处罚时,当事人就会拿民警没有戴警帽执勤、没有敬礼这些小节说事,甚至大作文章进行投诉。又如,还有的民警在查处到没有驾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因为当事人没有证件在身,又因为语言、听力等问题听不清交通违法人说得姓名时,因为性急,也因为对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又低估了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就叫交通违法人直接在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当事人”签名栏上签名,然后才填写违法事实。这是严重违反程序的错误行为,稍微有法律知识的群众都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信访

6、投诉、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就在所难免。对同一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不一样。比如说,中山某区有一条东西走向的道路,中间有一条河涌将道路分成南北两部分,为便于交通疏导,管理者依据河涌将南北两部分道路设为单行线,并在路的两端设置了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的禁行标志,有的机动车驾驶员就因为贪图方便没有按此规定行车,于是就出现了民警在执勤执法是对同一种交通违法行为用不同依据进行处罚的情况。有的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8 条、第 90 条“关于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规定进行处罚,而有的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5 条、第 90 条关于“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规定进行处罚。因为经常有机动车驾驶员受到处罚,被

7、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之间有时会相互交流,有时候同一个驾驶员也被多次处罚,后来时间长了就发现了同一种违法行为在同一个大队被处以不同标准的处罚的怪事,这个时候群众当然有话要说而愤起投诉。执法不够公平、公正。中国是个讲人情的社会,有句话叫做“人情大过天” 。民警在执法时,难免会遇到熟人,或接到求情电话,民警在面对熟人或求情电话时,稍微处理不慎就陷入了执法不公的难堪境地。民警执法不公,群众肯定要跟你急。执法过于死板,不体谅群众的难处。居住在农村,交通不便,家人生病,第一时间叫救护车是不现实的,往往都是自己用摩托车送病人去医院,走得急的时候,可能会忘记戴头盔、忘记带证件,或者病人坐不了车,就会载多一个人在

8、后面扶住病人,这个时候,如果民警为执法而执法的话,从职责上来看,民警没有过错,但群众肯定骂爹又骂娘,操祖宗十八代。随意将群众的正常解释、正常反应视为拒检、妨碍民警执行公务,开高额罚单、大罚单。在路面上,经常可以看到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看到前方有交警执勤,所做出的反应就是怎样逃避处罚,或掉头或装作看不见交警的手势、听不见交警的指令,不好彩被交警逮个正着,违法人作正常的解释,这些都是很正常的事。但是有的民警心里就是放不下,认为自己的执法权威受到了挑战,自己的尊严受到了践踏,大笔一挥, “拒检” ,能罚多种就罚多重,开高额罚款单,一次罚个一千块、两千块。又是罚款,又是拘留,群众心里还会服你吗?都恨不得把

9、你民警搞得丢了饭碗才心安。交通标志、交通设施不全或缺失。交通标志、交通设施不全或缺失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如限速标志,限速开始的路段有限速标志牌,但之后没有解除限速的标志牌,或者是限速路段的中间的十字路口、丁字路口没有限速标志牌,如新修建的博爱路,普通群众根本分不清什么是城市道路,什么快速道路,看见路面这么平整,道路这么宽畅,又有隔离设施,还划分了汽车道和摩托车道,从半路中间的支路路口驶入,看不见限速标志,不一脚将油门踩到尽头,开个八十公里、一百公里的时速那才怪呢。又如禁停、禁行标志牌。在禁停、禁行道路的两端都有标志牌,但在处于中间的路口又是没有禁停、禁行标志牌,这种情况在每个城区、镇区的禁停、禁

10、行道路基本上都存在这种情况。还有的则是标志损坏以后没有及时更新,或者是新开的路口没有及时加设相关的交通标志、交通设施。这种情况下,民警进行执法的话,当事人就可以说,我是第一次来这里,我对这条路不熟,我从某个路口进入的,那个路口没有任何标志,我也根本看不到有限速的标志牌,这个时候,交警就难逃设“陷阱”的嫌疑。目前某个大队就有一宗这种类型的官司在打。二、有效减少交通执法投诉的对策。文明执法,保持冷静。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作为一名现代警察,文明执法是最基本的要求,不能跟群众一般见识,当敬礼的,不管他是什么人,都得敬礼,态度要好,要友善,说话的语气要和蔼,请字在先,群众急,你不能跟着急,要小心,

11、说不定那是在拉你下水,要保持冷静,要容得下群众说话,要听得进去逆语、骂语。这样的话,群众就拿你没办法,自知理亏,乖乖的接受处罚。相反,群众急你也跟着急,群众骂娘你也骂娘,不能平心静气、冷静处理问题,不但降低了警察的身份,影响了警察的形象,而且还可能因此招致投诉,有理变成无理。严格依照程序执法。交通执法不但要准确运用法律法规,而且还要严格依照程序执法,两者缺一不可。在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方面,基本上没有问题,但在严格依照执法程序方面却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不少民警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只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就没有了问题,告我也告不倒,其实这是非常无知的,程序出错,执法就错,没有辩解的余地。规范执法。

12、对当事人该告知的要告知;驾驶警车执勤的,不要找借口不系安全带,下警车纠正违章要戴上警帽;填写的违法时间和地点要具体准确,要用 24 小时制表示时间,准确到某时某分,要写出具体的道路路段名称,越具体越好;填写法律文书的时候不要留空白,能写的都写上,没有的内容要划去。笔者在受理信访中就发现有的民警填写的违法时间很不准确,相差太远;在填写违法地点时也是这样,就写个“XX 镇”或“XX 路” ,一个镇那么大,一条路那么长,如果真要打官司,谁输谁赢,一目了然。还有一点就是要统一处罚标准和处罚尺度,同一种违法行为要用同一条法律条文和同一种处罚尺度进行处罚,不能出现同一种违法行为适用不同法律条文、不同处罚尺

13、度的情况。在交通设施、交通标志不规范、不完善的道路不要轻易执法,以免引起投诉。要有一颗爱民之心,要体谅群众的难处。虽说中山的经济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当高的阶段,已经步入了相对宽裕的时代,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的生活还很艰难,工资还很低,有的只有千把来块钱,所以当群众面对几百块甚至是一两千块的罚单时,就难免会想办法去逃避,难免会作出过激的行为。所以明智的做法就是,不得已不要开高额罚单,不要轻易开大罚单,当然,这并不是主张不要处罚,只是希望能站在群众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想一想群众的接受能力能去到什么地步,是不是到了非处罚就不足以教育违法人的地步。比如民警在执勤中查处到当事人有无证驾车、乘坐

14、人员没有戴头盔、孖客、外地摩托车冲禁、没携带行使证、没携带保险卡、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时,如果全部照章处罚,光罚款就要 2000 元,还要拘留、扣车 15 天、交拖车费保管费,这样高额的处罚,对于月工资只有千把来块钱的普通群众来说,2000 多元的罚款和费用相当于两个月的工资,相当于一台摩托车的价钱,他能服吗?肯定不服;他愿意心甘情愿接受处理吗?肯定不愿。他就要想办法逃避,见到交警就逃跑,无路可逃被逮个正着时,大不了不要才一两千、两三千块钱就可以买来的摩托车,拿了罚单不来处理。好了,违法者逃了,违法者拿了单不来交罚款,财政没有收入不说,逃跑成功的人会在下次如法炮制,周围的亲人不但会鼓励这种行为而

15、且还会效仿,所以交警抄了牌也对违法人没有任何的教育作用。而拿了罚单不来交罚款、不来接受拘留的人,高额罚单同样失去了教育意义,民警执法只是白忙活,工作就失去了意义,还加剧了警民对立,民警冒烈日、顶风雨、挨饿受冻去执勤没人会同情,还要骂活该;交通依然没有改善,群众会骂交警白吃饭。因此笔者认为,民警在执法中不要开高额大罚单,可以处罚挑选其中主要的一两项或者两三项进行处罚,其他的违法可以在现场采取口头教育的方式进行。违法受罚的成本不是特别高的话,群众说不定会谢谢你,警民关系也拉近了,不再会冒险为逃避罚款去逃跑、拒检,也少了拿了罚单不来处理情况,群众来接受处理了,交通处罚的教育功能就实现了。对交通违法人

16、有些不得已的违法行为或群众因处以紧急、危急情况下的交通违法行为,不要随便开出罚单,可以采取教育的方代替罚款处罚。如家长用摩托车接送不满12 岁的小孩上放学,说老实话,在没有校车接送的情况下,让小孩自己坐车上下学,没有多少个家长能放心;让家长生乘坐公交车接送孩子上放学也不现实,根本就没有哪个时间。所以在没有完全禁止摩托车行驶的区域,没有购买私家车的家长,只能选择用摩托车接送孩子,因此民警在面对不满 12 岁的小孩不能乘坐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时,笔者认为就不应该进行处罚,可以教育提醒家长,事实上,我们本身就有很多没有私家车的民警就是用摩托车接送孩子上放学,我们也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今天抄了牌,明天还是要用摩托车接送孩子,天天被交警抄牌,谁会逆来顺受?毕竟用摩托车接送孩子的家长占了绝大多数,这是我们不得不要考虑和面对的现实。又如群众因病、受伤要立即到医院救治,或者赶着参加高考,或者有其他非常紧急、危急的情况,有轻微交通违法行的,可以采取教育的方式,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能当场消除违法行为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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