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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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须知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 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申请;(二)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二、受理范围 在玉林市辖区内设置的床位在 20 -99 张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在玉林城区开设的个体诊所、卫生所(室)。三、核准条件(一) 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 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三) 投资资金满足设置需要; 2(四) 医疗机构选址合理;(五) 医疗机构建设设计和医疗废物处理方案合理;(六)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具有玉林城区户口的服务提供者只能开设所个体诊所,由其本人全资举办,并担任该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 5 年以上。2、身体

3、健康,能满足医疗抢救病人需要。四、程序卫生局 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 3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卫生局医政科审查(限 7 个工作日)现 场 审 查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限 5 个 工 作日 ,30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完 成 现 场 技 术 评审 ,不 计 入 时 限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上报审核意 见 (限 2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卫生局医政科制作决定文件 (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 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 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申请人提

4、出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 务 窗口 对 申 请 当 场审查 作出 处 理3五、需提交的资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二)设置申请人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工商营业执照及企业事业法人证书等)(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功能布局图; (五)近半年验资证明(可由银行、会计事务所等有关部门出具);(六)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设置的,须提交设置协议书;(七)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八)设置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九)以“中心 ”作为通用名称的医 疗机构(社区

5、 卫生服务中心除外),还应提交使用“ 中心” 作为医疗机构名称的理由 说明,以及使用该名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六、注意事项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二)所有申请材料应用标准纸张 A4 纸打印,不能涂改,逐页加4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申办的需逐页签名),按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排列,用反尾夹夹好,放入资料袋后提交。(三)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

6、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

7、算;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四)提交的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5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

8、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六)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 100 张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 1 年。6七、审批时限: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收到申报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或要求申报材料补正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八、收费标准。免费审批机关:玉林市卫生局地 址:玉林市城东办公大楼 4A 区服务窗口: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地 址:玉林市玉州区广场东路美东小区 2 号楼咨询电话:0775-2828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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