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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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责任清单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 扣 押 违 法 超 限 运 输 、 扰 乱 逃 避 超 限 检 测 的 车 辆 或 对 公 路 造 成 损 坏 的 车 辆 、 工 具实施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车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

2、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站点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责任主体 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扣押违法超限运输、扰乱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车辆、工具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

3、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暂扣车辆。 4.事后监督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2-2266003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责任清单序号 2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 责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停止行驶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

4、,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责任主体 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暂扣车辆。 4.事后监督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5、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2-2266003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责任清单序号 3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强行拆除、清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控区内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管线、电缆等设施、障碍物或堆放的物件材料等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 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

6、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规定 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路建筑 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 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责任主体 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擅自设置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管线、电缆等设施、障碍物或堆放的物件材料等的

7、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暂扣车辆。 4.事后监督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8、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2-2266003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责任清单序号 4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超载超限车辆卸货、卸载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0 年第 2 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责任主体 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超限车辆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

9、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暂扣车辆。 4.事后监督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2-2266003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责任清单序号 5权力类型

10、 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 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责任主体 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擅自在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在限期内清除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

11、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暂扣车辆。 4.事后监督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2-2266003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责任清单序号 6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 代为履行公路养护义务、代为

12、补种绿化物实施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责任主体 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未及时补种行道树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

13、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暂扣车辆。 4.事后监督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2-2266003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责任清单序号 7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将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实施依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车辆进入

14、收费站区,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缴费,强行通过;不得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公路畅通”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管理秩序的,可以采取措施将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接受调查处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责任主体 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管理秩序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暂扣车辆。 4.事后监督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2-226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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