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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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 政 审 批 事 项服务指南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七年六月 2 目 录一、行政许可01.建设项目选址审批402.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1203.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210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3005.国家和省、市投 资 的重点建 设项 目和有特殊 规 定的建 设 工程初步 设计审查 3906.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4707.建筑类企业资质认定(三级)5308.商品房预售许可7809.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8510.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9911.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10312.改变城市园林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审批12013.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

2、、树木审批12714.燃气设施改动审批13515.燃气经营许可14216.利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16917.因工程建 设 需要拆除、改 动 、迁移排水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审 核 178二、公共服务 3 0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18502.建筑施工合同备案1900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950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初审2040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初审2100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单位资质许可初审21507.在建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明22108.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许可初审227 4 行政许可01市住建局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办 事 指 南一、适

3、用范围乐山市主城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 36 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 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 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 39 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

4、见书。三、受理条件材料名称 材料项目要求 法定依据 备注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含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1 份,申请单位盖章有效,市住建局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1.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40 条“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选址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29 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2.项目建议书(或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批文有关批文按国家投资管理规定需有关部门批准的,1 份,复印件,单位盖章有效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40 条第

5、2 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5 3.选址(线)意向方案仅限于市政类项目,2 份,设计单位盖章有效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40 条第 3 款“选址意向方案” 注意事项: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水务河道等,还需书面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的,由申请单位办理、提供。四、办理部门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五、办理时限法定时间 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间 15 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七、审批决定证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八、联系方式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窗口:0833-2427369。市住建局工程规划科:0833-2134952。九、注意事项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行为

6、不服:在 60 日内依法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工 作 流 程项 目 接 件项 目 受 理资 料 初 审现场踏勘形成选址意见业务科室办理分管局领导签批发 出 文 件项 目 办 结申请人向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资料现场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办理要件退还申请人修改完善局业务办公会、专家会、规委会审查审批科:2427369审批科:2427369规划科:2134952规划科:2134952规划科:2134952审批科:2427369重大项目及特殊项目不 合 格合 格一般项目办理时限:半天办理时限:一天办理

7、时限:二天办理时限:一天办理时限:半天按会议要求办理 7 示 范 文 本乐 山 市 主 城 区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申 请 表单位名称(盖章)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申请单位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项目名称申请类别 新办 补办 变更 延期项目类别 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 其他投资类别 国家投资 地方投资 自筹 其他项目概况工程规模 约 m2 (注:市政工程按工程特征填写,如道路长度、管线管径等)建设地址 用地类别 新征用地 自有土地 其他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 m 2选址意向现状土地权属情况 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 8 送审材料一览表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备注1 建设项

8、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一份 单位盖章有效2 项目建议书(或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批文 一份 单位盖章确认3 选址(线)意向方案 一份 仅限于市政项目注意事项: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水利河道等,还需书面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的,由申请单位办理、提供。报审须知: 申请人承诺: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含电子文件、图纸)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本表用于按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申请,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我单位已阅知报审须知,并承诺随本表附送的材料(含电子文件与图纸)

9、真实、有效。我单位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盖章年 月 日 9 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机构出具法人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10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机构出具法人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11 授权委托书(盖自然人申请人手印或法人申请人行政章有效) 12 行政许可02市住建局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办 事 指 南一、适用范围乐山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 37 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

10、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 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 发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 38 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 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 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 44 条: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 年 1 月 1

11、日施行)第 42 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图,以及项目审批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 43 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 备案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 4

12、4 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原划拨、出让或者依法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国 13 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工程新建、改建、 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第 60 条:在城市、镇和乡、村 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临时用地的书面意见以及临时工程建设方案,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

13、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需办理临时用地的,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三、受理条件材料名称 材料项目要求 法定依据 备注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含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1 份,申请单位盖章有效,市住建局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29 条“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29 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2用地实测地形图 2 份,申请单位盖章有效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42 条“建设单位应持建设用地位置界线图” 3土地权属证明(国有

14、土地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或使用权证)1 份,核原件收复印件 A4(内容清晰可辨)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43 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 44 条“需要进行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注意事项:1.办理“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项目还需提供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和“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由受理单位在办理时自行下载。如未查找到上述材料,由申请单位提供。2.项目涉及环境影响等,还需书面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的,由申请单位办理、提供。四、办理部门 14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五、办理时限法定时间 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间 15 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七、审批决定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八、联系方式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窗口:0833-2427369;市住建局工程规划科:0833-21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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