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废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渣废水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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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废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渣废水废气)省政府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工业废渣、废水、废气,增加社会财富,提高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排放和利用工业废渣、废水、废气(以下简称工业三废)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经济委员会(或计划委员会,下同)是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综合平衡和下达.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税务、物价等部

2、门协同同级计划经济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的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结合起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防治环境污染.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新上建设项目,三废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必须同时安排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或治理项目,并应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资金自筹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解决或向银行申请贷款.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或银行应予优先安排.企业、事业单位工业

3、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所需能源,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银行贷款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偿还贷款.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排放的工业三废无力综合利用的,由计划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安排给其他单位利用,排放单位一般不得收费;对经过初步加工确需收费的,应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第九条对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实行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本办法附件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目录以外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经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环保补助

4、资金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归企业、事业单位所有,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部门不得提留、摊派费用或无偿调拨产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共同投资或主管部门单独投资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大部分留给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留部分不得超过总收益的 30%.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利用工业三废生产的产品,工业三废占原材料比重 50%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免交产品税、增值税.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的独立核算盈亏的综合利用三废的生产厂、分厂和车间,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交所得税;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

5、可适当延长减免所得税的期限.国家和省对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减免所得税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项目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本单位,专项用于项目的更新改造.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三废所需进口设备、零配件,视同技术改造项目减免关税.外汇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外汇.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综合利用工业三废生产的产品,不列入国家分配计划,自用时不抵扣分配指标.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综合利用工业三废生产产品的销售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执行国家最高限价或随行就市.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利润提留资金的绝大部分,必须用于治理污染和开展综

6、合利用;少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可作为综合利用项目一次性奖励资金和表彰综合利用先进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对项目一次性奖励资金的提奖比例,不得超过当年企业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 10%;对表彰综合利用先进企业、事业单位奖励资金的提奖比例,不得超过当年企业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 5%.企业、事业单位当年结余的利润提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环境保护部门应协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使用.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市计划经济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一)综合利用项目属于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含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的目录外的工业三废

7、综合利用产品),并能独立计算盈亏的;(二)综合利用项目盈利的;(三)综合利用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一次性奖励可给予减免奖金税照顾.第十九条对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附件: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一、企业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1.煤矿回收的硫铁矿、硫精矿、铝矾土、耐火粘土、瓦斯等;2.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金、银、硫酸等,矿山回收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等;3.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钒、钛、铌、稀土等;4.硫铁矿、磷矿开采

8、过程中回收的金、碘等.二、利用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产品1.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等生产的砖、加气混凝土、大型砌块、陶粒、墙板、水泥和混凝土掺合料、低温喷射水泥、树脂和橡胶填料等产品;烧煤锅炉的干粉煤灰、炉底渣,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的漂珠、微珠、铁粉、炭粉等及用其生产的产品;2.从冶金炉、动力炉渣中回收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化工、建材产品、利用含铁尘泥生产的产品;3.利用硫铁矿渣、磷石膏、电石渣、磷肥废渣、纯碱废渣、盐泥、铬渣、总溶剂渣等生产的产品,如建筑材料、纯碱、烧碱、砖、肥料、饲料等;4.原油、天然气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炼油厂在废渣中提取的环

9、烷酸和杂酚,尾气中提取的轻烃等,利用伴生卤水熬盐及提取稀有金属;5.利用蔗渣、甜菜渣、湿滤泥、废糖蜜、湿废丝等生产的造纸原料、绗维板、碎粒板、酒精、醋酸、味精、酵母、浓缩饲料、干粕饲料、柠檬酸的发酵原料等产品;6.铝氧厂利用赤泥、发电厂利用液态渣生产的水泥等产品;7.利用制革废渣、废革屑、猪毛、羊毛、碎肉等生产的油脂、铬、蛋白质、再生革及其他工业原料等产品。三、利用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1.利用化纤废水、浆粕白水、浆粕黑液、纸浆废液、洗毛污水、印染废水、有机及高浓度的废液等生产的锌、纤维、碱、羊毛脂、浆用、硫化纳、亚硫酸钠等化工产品;2.利用制盐液生产的化工产品,如氯化钾、工业溴、氯化镁、无水硝、四溴乙烷等。四、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生产的产品1.从转炉、铁合金炉中回收的气体以及回收的焦炉、高炉放散的可燃气体生产的产品;2.用煤气、焙烧窑、空气分离、冶金废气、磷肥生产中含氟废气、合成氨的弛放气及天然气、硫酸、硝酸、黄磷等生产尾气产生的硫、二氧化碳气体、冷凝物、惰性气体、氟硅酸纳、冰晶石、氢、氧、硫铵、亚硫酸铵、亚硝酸钠、草酸等。五、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热力与电力六、利用盐田水域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业所生产的产品七、利用林木采伐、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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