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工作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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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工作奖惩办法为进一步抓好我院信息宣传工作,使信息宣传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激励干警积极写稿,促进干警整体素质的提高,及时、有效地宣传和报道我院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信息员必须加强自身修养,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技能。所报道和宣传的内容要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法院的各方面的工作。第二条信息员每年必须报送信息稿件 6 篇以上,并要求每两月报送 1 篇,补报不算任务数。缺报 1 篇扣 50 元。年底视信息员所写稿件情况评出 2 至 6 名优秀信息员,给予 100 元至 200 元的奖励。第三条本院信息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信息员召开 1 至 2

2、次信息工作会议,进行写作知识培训或布置相关工作。对上级部门下达的信息调研任务,信息领导小组有权指定信息员完成。每迟报或漏报 1 篇,对信息员扣罚 50 元。每完成 1 篇奖励 40 元。第四条信息员所写稿件被本院法院信息采用,每篇稿费 10 元;被本院法官论坛采用,每篇稿费 20 元。第五条被县级采用信息的实行双稿酬,被州级以上采用的除实行双稿酬以处给予相应奖励:州级党报党刊采用的每篇奖励 20 元;其它奖励 10;省级党报党刊每篇奖励50 元;其它每篇奖励 40 元;人民法院报等中央级报刊采用的篇奖励 200 元;头版头条或报眼按同级别两倍奖励。第六条调研理论文章被采用的除实行双稿酬以外,在县级报刊发表的每篇奖励 20 元;在州级报刊发表的每篇奖励 40 元;在省级报刊发表的每篇奖励 100 元;在国家级报刊发表的每篇奖励 300 元。第七条获奖作品视情况给予奖励。在网站上发表的信息稿件给予稿酬的双倍奖励。第八条若一稿多投被多家媒体采用,院里只按最高级别媒体所发稿费给予奖励,但可以重复计算用稿篇数。第九条本院所有作者的信息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查、重要信息经院长审查通过后方可外投,否则一切文责自负;外投稿件和采用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登记。第十条信息员向外界新闻媒体投稿被采用和稿费情况,须及时持稿费单或通知到院办公室进行登记。第十一条本院除信息员以外的干警所写信息被采用,同样适用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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