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件与国际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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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建文酷 精品文案荟萃 看了不后悔轻轻点击,看更多精彩 http:/ 之 建筑合同范本集http:/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协议书)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二部分 特殊应用条件)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二部分 附注)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1.本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即:(1)中标函;(2)业主/咨询工程

2、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1部分标准条件和第2部分特殊应用条件);(3)附件,即附件A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对咨询工程师的支付,咨询工程师在此答应业主遵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服务。4.业主在此同意按本协议书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咨询工程师支付根据协议书规定应付的款项似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本协议书谨于前文所载明之年月日,由立约双方根据其有关的法律签署并开始执行。特此证明。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定义及解释1.定义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所赋予它们的涵义:(1)“项目”是指第二

3、部分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工程的项目。(2)“服务”是指咨询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含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3)“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4)“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咨询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5)“咨询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接受业主雇用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咨询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6)“一方”和“各方”是指业主和咨询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7)“协议书”是指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第一、二部分的条件以及附件A(服

4、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如果已签订),或第二部分中的其他规定。(8)“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9)“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10)“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他的货币。(11)“商定的补偿”是指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2.解释(1)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应在其解释中使用。(2)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3)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年月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

5、准。咨询工程师的义务3.服务范围咨询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1)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2)附加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3)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8条咨询工程师必须履行的那类服务。5.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1)咨询工程师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2)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业主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咨询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

6、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他可以接受的。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如有此授权的话。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如有此授权的话。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业主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咨询工程师应尽快通知业主)。6.业主的财产任何由业主提供或支付费用的供咨询工程师使用的物品都属于业主的财产,并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咨询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7、。业主的义务7.资料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工程师提供她能够获取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8.决定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咨询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9.协助在项目所在国,业主应尽一切力量对咨询工程师和他的职员以及他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1)提供入境、居留、工作以及出境所需的文件;(2)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通道;(3)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出口,以及海关结关;(4)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5)提供如下权力,即允许咨询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带入该国;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带出该国;(6

8、)提供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咨询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10.设备和设施业主应为服务之目的,免费向咨询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11.业主的职员在与咨询工程师协商后,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咨询工程师挑选并提供职员。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咨询工程师处接受指示。12.其他人员的服务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提供服务。咨询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职员13.职员的提供由咨询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本职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业主按照第11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咨询工程

9、师的认可。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于圆满地履行服务是必须时,咨询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提供,以作为附加的服务。14.代表为了执行本协议书,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或个人作为本方代表。如果业主要求的话,咨询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内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15.职员的更换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任命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任命方承担,除非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1)此类更换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须阐明更换理由;(2)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方应承担更换费用。责任和保

10、险16.双方之间的责任16.1咨询工程师的责任如果确认咨询工程师违反了第5条(1)段,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业主赔偿。16.2业主的责任如果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咨询工程师的责任,则业主应负责向咨询工程师赔偿。16.3赔偿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1)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他;(2)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规定的数额;(3)如果认为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责任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17.责任的期限除非第二部分规定的相

11、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已正式向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提出索赔,否则无论业主还是咨询工程师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18.赔偿的限额和保障18.1赔偿的限额根据第16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根据第31条(2)规定的、或本协议书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额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任何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又不能成立的话,则索赔方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18.2保障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业主

12、应保障咨询工程师免受一切索赔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此类索赔:(1)除非此类索赔被包括在根据第19条规定所办理的保险中;(2)此类索赔在第17条提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18.3例外第18.1和18.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1)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读取;(2)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19.对责任的保险与保障业主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咨询工程师:(1)对第16.1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2)在业主第一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第16.1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追加保险额;(3)对公共的或第三方的责任进行保险;(

13、4)在业主第一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公共的或第三方的责任追加保险额;(5)进行其他各项保险。如果这样要求的话,咨询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由承保人办理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额的费用由业主负担。20.业主财产的保险除非业主另有书面要求,咨询工程师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1)根据第6条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2)由于使用该财产而引起的责任。此类保险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21.协议书生效从咨询工程师收到业主对其建议书发出中标函之日或完成正式协

14、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如有时),协议书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22.开始和完成在第二部分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并完成,但根据协议书延期的例外。23.更改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各方书面同意时,可对本协议书进行更改。24.进一步的建议书如果业主书面要求的话,则咨询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书。此类建议书的编制和提交应为一项附加的服务。25.延误如果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障碍或延误导致服务工作量的增加或工作时间的延长,则:(1)咨询工程师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业主;(2)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3)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26.情况的改变如果出现按照本协议书

15、咨询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使咨询工程师不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己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延长,直至此种情况消失。还应加上不超过42天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已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种情况的发生可能必须给予延长。27.撤销、暂停或终止27.1业主的通知(1)业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咨询工程师,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咨询工程师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2)如果业主认为咨询工程师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他可通知咨询工程师,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业主在21天内没有收到

16、满意的答复,他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协议书,但该进一步的通知应在业主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27.2咨询工程师的通知在下述(1)、(2)情况下,咨询工程师向业主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他才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的通知发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务。(1)当在一支付单据应予支付的日期后30天,他仍未收到届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那一部分款项时;(2)当根据第26条或第27.1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暂停期限已超过182天时。28额外的服务当第26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非根据第27.1款(2)

17、终止本协议书时,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咨询工程师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咨询工程师有权得到为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的额外的时间和费用。29.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本协议书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支付30.对咨询工程师的支付(1)业主应按合同条件和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向咨询工程师支付正常的服务报酬,并且按照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者基于此费率和价格支付附加的服务报酬,如果此费率和价格适用的话。否则按照第23条商定的费率和价格。(2)除非另有书面协定,业主应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咨询工程师支付:咨询工程师的职员在履行服务中所花费额外的时间用于附加的服务的报酬;由

18、咨询工程师所花费的一切其他额外开支的净成本。31.支付的时间(1)给付咨询工程师的到期款项应迅速支付。(2)如果在第二部分规定的时间内咨询工程师没有收到付款时,则应按照第二部分规定的利率间其支付商定的补偿,每月将该补偿加到过期未付的金额中,该补偿以过期未付金额的货币从发票注明的应支付之日开始计算。该商定的补偿不应影响第27.2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权利。32.支付的货币(1)适用于本协议书的货币为第二部分中规定的货币。当使用其他货币支付时,应按第二部分规定的汇率计算并支付未加扣除的净额。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规定,否则,业主应保证咨询工程师能将其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与履行服务有关的那部分当地货币或外

19、币及时汇往国外。(2)如果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或履行服务期间,业主国内的情况与协议书中规定的情况可能相反时,如:阻止或延误了咨询工程师将其在委托人所在国内得到的当地货币或外币汇往国外;在业主所在国内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币;当咨询工程师因用当地货币开支而从国外向业主所在国汇入外币,以及随后将总额相等的当地货币再汇往国外时,对其征税或规定不同汇率,从而阻止咨询工程师履行服务或导致他在财务上的损失。此时若没有做出其他令咨询工程师满意的财务上的安排,业主应保证此种情况为适用于第26条规定的情况。33.有关第三方对咨询工程师的收费除在第二部分或附件C中规定外,(1)在任何可能时,业主都应为咨询工程师及其通常不

20、居住在项目所在国内的职员因本协议书51起的、为该国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项办理豁免,包括:他们的报酬;除食品和饮料外,他们进口的物品;用于服务的进口的物品;文件。(2)当业主未能成功地办理上述豁免时,他应偿付咨询工程师合理支付的此类款项。(3)当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务且上述物品非属业主财产时,规定: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将上述物品在项目所在国内卖掉;在没有向业主支付从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处可回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税时,不得出口上述物品。34.有争议的发票如果业主对咨询工程师提交的发票中的任何项目或某项目的一部分提出异议,业主应立即发出通知说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误支付发票中的其他项目。第31

21、条(2)段应适用于最终支付给咨询工程师的一切有争议的金额。35.独立的审计咨询工程师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记录。除了协议书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业主可在发出通知后不少于7天要求由他指定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咨询工程师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于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一般规定36.语言和法律在第二部分中规定了协议书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主导语言以及协议书所遵循的法律。37.立法的变动如果在订立本协议书之后,因履行服务所在的任何国家(第二部分指明的咨询工程师的业务总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规发生变动或增加而引起服务费用或服务持续期的改变,则

22、应相应地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38.转让和分包合同(1)除支付款项的转让外,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咨询工程师不得转让本协议书涉及到的利益。(2)没有对方的同意,无论业主或咨询工程师均不得转让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3)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咨询工程师不得开始实施、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39.版权咨询工程师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业主仅有权为工程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当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咨询工程师的许可。40.利益的冲突除非业主另外书面同意,咨询工程师及其职员不应获得也不应接受协议书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咨询工程师不得参与可能与

23、协议书中规定的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41.通知本协议书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从在第二部分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42.出版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咨询工程师可单独与他人合作出版有关工程和服务的书籍。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有关书籍,则须得到业主的批准。争端的解决43.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根据第17条的规定,因违反或终止协议书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赔偿,应在业主与咨询工程师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第44条的规定,提交仲裁。44.仲裁由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

24、或者违约、终止协议书或使之无效,均应根据第二部分所订的、在协议书生效日期生效的规则,通过仲裁解决。双方同意遵守裁决的结果,并放弃他们的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只要此种弃权实际有效。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二部分 特殊应用条件)A.参阅第一部分条款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二部分 附注)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组成。在这些条款中,尽管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但有些条款则须考虑要履行服务的环境和地区而作必要的变更。通用条款已被编排在本文件中并被称为第一部分标准条件。它们将被编入构成协议书的文件中。标准条件与被称为第二部分的特殊应用条件由条款的

25、相应顺序编号相联系,这样,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条件。第二部分的内容必须专门拟定,以适应每一单独的协议书和服务类型。必须完成的第二部分的内容刊印在活页纸上,以便在增编附加条款时,可将其撤换。第二部分包括:l.A顷。在此部分中要填入完成第一部分条款所必需的材料;2.B项。如有必要,可在此部分中增加附加条款。因此,要使包括第一部分的任何协议书生效,必须完成第二部分A项。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条款1)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条款2)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转让与分包(条款3和4)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合同文

26、件(条款5,6,7)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承包商的义务(条款8,9,10,11,12,13,14,15和16)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业主的义务(条款17)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劳务(条款18)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工艺和材料(条款19,20,21和22)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工程、运送或安装的暂停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竣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竣工检验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移交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移交后的缺陷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变更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设备的所有权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证书与支付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索赔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外币和汇率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暂定金额 第一

27、部分 通用条件 风险与责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对工程的照管和风险的转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财产损害和人员伤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责任的限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保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不可抗力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违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费用和法规的变更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关税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通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争议与仲裁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法律及程序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条款1)定义1.1在本合同中(如下文所定义),下列措词和用语应具有此处所赋予它们的涵义:1.1.1“开工日期”是指下列日期中最迟的日期:(a)序言中规定的开工日期,或承

28、包商收到下列付款或通知的日期;(b)支付条件中可能规定的开工之前的预付款;(c)为开始履行合同所需颁发任何进口许可证的通知;(d)关于合同生效所需的任何法律要求已经完成的通知;(e)在第二部分中规定的、作为开工先决条件所需的任何财务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已经完成的通知。1.1.2“条件”是指本合同条件的序言以及本合同条件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1.1.3“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达成的协议,包括条件、规范、业主的图纸和承包商的图纸、已标价的和填完的价格表、投标书、中标函以及中标函中明确编入的附加文件。1.1.4“合同协议书”是指记录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条款的文件。FIDIC机电工程合

29、同条件附有一个合同协议书的样本。1.1.5“合同价格”是中标函中规定的、为实施工程而支付给承包商的那笔金额。1.1.6“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承包商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承包商的任何受让人(除非业主向意)。1.1.7“承包商的图纸”是指承包商根据第6条提交的所有的图纸、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1.1.8“承包商的设备”是指为工程之目的所需要的任何性质的装置和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1.1.9“承包商的风险”是指第37.3款定义的风险。1.1.10“缺陷责任证书”是根据第30.11款由工程师颁发给承包商的证书。1.1.11“缺陷责任期”是指一年或第二部分规定

30、的移交工程后的时间段。在该期间内,承包商根据第30条负责修复好缺陷和损害。1.1.12“业主”是指序言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业主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业主的任何受让人(除非承包商同意)。1.1.13“业主的图纸”是指业主或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和资料。1.1.14“业主的风险”是指第37.2款定义的那些风险。1.1.15“工程师”是指业主任命的为了合同目的作为工程师去工作并在序言中被指定的人员。1.1.16“工程师代表”是指工程师根据第2.2款随时任命的工程师的任何代表。1.1.17“最终支付书”是指工程师根据第33.10款向业主颁发的证书。1.1.18“不可抗力”具有第44.

31、1款赋予它的涵义。1.1.19“外币”是指工程设备安装所在国之外的某一国货币。1.1.20“严重读取”是指承包商违背最基本的勤勉之则的任何行为或失职,而该规则是一个有责任心的承包商在同样的地位和同样的情况下所应遵循的。1.1.21“中标函”是指业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包括业主与承包商商定的对投标书进行的任何调整或变动。1.1.22“履约保证”是承包商据第10.1款为恰当地履行合同而提供的保证。1.1.23“工程设备”是指按合同提供的,安装到工程上的机器、仪器、材料以及所有物品。1.1.24“进度计划”是指承包商根据第12.1款提交的进度计划以及任何批准的对进度计划的修订。1.1.25“暂定金

32、额”是指根据第36.1款所述的那笔用于进行工作或提供货物或服务的金额。1.1.26“风险转移日期”是指根据第38.1款将工程损失或损害的风险从承包商处转移给业主的日期。1.1.27“价格表”是指由承包商连同投标书一起递交的已填完并且已标价的价格表,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单个的价格表,上述价格表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1.1.28“区段”是指合同中专门确定作为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1.1.29“现场”是指由业主提供或使之可用的、承包商工作所在的或运人工程设备的那个或那些场所以及经业主同意后承包商施工涉及到的、在工程周围的那部分场所(不只是为了通行)。1.1.30“规范”是指包括在合同中的规范,以及根据第3

33、1条对其所做的任何修改。1.1.31“分包商”是指在合同中指定的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不是指承包商),或是经工程师同意后已经分包了合同的任何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分包商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分包商的任何受让人。1.1.32“移交证书”是指工程师根据第29条向承包商颁发的证书。1.1.33“投标书”是指承包商为实施工程送交业主的标有价格的报价书。1.1.34“竣工检验”是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并在工程递交给业主之前进行的检测。1.1.35“变更命令”是指工程师根据第31.1款向承包商颁发的任何书面命令或被认为是书面的命令。1.1.36“工程”是指承包商根据合

34、同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及进行的工作。标题和题名1.2本条件中的标题和题名不应视为是本条件的一部分,在合同的解释或构成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题名。解释1.3凡指当事人或各方的措词应包括商行、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书面通讯1.4凡合同中规定通讯是“书面的”或“用书面形式”,这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报、电话和传真发送。通知、同意和批准1.5凡合同规定任何人发出通知、同意或批准时,该同意或批准不得被无故扣压。除非另有规定,该通知同意或批准应是书面的,并应对“通知”一词作出相应解释。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1.6凡按

35、照本条件承包商有权得到费用支付时,该费用应为恰当产生的费用,并应包括合理分摊到该费用上的任何企业管理费;但不包括利润(除非另有规定)。任何应得利润应按序言中规定的百分比增加到费用上。时段1.7本条件中,“日”指公历日,“年”指365天。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条款2)工程师的职责2.1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根据业主任命工程师的条件,如果要求工程师在履行任何这神职责之前须得到业主的具体批准,则此种要求的所有细节应在第二部分予以阐明。除非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工程师代表2.2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并应仅履行和行使工程师

36、根据第2.3款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授权的权力2.3工程师可随时将赋予工程师的任何职责授权给工程师代表,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授权。任何授权或撤回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将其副本送交承包商和业主之后方能生效。由工程师代表根据此授权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或批准应具有与工程师发出的决定、指示或批准相同的效力,但:(a)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设备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工程师对上述工程设备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指示要求对其修正的权力;(b)如果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有疑问,他可将该疑问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对上述决定或指示予以确认、否定或更改。工程师应行为公正2.4根据

37、合同要求工程师按下述方式行使他的处理权:(a)做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b)表示满意,或批准;(c)确定价值;(d)采取可能会影响业主或承包商权力和义务的行动。工程师应在合同条款的范围内并兼顾所有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处理。工程师的决定和指示2.5承包商应遵循工程师根据本条件作出的决定和指示。书面确认2.6承包商可要求工程师书面确认工程师的任何非书面的决定或指示。承包商应将上述要求及时通知工程师。在承包商收到书面确认后,此类决定或指示方能生效。对工程师的决定和指示提出质疑2.7如果承包商对第2.5款所述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或者是对第2.6款所述的书面确认提出不同意见或存有疑问,他应在收到上述决定、

38、指示或书面确认后28天内通知工程师,陈述自己的理由。工程师应在下一个28天期限内通知承包商和业主,对上述决定或指示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同时说明理由。如果任一方对工程师采取的行动持有不同意见,或如果工程师在规定的28天内没有对承包商的通知作出答复,且上述问题又未能友好解决,则这一方有权在50.1款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合同将这一向题提交仲裁。工程师的替代2.8没有承包商的同意,业主不得任命任何人替代工程师行使职权。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转让与分包(条款3和4)转让3.1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中他的义务的任何部分转让出去。以承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收取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款项不应视为转让。分包4.1承包商

39、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但承包商为了购买材料,或者签约购买少量零部件或者工程中的任何部分是由合同中指定的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时,则不需征得同意。系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违约或疏忽,看作与承包商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合同文件(条款5,6,7)主导语言5.1如果合同版本是用几种语言编写的,具有忧先权的版本应在序言中予以规定。该版本的语言称为主导语言。日常通讯5.2日常通讯使用的语言应在序言中予以规定。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5.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文件

40、的优先次序如下:1.中标函;2.序言;3.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4.合同条件的第一部分;5.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文件应相互解释5.4在遵守第5.3款的条件下,合同文件应被认为可相互解释。任何含糊或歧义应由工程师解答,他应就此向承包商发出指示。如果承包商认为遵循工程师的指示将导致他不可能合理预计的费用,他应随即通知工程师,并附上全部的详细证明材料。此时如果工程师批准,他将为上述的合理费用连同适当的利润开具证明,并将之加到合同价格中。反之,如果遵循上述指示导致承包商费用低于他合理预计的费用,在考虑适当的利润之后,工程师应开具证明,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承包商的图纸6.1承包商应将以下材料提

41、交工程师批准:(a)在合同或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可能用于合同和进度计划的图纸、样品、模型或资料,并按规定的份数;(b)在工程进行中,合同中规定的或工程师可能要求的工程总体布置图及详图。工程师应对上述材料表明批准或不批准。在合同或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或若无时间规定,在收到材料的28天内,如果工程师没有表明批准或不批准,上述材料即被认为得到了批准。获得了批准的图纸、样品和模型应由工程师签字或表示认可。承包商应接合同规定的格式及份数提供获得批准的图纸的附加副本。不批准承包商图纸的后果6.2工程师未批准的任何承包商的图纸都应立即予以修正以符合工程师的要求,并应再次提交。获得批准的承包商图纸6.3除

42、第31条的规定外,获得批准的承包商的图纸不得被违背。对承包商的图纸的检查6.4在合理的时间内,工程师有权在承包商的基地检查工程任何部分的全部承包商的图纸。有关安装的资料6.5在合同或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承包商应提供图纸,说明工程设备如何安装,以及以下情况要求的任何其他资料:(a)准备合适的基础或其他的支撑方法;(b)为将工程设备和任何必要的施工设备送往工程设备安装所在地提供合适的现场通道;(c)与工程设备必要的连接。操作和维修手册6.6根据第29条移交工程之前,承包商应提供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修建工程的图纸。这些资料应足够详细,以使业主能够操作、维修、调整和修补工程的所有部分。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

43、有规定,手册和图纸应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主导语言以及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份数提供。除非另有商定,在上述手册和图纸提供给业主之前,不能认为按照移交要求工程业已竣工。业主使用承包商的图纸6.7业主只能为完成、操作、维修、调整和修补工程之目的使用承包商的图纸。承包商使用业主的图纸6.8业主或工程师提交给承包商的业主的图纸、规范以及其他资料仍应为业主的财产。除非是为了合同的需要。未经业主同意,承包商不得使用、复制这些资料或将之传递给第三方。设备制造图纸6.9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不应要求承包商问业主或工程师披露承包商的保密的设备制造图纸、设计、技术秘密或制造工艺、工序或作业方法。承包商图纸中的错误6.1

44、0承包商应对其图纸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负责,除非它们可归因于业主或工程师提供的本正确的业主的图纸或其他书面资料。工程师对承包商图纸的批准不应解除本款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由于承包商拖延提供其图纸和其他资料或由于图纸资料中存在他对之负责的错误或遗漏而可能导致的任何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承包商对他负责的、因上述错误或遗漏所必须进行的任何更改或修补工作,应自费处理,并据之修改承包商的图纸和其他资料。承包商履行本条中规定的义务应视为对本条中承包商责任的全部清偿,但不应解除第27.1款中他的责任。业主或工程师的错误7.2业主应对业主或工程师提供的业主的图纸和其他书面资料负责,并对由其中任一方指定的特定工作

45、的详图负责。如果上述业主的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而且需对工作加以变更时,则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由工程师开具证明的修改费用和利润。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承包商的义务(条款8,9,10,11,12,13,14,15和16)一般义务8.1承包商应按照合同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勉对工程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将之运到现场、安装、检验和将其试运行,并在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承包商还应提供全部必要的承包商设备、监理人员、劳务以及除第二部分中规定以外的全部必要的设施。放线8.2承包商应按工程师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并为此目的提供全部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时候,如果工程的

46、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出现错误,承包商应修正上述错误。承包商应负担修正错误的费用,除非上述错误是由业主或工程师书面提供的错误资料引起,或由另一承包商的错误引起,在此情况下,业主应负担费用和利润。工程师对任何放线的检查不应解除承包商对放线准确度的责任。合同协议书9.1如果要求的话,承包商应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记录合同的全部条款。该协议书应按所附格式拟定并完成,费用由业主负担。履约保证10.1如果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要求承包商取得履约保证时,他应在收到中标函28天内按所要求的保证金额取得此种保证。履约保证应由一当事人按业主批准的格式提供。遵循本条要求的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有效期10.2在承包商按照合同对

47、工程进行施工、完成以及修复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一直有效。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后,不能根据此履约保证提出索赔并应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后14天内,将此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按履约保证索赔10.3不论履约保证的条款是否规定了在业主要求时应予支持,只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业主才能根据履约保证提出索赔:(a)承包商不履行合同,并且在收到业主要求其补救此违约的书面通知后42天内没有照办,该通知应说明按照履约保证索赔的意图,索赔数额以及所依据的违约事实;(b)业主和承包商业已书面同意将要求支付的款额支付给业主,而该款额在此后42天内并未支付;(c)在第50条所述的仲裁中,已判给业主一笔款额,而这笔款额在此判决后

48、42天内并未支付;(d)承包商已停止清理或业已破产。在上述情况下,业主在索赔时都应送交承包商一份副本。现场资料11.1应当认为,投标书是基于现场的气候、水文和综合条件以及用于工程运行的资料的,这些资料是业主或工程师为投标之目的向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应为自己对这些资料的解释负责。合同价格的充分性11.2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彻底查清并在其投标书中考虑到了以下各项:(a)影响合同价格的全部条件和情况;(b)完成合同中所述工程的可能性;(c)现场的综合情况(是否已向他提供了通道);(d)现场总的劳务状况。承包商不应对业主或工程师书面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负责,但要对其从各种渠道收到的信息的解释负责。外界障碍和

49、条件11.3如果在现场实施工程期间,承包商遇到了第26.1款(c)规定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他应有权获得由此导致的附加费用。工程师应为以下各项导致的附加费用开具证明,并将之加到合同价格中;(a)遵循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商磋商之后颁发给承包商的有关的任何指示;(b)在无工程师的明确指示的情况下,承包商可能采取的任何必要措施。提交进度计划12.1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进度计划以取得他的批准。该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a)承包商拟实施工程的顺序(包括设计、制造、运至现场、安装、检验及试运行);(b)提交和批准承包商的图纸所需要的时间;(c)承包商要求业主完成下列工作的时间:(i)提交任何业主的图纸;(ii)

50、提供通往现场的通道;(iii)完成必要的土木工程工作(包括设备所需地基);(iv)获得为工程之目的所需的任何进口许可证、同意、道路通行权及批准。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之后28天内按序言规定的格式提交进度计划。工程师对该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或业主的任何义务。进度计划的变更12.2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不得对进度计划作实质性变更。鉴于第12.1款的规定,对进度计划的任何实质性变更须征得工程师的批准。修改进度计划12.3如果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修改进度计划。如果要求作出上述修改的原因不是由承包商负责时,工程师应为编制修改的进度计划之费用开具证明,并将之加到合同价格

51、中。承包商的代表13.1承包商应雇佣一名或多名有能力的代表在现场监督工程的实施,他们应能流利地使用日常通讯语言。在现场工作开始之前,应将他们的姓名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向承包商代表发出的任何指示或通知都应被视为已发给了承包商。对承包商雇员的反对13.2在收到工程师的书面指示后,承包商应从该工程调离他在实施工程中雇佣的任何读取的或不胜任的或玩忽职守的人员。承包商的设备14.1除了第二部分中规定的范围外,承包商应提供完成工程所需的全部承包商的设备。所有承包商的设备在运至现场后,都应被视为准备专门用于工程实施的。承包商不得将任何上述设备运离现场,除非:(a)不再需要该设备完成工程;(b)工程师已表示

52、同意。安全预防措施14.2承包商应遵守有关现场安全的全部适宜的规章。除非另行商定,从现场开工至工程移交,承包商应提供:(a)工程所需的围栏、照明、护卫和值班;(b)为毗邻财产的物主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提供便利和保护可能需要的临时通道、人行道、护板和围栏。电、水和气14.3承包商应有权为工程之目的使用现场可能提供的电、水、气及其他服务,其细节在序言中给出。承包商应为上述使用按合理的价格向业主支付。承包商应自费提供为上述使用所需的任何装置。业主的设备14.4如果承包商为实施工程而要求的话,业主应运行任何可供使用的.设备,其细节在序言中给出。承包商应为上述使用按合理的价格向业主支付。在设备运行期间

53、,业主应对设备有控制权并负责设备的安全生产。现场清理14.5在工程进行中,承包商应随时清除和运走所有剩余材料和垃圾。.竣工后,承包商应将全部的承包商设备运走,使整个现场和工程保持清洁并处于良好的状态,以使工程师满意。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14.6在不阻碍或干扰工程进行的前提下,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指示为受雇于业主在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商及现场上的合法人员提供所有合理的机会,以使他们完成自己的工作。承包商还应为业主的雇员提供同样的机会。如果承包商根据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提供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或任何其他服务,业主应据之向承包商支付。所付款额应由工程师开具证明并加到合同价格之中。通行权14.7除非工程师允许,

54、只许可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雇员留在现场。承包商应随时向工程师及其代表、业主的代表、当局和官员提供视察工程的方便。为获得进口许可证和特许证提供信息14.8承包商应及时向业主提供有关全部工程设备和承包商设备的详细情况,以使业主获得所有必要的进口许可证和特许证。遵守法规、规章15.1在履行合同时出现的一切事宜中,承包商应在各个方面遵守任何国家的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合法当局的任何规章或细则的规定,并按照其要求发出通知和支付一切费用。遵守法律15.2承包商应遵守设备制造国有关设备制造的法律以及设备安装所在国的法律,只要这些法律涉及到制造、安装和工程的运行。专利权16.1承包商应保障业主免受因侵犯

55、任何专利、已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导致的索赔,但须以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a)该索赔或诉讼起因于由承包商提供的工程或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施工、制造或使用;(b)于合同签字的日期在承包商本国或工程设备制造或安装所在国该权利已得到保护;(c)这种侵权或声称的侵权是由于为了规范中明示的或可合理推论出来的目的而使用该工程引起的;(d)这种侵权或声称的侵权不是由于任何工程设备与非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设备的配套或联合使用引起的,除非这种配套或联合在投标日期之前已向承包商公开说明;(e)这种侵权或声称的侵权不是由于承包商遵循业主或工程师的设计或指示引起的。有关专利权的索赔16.2当

56、业主遭受到本条中的索赔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自费为解决该索赔去进行谈判。并接受由此索赔引起的任何诉讼。业主对可能有损于承包商的谈判或诉讼应不予承认,除非在被要求之后的一合理时间内承包商未去谈判或应诉。但承包商在向业主提供业主可能要求的合理保证之后方可去进行谈判或应诉。该保证总额应为业主可能负责的且在第16.1款的保障内容中包含的补偿费、损坏赔偿费、各种开支和诉讼费的一项估算款额。在承包商要求下,业主应为辩驳上述任何索赔或诉讼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并应得到由此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业主对专利权的保证16.3如果不是由于承包商根据第16.1款负责保障业主的任何事宜引起承包商侵权或声称侵犯任何专

57、利、注册、设计、商标、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则业主应保障承包商免受为之可能招致的一切索赔、损害赔偿费、各种开支和诉讼费。第16.2款的规定在细节上作出必要的修改后也同样适用。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业主的义务(条款17)进入和占用现场17.1业主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允许承包商进人和占用现场,但该现场不可能为承包商独家占有。业主应按规范规定的范围提供将全部工程设备和承包商的设备运往现场的通行方法。协助查明当地规章17.2业主应协助承包商查明工程设备安装所在国的任何法律、规章、法令或细则以及该国关税的性质和范围,这一切都可能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果要求的话,业主应以承包商的费用为承包商设法获得上

58、述文件的副本及有关资料。现场土木工程17.3业主钻现场提供的任何建筑物、结构、基础或各种通行方法,在进度计划表所指示的时间内,应适合于工程的接收、迁移、安装和维修。同意和通行权17.4业主应在适当的时间获得或给予工程所需的所有同意,包括工作许可证、通行权以及批准。进口许可证和特许证17.5在与送交工程设备和工程竣工的时间有关的合理时间内,业主应获得工程设备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进口许可证和特许证。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劳务(条款18)劳务的雇佣18.1除非合同书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自行安排所有劳务的雇佣,以及他们的酬金、住房、膳食和交通。有关劳务的统计表18.2承包商应提交详细的统计表,说明

59、承包商以及分包商在现场随时雇佣的管理人员和各种等级的劳务人员的数量。该统计表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时间间隔提交。工作时间18.3在现场,承包商应遵守序言中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业主应允许承包商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在现场不间断地进行工作。在与业主及承包商协商后,工程师可指示在其他时间进行工作。额外费用及利润应加到合同价格中,除非上述做法是为了在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所必需的,且应归因于承包商的违约。对工作时间的限制18.4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之外或在当地公认的休息日,不得在现场进行任何工作,除非:(a)合同有此规定;(b)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该工作无法避免或必须进行。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

60、知工程师;(c)工程师已表示同意。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工艺和材料(条款19,20,21和22)实施方法19.1拟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的制造以及要做的全部工作的实施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制造与实施的方法,则该项工作应按公认的良好的习惯做法以恰当和熟练的方法去实施。封盖工作19.2承包商应给予工程师充分的机会去检查、测量和检验现场上即将封盖或掩蔽的任何工作。当此类工作已为检查、测量或检验做好准备时,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除非工程师通知承包商他考虑没有必要,工程师没有理由拖延进行检查、测量和检验。移去封盖工作19.3如果工程师发出指示的话,承包商应剥露工程的任何部分,之后承包商

61、应使该部分恢复原状并使之完好,以使工程师满意。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按第19.2款已被封盖或掩蔽,并被发现是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商遵照工程师的指示而招致的费用,包括利润,应由工程师开具证明并加到合同价格中去。独立的检查20.1如果合同规定或承包商同意,工程师可将对设备的检查或检验授权给一个独立的检查员。应按第2.3款所要求的方式实施这种授权,该独立检查员应被视为为此目的的工程师代表。该任命的通知(14天前)应由工程师发给承包商。制造期间的检查和检验20.2在设备制造期间,工程师有权检查、试验及检验材料和加工工艺,检查按合同提供的所有设备的制造过程。这项工作应在工作时间内于承包商的材料场地和加工车间

62、内进行。如果设备在其他的地方制造,承包商应为工程师的检查、试验和检验获得许可。所有的检查、试验和检验不能免除承包商遵守合同的任何义务。检查和检验的日期20.3承包商应接合同的规定与工程师协商设备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工程师应把他打算检验的意图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未按协商一致的时间参加检验,除非工程师指示承包商不必检验,承包商可单独进行检验,该检验可以被认为是在工程师到场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递交检验结果的正式证明副本。如果工程师没有参加检验,他应承认检验的数据有效。为检验提供设备20.4凡合同规定在承包商或分包商厂房进行检验时,承包商应提供为有效地进行检验所必需的帮助

63、、劳务、材料、电、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检验证书20.5当设备通过了本条所指的检验时,工程师应向承包商颁发一份证书,或为此在承包商的检验证书上签字。拒收21.1如果按第20条所进行的检查、试验或检验的结果使工程师认为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他可以拒收该设备并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承包商。通知应说明工程师拒收的理由。工程师不应拒收有微小缺陷的任何设备,只要该缺陷并不影响该设备的营利运行。承包商随后应迅速修补缺陷或保证任何被拒收的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工程师要求对该设备再行检验,该检验应按同样的条款和条件重复进行。由重复检验招致的业主的全部费用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对运送设备的许可22.1承包

64、商应向工程师书面申请运送工程设备或承包商的设备至现场,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其运送到现场。承包商应负责在现场接收工程设备和承包商的设备。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工程、运送或安装的暂停暂时停工命令23.1工程师可随时指示承包商:(a)暂停工程的进行;(b)暂停运送在进度计划中规定的运送时间(或者如未规定时间,在拟定运送的适当时间)准备运往现场的工程设备或承包商的设备;(c)暂停安装业已运至现场的工程设备。当阻止承包商按进度计划运送或安装工程设备时,即应认为工程师已下达了暂时停工的指示,除非此类阻止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引起。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护并保障处在承包商的工厂或其他地方或现场(

65、视情况而定)受到影响的工程或工程设备免受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暂时停工的费用24.1承包商因对工程或工程设备进行保护、保障和保险,遵守工程师根据第23.1款下达的指示以及复工而招致的附加费用应加到合同价格中。如果由于承包商一方违约而导致必须停工时,则承包商无权取得任何附加费用。除非承包商在收到暂停工程进行或暂停运送工程设备的命令后28天内,或根据第23.1款确认暂时停工的日期后28天内,把要求进行该项索赔的意图通知工程师,否则他亦无权取得附加费用。暂时停工情况下的支付24.2如果有关工程设备的工作或工程设备的运送被中止超过28天,则承包商有权获得该未被运至现场的工程设备的支付款项。在暂时停工2

66、8天后,承包商有权获得相当于该工程设备在停工日期时的价值的付款。同时,应颁发一份支付证书,但须满足以下条件:(a)根据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已把这些工程设备标记为业主的财产;(b)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引起。持续的暂时停工24.3如果第23.1款所述的停工持续84天以上,且此停工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引起,则承包商可通知工程师,要求在28天内同意继续实施工程。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没有得到许可,承包商可将此停工视为第31条所述的对停工影响到的区段的删减或如果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可终止合同,并且执行第46条的规定。复工24.4如果承包商没有根据第24.3款将持续的停工视为删减或终止合同,在承包

67、商的要求下,业主应接受对中止的工程的保护、保管、安全以及保险的责任,中止的工程受到损失或损害之风险从此转移给业主。在收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命令后,承包商应在及时通知工程师后,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或工程设备。承包商应补救好工程或工程设备在暂停期间可能发生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承包商由于此暂停所合理支出的费用(即如果没有暂停不可能支出的费用)连同利润应加到合同价格中。承包商无权获得由于补救因有缺陷的工艺或材料或因承包商未能采取第23.1款规定的措施而引起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所招致的费用。如果业主根据本款接受了中止的工程的风险和责任,那么在承包商收到复工的许可或命令后14天,该风险和责任应重新归

68、属承包商。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竣工竣工期限25.1工程应在竣工期限内完成并通过竣工检验。竣工期限的延长26.1如果由于下列的任何原因致使或将使承包商延误完成工程,承包商可要求延长竣工期限:(a)根据第31条书面指示额外的或附加的工作;(b)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c)系包商不可能合理预见的自然障碍或条件;(d)业主或工程师的指示,但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引起的;(e)业主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f)业主雇佣的任何其他承包商的延误;(g)根据第23条的任何暂时停工,由于承包商的违约除外;(h)任何劳资纠纷;.(i)业主的风险;(j)不可抗力。承包商应在得知索赔延期的事件后14天内,将其索赔延期

69、的意向通知工程师。通知发出后,承包商应尽快发出附有全部详细材料的延期要求。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工程师应不时地给予承包商预期的或追溯既往的此类合理延长竣工期限的许可。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业主和承包商。无论在竣工期限之前或之后出现的延误,承包商均应有权获得此类延期。分包商的误期26.2如果分包商的误期是由于第26.1款提到的某一原因,而该误期阻碍承包商按竣工期限竣工时,则承包商应有权进行延期索赔。提前竣工26.3业主可在下述条件下要求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花竣工期限之前完成:(a)业主和承包商应首先商定支付承包商在竣工期限之前完成工程或其中一部分的每日的额外款额;(b)对未能在提前的时间内完成工

70、程或其中一部分,承包商不承担第27.1款中规定的责任。本款规定业主有权要求工程或部分工程早于规定期限竣工。业主有关提前竣工的要求应满足两个条件:(a)业主和承包商应在合同中约定应付报酬。约定的应付报酬应为竣工期限前实际完成的部分工程的每日额外款项。(b)对在约定提前竣工时间内的延误,承包商不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即使业主已要求提前竣工,并且已就报酬问题达成协议,只有在竣工期限到期时,才会出现第27条所述后果。第26.3款的规定是业主要求提前竣工的唯一途径。业主不得援引根据第31条发出的变更命令来改变对第26.3款的执行。竣工拖延27.1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期限内完工,业主应有权减少合同价格,除

71、非从出现的事件中能够合理地断定业主不会遭受损失。业主应在一合理的时间内将其要求减少合同价格的意向通知承包商。每日减少的百分比应按序言中的规定,即归因于未能如期完工而不能预期投人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的合同价格的每日百分比。此减少应按竣工期限和实际竣工日期之间的天数计算。此减少决不应超出序言中规定的、该部分合同价格的最大百分比。此减少不应包括对有关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期限内竣工,业主所做的任何其他补救,但第27.2款中的规定除外。进一步的误期27.2如果根据第27.1款业主有权对工程的任何部分的合同价格进行最大限度的减少,他可通知承包商要求其完成工程。该通知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最后竣工的期限。如果不是由于业主

72、或其雇佣的某个其他承包商负责的原因,承包商未能在该期限内竣工时,业主可再一次通知承包商:(a)要求承包商完成;(b)用承包商的费用由业主完成工程,只要他以合理的方式这样做;(c)终止合同。如果业主终止了合同,他应有权就他所蒙受的任何损失从承包商处得到序言中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补偿。若没有规定最高限额,业主无权得到超出归因于承包商未能如期完工而不能预期投人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的合同价格的补偿。业主应将他保留的工程的任何部分的价值记人贷方。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竣工检验检验通知28.1承包商应提前打天将一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在该日期后他将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下文中称为“检验”),除另有商定,检验应在该日期后

73、14天内工程师通知承包商的某一日或数日内进行。检验时间28.2如果工程师没有在承包商要求之后指定检验时间,或未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验,承包商应有权在工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着手进行检验。该检验应被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检验结果被认为是准确的。延误的检验28.3如果承包商无正当理由延误检验时,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收到该通知后21天内进行检验。承包商应在此期限内他可能确定的日期进行检验,并将此日期通知工程师。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1天内进行检验时,工程师可单独着手进行检验。工程师如此进行的所有检验的风险和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此费用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该检验应被视为是在承包商在场的

74、情况下进行的,并且检验结果应被认为是准确的。为竣工检验提供方便28.4除非另有规定,业主应免费提供为进行检验承包商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劳务、材料、电、燃料、水、备用品、仪器和原料。重复检验28.5如果工程或任何区段未能通过检验时,工程师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复此类检验。根据本款或第30.7款进行重复检验所招致业主的所有费用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对检验结果的分歧28.6如果工程师和承包商对检验结果的解释有分歧,双方应在该分歧出现后14天内向对方提交一份阐明自己意见的报告。该报告应附有一切有关的证明材料。竣工检验是确定工程已完满结束;并可移交业主的手段。因此,工程师与承包商对检验结果很可能

75、产生分歧。在此类情况下,要求承包商与工程师分别向对方提交一份阐明自己意见的报告。此类报告应附有一切有关证明材料并应在分歧产生后14天提交。仲裁时,上述报告可作为判断工程是否确已竣工,及是否需要复验的重要证明文件。未能通过竣工检验的后果28.7如果工程或任何区段未能通过根据第28.5款所进行的重复检验时,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工程师应有权:(a)指示按照第28.5款规定的条件再进行一次重复检验;(b)拒收工程或区段,在此情况下,业主应从承包商处获得与第30.5款规定相同的补偿;(c)尽管工程尚未竣工,如果业主愿意的话,颁发一份移交证书。合同价格应按业主与承包商可能商定的数额给予减少,若未能

76、达成一致,可按仲裁决定予以减少。业主的使用28.8在考虑根据第29,3,29.4以及30.7款所进行的检验结果时,工程师应考虑到由于业主对工程的任何使用而对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所产生的影响。检验证书28.9一旦工程或工程的任何区段通过了检验,工程师应立即就此向承包商和业主颁发一份证书。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移交移交29.1当工程根据合同已经竣工(那些不影响工程预期投人使用的次要部分除外)且已通过竣工检验并根据第29.2款已经颁发或认为已颁发了移交证书时,业主应接收工程。移交证书29.2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竣工并根据第29.1款准备移交前不早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通知,申请移交证书。工程师在收到承

77、包商的申请后的28天内应:(a)向承包商颁发移交证书,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说明工程竣工和准备移交的日期;或者(b)驳回申请,提出工程师的理由并详细说明为了使移交证书得以颁发承包商还需进行的工作。如果在28天的期限内工程师未颁发移交证书或未驳回承包商的申请时,应认为在上述期限的最后二天他已颁发证书。如果根据合同工程被分成区段时,承包商有权就每一个此类区段申请单独的移交证书。移交前的使用29.3业主不得使用工程的任何部分,除非工程师颁发了该部分的移交证书。然而,如果业主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时,该被使用的部分应被认为在此种使用之日已经移交。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相应地颁发移交证书。如果业主在工

78、程移交前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承包商应被给予最早的机会用以采取可能需要的某些措施进行竣工检验。第27.1款中的规定不适用于业主正在使用的工程的任何部分。应运用第.30条,如同该部分在被使用之日已经移交那样。对竣工检验的干扰29.4如果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或业主雇佣的其他承包商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检验时,则应认为业主已在本该完成但因上述妨碍未完成竣工检验的日期接收了工程。工程师应相应地颁发一份移交证书。如果工程实质上不符合合同要求,则不应认为工程已被接收。如果按照本条规定接收工程的话,承包商仍应在缺陷责任期内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提前14天发出通知要求承包商根据第28条中约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检

79、验。;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因进行竣工检验所支出的任何附加费用应加到合同价格中。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移交后的缺陷缺陷责任期30.1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单独移交,则该部分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应从其移交之日开始。修复缺陷30.2除第30.9款规定之外,承包商应负责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可能出现或发生的,由下列情况引起的工程的任何部分中的任何缺陷或损害;(a)任何有缺陷的材料、工艺或设计;(b)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失职。承包商应以尽快可行的方式自费修复缺陷或损害。缺陷通知30.3如果出现任何此类缺陷或发生损害时,业主或工程师应当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承包商。缺陷责任期的延长30.4本条规定应适用于由承包商

80、进行的所有重置或更新,如同此类重置或更新在其完成之日已被移交一样。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延长一段时间,其长短应与工程因某种缺陷或损害而不能使用的时间相等。如果只是部分工程受到影响,则缺陷责任期应仅就该部分进行延长。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延长都不得超过一年。当发生第23.1款所述的工程设备安装或交付暂停时,本条所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则不适用于工程设备本应交付(但由于此暂停而未交付)之日三年之后或在第二部分中可能规定的此类期限之后发生的任何缺陷。未能补救缺陷30.5如果承包商未能在某一合理的时间内修补某一缺陷或损害时,业主可确定一个修补缺陷或损害的最终时间。如果承包商未能照办,业主可:(a)自己或

81、由他人进行此项工作,但他应以合理的方式去做,由承包商承担风险和费用;业主因修补缺陷或损害所招致的合理费用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但承包商对此项工作不负有责任;(b)要求承包商同意业主按商定的意见或按第50条中的仲裁决定合理减少合同价格;(c)如果该缺陷或损害使业主实质上无法享有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所带来的全部利益,他可对不能预期投入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终止合同。除第45条规定的任何补偿外,业主还应有权获得为该部分工程所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拆除工程、清理现场和向承包商归还工程设备或根据承包商的指示卖掉该设备所支付的费用的补偿。清除有缺陷的工程30.6如果此类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迅速地得到修复时,在工程

82、师或业主的同意下,为了修复之目的,承包商可将任何有缺陷的或损害的部分工程从现场清除。进一步的竣工检验30.7如果重置或更新可能影响工程进行时,业主可要求重复必要的竣工检验。核要求应在重置或更新之后28天内提出并通知承包商。检验应按第28条中的规定进行。出入权30.8在最终支付证书颁发之前,承包商应有出人工程各个部分以及查阅工程的工作记录和运行记录的权利。该出入权应限定在业主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并由承包商承担风险和费用。同样,承包商的任何正式授权代表也应得到此类出入权,该授权代表的名字应事先书面通知工程师。承包商还可以自己的风险和费用进行他认为有必要的任何检验,但须取得工程师的批准。业主和工程师设

83、计中的缺陷30.9承包商不应对由业主或工程师提供或指定的设计引起的任何缺陷负责。由承包商调查30.10如果工程师书面要求,承包商应在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产生任何缺陷的原因。如果该类缺陷根据本条规定不由承包商负责时,在调查产生缺陷原因的工作中,承包商支付的费用应加到合同价格中。缺陷责任证书30.11当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缺陷责任期已终止,根据合同,承包商已履行了弥补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缺陷的义务时,工程师应在28天内就此向业主和承包商颁发一份缺陷责任证书。排它的补救30.12除出现严重的渎职情况外,本条中规定的业主的补救应取代并解除与任何缺陷有关的任何其他补救。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变更工程师有权变更31

84、.1工程师可在工程移交前的任何时候向承包商发布变更命令,指示承包商更改、修正、删减、增加或以其他方式变更工程的任何部分。除了根据工程师的变更命令外,承包商不得变更或更改工程的任何部分。但是,承包商可随时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的建议。变更命令的程序31.2在根据第31.1款发布任何变更命令前,工程师应将此类变更的性质和方式通知承包商。在收到该通知后,承包商应尽快向工程师提交;(a)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如有时)以及工作的实施进度计划;(b)根据第26.1款对进度计划或根据合同对承包商的义务进行任何必要的修改的建议;(c)承包商对合同价格调整的建议。收到承包商的上述递呈后,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

85、,工程师应尽快决定是否进行变更。如果工程师决定进行变更,他应根据承包商的上述递呈或按照协议所作修改发布一条明确的变更命令。如果工程师与承包商未能就合同价格的调整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第31.3款中的规定处理。对合同价格调整的不同意见31.3如果承包商与工程师未能就合同价格的调整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根据价格表中规定的费率确定调整价格。若价格表中包含的费率不直接适用于有关具体工作,工程师应确定能反映价格表中价格水平的合适的费率。当所述的价格表中未包含费率时,总额应适合全部情况并应适当考虑因变更追加或减少承包商的管理费。承包商还应有权得到下列付款:(a)由于此类变更而使部分实施的工程变为无用而导致的费用

86、;(b)对已经制造或正在制造的设备进行必要改动的费用,或对任何已做但因此类变更而必须进行改动的工作的费用;(c)由于进度计划中详细规定的工程进度被破坏而招致承包商的任何附加费用;(d)因此类变更造成对承包商的财务费用的实际影响,包括利息。工程师应在此基础上确定费率或价格,以便使部分付款能够包括在支付证书中。承包商开始执行31.4一旦收到变更命令,承包商应立即开始进行变更,并在执行变更过程中接受本合同条件的约束,如同此类变更已在合同中规定。在准予延长竣工期限或根据第31.3款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之前,工作不得延误。费用记录31.5在任何情况下,当指示承包商在确定有关合同价格的调整之前进行变更时,承

87、包商应保持进行变更的费用记录和所花费的时间记录。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此类记录应供工程师查阅。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设备的所有权设备的所有权32.1根据合同提供的设备应在下述时间中较早的时间成为业主的财产:(a)当设备在现场交付时;(b)当根据第24.2款中的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设备价格的付款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证书与支付支付条件33.1支付条件应在序言中规定。申请的方法33.2除非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按以下方法间工程师申请支付:(a)有关工程进度方面,提交工程师可能要求的此类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的证明材料;(b)有关运至现场的及在途中的工程设备方面,说明有关工程设备并提交此类装运、运费和

88、保险费用的证明材料以及工程师可能需要的此类其他文件;(c)根据第34条的附加的付款。任何其他付款申请均应说明要求的款额以及提出申请约有关细节。颁发支付证书33.3在收到承包商有权提出的付款申请后14天内,工程师应向业主颁发一份支付证书;并说明应支付的款额,同时将一份副本送交承包商。此支付证书,不是最终支付证书,不得由于以下原因扣发:(a)不影响工程使用的那类小缺陷;(b)对申请付款的任何部分有争议。在此情况下,应对无争议的款额颁发一份支付证书。对支付证书的修正33.4工程师可在任何支付证书中对任何以前的证书进行任何必要的适当修正或更改。支付33.5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业主应从每一份支付证

89、书颁发之日起28天内,在其业务总部向承包商支付已证明的款额。延误的支付33.6如果根据第33.5款应予支付的任何款额被延误支付时,承包商应有权得到延误期间未付款额的利息。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此利息的年息应为承包商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加上3个百分点。承包商有权得到此类付款而不需正式通知,且不损害其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对未能颁发证书或支付的补偿33.7下列情况下,承包商在向工程师和业主发出通知14天后有权停止工程:(a)承包商提出正当申请后工程师未颁发支付证书;(b)业主未按本条规定进行支付。由于停工和随后恢复工作所引起的承包商的费用及利润应加到合同价格中。在任何情况下,当承包商提出正当申

90、请后工程师未颁发支付证书时,在向工程师和业主发出通知28天后,承包商还应有权终止合同。采用计量支付33.8对根据所提供的数量或所做的工作进行支付的工程的任何部分来说,有关计量的规定应在第二部分中说明。申请最终支付证书33.9在缺陷责任证书(如果有多个缺陷责任证书时,则指在最后一个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申请最终支付证书。申请此最终支付证书时应附有一份由承包商准备的最终结算单。该最终结算单应详细说明提供的所有工程设备的价值和根据合同所做的工作,同时还应说明:(a)商定的对合同价格的此类增减;(b)承包商可能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附加款的一切要求。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33.10在收

91、到根据第33.9款发出的申请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业主颁发最终支付证书,同时将一份副本送交承包商。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第33.9款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最终支付证书,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在下一个28天期限内提出申请,如果承包商未提出此类申请,工程师应就他认为正确的款额颁发最终支付证书。确定性的最终支付证书33.11最终支付证书应是工程符合合同要求以及承包商根据合同已履行了其所有义务时工程的价值的确定性证明。支付最终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应是业主根据合同已履行了其所有义务的确定性证明。在下列情况下,最终支付证书或者支付不应为确定性的:(a)涉及或影响证书中所述的任何事情存在欺骗或不诚实时;(b)在最终支付证书

92、颁发后84天期满前,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已开始提交仲裁或已开始向法庭提起诉讼。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索赔程序34.1当根据本合同条件出现承包商认为他有权索赔附加付款的任何情况时,承包商应:(a)如果他打算索赔任何附加付款的话,在得知上述情况后28天内将其索赔意图通知工程师并说明索赔理由;(b)在此通知发出后合理可行时,尽快向工程师提交其全部和详细的索赔材料。除非工程师另外同意,索赔材料的提交不得超过发出索赔通知后的182天。无论如何,此类索赔材料的提交不得晚于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此后承包商应立即提交工程师为了对索赔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可能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详细材料。评估34.2当工程师收到承包商根据第34

93、.1款提交的全部和详细的索赔材料以及他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进一步的详细材料时,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他应确定承包商是否有权得到附加付款,并据之通知有关各方。工程师可驳回不符合第34.1款中规定的任何要求附加付款的索赔。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外币和汇率外币支付35.1外币支付应按照序言中的规定办理。货币限制35.2业主应就下列情况引起的任何损失赔偿承包商:(a)货币限制;(b)对支付承包商的货币进行货币汇兑时的限制,此类限制由根据合同进行任何支付的所在国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强制实施。本款仅适用于工程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后实施的限制。汇率35.3如果合同规定使用外币支付,则为合同之目的货币向

94、的汇率应予确定,并应为序言中规定的汇率。如果序言中没有规定此种汇率,则依据的汇率应为工程投标书截止日期之前的28天当天,或距28天最近的一天由所有国中央银行公布的该国货币售出汇率。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暂定金额暂定金额的使用36.1一项暂定金额权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支付给承包商的总金额仅应包括按照工程师的指示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应或服务的那类款额。指示用暂定金额工作36.2对于每一项暂定金额,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可指示:(a)承包商实施工作,包括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实施此类工作的价值应按第31条确定,并按照第33条支付给承包商;(b)承包商购买货物和材料,为此应

95、按第36.4款中规定支付。发票与收据36.3当工程师要求时,承包商应出示反映暂定金额支出情况的报价单、发票、凭证以及帐单或收据。使用暂定金额支付36.4对于承包商实施的所有工作或承包商根据第36.2款(b)提供或购买的货物、材料或服务,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中应包括:(a)承包商已支付的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格;(b)已支付的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格的一个百分比(有关所有其他收费和利润方面)。此百分比应为序言中规定的百分比。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风险与责任风险和责任的分担37.1对于由履行合同引起的物质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以及人身伤亡等风险,业主和承包商应分担如下(a)业主:按照第37.2款中规定的业主的风险;(b

96、)承包商:按照第37.3款中规定的承包商的风险。业主的风险37.2业主的风险是:(a)战争与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b)在与工程所在国有关的或与运送工程设备必须通过的国家有关的范围内的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任何核废料、放射性的有毒炸药或任何爆炸的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危险性质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产生的压力波;(e)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完全限制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雇员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f)由业主使用或占用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g)由工程师、业主或其他由业主负责的人员造

97、成的、出现于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中的毛病、错误、缺陷或遗漏;(h)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为了履行合同使用或占用现场;或按照合同在工程建设中不可避免的(无论是永久的还是临时的)对道路、灯光、空气或水的使用权的干扰;或对任何在他人土地上的通行权(地役权)、道路通告权或类似性质的权利的干扰;(i)们业主在任何土地的地表、地下、上方、其中或通过该土地建设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权利;(j)按照合同在工程建设中所不可避免的损坏(由于承包商的建设方法引起的除外);(k)工程师、业主或由业主雇佣的其他承包商或他们各自的雇员或代理人的行动、疏忽或遗漏,或违反合同或违反法定的责任;(l)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

98、所有风险,或虽可预见,但该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损失、损害或伤害的所有风险。承包商的风险37.3承包商的风险是指除规定为业主的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对工程的照管和风险的转移承包商对工程照管的责任38.1从开工之日起直到根据38.2款中规定的适宜的风险转移日期止,承包商应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区段负有照管责任。承包商还应对缺陷责任期内由他实施的任何未完成的工作涉及的工程的任何部分负有照管责任直到完成该未完成的工作。风险转移日期38.2与工程或工程的某一区段有关的风险转移日期为下列日期中的最早日期:(a)的颁发移交证书的日期;(b)当认为工程师已颁发了移交证书或认为按照第2

99、9条已移交了工程的日期;(c)当业主或承包商按照本条件终止合同时,终止通知中的终止日期。对工程损失或损害的风险的转移39.1在适宜的风险转移日期,对工程或工程任何区段的损失或损害的风险应从承包商处转移给业主。风险转移日期之前的损失或损害39.2在风险转移日期之前发生的工程或工程任何区段的损失或损害:(a)如果是由任何承包商的风险引起的损失或损害,应由承包商立即以自己的费用修复;以及(b)如果是由任何业主的风险引起的损失或损害,倘若在损失或损害发生后28天内工程师要求的话,应由承包商用业主的费用修复,修复此类损失或损害的价格在所有情况下都应是合理的,并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商定,或未能商定一致时,应按

100、照第50条通过仲裁确定。风险转移日期之后的损失或损害39.3在风险转移日期之后,承包商对有关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除严重的渎职情况外,应限定在以下方面;(a)完成第30条与工程的任何部分中的缺陷有关的承包商的义务;(b)立即修复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财产损害和人员伤害承包商的责任40.1除第41.1款规定外,在最终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前发生的涉及任何物质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工程除外),人员伤亡方面的所有损失、开支及索赔,凡属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承包商应对之负责并保障业主免于所有的损失、开支及索赔:(a)承包商有缺陷的设计、材料或工艺;(b)承包商;其分

101、包商或他们各自的雇员和代理人的疏忽或不履行法定责任。业主的责任40.2无论何时发生的、属业主的风险引起的、涉及任何物质财产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伤亡方面的所有损失、开支或索赔,业主应对之负责并保障承包商免于所有的损失、开支或索赔。事故41.1凡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为合同目的而雇佣的任何人员的伤亡有关而导致的所有损失、开支或索赔,承包商应对之负责并保障业主免于上述损失、开支或索赔,除非上述人员的伤亡是由工程师、业主或业主雇佣的其他承包商或其各自的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违约引起的。在后一种情况下,业主应对与此有关的所有损失、开支及索赔负责并保障承包商免于上述损失、开支及索赔。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责任的

102、限度对间接或相应引起的损害的责任42.1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应负责对方的任何利润损失、使用权损失、生产损失、合同损失或对方可能遭受的任何其他间接或相应引起的损害,但以下情况除外:(a)第27条中明确规定的;(b)本条件中明确承包商有权得到利润的规定。”最大的赔偿责任42.2根据本条件承包商对业主所负赔偿责任决不应超过序言中规定的金额,如未规定该金额时,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责任42.3除非由于承包商的严重渎职引起,对于洼缺陷责任期终止之后发生的业主的物质财产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不应对业主负责。排它的补救42.4业主和承包商均认为只有本条件中规定的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才能决

103、定他们在合同中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权利。因此,合同中规定有关的或由于以下情况引起的补救:(a)任何违反合同;(b)任何疏忽行为或遗漏;(c)人员伤亡;(d)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除非属于严重渎职者外,应排除根据合同法或其他条文一方可能对另一方进行的任何其他补救。减少损失或损害42.5在所有情况下,根据合同宣称对方违约或自己得到保障的二方,必须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去减少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可预见的损害赔偿42.6如果业主或承包商负责向对方支付损害赔偿费,则该费用不应超过在合同签订日期违约方可能合理预见的损害。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保险工程43.1承包商应以承包商和业主的联合名义,以全部重置价

104、值在下列时间就以下方面为工程投保,免赔限额不应超过序言中的规定:(a)从开工日期刮风险转移日期,由任何承包商的风险和序言中规定的任何其他风险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b)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i)由承包商完成任何扫尾工作或根据第30条履行其义务所致;(ii)由发生在风险转移日期之前任何承包商的风险所致。承包商的设备43.2在承包商的设备运往现场期间,从开始装车到现场卸车完毕,承包商应以全部重置价值为承包商的设备投保,在承包商的设备停留于现场期间,他应为由于任何承包商的风险引起的承包商的设备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以全部重置价值投保。第三方责任43.3承包商应为由于履行合同引起

105、的并且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前发生的任何人员伤亡或任何物质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进行第三方责任保险。该项保险应于承包商在现场开始任何工作之前生效。保险不应少于序言中规定的总额。雇员43.4承包商应为其在第41.1款中的责任投保并使此项保险持续有效。承包商需提供相关的业主责任或员工赔偿金。有关保险单的总体要求43.5承包商应:(a)在业主要求的任何时间,出示根据合同要求他取得的任何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以及保险费的收据;(b)向承包人办理他应负责的全部保险,并符合业主批准的条件;(c)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对保险条款作实质性的变动;如果承保人对条款作任何实质性的变动,承包商应立即通知业主;(d)在各个方面遵守合

106、同要求他取得的保险单上规定的任何条件。允许保险单不包括的例外43.6承包商办理的保险范围可不包括任何下列各项:(a)修复有缺陷的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的任何部分所需费用,并规定该费用包括补救由于上述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导致的工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费用;(b)间接的或随之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包括因误期而对合同价格的任何减少;(c)磨损、短缺和偷窃;(d)法律要求为之进行第三方保险或其他保险约有关车辆的风险。承包商未办保险的补救43.7如果承包商未能出示第43.5款(a)规定的保险范围的证明,则业主可办理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业主为此目的支付保险费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未收回的金额43

107、.8任何未从承保人处收回的金额应根据第37条规定的他们的责任由业主或承包商负担。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定义44.1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a)战争和其他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军事征用或禁运;(b)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任何废料、放射性的有毒炸药或任何爆炸的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危险性质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c)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篡夺政权和内战;(d)暴乱、骚乱或混乱(完全由承包商的雇员引起的除外)。不可抗力的影响44.2如果在中标函颁发之日或合同生效之日(取较早日期)之后出现任何不可

108、抗力的情况,从而阻止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应被认为未履行或违背该方在合同中的义务。通知发生的情况44.3如果双方中任一方认为已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履行其义务的不可抗力的情况,他应就此立即通知另一方及工程师。继续履行义务44.4在发生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只要合理可行,承包商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他准备采取的措施,包括不可抗力不能阻止的任何合理的替代履约方法。如果工程师未指示照此去做,承包商不得采取任何此类措施。不可抗力引起的附加费用44.5如果在执行工程师根据第44.4款发布的指示中承包商支出了附加费用,则该费用应由工程师开具证明并加到合同价格中。不可抗力

109、引起的损害44.6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使工程遭受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有权将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包括在支付证书中,而不考虑已发生的损失或损害。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44.7如果不可抗力已发生并将持续182天,则尽管由于此原因可能已允许承包商延长竣工期限,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在通知对方28天后终止合同。如果28天的期限到期后不可抗力仍在持续,合同即告终止。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合同时的支付44.8如果根据第44.7款终止合同,则应将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支付给承包商。承包商还应有权收到下列款项:(a)有关任何准备项目的应付金额(只要该类项目所包含的工作或服务业已完成)以及有关其中任何一个项目的适当比例的应付金额(如果

110、该项目所包含的工作或服务仅完成了一部分);(b)为了工程或为了与工程相关的使用订购的、且已交付承包商或承包商具有法定的义务去接受交货的材料或物品的费用;当业主为之付款后,此类材料或物品应成为业主的财产并由业主对之承担风险,承包商应将此类材料或物品交由业主处置;(c)为了完成整个工程,承包商在某些情况下合理支出的任何其他费用的总额;(d)将承包商的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承包商本国厂房或任何其他目的地(运费不超过运回承包商本国厂房的运费)的合理费用;(e)在合同终止日期将完全是为工程雇佣的承包商的职员和工人遣返回国的合理费用。履约的解除44.9如果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并因此根据合同法双方均被解除进一步履

111、行合同,则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应与根据第44.7款(终止合同时按第44.8款)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相同。不可抗力影响工程师的职责44.10在发生不可抗力阻碍工程师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他的职责的情况下,第44条之各项规定同样适用。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违约违约通知45.1如果承包商未按合同施工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以致严重影响工程进行时,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补救上述失误或疏忽。承包商的违约45.2如果承包商:(a)在一合理时间内未能遵守根据第45.1款发出的通知;(b)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c)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收到法院对他发出的宣告破产井指定破产财产管理

112、人的命令或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为了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停止清理,则业主可在向承包商发出通知7天后终止合同,并将承包商逐出现场。任何此种驱逐或终止都不应损害合同规定的业主、工程师或承包商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权力。在此种终止后,业主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承包商完成工程。终止日期时的估价45.3在上述终止合同之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3条尽快为工程的价值以及在终止合同日期承包商应得的所有金额开具证明。终止后的支付45.4在工程完成之前,业主没有义务向承包商支付任何进一步的款项。工程完成后,在根据第45.3款考虑应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金额后,业主有权从承包商处收回完成

113、工程所招致的额外费用(如果有的话)。如果没有此类额外费用,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结存金额。对误期责任的影响45.5在不损害可能已经发生的第27条中的任何责任的情况下,当业主将承包商逐出现场后,该条中有关承包商的责任应立即终止。业主的违约46.1承包商在向业主和工程师发出通知14天后可终止合同,如果业主:(a)在工程师的任何证书中应支付的金额到期后28天内,未能向承包商支付;(b)干涉或阻挠工程师颁发任何证书;(c)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收到法院对他发出的宣告破产并指定破产财产管理人的命令或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为了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停

114、业清理;(d)一直未履行其合同义务;(e)未经承包商同意擅自指定一名人员与工程师一同工作或取而代之。任何此类终止均不应损害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其他权利。承包商的设备运离46.2在上述终止时,承包商有权立即将在现场的所有承包商的设备运离。因业主违约而终止时的支付46.3倘若发生上述终止,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按第44.8款计算得出的一笔金额。除此之外,业主还应支付因合同终止承包商可能遭受到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金额(包括利润损失)。但附加金额不应超过序言中规定的限额。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费用和法规的变更劳务、材料和运输47.1如果因劳务、材料、运输之费用或者实施工程的其他费用发生变化而对合同价格予以调

115、整时,计算此类调整的方法应在序言中规定。在计算调价时,不应考虑由承包商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任何增加的费用。法规及其他规章47.2合同价格的调整应考虑由现场所在国的法规的变化或公认的对法律的解释的变化而导致的费用的任何增加或减少。法规指提交工程投标书的截止日期之前的28天以后制定的并对承包商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有影响的任何法律、法令、规章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细则。工程师应为导致的费用增加或减少的金额开具证明,并将其增加到合同价格中或从中减去。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关税关税及进口税48.1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业主应支付由于进口工程设备所引起的全部关税、进口税及各种税收。如果要求承包商支付此类关税、

116、进口税及各种税收的话,业主应补偿上述金额。结关48.2业主应协助承包商获得全部工程设备和承包商的设备的海关结关单以及获得在承包商的设备运离现场时该类设备再出口的任何必需的政府许可。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通知致承包商的通知49.1根据本条件由业主或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一切证明、通知或书面命令均应通过航空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传送形式发往或送到承包商的主要营业地址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而指定的其他该类地址,或可送交给承包商的代表。致业主和工程师的通知49.2根据本条件发给业主或工程师的任何通知均应通过航空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传送形式发往或送到在序言里为此目的指定的各自的地址,或送交给被授权接收通知的业主的

117、代表或工程师的代表。会议记录49.3记人会议记录或备忘录的、由此类通知的发出方和接收方的授权代表签字的、向承包商发出的通知或指示以及由承包商发给工程师或业主的通知均应为用于合同之目的有效的通知或指示。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争议与仲裁关于工程师的决定的争议50.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对工程师根据第2条确认、撤销、变更的决定或指示不满意,则该方可依据第50.2款将此事提交仲裁。除非在该决定或指示作出后56天内不满意的一方已将其对上述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图通知对方和工程师,否则,他应被认为已接受上述决定为最终决定。提交仲裁不应解除承包商根据工程师的决定或指示继续实施工程的义务,也不解除业主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

118、。在任何此类仲裁中,承包商应有权提出除依据按第2.7款发出的通知中所述理由之外的理由。仲裁50.2在任何时间,如果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有关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实施的任何疑问、争议或分歧,任何一方均有权将此事件提交仲裁以得到最终解决,仲裁将按国际商会的调解和仲裁规则,并据之任命一名或数名仲裁人,或根据第二部分规定的此类其他规则进行仲裁。仲裁人应具有全权公开、审查及修正以下内容:(a)根据第50.1款提交仲裁的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或指示;(b)与争议有关的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工程的继续50.3除非业主命令暂停,否则合同的履行应在仲裁进行期间继续进行。如果命令进行任何此类暂停,承包商由之招致的或由此引起的合

119、理的费用应加到合同价格中。任何到期的或业主支付的款项均不得由于提交仲裁而扣压。仲裁时间的限制50.4正式仲裁通知必须在不迟于最终支付证书颁发后84天交给另一方以及适当的仲裁机构(如果要求的话)。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法律及程序适用的法律51.1适用于合同及据之解释合同的法律在序言中规定。程序法51.2根据第50条进行任何仲裁的程序及仲裁的管理的法律在序言中规定。语言51.3仲裁的语言及地点在序言中规定。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通用条件。这部分包含了适用于任何机电工程合同的条款。对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或保留应在第二部分的专用条件中作出规

120、定。如果在第二部分中作出了修正的规定,则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对第一部分就会变得熟悉起来,能够消除因投标阶段对文本的变化未加注意而导致误解的可能性。第二部分为专用条件。分为A、B两项。在第二部分中A项用于说明在通用条件(第一部分)中规定的变通解决方法。除非在第二部分的A项规定了变通解决方法,否则将采用通用条件中的规定。因此,除非需要对第一部分中有关规定作出变通解决,否则无需在A项中编入此项条款。在A项中还要涉及履约保证,有关图纸和设计的批准方法、支付以及仲裁规则这些款项。B项可用于补充特别工程项目所需要的,而A项中尚未作出规定的任何进一步的专用条件。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 第一

121、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和解释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转 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分 包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合同文件的语言和法律及优先次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图 纸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补充图纸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8.一般义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9.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0.履约保证金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1.现场考察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2.标书的完备性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3.按合同规定施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4.进度计划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5.承包人的自监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6.承包人的雇

122、员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7.放 样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8.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9.现场环境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0.工程照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1.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2.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和赔偿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3.第三方保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4.对工人的事故处理和事故保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5.保险的完备性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6.遵守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7.化 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8.专 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9.干 扰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0.材料与设备的运输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1

123、.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务机会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2.保持现场的整洁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3.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4.雇用劳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5.劳务和承包人设备的报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6.材料、工程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及有关费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7.检查和检验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8.覆盖的工程检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9.承包人的违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0.工程的暂时停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1.开 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2.延 误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3.竣工时间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4.竣工时间的延长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5

124、.工作时限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6.施工进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7.误期赔偿费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8.工程接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9.缺陷责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0.承包人的调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1.变更、增加和取消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2.变更工程的估价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3.索赔及其程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4.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5.工程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6.工程的计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7.计量方法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8.暂定金额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9.指定分包人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0.支付证书 第

125、一部分 通用条件 61.工程的批准凭证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2.缺陷责任证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3.补救措施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4.紧急补救措施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5.特殊风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6.解除履约时的支付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7.争端的解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8.通 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9.业主的违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0.费用与法规的变更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1.货币限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2.兑换率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菲迪克台同条款的修改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和解释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和解释定义1.1合同(

126、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和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下面所赋予它们的含义:(a)业主、承包人、分包人、工程师、工程师代表的含义(i)“业主”指在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提及的人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受让人(除非承包人同意)。(ii)“承包人”指其投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受让人(除非业主同意)。(iii)“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分包本工程施工的分包人或工程师同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个人以及其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受让人。(iv)“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在第二部分写明的人。(v)“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款规定,随时由工程师任命的人。(b

127、)合同、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投标书附录的含义(i)“合同”指合同条款(第一、二部分)、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签订)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如签订)中的更进一步的文件。(ii订)“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技术规范和根据51条修改或增加的技术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工程师批准的技术规范。(iii)“图纸”指由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案、模型、操作和维护手册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iv)“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

128、标价和填好的工程量清单。(v)“投标书”指中标通知书中所接受的,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缺陷向业主提出的报价书。(vi)“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其投标的接受信。(vii)“合同协议”指在9.1款中所指的合同协议书(如有的话)。(viii)“投标书附录”指附在合同条款后的附件,它构成投标书的一部分。(c)开工日期、竣工时间的含义(i)“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41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ii)“竣工时间”指从开工日期算起,在合同中规定的(或根据44条延期的)完成全部或任何段落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及通过对这些工程的竣工检验所需的时间。(d)竣工检验、接收证书的含义(i

129、)“竣工检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经工程师及承包人另行同意的,由承包人在业主接收全部某段或部分工程之前所做的检验。(ii)“接收证书”指根据48条签发的证书。(e)合同价、保留金的含义(i)“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修复缺陷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ii)“保留金”指根据60.2(a)款由业主保留的全部款项的累计金额。(f)工程、永久性工程、临时性工程、设备、承包人的设备、区段、现场的含义(i)“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为二者之一。(ii)“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iii)“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中所

130、需的或有关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iv)“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性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装置等。(v)“承包人的设备”指所有为实施并完成本工程和修复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质的机械、机具及物品(不包括临时性工程),但是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vi)“区段”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区段。(vii)“现场”指为实施本工程由业主提供的场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现场的场地。(g)费用、日、外汇、书面函件的含义(i)“费用”指在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正当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提成。(ii)“日”指公历

131、日。(iii)“外汇”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iv)“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通知,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标题和旁注1.2本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加以考虑。解释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及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和复数1.4仅表明单数形式的字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要求而定,反之亦然。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1.5除非另有规定,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应是书面执相应的“通知”、“证实”或“决定”等动词应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书或

132、决定不应无理扣留或延误。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2.1(a)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b)工程师可使用合同规定的或合同必然暗示的权力。但规定:如果根据业主任命工程师的条款,要求工程师在履行其权力之前须征得业主的批准,这种具体要求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说明,否则,工程师行使的任何这种权力则应被视为已得到业主的事先批准。(c)除合同明文规定外,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工程师代表2.2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向工程师负责,并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按照第2.3款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授权的权力2.3工程师随时可将自己的权力授权给工程师代表,也

133、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副本后方可生效。(a)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否定意见,不影响工程师不批准这种工程、材料或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b)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疑问,可向工程师询问,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函件的内容。助理的任命2.4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款规定的职责,但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上述助理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验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令,这种指令应视为由工程师

134、代表发出的。书面指令2.5由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是,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被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含义。还规定,如果在7天内,承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工程师的指令。这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条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工程师要行为公正2.6无论在何处,需要工程师根据合同行使他的职权:(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b)表示满意或批准;(c)决定价值;(d)采取其

135、他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力和义务的行动时。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上述职权。所有这些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决定价值和决定采取的行动均应按67条的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转 让合同转让3.1承包人无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有1.5款规定,这种同意应由业主自行决定)不应将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但以下情况除外:(a)按合同规定支付给以承包人的银行为受益人的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任何款项;(b)将承包人的权力转让给保险公司(假使保险公司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债务),以获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债务。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分

136、 包分包4.1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在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有工程师的同意,也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并应像对待承包人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人、分包人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但在下列方面,承包人无需得到这样的同意:(a)提供劳务;(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c)将本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合同中已指明的分包人。分包人义务的转让4.2当分包人向承包人承担了工程施工或提供材料、货物、设备和服务的责任期限延长到超过根据合同规

137、定的缺陷责任期限时,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随时根据业主的要求及在业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把未完期内的这种义务带来的利益转让给业主。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合同文件的语言和法律及优先次序语言和法律5.1花本合同文件第二部分中应有下列说明:(a)用以拟定该合同文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b)适用于合同并据以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是何国或何州的法律。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据以分析和解释该合同的那种语言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规定,并作为“主导语言”。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5.2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解释时,工程师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

138、,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此情况时,合同文件优先次序如下;(a)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b)中标通知书;(c)投标书;(d)合同条款第二部分;(e)合同条款第一部分;(f)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图 纸图纸、文件的提供和保管6.1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向承包人提供两套复制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自行解决,费用自理,除了绝对是为执行合同以外,承包人不能未得到工程师的批准让第三者使用和向第三者通报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发给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时,承包人应将提供的所有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退还给工程师。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条由承包人提出经工程师批

139、准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的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相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亦应向工程师提供为业主使用的更多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业主将支付相应的费用。一套图纸应保存在现场6.2上述一套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人保存在现场,这些图纸应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人员检查和使用。施工进度的受阻6.3任何时刻,工程师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被拖延或中断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和指令,需要的理由和何时以前需要,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怎样的延期或进度打乱的详细说明。图纸

140、误期和图纸误期产生的费用6.4在任何情况下,工程师未曾或不能按本条6.3款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人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进度的延误和(或)费用的增加,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应决定:(a)据44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项费用的金额。上述决定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承包人未递交图纸6.5如果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或发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工程师在作出有关6.4款的决定时应考虑承包人的失误这一因素。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补充图纸补充图纸和指令7.1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正常施工并

141、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承包人设计的永久性工程7.2当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时,为批准起见,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a)使设计合理,满足工程师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b)与永久性工程图纸一起提供的详细的操作及修复手册,以使业主能操纵、修复、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就按48条接收而言,只有操作和修复手册与竣工图一并提供给了工程师并得到了他的批准,工程才被认为已完成。不受批准影响的责任7.3据7.2款规定的工程师的批准,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负担的责任。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8.一般义务承包人的一般义务8.

142、1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勉,设计(其范围在合同中规定)、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修复缺陷,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或由合同合理推知,提供所有为设计、施工、完成工程并修复缺陷所必需的(无论是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劳务、材料、机具、系包人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8.2承包人应对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是,除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协议外,承包人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对不是由承包人编制的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如果合同明文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9.

143、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9.1如有签约要求,承包人应同意签订并履行按照本合同条款所附格式(如必要可进行修改)的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的拟定与签订费用由业主承担。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0.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10.1如合同要求承包人为其切实履行合同提供保证金,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获得保证并向业主提供相当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金额的保证金。在向业主提供这项保证金后,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保证金的形式应是业主与承包人双方认可的。提供保证金的单位应得到业主的批准。为满足本条规定51起的费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由承包人承担。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10.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

144、工程施工和缺陷修复之日。在根据62.1款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履约保证金项下的索赔10.3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之前,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应通知承包人,针对提出的索赔,说明违约的性质。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1.现场考察现场考察11.1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前,业主应提供给承包人由业主或业主代表根据有关该项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款的资料,承包人应自己对这些资料的解释负责。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和有关的可得到的资料进行了视察和考查,并在递交标书之前已自行察明了(在尽可能实际可行的情况下,考虑了费用和

145、时间因素)以下情况:(a)现场的地形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款;(b)水文和气候条款;(c)为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性质;(d)进出现场的方法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并且,一般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和意外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应认为承包人的投标书是建立在上述业主提供的资料和承包人对现场的视察和考查的基础上。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2.标书的完备性标书的完备性12.1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是满意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书应包括了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有关货物

146、、材料、设备、服务的提供及暂定金额下的意外费)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修复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材料和全部有关事宜。不利的实际障碍和条款12.2但是,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果遇到现场的气候条款以外的实际障碍或不利条款,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款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在收到该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工程师决定:(a)根据44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b)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引起的费用,这笔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工程师应考虑所有由工

147、程师发给承包人的有关指令及在无工程师具体指令时,承包人采取的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适当合理的措施。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3.按合同规定施工工程应符合合同规定13.1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缺陷,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就涉及或有关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所做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人应只接受工程师的指令,或按本文第2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4.进度计划提交进度计划14.1在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规定的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时间内,承包人应按工程师提出的合理的形式及细节间工程

148、师提交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以取得其同意。无论何时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以书面提交一份有关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所建议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法的总说明,以供参阅。进度计划的修订14.2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14.1款规定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进度计划。提交现金流量估算14.3在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作为详细的季度现金流量估算以供察考,此现金流量估算为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所有支付金额。而且,如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每季度调整一次。承包人的职责不

149、予解除14.4提交给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进度计划或总说明或现金流量估算,并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责任。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5.承包人的自监承包人的管理与监督15.1在工程施工期间及其后的一段必要时间内,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使承包人妥善地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管理与监督。承包人或由其授权的、经工程师批准并且工程师可以随时撤换的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管理与监督。上述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或根据第2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如果工程师撤回对承包人代表的批准,承包人应按下文所述考虑撤换代表的要求,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

150、现场,且不得在现场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其他工程师批准的代表。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6.承包人的雇员承包人的雇员16.1承包人应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间现场提供:(a)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助理,及能对工程施工予以正确管理与监督的领班与工长;(b)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按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及普通工。工程师反对的权力16.2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在履行其职权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或工程师认为其留在现场是不适宜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现场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予以替换。第

151、一部分 通用条件 17.放 样放样17.1承包人应负责:(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精确放样;(b)按上所述,正确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c)为完成上述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劳力。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误差,承包人在工程师要求下,应自费纠正此误差,直至使工程师满意为止;如果这种误差是基于工程师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工程师应根据条款第52条规定确定增加的合同价格,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工程师对任何放样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对放样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

152、样中使用的水准基点、龙门板、测桩和工程放样所用的其他标志物。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8.钻孔和勘探性开挖钻孔和勘探用探坑18.1在工程施工期间,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用探坑,这一要求应作为根据第51条规定发出的指令,除非有关此工程的细目或暂定金额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9.现场环境环境的安全、保卫和保护19.1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的全过程中,承包人应:(a)全面负责有权在现场上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使现场(只要这些现场已由其管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尚未由业主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危及上述人员的安全。(b)为保护工程或为公众及其他人员的

153、安全和方便,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工程师或有关当局的要求,承包人应自费提供并修复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和守卫设施。(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以避免因施工而引起的污染、噪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的伤害或公害。业主的责任19.2如果业主根据第31条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现场完成工程的施工,对这些工程,业主应:(a)全权负责有权在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安全。(b)保持现场良好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如果根据第31条,业主在现场雇用了其他承包人,业主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0.工程照管对工程的照管20.1从开工日起直到

154、发给交接证书之日止,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业主接收全部工程后,则上述责任由业主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a)如果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的接收证书,承包人应从发出接收证书,即业主承担了对这些段落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时起,不再对这些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负责。(b)承包人应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材料、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第49条被完成为止。承担损失或损坏的责任20.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或材料或待安装的工程设备,除第20.4款所规定的风险外,不管由于任何原因发生了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这类损失或损

155、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规定,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还应对其根据第49条和第50条的规定,为履行其义务而进行的任何操作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由于业主风险导致的损失或损害20.3对于第20.4条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坏或其与其他风险一起发生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也应修复这些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应根据52条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的金额,同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如果混合风险发生引起了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应决定业主及承包人各自应承担风险的比例。业主风险20.4业主的风险包括:(a)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的行动;(b)叛乱、起义、军事政变、或内战;

156、(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e)暴乱、骚乱及秩序的混乱,除非这些情况是限于承包人的雇员及其分包人或由本工程的施工引起的。(f)由于业主利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段落或部分引起的损失或损坏,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的。(g)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及损坏,不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的或其负责设计的部分工程。(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合理预见并加以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影响。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1.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工程及承包人

157、设备的保险21.1在不限制第20条规定的承包人或业主义务和责任的条款下,承包人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进行保险;(b)对这种重置成本追加15%或按照本合同条款的第二部分规定的百分比的额外金额,以弥补由于补救损失或破坏而招致的任何额外和附加的费用。包括业务费和工程任何部分的拆迁费以及运走任何性质的废料的费用。(c)由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承包人的设备和其他物品,其保险金额应相当于能把这些设备等在现场上重置的费用。保险范围21.2第21.1款(a)和(b)段的保险应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保险,包括:(a)使业主及承包人自在现场开工日起到有关相应的工程、区

158、段或部分工程(视具体情况)签发接收证书为止的期限内,除第21.4款规定以外的各种原因引起的损失及损坏。(b)由承包人负责的:(i)由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缺陷责任期间内损失或损害;(ii)承包人在其根据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施工时引起的损失或损坏。对不能收回的金额的责任21.3任何未予保险及未能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应分别由业主或承包人根据第20条规定的责任承担。除外情况21.4第21.1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未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a)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b)叛乱、革命、起义、军事政变、内战;(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

159、,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2.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和赔偿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22.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免除业主对下列损失的赔偿;(a)人员致死或致伤;(b)由于施工及修复缺陷造成对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及有关索赔、诉讼程序、损害、指控费、其他开支等所有有关的除第22.2款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的所有费用。例外情况22.2第22.1款涉及的例外情况指:(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b)业主有权为工程施工或部分工程施工在其上、越过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过其工作的任何

160、土地;(c)对根据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不可避免地对财产造成的损坏;(d)由于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承包人雇用的)的行为或过失引起的人身的死、伤或对财产的损失、损坏,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或有些伤害和损害是由承包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引起的,但部分原因及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业主、其雇员、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应公平合理地确定其相应责任。业主的保障22.3业主应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担属于第22.2款规定情况下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3.第三方保险第三方保险(包括业主财产)23.1系包人应在

161、不限于第22条规定的承包人或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款下,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进行人身伤亡(第2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保险及财产(除工程外)损失或损害保险。这种伤亡、损失或损坏是除22.2款(a),(b)及(c)款规定外,在履行合同时造成的。最低保险金额23.2这一保险金最低限额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交叉责任23.3保险单应包括交叉责任条款,以便在分别保险时,适用于承包人和业主。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4.对工人的事故处理和事故保险对工人的事故或致伤24.1业主不负责对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及其他人员的伤害及对其的赔偿,除非伤害及赔偿是由业主及其代理人、雇员的行为及错误造成的。承包人应免除并

162、保证免除业主(除业主如前所述应负责的情况外)有关的伤害及损失的赔偿,及所有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与其他开支。工人的事故保险24.2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但是规定,就有关分包人雇用人员而言,如果分包人已经以业主规定的保险单的形式对上述雇员进行了保险,并满足了承包人保险义务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要求,要求分包人向业主提交有关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5.保险的完备性保险的证明及条款25.1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问业主提供根据合同要求的保险生效的证明,并在开工后84天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在问业主提交证明和保

163、险单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保险单应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双方同意的总的保险条款一致。承包人应按业主批准的保险条件在保险公司投保其负责的所有保险项目。充分的保险额25.2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通知承保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的充分保险额,并根据要求向业主提交生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对承包人未保险的补救25.3如果承包人本投保或未使任何合同规定的保险生效或未按第25.1款规定的时间问业主提供保险单,业主在此种情况下,均可取得此种保险,且使其有效,并支付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保险金,并随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视同到期债务由承包人处扣回。与保险条款

164、一致25.4在承包人或业主未能遵循据合同生效的保险条款,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及索赔。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6.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规章26.1承包人应在包括通知、支付各方面,遵守:(a)所有与该工程施工、竣工/修复缺陷有关的国家或省颁布的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地方及其他合法机构的规章或地方法规。(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系包人应使业主免于受到有关违反这些规定的所有处罚及承担有关这方面的责任。但是,业主应负责取得工程进展所必须的计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并根据第22.3款规定,给承包人补偿。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65、27.化 石化石27.1所有在现场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和物品,就业主和承包人而言,应被视为业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员移动、损害任何这类物品,并在发现后和在移动之前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按工程师的指令处理这些物品。如果由于处理此类事宜使承包人延误了工期或(并)支付了费用,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a)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长工期;(b)应加入到合同价中的一笔款额。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8.专 利专利权28.1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上使用

166、的或有关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承包人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及其他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并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损坏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但由于执行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而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矿区使用费28.2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砾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发生的一切吨位费和其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费(如有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9.干 扰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29.1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a)公众的便利;(b

167、)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业主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人、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的干扰。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业主免于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失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0.材料与设备的运输避免对道路的损坏30.1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手段,防止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运输损坏或损伤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道路或桥梁,尤其应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散载运重量,从而使因运输机械设备、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避免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尽量减少,不致对这类公路和桥梁造成任何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承包人设备

168、或临时工程的运输30.2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在运输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时,承包人应对其通往现场的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更换及改善其道路承担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承包人应免除业主对由于这种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梁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问业主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人应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支付所有因此类损坏引起索赔的费用。材料或设备的运输30.3尽管有第30.1款规定,如果在运输材料和设备时,对通往现场的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道路或桥梁受到破坏,在承包人得知这一破坏或接到被授权的官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如果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这些材料、设备的承运人对

169、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损坏赔偿,业主不负责支付所有有关的费用。在其他情况下业主通过谈判,解决争端,支付有关索赔的金额,并免除承包人对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文的责任。只要工程师认为索赔或部分索赔是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第30.1款规定履行其责任,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将决定一笔因失误引起的应支付的款额,业主将向承包人索回这一笔款额或从付给承包人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并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还规定,业主应通知承包人纠纷将在何时协商解决及将从承包人的哪一笔款项中扣回上述金额。在解决这一纠纷前,业主应与承包人协商。水运30.4在工程的性质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的情况下,本条

170、上述各项规定应解释为“道路”一词的含义,包括船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运输工具”一词的含义包括船舶,因而本条上述规定同样有效。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1.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务机会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务机会31.1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向以下人员提供其进行工作的一切合理机会:(a)业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b)业主雇用的工人;(c)在现场或现场附近进行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程,或进行业主可能签订的与该工程有关的或附属工程的其他合同项下,业主可能雇用的任何合法机构的工人。为其他承包人提供设备31.2据第31.1款,如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应:(a)为任何其他承包人、

171、或业主或任何上款所述的机构提供由承包人负责修复保养的任何道路;(b)允许上述人员使用现场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的设备;(c)为上述人员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工程师应据第52条决定增加一笔款额到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2.保持现场的整洁承包人保持现场的整洁32.1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并应将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的储存做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所有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3.竣工时的现场清理竣工时的现场清理33.1一旦接收证书发出,承包人应从证书涉及的现场上将所有有关承包人的设备、多余材料、

172、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现场保持清洁,使工程师满意。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承包人有权为完成其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现场。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4.雇用劳务工作人员和工人的雇用34.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自行安排无论是本国、本地的还是其他方面的劳力及人员的雇用,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5.劳务和承包人设备的报表劳务及承包人设备的报表35.1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送交详细的报表,其格式和时间间隔由工程师预先规定,报表中开列承包人在现场雇用的人员与各类工人人数,当工程师需要时,还应开列有关

173、承包人设备的资料报表。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6.材料、工程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及有关费用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36.1所有的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应:(a)按合同规定的相应品级并符合工程师的指令要求;(b)随时按工程师要求,在产地、制造或配制地点,或在现场或在其合同可能规定的其他地点或任何此类地点进行检验。承包人应提供检验、测量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辅助设备、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试样费用36.2如果合同中已明确地指明或规定试样应由承包人提供,系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全部试样。检验费用36.3

174、如果检验(或试验):(a)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b)在合同中已特别指明并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仅指通过一项荷载试验或一项可确定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工程的设计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检验)以便承包人在其标书中能标价或便于标价,系包人应承担这类试验的费用。未规定的检验费用36.4如果工程师要求的检验(或试验)(a)未在合同中规定及未明确指明;(b)(在如上款所述的情况下)未特别指明;(c)(尽管规定或指明)工程师要求不在现场、产地、制造或加工的材料设备的地点进行检验,这些检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不能使工程师满意地认为其符合合同的要求,则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其他情况下,应根据第36.5款

175、的规定办理。工程师对未规定的检验作出决定36.5在第36.4款涉及的应用此条的地方,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a)承包人有权根据44条规定得到的延期;(b)应增加的合同价。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7.检查和检验作业检查37.1工程师及其授权人,在适当的时间内,有权进出现场、车间以及为工程生产、装配及加工材料、设备的地点,承包人应为这种进出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取得进出上述场所的权利。检查和检验37.2在生产、配制或加工阶段,工程师有权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如果生产、配制或加工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人,承包人应为工程师在这

176、些车间、地点进行检查、检验获得许可。这些监督、试验不应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检查和检验的日期37.3承包人应同工程师商定安排按合同规定提供的材料、设备检查或检验的时间及地点,工程师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准备参加的检验及进行的检查。如果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代表,未按协议时间参加这一工作,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人可以进行这些检验,并认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验,承包人应立即向工程师提交应被证明的检验资料的复制件,如果工程师未参加检验,应认为该资料表明的结果是正确的。拒收37.4如果在据第37.3款规定,材料、设备未在协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或检验作好准备,或工程师据本条的检查或检验结

177、果,确定材料或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师可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明工程师的拒绝及其理由,承包人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工程师要求在相同的条款下重复检验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重复检验。重复这些检验的费用,应由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或由应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独立检查37.5工程师可以授权独立的检验人员进行材料和设备的检查与检验。任何这种授权,遵照第2.4款规定应是有合同效力的,这种独立的检验人员应视为工程师的助理工程师,应在不少于14天内将此任命通知承

178、包人。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8.覆盖的工程检查覆盖的工程检查38.1没有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而不外露,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计量,以及在任何部分工程施工前检查其基础。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计量或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除非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剥露和开孔38.2当工程师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予以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时,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应对其重新覆盖和整理。如果该部分或几部分已经按照第38.1款规定

179、予以覆盖或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承包人为挖开、开孔及打通、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并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除此之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9.承包人的违约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除和运走39.1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指令:(a)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运走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b)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c)对尽管先前已进行过检验或中间支付,但工程师认为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由承包人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设计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180、工程拆除并重新施工。承包人履约时违约39.2如果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指令未规定时间时),承包人一方执行上述指令而违约,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均应由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并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或由业主从应付给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0.工程的暂时停工工程的暂时停工40.1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应于所指示的时间内,以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方式暂停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并保证其安

181、全。除了下述情况的暂时停工外,其他情况应按第40.2款办理:(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b)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导致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必要的停工;(c)由于现场气候情况导致的必要停工;(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必要停工(不包括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过失或本文第20.4款规定的任何意外风险引起的暂时停工)。暂时停工后工程师的决定40.2根据第40.1款,应用本条时,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决定(a)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b)由于此类暂时停工导致的应加入到合同价中的费用。上述决定应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暂时停工超过84天40.3如果工程或

182、其任何一部分的进展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令而暂时停工,并且自停工之日起八十四(84)天的时间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许可,则除非该项停工属于本文第40.1款的(a),(b),(c)或(d)四种情况,否则承包人可间工程师递送通知,要求从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的二十八(8)天内准许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继续进行施工。如果在该期限内未得此项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但并非必须如此)根据第51条规定,向工程师递送通知,将仅影响该工程局部的停工工程视为被取消部分不予施工,或者,当在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施工时,则可视为业主违约.,并据第69.1款终止合同,在这神情况发生时,应接第69.2款及第69.3款处理。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83、 41.开 工工程开工41.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从速开工,开工通知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开工之后,承包人应从速施工,不得延误。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2.延 误现场及出入通道的占用权42.1除非合同规定了:(a)可供承包人随时占用的本工程现场各部分用地的范围;(b)可供承包人使用上述各部分的先后顺序,业主应在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的顺序,让承包人占用;(c)一定大小的所需现场;(d)根据合同应由业主提供所需的出人现场的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第14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或按承包人在给工程师和抄报业主的通知书中

184、提出的合理建议,进行施工。业主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人进一步占用现场,以便使承包人能按进度计划或视具体情况按其合理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未给现场占用权42.2如果由于业主未按第42.2款规定让承包人占用现场,使承包人延误了工期或支付了费用,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a)承包人按44条规定有权得到的延期;(b)应增加合同价中的价值。上述决定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道路通行权和设施42.3承包人应承担进出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捐税,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3.竣工时间竣工时间43.1所有应按投标

185、书附录中规定时间完工的工程,或所要求完工的部分工程应按第48条规定,在从开工日起计算的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考虑第44条规定的延期在内的相应时间内完成。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4.竣工时间的延长竣工时间的延长44.1如果由于以下情况:(a)额外或附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b)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误;(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d)业主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e)其他不属于承包人违约、毁约或应由其负责的原因。上述特殊情况发生时,承包人有权延迟全部、或本工程任何区段的竣工期限,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可延长的时间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承包人递交通知及详细申述

186、44.2工程师不一定做出任何决定,除非承包人已经:(a)在上述情况首次发生后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b)花给工程师通知后28天或经工程师同意其他的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了有关承包人有权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上述意见进行审查。临时延期决定44.3如果由于一种事件有连续性影响,使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28天内,送交第44.2(b)中规定的详细申述,则在承包人每隔不多于28天送交工程师临时情况申述和在这些事件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送交工程师最终情况申述,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延期。在收到临时情况申述后,工程师应及时决定临时延期。在收到最终情况申述后,工程师应考虑所有情况决定总延期。在这两种情况

187、下工程师均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终审结果不应减少已由工程师决定的延期时间。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5.工作时限工作时间的限制45.1除合同中有相应的规定及下文规定的情况外,无工程师的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时间内进行施工,但不包括为抢救生命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而不可避免地、或绝对需要在上述时间内施工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向工程师提出建议。但本款规定并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6.施工进度施工进度46.1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预定的工程竣工期限竣工时,则工程

188、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应据此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对采取这些措施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为执行工程师按本条规定发出的指示,承包人有权要求工程师准许于夜间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内进行任何作业。如果承包人为完成本条规定的义务而来取的措施,涉及到业主附加的监理费用,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业主将向承包人索回这部分费用或由应付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7.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47.1如果承包人未按第48条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第43条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

189、何区段工程,则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金额,作为该项违约所致的违约罚金(这笔款额是由承包人为该项违约支付的唯一的一笔款额),而不作为罚款,其日期自相应竣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应的区段工程发给竣工证书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数计算,误期赔偿费不应超过投标书附录中载明的限额。在不排除其他偿付方法的条件下,业主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赔偿费,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义务和责任。赔偿费的减少47.2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完工之前,如果该工程或区段任何部分已经发出了接收证书,则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签发上述接收证书以后

190、出现的对剩余工程拖期的误期赔偿费的数额应相应减少,其减少比例为上述已签发证书的工程部分或区段的价值与整个工程的价值之比。本款只适用于误期赔偿费的比例,而不影响其限额。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8.工程接收工程接收证书48.1在整个工程已实质上竣工,并已合格地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人可就此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报业主,同时应附上一份在缺陷责任期间内以规定的速度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此项通知和保证应视为承包人要求工程师发给本工程接收证书的申请。工程师应于该通知收到之日起的21天内,或给承包人发出一份接收证书,其中写明工程师认为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实质上完工的日期,同时给业主一份副本;或者给

191、承包人书面指示,说明工程师认为在发给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所有工作。工程师还应将发出该书面指示之后及证书颁发之前可能出现的,影响该工程实质上完工的任何工程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完成上述的各项工作及修复好所指出的工程缺陷,并使工程师满意后有权在21天内得到工程接收证书。区段或部分的接收48.2同样,按第48.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人可提出要求,工程师应就下列工程发给接收证书:(a)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有单独完工工期的任何区段工程;(b)工程师表示满意并认为已经竣工,且被业主占有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合同另有规定除外;(c)竣工前已被业主选择占有或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对这

192、种先行占用合同中未作规定或作为临时措施尚未取得承包人同意)。部分工程实质上竣工48.3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区段已经实质上竣工并合格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则工程师可于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就该部分发给接收证书,而且一经发给这类证书后,承包人即应被视为已承担在缺陷责任期内以预定速度完成该部分永久性工程的任何未完工作。需要恢复原状的地表48.4在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发给的关于永久工程任何区段或部分的接收证书,不应认为是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的证明,除非接收证书对此有明确的说明。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9.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49.1在本合同条款中,“缺陷责任期”一词应指投标书附

193、录中指定的缺陷责任期,其时间自:(a)由工程师根据第48条规定发给了接收证书,工程竣工之日算起;(b)在工程师根据第48条规定发给不止一份接收证书的情况下,应从各证书的签发之日分别算起。与缺陷责任期相关的“工程”一词的含义应按此作相应理解。完成未完工程及修复缺陷49.2为了在缺陷责任期满时或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尽量短的期间内,将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条件(合理的磨损和消耗除外),并使工程师满意的状态移交给业主,承包人应该:(a)如在发给证书的竣工之日尚遗留有任何未完工作,尽快予以完成;(b)在缺陷责任期内或缺陷责任期终止后14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或其代表在缺陷责任期终止之前的检查结果发出的指示,

194、进行修补、重建,修复缺陷、变形及其他不合格之处。修复缺陷的费用49.3如果工程师认为所有按49.2(b)款规定的工作必须进行是由于:(a)所用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b)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设计上的错误;(c)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对承包人一方明确或隐含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上述工作应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如果工程师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属于任何其他原因,则其应据52条决定一笔金额增加到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49.4如果承包人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工程师的上述指令,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从事此项工作并付报酬。如果工程师认为该类工作根

195、据合同是理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的工作,则所有由此造成和伴随产生的费用,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均由业主间承包人索回,或由业主从其应付给承包人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0.承包人的调查承包人的调查50.1如果在缺陷责任期终止之前,工程出现了任何缺陷、裂缝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工程师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业主,在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其原因。如果这些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决定承包人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人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如果上述缺陷、收缩或不合格之处属于本合同项下承包

196、人责任,则上述一切有关的调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按第49条规定,自费修复这些缺陷、收缩或不合格之处。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1.变更、增加和取消变更51.1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理由,适宜做出变更时,他有权指令承包人执行,而承包人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程的数量;(b)取消任何这类工程(不包括取消拟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施工的工程);(c)改变任何这类工程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e)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种类附加工

197、作;(f)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安排。任何上述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变更的影响应按第52条规定估价。但是,如果变更指令是由于承包人过错、违约引起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则变更的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变更指令51.2无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上述变更。,但是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由于执行本条款规定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工程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规定者,则该项增加或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2.变更工程的估价估价的基本原则52.1所有有关第51条规定的变更及根据第52条(本条中称为“变更后工程”)规定对合同价的增加额的确定,如工程

198、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和价格予以估价。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适用于变更后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则合同中单价及价格只要合理,也可作为估价的基础,如果不适用,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价格。如果协商不成,工程师应决定一个其认为适合的单价或价格,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上述单价或价格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决定二个暂定单价或价格,以便使暂付帐款能够列入按第60条规定发出的支付证书内。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力52.2相对于整个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性质和总数量而言,如果任何变更的工程的性质和总量增加或减少的程度,使工程师认为: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程细目的单价和价格由于

199、上述变更,已变得不恰当或不适用时,则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与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和价格。在双方意见不能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由工程师根据情况定出他认为恰当的单价或价格,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单价或价格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可确定暂定单价或价格,以便作为暂付款列入按照第60条发出的支付证书内。但是,工程师按第51条规定指示的变更工程,只有在发出这种指示的14天之内、在变更工程开始之前(且包括工程取消情况):(a)由承包人将其要求追加付款或调整单价和价格的意向通知工程师;(b)由工程师把其改变单价或价格的意向通知承包人。这时工程师才应按第52.1款或本款对变更的工程进行估价

200、。超过百分之十五(15%)的变更52.3如果在签发整个工程接收证书时,发现由于:(a)所有按第52.1款和52.2款规定作价的全部变更工程;(b)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估算数量进行计量所做的全部调整费用,但不包括所有暂定金额,计日工作费用及按本文第70条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而并非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当加到或从合同价中减去的金额总和超过了有效合同价格(就本款而言,应指不包括暂定金额和计日工(如有的话)的合同价)的15时,那么,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在考虑据本款采取的任何步骤后,再将合同价减少或增加一笔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的调整金额,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工程师考虑承包人的现场管理费用及总管

201、理费开文后确定此数额。工程师应将据本款做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这一数额应仅依据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的那一部分数额。计日工52.4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或适宜时,可以指令按计日工完成任何变更工程。对这类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明细表中规定的项目及承包人在其投标书中对此所定的单价和价格支付承包人费用。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有关收据或其他凭证,证实已付出的款项,并在订购材料之前,向工程师呈交订货报价单,以供批准。对所有按计日工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程持续进行的过程中,每天向工程师呈交一式两份清单,其中确切开列受雇从事该项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及工时,以及一式两份的报表,其中写明

202、该项工作所用材料,所用承包人的机械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根据前文中提及的计日工明细表中规定的附加百分比数中包括的承包人的机械设备除外)。如果清单报表中内容正确或经同意后,工程师应在其上签字并将每份清单和报表各一份复制件退还给承包人。每个月末,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送交一份不包括上段内容的所用劳务、材料、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并标有价格的结帐清单,如承包人未能将此结帐单与报表开列齐全,准时提交,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任何款项,但是如工程师认为按上述规定,承包人的清单和结帐单的呈报由于任何原因而实际无法做到,则工程师仍然有权核准此等工作款项,该项款项或按计日工计算(工程师必须对该工程所雇的劳力、时间、所用的材料和承包人

203、的设备情况表示满意)或按工程师认为公平合理的该项工程的价值计算。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3.索赔及其程序索赔通知53.1尽管合同另有规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其他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时,应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28天内将要求索赔的意向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当时记录53.2一旦发生第53.1款所指的情况,系包人应保存该事件的当时记录,以便必要合理地证明其后来提出的索赔,在不必承认是否为业主责任的情况下,工程师在接到第53.1款中规定的通知后,应检查这些临时记录并指示承包人继续保留其他合理的、可能对索赔具有重要意义的记录。承包人应允许工程师查阅据本条规定承包人保持的所有有关资料,并根据工程

204、师的要求向其提供记录的复制件。索赔的证实53.3在发出据第53.1款规定的通知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i承包人应送交工程师一份说明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等详情的报告。在影响索赔的因素不断发生的情况下,上述报告被视为中期报告。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向工程师送交并给出索赔累积金额相进一步索赔依据的中期报告,并在这种影响因素全部结束后28.天内送交同样内容的最后索赔报告。承包人还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向业主提供所有按本条送交工程师的报告的复制件。不合规定的索赔53.4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规定的程序要求索赔,则承包人最多只能得到工程师或按第67.3款规定委任的仲裁人员,根据当时记录(无

205、论这些记录是否据第53.2和第53.3款规定曾提请工程师予以注意)核定的款额。索赔支付53.5在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认为根据承包人所提供的细节足以使工程师有可能确定出应付的金额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将工程师可能认为应支付给他的索赔金额纳人工程师按第60条签署的任何中期支付证书中。如承包人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承包人有权得到已满足工程师要求的耶部分细节所证实约有关部分的索赔付款。工程师应将按本款所作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抄报业主。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4.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本工程专用的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特科54.1由承包人提供的一切机械设备、临时工

206、程和材料,在运至现场后,即被视为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之间转移外,若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应将上述物品或其一部分运出现场。但此规定不包括运载任何人员、劳工,系包人设备、临时工程,设备及材料进出现场的车辆。业主对损坏不负责任54.2业主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上述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但第20条和65条提到的情况除外。海关结关手续54.3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业主应尽力协助办理好工程所需的有关系包人的机械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海关结关手续。承包人设备的再出口54.4当承包人将其为本工程施工进口的任何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按合同的规定移动、再次出口时,业主应在承

207、包人提出要求时,协助承包人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许可。租用承包人设备的条款54.5为确保在根据第63条规定合同终止时,能使任何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为工程的继续施工而使用,承包人不能再将其租赁的任何设备带入现场,除非有一个租用此类设备的协议仁应认为此协议不包括租购协议),该协议包括一项规定:如果业主在合同终止生效后7天之内提出书面要求,以及业主承诺从此日起承担上述所有设备的租金,设备所有者愿将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以与原来租给承包人时完全相同的条款租给业主使用。此外,业主还有权据63条的规定,为实施、完成及修复任何工程缺陷之目的,允许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使用这些设备。用于第63条的费用54.6如果业主按54

208、.5款规定与设备所有人签证租赁协议,则业主按这一协议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签订协议时交纳的印花税),应认为是根据63条完成工程,修复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费用。分包合同中使用的条款54.7当承包人将任何部分工程分包时;应在分包合同中(通过参照引用或其他方式)编入与本条中有关分包人将承包人机械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运人现场的各项规定。不隐含对材料等的批准54.8本条的执行不应视为隐含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物品已获得工程师的批准,也不应妨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拒绝采用任何这类材料。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5.工程量工程量55.1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过程

209、中应予完成的工程的实际的和准确的工程量。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6.工程的计量应计量的工程56.1除另有说明外,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的规定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定已完工程的价值.,并按第60条规定支付给承包人。当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他应通知承包人委派的代理人,此人应:(a)立即参加或派出合格的代表前往协助工程师从事上述计量工作;(b)提供工程师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承包人不参加,或由于疏忽遗忘而未派上述代理人前往,则由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为了对需要来用记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性工程进行计量,工程师应准备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而当承包人被书面要

210、求进行该项工作时,应于14天内和工程师一起审查有关记录和图纸,并应在双方取得同意后,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出席进行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与确认时,应认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在对上述记录和图纸进行审查以后,如果承包人对该图纸、记录不予同意,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则这些图纸与记录仍被认为是正确的,除非承包人在上述审查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记录和图纸中不正确的各个方面。在接到申辩后,工程师应复查这些记录和图纸,或予以确认,或予以修改。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7.计量方法计量方法57.1无论一般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总价支付

211、项的明细表57.2为提交根据第60.1款规定的报表,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包含在投标书中的每一总额支付项目的明细表,该明细表应以工程师的认可为准。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8.暂定金额“暂定金额”的定义58.1“暂定金额”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项款额,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义列出,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供应,或供不可预见费之用,这项金额可按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有权得到暂定金额仅是按本款规定由工程师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的费用额。工程师应将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暂定金额的使用58.2

212、对于每一笔暂定金额,工程师有权发出指令由下列入员把这种金额用于工程施工,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a)承包人,有权得到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的价值相等的金额。(b)由下文中定义的指定分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为此而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根据第59.4款确定并支付。凭证等的出示58.3除非工程是按投标书列出单价或价格作价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出示有关暂定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帐单收据。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9.指定分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定义59.1可能已由或将由业主或工程师所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的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所有专家

213、、供货商、商人以及其他人民,以及按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承包人将任何工程分包给他们的一切人员,在从事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人的分包人,并在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对指定的反对59.2业主或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人,或认为承包人应有任何义务去雇用他有理由反对其雇用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或去雇用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人:(a)有关分包合同涉及的工程、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方面,指定的分包人应对承包人承担应有的义务和责任,以使承包人可以免除他自己按照合同条款对业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在上述义务与责任方

214、面不受伤害,并使之免于承担任何由于分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恪守上述职责而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失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b)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指定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并保障承包人避免分包人或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的违章操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上述索赔要求。设计要求应明确规定59.3如果在要求提供的与任何暂定金额有关的服务中,包括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要装入永久工程的任何设备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予以规定,并应包括在任何指定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指定分包人,

215、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分包人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一切索赔、起诉、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59.4对一切由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额:(a)按工程师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已付给或应付给的实际价格;(b)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由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劳务费用(如果有)或由工程师按第52条确定并按本文第58.2款(a)款规定,指令支付的费用。(c)关于一切其他费用和利润,按已支付或应予支付的实际价格的百分率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对该暂定金额规定有比率时,即按承包人对该项目填写的比率计算

216、;或者当未作此项规定时,则按承包人在投标书附录中填写的比率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为此目的在某一专门支付项中做出规定时,也应在投标书附录中重复填写此比率。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证书59.5根据第60条规定颁发包括关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已做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任何费用的任何支付证书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合理证明,证明以前的证书中包括的关于该指定分包人的工作或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费用(扣除保留金)均已由承包人支付或偿清。倘若承包人未曾提供上述证明,除非承包人:(a)书面通知工程师他有合理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并使工程师满意;(b)向工程师递交合理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以

217、书面形式通知该指定分包人。否则,业主应有权根据工程师的证书直接向该指定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中已规定的而承包人未曾支付的一切款项,但扣除保留金,并以冲帐方式从业主应付给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的业主支付的上述:金额扣回。在工程师已经确认、业主已如上述直接付款的情况下,在发给承包人的任何进一步的证书时,工程师应从该证书的付款额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额,但不应拒发或拖延按合同条款规定应发的证书。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0.支付证书月报表60.1在每个月结束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月报表一式六份,每份报表都要由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经工程师按第15.1款批准)签字。月报表的格式随时由工程师规定,月报表应表明.

218、承包人认为自己直到月底已有权得到以下方面的金额:(a)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的价值;(b);工程量清单内任何其他细目,包括诸如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工等细目在内;(c)材料表中列出的材料发票面值的百分比.(均按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和承包人为装入永久工程而运到现场但尚未装入永久工程之内的设备发票面值的百分比;(d)根据第70条规定所作的调整值;(e)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可能有权得到的任何其他金额。月支付60.2工程师应该在收到上述结帐单的28天之内,向业主证明他认为已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但是应扣除:(a)首先是保留金。保留金的计算方法是:将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保留金的百分比乘以承包人根据第

219、60.1款的(a),(b),(c)和(e)规定应得的金额,直到保留的金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保留金限额为止;(b)其次是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的可能已经到期应付的金额(不是根据第47条规定的误期赔偿费)。但是,如果该金额经保留和扣除后少于投标书附录内列明的中期支付证书的最低额,则工程师可不根据本款核证任何支付。尽管有本条或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直到履约保证金(如果根据合同规定需要时)已经由承包人提供和经业主批准时,工程师才核证任何支付。保留金的支付60.3(a)在签发全部工程的接收证书时,保留金的了半由工程师核证并支付给承包人;或在签发永久工程某一区段或部分的接收证书时,工程师将把由他确定的同

220、永久工程该区段或部分的价值的相应比例金额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b)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另一半保留金将由工程师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但是,如果根据第48条的规定有不同的缺陷责任期适用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缺陷责任期满”一词在本款中应视为最晚的那一个缺陷责任期的期满。但是,如果在某一时间内,据第49条和第50条的规定仍有应由承包人实施的任何未完工程,工程师将有权扣留他认为与遗留工程相应的保留金,直到在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完成了遗留工程时方予以核证。证书的改正60.4工程师可以用签发任何中期支付证书的方式对他过去签发的任何证书作任何改正或修改。如果任何正在进行中的工程的完成情况不能使

221、工程师满意,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一次中期支付证书内扣除或折减该工程的价值。竣工结帐60.5在整个工程接收证书签发后84天之内,系包人应以工程师批准的格式间工程师提交一份竣工结帐单,并附有用详细资料说明的证实文件,表明:(a)根据合同规定,直到接收证书中写明之日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b)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c)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到期应付给他的各项金额的估算值。上述估算的各项金额应在竣工结帐单内分别填报。工程师应根据第60.2款规定核证支付。最后结帐60.6在根据第62.1款规定发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的56天之内,承包人应以工程师提交一份最后结帐单草案,并附有详细的证实文件,

222、供工程师考虑,表明:(a)根据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的价值;(b)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认为应该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如果工程师在56天之内不同意或者不予核证最后结帐单草案的任一部分,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可能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在草案中作出他们之间可能同意的修改,然后由承包人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已经同意的最后结帐单(就本合同条款而盲,称之为“最后结帐单”)。清帐书60.7在提交最后结帐单时,承包人应给业主一份书面清帐书,并给工程师一份复制件,确认最后结帐单的总金额相当于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但该清帐书仅在根据第60.8款规定发出的最后支付证书项下的应付款已

223、经支付,和第10.1.款内所指的履约保证金(如果有)已经还回到承包人之后才生效。最后支付证书60.8在最后结帐单和书面清帐书收到28天之后,工程师应该向业主发出一份最后支付证书,并给承包人一份复制件,说明:(a)工程师认为根据合同规定的最后应付的金额;(b)在工程师使业主对以前所付的全部款额和业主根据合同规定应得的全部款项(第47条除外)予以确认后,表明业主欠承包人的或承包人欠业主(视具体情况)的差额(如果有)。业主责任60.9业主对承包人由于执行合同或工程施工而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问题或事宜不承担责任,但如果承包人已经在他的最后结帐单中(在整个工程接收证书发出后产生的问题或事宜的责任除外)

224、和在第60.5款所指的竣工结帐单中已列入索赔要求,则不在此例。支付期60.10工程师根据本条或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发出的任何中期支付证书项下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业主应在该中期支付证书送交业主后28.天之内支付给承包人。如果是按第60.8款规定的最后支付证书项下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在该最后支付证书送交业主后56天之内由业主支付给承包人(还应服从第47条的规定)。如果业主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付款,业主应该以投标书附录内规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项的利息,付息时间从应付该款项之日算起。本款的规定不使承包人在第69条项下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1.工程的批准凭证缺陷责任证书是批准工

225、程的唯一文件61.1只有根据第62条提及的缺陷责任证书才被视为构成工程批准的文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2.缺陷责任证书缺陷责任证书62.1只有在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证书并送交给业主,并将一副本交承包人,申明承认承包人已尽其义务施工并竣工,且对缺陷的补救符合工程师要求之前,才能认为该项合同已经结束。缺陷责任证书应由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28天内发给;或如果适用于永久工程各区段或各部分的缺陷责任期限不同,则为最迟的缺陷责任期满或根据本合同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任何被指令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符合工程师要求,则可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但缺陷责任证书的颁发不应是将第60.3款规定的第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

226、包人的先决条件。未尽义务62.2尽管缺陷责任证书已经颁发,系包人和业主仍应对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前按合同规定的履行缺陷责任证书颁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就确定任何上述义务的性质和范围而言,本合同仍应视为对合同双方有效。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3.补救措施承包人的违约63.1如果从法律上认为承包人无力偿付他应付的债务,或陷入自动申请或强制破产、停业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改组而进行的自愿清理除外),或已无力偿还债务,或与其债权人做出安排或得到其债权人的同意转让合同,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的监督委员会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将其资产的任何重要部分任命接受人、管理人、委托人或清理人,或根据与债务的重新组织、安排或重

227、新调整有关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对承包人起诉,或已经通过了解散或清理的决议,或采取了措施在承包人资产的任何重要部分上强制实施抵押权益,或对承包人或其资产采取了行动,或发生了事件,这种行动或事件按任何可行的法律与上述行动或事件具有本质上相似的效力,或承包人已经违反第3.1款的规定,或其货物被扣押,或工程师问业主证明(给承包人一份复制件)他认为承包人有下述情况:(a)已放弃合同;(b)无正当的理由而:(i)未按41.1款规定开工;(ii)在接到第46.1款规定的通知后28天内未继续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施工。(c)在接到第37.4款规定的通知或39.1款规定的指令后28天内,未遵照执行;(d)尽管在此之

228、前有工程师的书面警告,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e)与第4.1款的规定相违背。则业主在通知承包人14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或不影响合同给予工程师和业主的权力的前提下,进驻现场和本工程,并终止雇用承包人,并自己或雇用他人完成工程施工;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可以利用一切认为合适的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完成本工程。合同终止日的估价63.2在业主进驻并终止合同之后,在实际上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工程师应单方面地或通过与各方协商或在协商后,或在他进行了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的调查或查询之后,应确定、决定并证明:(a)在进驻现场并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已由其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

229、合理地得到或理应得到任何款额(如有时);(b)已经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过的任何材料、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合同终止后的支付63.3如果业主按本款规定终止雇用承包人,则在缺陷责任期满以前,以及其后由工程师查清施工、完工与修复缺陷费用、误期赔偿费(如有时)以及业主名下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并开具证明以前,业主不应负责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赔偿费)。此后,承包人仅能有权得到可由工程师证明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并扣除上述款额之后的款额(如有时)。如果此项扣回款额超过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的款额,则根据要求,承包人应将此超出部分付给业主。此项款额可视为承包人欠业主的债务,

230、因而应予偿还。合同利益的转让63.4.除法律禁止外,如工程师按第63.1款提及的进驻和终止后的14天内指示,承包人应将其为履行本合同而已签署的提供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和/或实施任何工程的协议的利益,转让给业主。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4.紧急补救措施紧急修复工作64.1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缺陷责任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失误或其他事件,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工作是按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能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则业主可在工程师认为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由业主按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应属承包人负

231、责按合同自费进行者,则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由此产生或随之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并由业主从应付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但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情况后,工程师应在合理可行的条款下,尽快通知承包人。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5.特殊风险对特殊风险不承担责任65.1承包人对任何由第65.2款特殊风险引起约有关下列情况,均不负赔偿及其他责任:(a)除了对按第39条规定在特殊风险发生前被宣布为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对本工程的破坏或损害;(b)对业主或第三者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c)对人身的伤亡。特殊风险65.2特殊风险是指:(a)第20.4款(a

232、),(c),(d)和(e)所定义的风险;(b)在工程实施所在国范围内第20.4款(b)所定义的风险。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65.3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使本工程,或任何在现场或在现场附近,或在运往现场途中的材料或设备,或承包人的设备遭到破坏或损害时,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要求支付任何如上所述被破坏或受损害的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和任何材料、设备的款额。并且按工程师的可能要求或为完成该项工程确属必要时,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项:(a)对受破坏或受损害的工程进行修复的费用;(b)替换或修复上述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的费用。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决定合同价的增加额(考虑工程师确定的重置承包人设备的公平的市场价值),

233、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炮弹、导弹65.4无论何时何地由于任何地雷、炸弹、子弹、手榴弹或其他炮弹、导弹、弹药或战争用爆炸物发生爆炸或冲击造成的破坏、损害或人身伤亡,均应视为上述特殊风险的后果。由特殊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加65.5除根据合同任何其他条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他款项外,业主应偿还承包人由于上述特殊风险引起或导致或以任何方式与其有关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的任何费用,但不包括第39条规定的在特殊风险出现之前就已宣告不合格的工程的重建费用,但受本款下文中关于战争爆发条款中的各项规定的制约。承包人应在获悉任何此类费用后立即通知了程师。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决定应加人合同价中的承包人的费用”

234、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战争的爆发65.6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也不论其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对工程施工有实质上的影响,则除非按本款规定合同已被终止;否则承包人应继续尽最大努力完成工程施工。在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业主均有权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下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本条下和执行第67条规定的各方权利外,本合同应告终止,但不损害双方任何了方对在此以前发生的任何违约所应有的权利。合同终止时承包人设备的撤离;65.7如果根据65.6款规定终止合同,承包人应尽快从现场撤离一切承包人设备,并为其各分包人的撤离现场提供相同的方便。合同终止后的支付65.8如果合同按上述条款终止

235、。业主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单价和价格支付承包人在合同终止之月以前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包括帐上尚未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与项目,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a)有关任何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及的开办费细目的应付款项,只要这些细目中的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及任何上述细目中其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了的那一部分的相应比例的费用。(b)为本工程所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和货物的费用,如其已经交付承包人或承包人对之依法有责任收货时,而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后,该项材料、设备和货物即成为业主财产。(c)确保为完成整个工程所预期并已合理开支的任何费用的总额;但此费用开支还没有包括在本款提及的各项其他支付之内。(d)按第65.3

236、及第65.5款规定应支付的任何追加费用。(e)按第65.7款规定承包人机械设备撤离费用的合理比例部分,比例的大小要考虑到已完成工程的支付额或待支付额。以及如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将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内的主要设备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得多索费用。(f)承包人所雇用的所有从事本工程施工及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但是,业主除按本款规定支付任何上述应付费用外,也应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任何有关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和设备的预付款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偿还业主的任何其他款额。任何据本条支付的款额,应由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的协商后决定,并相

237、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6.解除履约时的支付解除履约时的支付66.1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以致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可能或按法律规定不能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或根据支配该合同的法律,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约时,则应由业主支付给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额,应与根据第65条的规定终止合同时间承包人应付的款额相同。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7.争端的解决工程师的决定67.1如果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了争端,这些争端无论是与合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或由其产生的,无论是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完成后,无论是在放弃合同.终止合同之前或之后,包括对工程师的意见、指令、决定、证书或

238、估价有争议的问题,首先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及抄送另上方。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作出的。在收到通知84天内,工程师应将其决定通知业主及承包人,其决定也应书明是据本款作出的。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承包人应在任何情况下以全力进行工程施工。在工程师的决定按下文规定通过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修改之前,承包人及业主应对工程师的决定付诸实施。如果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不满意;或工程师在收到通知后的84天内未能作出决定,业主或承包人在收到决定后的70天或在此之前或根据具体情况在上述84天到期后的第70天或在此之前,通知对方及抄送工程师供其参考,要求根据下述规定讨争端开始仲裁的意向,该通知将确立提

239、出仲裁该争端的一方按以下规定开始仲裁的权利。按第67.4款规定,无此通知,仲裁不能开始。如果工程师已将争端事项的决定向业主及承包人发出了通知,而在接到工程师就此事的通知后70天内,承包人和业主均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则所说的工程师的决定应是最终的、对业主及承包人双方均有约束力。友好解决67.2在按第67.1款规定发出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后,只有在双方就争端不能首先设法友好解决时,仲裁方能开始。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是否曾设法予以友蚌解决下仲裁可以在收到要求仲裁通知书的第56天或以后开始。仲裁67.3有关下述情况时任何争端:(a)如果工程师所做的任何决定按照第67.1款规定已不能成为最

240、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b)未能在第67.2款规定的期间内达成友好解决。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应根据“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由任命的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仲裁人做出最后仲裁:上述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仲裁人拥有全权查阅、审定和修改工程师所做的。与解决争端有关的任何裁定、意见、指令、决定、证实或估价。在本法律程序中,双方中任何一方,在一名或一名以上仲裁人面前提出的证据或论据均不应限于按照第67.1款的规定为取得工程师的上述裁定曾向工程师提供的证据或论据、工程师的前述任何裁定,均不应取消他被传为证人在一名或几名仲裁人面前就凡是与该争端有关的任荷问题作证的资格。仲裁可以在竣工之前或竣工之后进行:但业主、工程师和

241、承包人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未能执行工程师的决定67.4如果在第67.1款规定的期限内,业主或承包人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且与此有关的决定已作为最终决定并有约束力,则如果一方未按上述决定执行,另一方在不影响其任何权力的条款下,根据第67.3款的规定将未能遵守工程师决定的事项提交仲裁。在此情况下。第67.1款和第67.2款的各项规定应不适用于任何这样的提交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8.通 知致承包人的通知68.1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由业主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明、通知或指令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主要营业地点,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

242、其他地址。致业主及工程师的通知68.2所有根据合同条款送至业主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或派人送达到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为此而规定的各自地址。地址的变更68.3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通知另一方后,将其指定地址改为工程施工所在国家内的另一地址,并抄知工程师。工程师经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亦可如此更改其地址。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9.业主的违约业主的违约69.1凡业主发生下述情况时;即:(a)在业主有权根据合同扣除欠款的条件下,在根据第”6d.10款规定的支付期到期后的28.天之内,未能向承包人支付根据工程师签发的任何证书规定的应付款额;(b)业主干涉、阻挠或拒绝任何这类证书颁布

243、所需要的批准;(c)业主宣告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宣告停业清理时,因整顿或合并计划而进行的清理者除外;(d)通知承包人,由于未预见到的理由,和因经济混乱而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宣布终止其根据合同的受雇义务。通知业主并将一副本致工程师。合同的终止应在此通知发出14天后生效。承包人设备的撤离69.2承包人在第69.1款规定的通知后的14天期满后,将不受本文第54.1款规定的约束,以各种合理的运输手段尽快从现场撤离所有其带至现场的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合同终止时支付69.3如果发生上述合同终止,业主对承包人应承担支付的义务,与第6寸条规定终止时所应承担的付款义务相同。但除第65.8款中规定的

244、各项付款外,业主还应支付承包人由于该种终止造成或与该种终止有关或由其后果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金额。承包人暂停工程的权力69.4在不损害第”60.10款规定承包人有权获得利息的权力及根据69.1款终止合同权力的情况下,如果业主未能根据工程师的证书在第60.10款规定的期满后的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应得的款项(除去合同规定业主有权扣回款项的金额),则承包人在通知业主和工程师后28天内,可以暂停工程或降低施工速度。如果承包人根据此条,暂停工程或降低施工速度,延误了工期或发生了费用,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决定:(a)按第44条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b)应增加的合同价。上述决定应相应通知承包人

245、及抄报业主。工程的复工69.5如果在根据69.4款发过通知后,承包人已暂停了工程或降低了施工速度,而业主后来又支付了包括第60.10款规定的利息在内的应支付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终止合同的通知尚未发出,承包人根据第69.1款的权力应不再有效。承包人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0.费用与法规的变更费用的增加或减少70.1随着劳务和(或)材料或影响工程施工成本的任何其他事项的价格涨落而引起的款额增减,应该根据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规定加到合同价格上或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后继的法规70.2如果在本工程的投标书呈递截止日前的28天以后,在本工程施工或拟施工的所在国,国家或州的法令、法规,或

246、其他法律、其他任何条例,或任何当地或其他当局的地方法规发生变更,或任何上述州的法令、法规、命令、法律、条例或地方法规等的来用,致使承包人在施工中的费用发生了第70.1款规定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予以决定,合格价格应按此相应增加或减少,工程师应就此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1.货币限制货币限制71.1在呈递投标书截止日期前的28天后,如果工程进行施工或预定施工的所在国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格所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和(或)货币汇兑进行限制,则业主应对承包人因此产生的亏损或损失进行补偿,且不使承包人行使其在该类事件中所应行使的

247、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受到损害。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2.兑换率兑换率72.1若合同规定款额的全部或部分以一种或多种外币向承包人支付,则此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二种或多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兑换率的变化的影响。货币的比例72.2如业主已要求在投标书中以一种单一货币表示,但以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且承包人已表明了他要求得到用于支付的另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的比例或数额,则适用于计算按该比例或数额支付的广种或多种兑换率,应当是在本工程投标截止期以前28天的当天,由本工程施工所在国中央银行确定,的通行兑换率(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第二部分内另有规定),并应于投标之前,由业主通知承包人或在投标书中予

248、以规定。支付暂定金额的货币72.3如合同规定以一种以上的货币进行支付时,就用外国货币支付的暂定金额项目而言,当该金额全部或一部分按第58和59条规定使用时,以外国货币支付的比例或数额应按第72.1款和72.2款规定的原则予以确定。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菲迪克台同条款的修改下列修改构成合同通用条款的一部分自菲迪克合同1987年第四版问世以来,经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FIDIC)的同意,在编辑上已作了不少修改。以下为1988年和1992年重印时所作的修改。1.1在定义第1.1款(e)(i)(ii)之后增加(iii)“中期支付证书”(iv)“最后证书”,即:(iii)“中期支付证书”指除最后支付证

249、书之外的、由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iv)“最后支付证书”指工程师按60.8款签发的支付证书。8.1在第8.1款增加第二段: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或其他缺陷及时通知工程师,并给业主一份复制件。10.1将本款第三行改为:“保证金的形式应是本条款附录所附或是业主与承包人双方同意的其他形式。”12.2将第12.2款的标题“不利的实物障碍或自然条件”改为“不可预见的实物障碍或自然条件”。13.1将最后一句改为“承包人应仅从工程师(或其代表)处取得各项指令”。15.1删去第15.1款最后一句:“或按照第2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250、21.2在第21.1款的(a)段的句未,增加括号及括号内文字:“(在此上下文中“成本”一词均应包括利润)“。22.1将第22.1款改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下述原因产生的全部损失和索赔: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的修复工程任何缺陷的过程中发生或引起的:(a)任何人身死亡或致伤;(b)任何财产(不计本工程)的损失或损害。而且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但按第22.2款定义的免责条款除外。31.2将第31.2款(c)段改为:(c)为上述人员提供的不论什么性质的其他服务。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

251、给业主一份复制件。40.3从第40.3款第一句中删除“书面”两字。42.3将第42.3款的标题改为“道路用地和设施”。将该条款第二行的“道路通行权”改为“道路用地”。44.3将第44.3款的倒数第二句改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工程师都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作出自己的决定,并将此决定通知承包人,给业主一份复制件。”49.1从第49.1款的(a)段中删去“实质上”三个字。60.1第60.1款(e)段改为:“在本合同项下,或不在本合同项下,承包人可能有权得到的任何其他款项”。60.2将第60.2款的第一句改为:“工程师应该在收到上述的月结单的28天之内,向业主送交中期支付证书,说明他认为已到期应支付给

252、承包人的金额,但是应扣除:”60.4将第60.4款中“中期证书”、“证书”、“中间证书”均改为“中期支付证书”。60.5将第60.5款第一段中“一份”改为“六份”。60.6在第60.6款中第一段的“一份”改为“六份”,并将(b)段的“合同规定”改为“合同或另有规定”。在本款最后增加一段:如果根据工程师与承包人的讨论和他们之间可能商定的最后结帐单草案的修改,很明显存在争端,则工程师应对最后结帐单草案中不存在争端的部分(如果有),向业主发出中期支付证书。然后按照第67款解决争端。60.8将第60.8款的标题改为:“最后支付证书”;首段中“最后支付证书”他照此改正。将本款(a)段改为:(a)工程师认

253、为根据本合同或另有规定的最后应付的金额;60.10将第60.10款中“中期证书”改为“中期支付证书”;“最后证书”改为“最后支付证书”。66.1将原条款改为: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以致使双方任何一方或双方履行他或他们的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或不合法,或根据支配该合同的法律,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行时,则除了本条和第67条项下规定的双方权益之外,并且在不使任何一方因另一方先前的违约而应有的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双方的合同关系应被解除,应由业主支付给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额,应与根据第65条规定终止合同时间承包人应付的款额相同。67.2将本条款修改为:在要求就某一争端开始仲裁的

254、通知书已按第67.1款的规定发出的情况下,在仲裁开始之前双方应设法友好解决这种争端。但是,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可以在要求开始裁决争端的通知发出后的第56天当天或以后开始,尽管未曾没法进行过该争端的友好解决。69.1将第69.1款(d)段改为:通知承包人,由于未预见到的经济原因而不可能继续履行业主的合同义务。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组成。在这些条款中,尽管大量的条款是通用的,但有些条款必须考虑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所在地区的情况给予必要的变动。第一部分一一通用条件与第二部分一一专用条件一起构成了决定合同各方权利与义务的条件。鉴于上述原因,第二部分的标准格式

255、尚未制定出来。因而有必要为每一单项合同编一份条款以帮助编撰第二部分文件,其原则是通过给出可供在适合的情况下适用的、针对不同的条款进行自由的选择,以利于进行上述工作。FIDIC 施 工 合 同 条 件(1999年第一版)用于业主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制指南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投标函、合同协议书格式周可荣 刘雯 万彩芸 王健译说明:因时间较紧,本译稿未经仔细校对,仅供培训班使用。 请勿复印传播。请勿正式引用。引言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现于1999年出版下列四份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的第一版:l 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

256、tion)推荐用于由雇主设计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building or engineering works)。在这种合同形式下,承包商一般都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工程中的某些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也可能由承包商设计。l 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推荐用于电力和/或机械设备的提供,以及房屋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实施。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设备和/或其它工程(可能包括由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任何组合形式)。l EPC/交

257、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进行的工厂或其它类似设施的加工或能源设备的提供、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类型的开发项目的实施,这种合同条件所适用的项目(i)对最终价格和施工时间的确定性要求较高,(ii)承包商完全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雇主基本不参与工作。在交钥匙项目中,一般情况下由承包商实施所有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即在“交钥匙”时,提供一个配备完整、可以运行的设施。l 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推荐用于价值相对较低的建筑或工程。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条件的不

258、同,此格式也适用于价值较高的工程,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但对于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合同也同样适用。建议在国际范围内招标时使用上述格式作为合同基础。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当合同条件用于其国内合同时,可能需要对这些格式进行一些改动。FIDIC是按照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情况编写的。在编写本施工合同条件的过程中我们认识到,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但也有一些条款必须根据特定合同的具体情况予以变动。因此,我们将那些对大多数(并非全部)合同都适用的条款编入了通用条件中,以方

259、便使用者将其纳入合同文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共同构成了制约合同各方权力和义务的条件。对于每一份具体的合同,都必须编制专用条件,并且必须考虑到通用条件中提到的专用条件中的条款。本版的通用条件是基于下列情况编写的:(i) 期中支付和最终支付将按照测量的数值乘以工程量表中的费率和价格决定;(ii) 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些词语需要用进一步的数据来说明,那么(除非其描述性很强,因而必须在规范中详细说明外)要参照此数据的条款应编入投标文件附录中,数据由雇主事先写明或由投标者填入;(iii) 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条款涉及某一事件,而对此事件不同的合同可能适于采用不同的合同格式,则编写此条款的原则应为;(a) 要

260、使用户感到,简单地删去或不引用某些他们不希望采用的规定,比在通用条件中没有包括他们的要求而必须在专用条件中编写附加的条文更为方便;(b) 而在原则(a)不适用的情况下,条款中应包含适用于绝大多数合同的规定。例如,将第14.2款预付款编入通用条件是为了方便用户,而不是因为FIDIC在预付款方面有任何政策规定。如果没有说明预付款的数额从而将其舍弃,那么此款就不再适用(即使未被删除)。因此,要提醒用户注意的是,通用条件中的某些规定对很典型的合同也可能并不适用。本版的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提供了有关上述问题的进一步资料、其它编写方式的范例措辞以及帮助用户编写专用条件和其它招标文件的解释性说明及范例措辞。在

261、引用任何范例措辞前,必须核实它是否完全适用于具体情况;如果不是,则必须对其进行修改。修改范例措辞时,以及在做出其它修改或增加的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意确保不与通用条件产生歧义,或在专用条件的条款之间导致歧义。至关重要的一点是,所有这些改动的工作以及整个招标文件的编制,都应委托给有关方面(包括合同、技术和采购方面)的专家来完成。本版的结尾部分是投标函、投标文件附录(给出了一个要参照它的条款列表)、合同协议书的格式,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的替代形式。争端裁决协议提供了雇主、承包商和被任命的裁决委员(唯一的裁决委员或三人争端裁决委员会中的一名成员)之间的协议的条文;并且在通用条件的附录中纳入了有关条款(以引

262、用的形式)。FIDIC计划出版施工、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及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的应用指南。FIDIC出版的另一份名为“招标程序”的相关文件则提出了选择投标人以及获得投标和评标的系统方法。为了明确合同各项工作的顺序,可参照随后两页的图表和下列各款(图表中也列明了某些条款号)。图表是说明性质的,不得用其解释合同条件。1.1.3.1 及 13.7 基准日期1.1.3.2 及 8.1 开工日期1.1.6.6 及 4.2 履约保证1.1.4.7 及 14.3 期中支付证书1.1.3.3 及 8.2 竣工时间(包括按第8.4款延期的情况)1.1.3.4 及 9.1 竣工检验1.1.3.5 及 10.

263、1 接收证书1.1.3.7 及 11.1 缺陷通知期(包括按第11.3款延期的情况)1.1.3.8 及 11.9 履约证书1.1.4.4 及 14.13 最终支付证书目 录1 一般规定11.1 定义1.2 解释1.3 通讯联络1.4 法律和语言1.5 文件的优先次序1.6 合同协议书1.7 转让1.8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1.9 拖延的图纸或指示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1.12 保密事项1.13 遵守法律1.14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2 雇主62.1 进入现场的权利2.2 许可、执照和批准2.3 雇主的人员2.4 雇主的资金安排2.5 雇主的索赔3 工程师73.1

264、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3.2 工程师的授权3.3 工程师的指示3.4 工程师的撤换3.5 决定4 承包商9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4.2 履约保证4.3 承包商的代表4.4 分包商4.5 分包合同利益的转让4.6 合作4.7 放线4.8 安全措施4.9 质量保证4.10 现场数据4.11 接受的合同款额的完备性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4.14 避免干扰4.15 进场路线4.16 货物的运输4.17 承包商的设备4.18 环境保护4.19 电、水、气4.20 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4.21 进度报告4.22 现场保安4.23 承包商的现场工作4.24 化石5 指定

265、分包商155.1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5.2 对指定的反对5.3 对指定分包商的支付5.4 支付的证据6 职员和劳工166.1 职员和劳工的雇用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6.3 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员6.4 劳动法6.5 工作时间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6.7 健康和安全6.8 承包商的监督6.9 承包商的人员6.10 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6.11 妨碍治安的行为7 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177.1 实施方式7.2 样本7.3 检查7.4 检验7.5 拒收7.6 补救工作7.7 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拥有权7.8 矿区使用费8 开工、延误和暂停198.1 工程的开工8.2 竣工时间8.3 进度计

266、划8.4 竣工时间的延长8.5 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8.6 进展速度8.7 误期损害赔偿费8.8 工程暂停8.9 暂停引起的后果8.10 暂停时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8.11 持续的暂停8.12 复工9 竣工检验229.1 承包商的义务9.2 延误的检验9.3 重新检验9.4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10 雇主的接收2310.1 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10.2 对部分工程的接收10.3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10.4 地表需要恢复原状11 缺陷责任2411.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11.2 修补缺陷的费用11.3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11.4 未能补救缺陷11.5 清除有缺陷的部分工程11.6 进一步的检验11.

267、7 进入权11.8 承包商的检查11.9 履约证书11.10 未履行的义务11.11 现场的清理12 测量和估价2612.1 需测量的工程12.2 测量方法12.3 估价12.4 省略13 变更和调整2713.1 有权变更13.2 价值工程13.3 变更程序13.4 以适用的货币支付13.5 暂定金额13.6 计日工13.7 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13.8 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14 合同价格和支付30141 合同价格142 预付款143 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144 支付表145 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146 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147 支付148 延误的支付149 保留金的支付1410 竣工报表1

268、411 申请最终支付证书1412 结清单1413 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1414 雇主责任的终止1415 支付的货币15 雇主提出终止35151 通知改正152 雇主提出终止153 终止日期时的估价154 终止后的支付155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力16 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36161 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162 承包商提出终止163 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164 终止时的支付17 风险和责任37171 保障172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173 雇主的风险174 雇主的风险造成的后果17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176 责任限度18 保险39181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182 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183

269、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184 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19 不可抗力42191 不可抗力的定义192 不可抗力的通知193 减少延误的责任194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195 不可抗力对分包商的影响196 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197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20 索赔、争端和仲裁43201 承包商的索赔202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203 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204 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205 友好解决206 仲裁207 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208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期满附件 争端裁决协议书的通用条件48专用条件54附件 保证格式69投标函、合同协议书、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76通用条件1

270、 一般规定1.1 定义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1.1.1 合同1.1.1.1 “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1.1.1.2 “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指第1.6款【合同协议】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1.1.1.3 “中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指雇主对投标文件签署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

271、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就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就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1.1.1.4 “投标函(Letter of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包括已签字的对雇主的工程报价。1.1.1.5 “规范(Specification)”指合同中名称为规范的文件,及根据合同规定对规范的增加和修改。此文件具体描述了工程。1.1.1.6 “图纸(Drawings)”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图纸,及由雇主(或代表)根据合同颁发的对图纸的增加和修改。1.1.1.7 “资料表(Schedules)”指合同中名称为资料

272、表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提交。此文件可能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和/或单价表。1.1.1.8 “投标文件(Tender)”指投标函和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应随投标函提交的其它所有文件。1.1.1.9 “投标函附录(Appendix to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附录并已填写完毕的文件,附于投标函之后并构成投标函的一部分。1.1.1.10 “工程量表(Bill of Quantities)”和“计日工计划(Daywork Schedule)”指资料表中如此命名的文件(如有时)。1.1.2 当事各方和当事人1.1.2.1 “一方(Party)”指雇主或承包商(根据上下文而定)。1

273、.1.2.2 “雇主(Employer)”指在投标函附录中指定为雇主的当事人或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商(Contractor)”指在雇主收到的投标函中指明为承包商的当事人(一个或多个)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 “工程师(Engineer)”指雇主为合同之目的指定作为工程师工作并在投标函附录中指明的人员,或由雇主按照第3.4款【工程师的撤换】随时指定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1.1.2.5 “承包商的代表(Contractors Representative)”指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定的或由承包商按照第4.3款【承包商的代表】随时指定的代表承包商的人员。1.1.2.6 “雇

274、主的人员”指工程师,第3.2款【工程师的授权】中所指的工程师助理以及所有其他职员、劳工和工程师或雇主的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由雇主或工程师作为雇主的人员通知给承包商的人员。1.1.2.7 “承包商的人员”指承包商的代表和所有承包商在现场使用的人员,包括职员、劳工和承包商及各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及其他所有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1.1.2.8 “分包商”指合同中指明为分包商的所有人员,或为部分工程指定为分包商的人员;及所有上述人员的合法继承人。1.1.2.9 “争端裁决委员会”指合同中如此命名的一个或三个当事人,或按照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或按照第20.3款【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

275、会的委任】指定的其他人员(一个或多个)。1.1.2.10 “FIDIC”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1.1.3 日期、检验、期限和完成1.1.3.1 “基准日期”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28天的当日。1.1.3.2 “开工日期”指按照第8.1款【工程的开工】通知的日期。1.1.3.3 “竣工时间”指在投标函附录中说明的,按照第8.2款【竣工时间】的规定,由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的日期(包括按照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1.1.3.4 “竣工检验”指在雇主接收工程或某区段(视情况而定)前按照第9款【竣工检验】进行的检验,此检验可在合同中说明、或由双方协商决定

276、、或以变更的形式被指示进行。1.1.3.5 “接收证书”指按照第10条【雇主的接收】颁发的证书。1.1.3.6 “竣工后的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在雇主接收了工程或某区段(视情况而定)后,按照特殊应用条款的规定进行的检验(如有时)。1.1.3.7 “缺陷通知期”指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从工程或区段按照第10.1款【工程或区段的接收】被证明完工的日期算起,到按照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通知工程或该区段(视情况而定)中的缺陷的期限(包括按照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1.1.3.8 “履约证书”指按照第11.9款【履约证书】颁发的证书。1.1.3.9 “日”指一

277、个公历日,而“年”指365天。1.1.4 款项与支付1.1.4.1 “接受的合同款额”指雇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补工程所接受的金额。1.1.4.2 “合同价格”指第14.1款【合同价格】中定义的价格,包括根据合同所做的调整。1.1.4.3 “费用”指承包商在现场内或现场外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1.4.4 “最终支付证书”指按照第14.13款【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颁发的支付证书。1.1.4.5 “最终报表”指第14.11款【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中定义的报表。1.1.4.6 “外币”指可用来支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格的某种货币,但不指当地货

278、币。1.1.4.7 “期中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颁发的付款证书,但不包括最终支付证书。1.1.4.8 “当地币”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1.1.4.9 “支付证书”指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颁发的支付证书。1.1.4.10 “暂定金额”指合同中指明为暂定金额的一笔金额(如有时),用于按照第13.5款【暂定金额】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提供永久设备、材料和服务的一笔金额(如有时)。1.1.4.11 “保留金”指雇主按照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扣留并按第14.9款【保留金的支付】支付的累计的保留金。1.1.4.12 “报表”指承包商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申请支付

279、证书时作为申请一部分而提交的报表。1.1.5 工程和货物1.1.5.1 “承包商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车辆和其它设备。其中不包括临时工程、雇主的设备(如有时)、永久设备、材料和所有其它将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任何物品。1.1.5.2 “货物”指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永久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1.1.5.3 “材料”指将构成或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永久设备除外),包括由承包商按照合同仅负责供应的材料(如有时)。1.1.5.4 “永久工程”指将由承包商按照合同实施的永久工程。1.1.5.5 “永久设备”指将构成或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机械

280、、仪器和车辆。1.1.5.6 “区段”指投标函附录中指明为区段的部分工程(如有时)。1.1.5.7 “临时工程”指为了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上所需的各种类型的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1.1.5.8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1.1.6 其它定义1.1.6.1 “承包商的文件”指由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提交的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及其它软件、图纸、手册、模型、和其它技术性文件(如有时)。1.1.6.2 “工程所在国”指现场(或大部分现场)所在的国家,永久工程将在此实施。1.1.6.3 “雇主的设备”指规范中说明的,在实施工程的过程中,雇主提供给承包商使用的

281、机械、仪器和车辆(如有时);但不包括尚未被雇主接收的永久设备。1.1.6.4 “不可抗力”如第19条【不可抗力】中所定义。1.1.6.5 “法律”指所有国家(或州)的立法、法令、法规和其它法律、任何合法设立的政府机构的规章和章程。1.1.6.6 “履约保证”指第4.2款【履约保证】中的保证(可能有多份)。1.1.6.7 “现场”指永久工程将要实施且永久设备和材料将运达的地点,及其它合同中规定为现场一部分的地点。1.1.6.8 “不可预见”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那天还不能合理预见的。1.1.6.9 “变更”指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被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的任何变动。1.2 解

282、释在合同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否则:(a) 表示阳性、阴性或中性的词包括所有的性别;(b) 单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复数含义,复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单数含义;(c) 包括“同意”、“批准”或“协议”这些字眼的规定,要求将涉及的协议书面记录下来,且(d) “书面的”或“书面地”指手写、打字、印刷或运用电子技术制做,并形成了永久性的记录。解释本合同条件时,不应考虑旁注和其它标题。1.3 通讯联络在合同条件中,无论何处述及发出或颁发批准、证书、同意、决定、通知和要求,这些通讯联络均应:(a) 为书面的,且应派人面交并取得收据,或者邮寄,或由信使送达,或按投标函附录中所列通过经同意的电子传输系统传输;且(b)

283、递交、邮寄或传输到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收件人地址。但是:(i) 如果收件人发出了更改地址的通知,其后的信件应投送到相应的地址;且(ii) 如果收件人在要求批准或同意时没有另做说明,此批准或同意可送达发出要求的地址。批准、证书、同意及决定不得被无理扣压或拖延。向一方颁发证书时,颁发者应向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印件。当另一方或工程师向一方发出通知时,应向工程师或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印件(视情况而定)。1.4 法律和语言合同应受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国家(或其它管辖区域)的法律的制约。如果合同的任何部分使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从而构成了不同的版本,则以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主导语言编写的版本优先。往来信函应使用投标函附录

284、中规定的语言。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没有规定,则往来信函应使用编写合同(或大部分合同)的语言。1.5 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被视作互为说明的。为解释之目的,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a) 合同协议书(如有时),(b) 中标函,(c) 投标函,(d) 专用条件,(e) 本通用条件(f) 规范(g) 图纸,和(h) 资料表以及其它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如果在合同文件中发现任何含混或矛盾之处,工程师应颁发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指示。1.6 合同协议书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28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应以专用条件后所附的格式为基础。法律规定的与签订合同协议书有关的印花税

285、和其它类似费用(如有时)应由雇主承担。1.7 转让任一方都不得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或转让根据合同应得的利益或权益。但一方:(a) 经另一方的事先同意可以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决定权完全在于另一方,及(b) 可将其按照合同对任何到期或将到期的金额所享有的权利,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作为抵押转让出去。1.8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规范和图纸应由雇主保护和保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合同及每份后续图纸的两份复印件,承包商可自行复制或要求雇主为其提供更多的复印件,但费用自理。在移交给雇主之前,每份承包商的文件都应由承包商来保护和保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6份承包商的

286、所有文件的复印件。承包商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的复印件、规范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商的文件(如有时)、图纸和变更以及其它按照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雇主的人员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看和使用所有上述文件。如果一方在用于施工的文件中发现了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向另一方通知此类错误或缺陷。1.9 拖延的图纸或指示当因必要的图纸或指示不能在一合理的特定时间内颁发给承包商,从而可能引起工程延误或中断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包括所必需的图纸或指示的详细内容、应颁发的详细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因图纸或指示迟发可能造成的延误或中断的具体性质和程度。如果因工程师未能在一合理的、且已在(附有详细证据的)通知中说

287、明的时间内颁发承包商在通知中要求的图纸或指示,而导致承包商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进一步的通知,且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获得:(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对任何此类延误的一段延期,如果竣工被拖延或将被拖延;及(b) 对此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此支付应包括在合同价中。收到上述进一步的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对这些事项表示批准或作出决定。但是,如果工程师未能及时提供图纸或指示是由承包商的错误或延误(包括递交承包商的文件时的错误和延误)引起的,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上述延期、费用或利润。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在合同双方之间,承包商

288、应对承包商的文件和其它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应认为承包商通过签订合同给予了雇主复印、使用及传输(包括修改和使用对其的修改)承包商的文件的免费使用的许可证,此许可证是无限期的、可转让且非专用的。此许可证应:(a) 在工程各有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工作期(取较长者)内有效,(b) 使任何合法拥有工程有关部分的当事人为完成、操作、维护、改变、调整、修理和拆除工程之目的,复印、使用、传输承包商的文件,且(c) 在承包商的文件采用计算机程序和其它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其在置于现场及其它合同中许可的地点的计算机(包括由承包商提供的代用计算机)上使用。未经承包商同意

289、,雇主不得因本款规定外的任何目的为第三方复印、使用或传输承包商的文件及其它任何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在合同双方之间,雇主应对规范、图纸和其它由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承包商可为合同之目的,自费复印、使用、及传输上述文件。除非因履行合同而必需,否则不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为第三方复印、使用、或传输上述文件。1.12 保密事项为证实承包商是否遵守合同,他应按照工程师的合理要求透露其要求的保密事项和其它情况。1.13 遵守法律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履行合同时,承包商应遵守适用的法律的规定:(a) 雇主应已

290、经(或将要)获得永久工程的规划、分区和其它类似许可,及规范中说明已经(或将要)由雇主取得的其它许可;雇主应保障承包商不受其未得到上述许可的后果的侵害;且(b) 对于法律中要求的与实施、完成工程和修补缺陷有关的各项事宜,应由承包商发出通知、支付税款、关税和费用,并获得所有的许可、许可证和批准;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遭其未做到上述要求的后果的损失。1.14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如果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组成的联营体、联合集团或其它联合团体时:(a) 应认为上述当事人应向雇主对合同的履行负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b) 上述当事人应向雇主通知他们的负责人,此负责人有权管理承包商及其中每位成员;且(c)

291、 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2 雇主2.1 进入现场的权利 雇主应在投标函附录中注明的时间(或各时间段)内给予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所有部分的权利。此类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商独享。如果合同要求雇主赋予(承包商)对基础、结构、永久设备或通行手段的占用权,则雇主应在规范注明的时间内按照规范中规定的方式履行该职责。但是在收到履约保证之前,雇主可以不给予任何此类权利或占用。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未注明时间,则雇主应在一合理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此时间应能使承包商可以按照第8.3款【进度计划】提交的进度计划顺利开始施工。如果由于雇主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承包商

292、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致使承包商延误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a) 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对所有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以及(b) 获得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对此事作出商定或决定。然而,如果雇主的过失(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承包商的某些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包括承包商的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的延误,则承包商无权要求获得此类延长的工期、费用或利润。2.2 许可、执照和批准雇主应根据承包商的请求,为以下事宜向承包商

293、提供合理的协助(如果他的地位能够做到),以帮助承包商:(a)获得与合同有关的但不易取得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的副本,以及(b)申请法律所要求的许可、执照或批准,包括(i)依据第1.13款【遵守法律】要求承包商必须获得的,(ii)为了货物的运送,包括清关所需的,以及(iii)当承包商的设备运离现场而出口时所需的。2.3 雇主的人员雇主有责任保证现场的雇主的人员和雇主的其他承包商:(a)依照第4.6款【合作】为承包商的工作提供合作,以及(b)采取类似于承包商按照第4.8款【安全措施】(a)、(b)和(c)段和第4.18款【环境保护】的要求而应采取的措施。2.4 雇主的资金安排在接到承包商的请求后,雇主

294、应在28天内提供合理的证据,表明他已作出了资金安排,并将一直坚持实施这种安排,此安排能够使雇主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照当时的估算值)的款额。如果雇主欲对其资金安排做出任何实质性变更,雇主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提供详细资料。2.5 雇主的索赔如果雇主认为按照任何合同条件或其它与合同有关的条款规定他有权获得支付和(或)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则雇主或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说明细节。但对于按照第4.19款【电、水、气】、第4.20款【雇主的设备及免费提供的材料】的规定,承包商应支付的款额或其它因承包商要求某些服务而应支付的款额,则无须发出通知。当雇主意识到某事件或情况可能导

295、致索赔时应尽快地发出通知。涉及任何延期的通知应在相关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发出。在细节中应详细说明索赔条款或其它依据,包括雇主按照合同认为他自己有权获得的费用和(或)延期的证明,工程师应依据第3.5款【决定】作出商定或决定:(i) 雇主有权获得的由承包商支付的款额(如有时),以及/或 (ii) 依据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给予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如有时)。此笔款额应在合同价格及支付证书中扣除。雇主仅有权从支付证书中确定的款额中抵消或扣除,或依据本款向承包商另外提出索赔。3 工程师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雇主应任命工程师,该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工程师的人员包括有恰当资格的工程师以及

296、其他有能力履行上述职责的专业人员。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力。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其规定权力之前需获得雇主的批准,则此类要求应与合同专用条件中注明。雇主不能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限制,除非与承包商达成一致。然而,每当工程师行使某种需经雇主批准的权力时,则被认为他已从雇主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为合同之目的)。除非合同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a)当履行职责或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时,均认为工程师为雇主工作。(b)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何一方依照合同具有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以及(c)工程师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

297、、建议、请求、检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没有否定),不能解除承包商依照合同应具有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漏项、误差以及未能遵守合同的责任。3.2 工程师的授权工程师可以随时将他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助理,并可撤回此类委托或授权。这些助理包括现场工程师和(或)指定的对设备和(或)材料进行检查和(或)检验的独立检查人员。此类委托、授权或撤回应是书面的并且在合同双方接到副本之前不能生效。但是工程师不能授予其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决定任何事项的权力,除非合同双方另有协议。助理必须是合适的合格人员,有能力履行这些职责以及行使这种权力,并且能够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交流。被委托职

298、责或授予权力的每个助理只有权力在其被授权范围内对承包商发布指示。由助理按照授权作出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请求、检验或类似行为,应与工程师作出的具有同等的效力。但:(a)未对任何工作、永久设备及材料提出否定意见并不构成批准,也不影响工程师拒绝该工作、永久设备及材料的权利;(b)如果承包商对助理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情况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尽快对此类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3.3 工程师的指示工程师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在任何时候)向承包商发出指示以及为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所必需的附加的或修改的图纸。承包商只能从工程师以及按照本条款授权的助

299、理处接受指示。如果某一指示构成了变更,则适用于第13条【变更和调整】。承包商必须遵守工程师或授权助理对有关合同的某些问题所发出的指示。只要有可能,这些指示均应是书面的。如果工程师或授权助理:(a)发出一口头指示;(b)在发出指示后2个工作日内,从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他人)处接到指示的书面确认;以及(c)在接到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未颁发一书面拒绝和(或)指示作为回复,则此确认构成工程师或授权助理的书面指示(视情况而定)。3.4 工程师的撤换如果雇主准备撤换工程师,则必须在期望撤换日期42天以前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拟替换的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及相关经历。如果承包商对替换人选向雇主发出了拒绝通知,并附

300、具体的证明资料,则雇主不能撤换工程师。3.5 决定 每当合同条件要求工程师按照本款规定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工程师应将每一项协议或决定向每一方发出通知以及具体的证明资料。每一方均应遵守该协议或决定,除非和直到按照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规定作出了修改。4 承包商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以及工程师的指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提供所需的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永久设备、

301、合同中注明的承包商的文件、所有承包商的人员、货物、消耗品以及其他物品或服务。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除合同中规定的范围,承包商(i)应对所有承包商的文件、临时工程和按照合同规定对每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所做的设计负责;以及(ii)但对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在工程师的要求下,承包商应提交为实施工程拟采用的方法以及所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在事先未通知工程师的情况下,不得对此类安排和方法进行重大修改。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工程,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否则:(a)承包商应按照合同中说明的程序向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承包商的文件;(b)承包商的文件

302、必须符合规范和图纸,并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还应包括工程师要求的为统一各方设计而应加入图纸中的附加信息;(c)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责,并且该部分工程完工后应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以及(d)在开始竣工检验之前,承包商应按照规范规定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文件以及操作和维修手册,且应足够详细,以使雇主能够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和修理该部分工程。在将此类文件和手册提交工程师之前,依据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的规定,不得认为为接收之目的该部分工程业已完成。4.2 履约保证承包商应(自费)取得一份保证其恰当履约的履约保证,保证的金额和货币种类应与投标函附录

303、中的规定一致。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未说明金额,则本款不适用。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将此履约保证提交给雇主,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副本。该保证应在雇主批准的实体和国家(或其它管辖区)管辖范围内颁发,并采用专用条件附件中规定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在承包商完成工程和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前,承包商应保证履约保证将持续有效。如果该保证的条款明确说明了其期满日期,而且承包商在此期满日期前第28天还无权收回此履约保证,则承包商应相应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并修补了缺陷。雇主不能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但以下按照合同雇主有权获得款额的情况除外:(a)承包商未能按照上一段的说明,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

304、期,此时雇主可对履约保证的全部金额进行索赔,(b)按照承包商同意或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的决定,在此协议或决定后42天内承包商未能向雇主支付应付的款额,(c)在接到雇主要求修补缺陷的通知后42天内,承包商未能修补缺陷,或(d)按照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的规定雇主有权提出终止的情况,无论是否发出了终止通知。雇主应保障并使承包商免于因为雇主按照履约保证对无权索赔的情况提出索赔的后果而遭受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雇主应在接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4.3 承包商的代表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的代表,并授予他在按照合同代表承包商

305、工作时所必需的一切权力。除非合同中已注明承包商的代表的姓名,否则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准备任命的代表姓名及详细情况提交工程师,以取得同意。如果同意被扣压或随后撤销,或该指定人员无法担任承包商的代表,则承包商应同样地提交另一合适人选的姓名及详细情况以获批准。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对承包商的代表的任命或对其进行更换。承包商的代表应以其全部时间协助承包商履行合同。如果承包商的代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暂离现场,则在工程师的事先同意下可以任命一名合适的替代人员,随后通知工程师。承包商的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按照第3.3款【工程师的指示】的规定接受指示。承包商的代表可将其权力、职责与责任委托给任何胜

306、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在工程师收到由承包商的代表签发的说明人员姓名、注明这些权力、职责与责任已委托或撤销的通知之前,任何此类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效力。承包商的代表及其委托人应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交流。4.4 分包商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承包商应将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视为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并为之负全部责任。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a)承包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向合同中已注明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需征得同意;(b)其他拟雇用的分包商须得到工程师的事先同意;(c)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8天将每位分包商的工程预期开工日

307、期以及现场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以及(d)每份分包合同应包含一条规定,即雇主有权按照第4.5款【分包合同利益的转让】(如果可行)或出现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中规定的终止合同的情况时要求将此分包合同转让给雇主。4.5 分包合同利益的转让如果分包商的义务超过了缺陷通知期的期满之日,且工程师在此期满日前已指示承包商将此分包合同的利益转让给雇主,则承包商应按指示行事。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承包商在转让生效以后对分包商实施的工程对雇主不负责任。4.6 合作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或工程师的指示,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适当的机会:(a)雇主的人员;(b)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以及(c)任何合法公共

308、机构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被雇用于现场或于现场附近从事合同中未包括的任何工作。如果(并在一定程度上)此类指示使承包商增加了不可预见的费用,则构成了变更。为这些人员和其他承包商的服务包括使用承包商的设备,承包商负责的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安排。如果按照合同规定,要求雇主按照承包商的文件给予承包商对任何基础、结构、永久设备或通行手段的占用,承包商应在规范规定的时间内以其规定的方式向工程师提交此类文件。4.7 放线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照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承包商应对工程各部分的正确定位负责,并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或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雇主应对此类给定的或通

309、知的参照项目的任何差错负责,但承包商在使用这些参照项目前应付出合理的努力去证实其准确性。如果由于这些参照项目的差错而不可避免地对实施工程造成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而且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发现这种差错并避免此类延误和(或)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在接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作出商定或决定:(i)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该差错不能合理被发现;以及(ii)

310、上面(a)、(b)段中描述的与该程度相关事项。4.8 安全措施承包商应该:(a)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b)注意有权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c)付出合理的努力清理现场和工程不必要的障碍,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伤害;(d)提供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直至竣工和按照第10款【雇主的接收】进行移交,以及(e)提供因工程实施,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以及公众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需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4.9 质量保证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符合合同要求。该体系应符合合同中规定的细节。工程师有权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

311、开始之前均应将所有程序的细节和执行文件提交工程师,供其参考。任何具有技术特性的文件颁发给工程师时,必须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承包商对该文件的事先批准。遵守该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承包商依据合同具有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4.10 现场数据在基准日期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雇主掌握的一切现场地表以下及水文条件的有关数据,包括环境方面的数据,以供其参考。雇主同样应向承包商提供其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数据。承包商应负责对所有数据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只要可行(考虑到费用和时间),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可能对投标文件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故及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在同一程度上,承包商也被认为

312、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及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了检查与审核,并对所有相关事宜感到满意,包括(但不限定):(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b)水文及气候条件;(c)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工作和货物的范围和性质;(d)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程序和雇佣劳务的习惯作法;以及(e)承包商要求的通行道路、食宿、设施、人员、电力、交通、水及其他服务。4.11 接受的合同款额的完备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a)已完全理解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合宜性和充分性,以及(b)该接受的合同款额是基于第4.10款【现场数据】提供的数据、解释、必要资料、检查、审核及其他相关资料。除非合

313、同中另有规定,接受的合同款额应包括承包商在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定金额应承担的义务,如有时)以及为恰当地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本款中,“外界条件”是指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遇见的外界自然条件及人为的条件和其他外界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在他看来是无法预见的外界条件,则承包商应尽可能快地通知工程师。此通知应描述该外界条件以便工程师审查,并说明原因为什么承包商认为是不可预见的。承包商应继续实施工程,采用在此外界条件下合适的以及合理的措施,并且应该遵守工程师给予的任何指示。如果此指示构成了

314、变更,第13条【变更和调整】将适用。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了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发出了通知,且因此遭到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承包商应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在接到此通知并对此外界条件进行审查和(或)检查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作出商定或决定:(i)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该外界条件不可预见;以及(ii)上面(a)、(b)段中描述的与该程度相关的事项。然而,在依照子段(ii)最终商定或决定附加费用之前,

315、工程师还应审查是否在工程类似部分(如有时)上其他外界条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合理预见的外界条件更为有利。如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了此类更为有利的条件,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因此条件而应支付费用的扣除作出商定或决定,并且加入合同价格和支付证书中(作为扣除)。但由于工程类似部分遭受的所有外界条件而按(b)款所作的调整和所有这些扣除的净作用不应导致合同价格的净扣除。工程师可以考虑承包商对提交投标文件时合理预见的外界条件提交的任何证据,但不受这些证据的约束。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承包商应为包括进入现场在内的他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

316、应自担风险和费用获得为工程目的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4.14 避免干扰 承包商不应不必要地或不适当地干扰:(a)公众的方便;或(b)进入和使用以及占用所有道路和人行道,不论这些道路和人行道是公共的或是在雇主或其他人的占用之下。承包商应保障并使雇主免于因上述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带来的后果而遭受的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4.15 进场路线 承包商应被认为对他选用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和可用性感到满意。承包商应付出合理的努力保护这些道路或桥梁免于因为承包商的交通运输或承包商的人员而遭受损坏。这些努力包括适当地使用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路线。除合同中另有说明者外:(a)承包商应该(

317、就双方而言)负责他使用的进场路线的任何必要的维护;(b)承包商应提供所有沿进场路线必需的标志或方向指示,并应为使用此类进场路线、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c)雇主不对由于任何进场路线的采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d)雇主不保证任何特定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和可用性;以及(e)因承包商所需的使用的进场路线的不适宜性或不可用性而导致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4.16 货物的运输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a)承包商应在任何永久设备或其他主要货物运送现场日期前不少于21天,通知工程师;(b)承包商应对工程所需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载、运输、接收、卸货、保存和保护负责;以及(c)

318、承包商应保障并使雇主免于因为货物运输的损坏而遭受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并应协商及支付由于运输所导致的索赔。4.17 承包商的设备 承包商应对所有承包商的设备负责。所有承包商的设备一经运至现场,都应视为专门用于该工程的实施。没有工程师的同意,承包商不得将任何主要的承包商的设备移出现场。但负责将货物或承包商的人员运离现场的运输工具,不必经过同意。4.18 环境保护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因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承包商应保证承包商产生的散发物、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规范中规定的数值,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值。4

319、.19 电、水、气 除以下说明外,承包商应对其所需的所有电力、水及其他服务的供应负责。为工程之目的承包商有权享用现场供应的电、水、气及其他设施,其详细规定和价格在规范中给出。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为此类设施的使用以及所消耗的数量的测定提供任何必需的仪器。此类设施所消耗的数量和应支付的款额(在此价格上),应由工程师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作出商定或决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该项款额。4.20 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 雇主应按规范中说明的细节、安排和价格,在实施工程中向承包商提供雇主的设备(如有时)。除非规范中另有规定,否则:(a)雇主应对雇主的设备负责,但是,(b)当承包商的任何人员

320、在操作、驾驶、指导、占有或控制雇主的设备时,承包商应对每项雇主的设备负责。工程师应对使用雇主的设备的合适数量及应支付的款额(以上述指定价格)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作出商定或决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该项款额。雇主应按照规范中规定的细则,免费提供那些“免费提供的材料”(如有时)。雇主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这些材料。然后,承包商应对材料进行目测检查,并应将这些材料的任何短缺、缺陷或损坏通知工程师。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雇主应立即补齐任何短缺、修复任何缺陷或损坏。在目测检查后,此类免费提供的材料将归承包商照管、监护和控制。承包商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不应解除雇

321、主对此材料目测检查时不明显的短缺、缺陷或损坏所负有的责任。4.21 进度报告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承包商应编制月进度报告,并将6份副本提交给工程师。第一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紧随开工日期的第一个月历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应在该月最后一天之后的7天内提交月进度报告。报告应持续至承包商完成了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每份报告应包括:(a)设计(如有时)、承包商的文件、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和调试的每一阶段以及指定分包商(在第5款【指定分包商】中定义的)实施工程的这些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与详细说明;(b)表明制造和现场进展状况的照片;(c)与每项

322、主要永久设备和材料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以下各项的实际或预期日期:(i)开始制造;(ii)承包商的检查;(iii)检验;以及(iv)运输和到达现场(d)在第6.10款【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中描述的详细情况;(e)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f)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颁发的通知清单;(g)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以及(h)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事件和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而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4.22 现场保安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

323、规定:(a)承包商应负责阻止未获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以及(b)授权人员仅限于承包商的人员和雇主的人员,以及雇主的其他承包商在现场的授权人员并由雇主或工程师通知了承包商的任何其他人员。4.23 承包商的现场工作承包商应将其工作限制在现场以及承包商可能得到并获得工程师同意作为工作区的任何附加区域。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他的人员与设备处在现场及此类附加区域之内,并避免他们进入邻地。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商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承包商的任何设备或剩余材料。承包商应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在颁发接收证书后,承包商应立即从该接收证书涉及的

324、那部分现场和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承包商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承包商应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状况。但是,承包商可以在现场保留在缺陷通知期间内为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所需的货物。4.24 化石在工程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其他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遗迹或物品应处于雇主的看管和权力之下。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商的人员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这些发现物。一旦发现此类物品,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可发出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承包商由于遵守该指示而引起延误和(/或)招致了费用,则应进一步通知工程师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

325、的索赔】,要求:(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在接到此进一步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作出商定或决定。5 指定分包商5.1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 在合同中,“指定分包商”是指一个分包商:(a)合同中指明作为指定分包商的,或(b)工程师依据第13款【变更和调整】指示承包商将其作为一名分包商雇用的人员。5.2 对指定的反对承包商没有义务雇用一名他已通知工程师并提交具体证明资料说明其有理由反对的指定分包商。如果因为(但不限于)下述任何事宜而反对,则该反对应被认为是合理的,除

326、非雇主同意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下述事宜的后果:(a)有理由相信分包商没有足够的能力、资源或资金实力;(b)分包合同未规定指定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的任何疏忽或对货物的错误操作的责任;或(c)分包合同未规定指定分包商对所分包工程(包括设计,如有时),应该:(i)向承包商承担该项义务和责任以使承包商可以依照合同免除他的义务和责任,以及(ii)保障承包商免于按照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以及由于分包商未能履行这些义务或完成这些责任而导致的后果所具有的所有义务和责任。5.3 对指定分包商的支付 承包商应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工程师证实的依据分包合同应支付的款额。该项款额加上其他费用应按照第

327、13.5款【暂定金额】(b)段的规定加入合同价格,但第5.4款支付的证据中说明的情况除外。5.4 支付的证据在颁发一份包括支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款额的支付证书之前,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按以前的支付证书已向指定分包商支付了所有应支付的款额(适当地扣除保留金或其他)。除非承包商:(a)向工程师提交了合理的证据,或(b)(i)以书面材料使工程师同意他有权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以及(ii)向工程师提交了合理的证据表明他已将此权力通知了指定分包商,否则,雇主应(自行决定)直接向指定分包商支付部分或全部已被证实应支付给他的(适当地扣除保留金)并且承包商不能按照上述(a)、(b)段所述提供

328、证据的那一项款额。承包商应向雇主偿还这笔由雇主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款额。6 职员和劳工6.1 职员和劳工的雇用除非规范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的职员和劳工,并负责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其从事工作的地区同类工商业现行的标准和条件。如果没有现成的标准或条件可适用,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从事类似于此承包商工作的当地工商业雇主所付的一般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6.3 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员 承包商不应从雇主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或劳工。6.4 劳动法 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

329、于承包商的人员的相关的劳动法,包括有关此类人员的雇用、健康、安全、福利、入境和出境的法律,并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承包商应要求他的雇员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法律。6.5 工作时间 在当地公认的休息日,或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不得在现场进行任何工作,除非:(a)合同另有规定,(b)工程师同意,或(c)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该工作是无法避免的或必须进行的,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 除非规范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为其人员提供并维护所有必须的膳宿及福利设施。承包商还应为雇主的人员提供规范中规定的设施。承

330、包商不得允许任何承包商的人员在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6.7 健康和安全 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维护其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承包商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自始至终在现场以及承包商和雇主的人员住地确保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病房以及救护服务,并应作出适当安排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和卫生条件,并防止传染病的发生。承包商应在现场指派一名事故预防官员负责维持安全并防止事故发生。该人员应能胜任此责任,并有权发布指示及采取预防事故发生的保护措施。在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应提供该人员为执行职责和权力所必需的任何物品。一旦发生事故,承包商应及时向工程师通报事故详情。承包商应按

331、工程师的合理要求,保持有关人员的健康、安全和福利以及财产损坏的记录并写出报告。6.8 承包商的监督 只要工程师合理认为为履行承包商的义务必需时,承包商应在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以及此后为完成承包商义务必需的期间内,提供一切对计划、安排、指示、管理、检查和检验工程必要的监督。此类监督应由足够的人员执行,他们应能流利地使用日常交流语言(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指定的语言),并具有为圆满和安全地实施工程的作业所需的足够知识(包括所需的方法和技术,可能遇到的危险以及预防事故发生的方法)。6.9 承包商的人员 承包商的人员应是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技术和经验的合格人员。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撤换(或使

332、他人撤换)雇用于现场或工程中他认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商的代表(如果适用):(a)经常行为不轨或不认真;(b)履行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c)不遵守合同的规定;或(d)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如果适当的话,承包商应随后指定(或使他人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6.10 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记录详细说明现场各等级的承包商的人员及各类承包商的设备的数量。该记录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在每个日历月提交,直至承包商完成了在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竣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程。6.11 妨碍治安的行为 承包商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非法

333、的、制造事端以及妨碍治安的行为,并保持其人员安定,以及保证现场及邻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7 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7.1 实施方式 承包商应进行永久设备的制造、材料的制造和生产,并实施所有其他工程:(a)以合同中规定的方法(如有时),(b)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以恰当、熟练和谨慎的方式,(c)使用适当装备的设施以及安全材料,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7.2 样本 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以下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以在工程中或为工程使用该材料之前获得同意:(a)制造商的材料标准样本和合同中规定的样本均由承包商自费提供,以及(b)工程师指示作为变更增加的样本。每件样本都应标明其原产地以及在工程中的预期使用部

334、位。7.3 检查 雇主的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a)应完全能进入现场及进入获得自然材料的所有场所,以及(b)有权在生产、制造和施工期间(在现场或其他地方)对材料和工艺进行审核、检查、测量与检验,并对永久设备的制造进度和材料的生产及制造进度进行审查。承包商应向雇主的人员提供一切机会执行该任务,包括提供通道、设施、许可及安全装备。但此类活动并不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在覆盖、掩蔽或包装以备储运或运输之前,无论何时,当此类工作已准备就绪,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随即进行审核、检查、测量或检验,不得无故拖延,或立即通知承包商无需进行上述工作。如果承包商未发出此类通知而工程师要求时,他应打

335、开这部分工程并随后自费恢复原状,使之完好。7.4 检验 本款适用于所有合同中规定的检验,竣工后的检验(如有时)除外。承包商应提供所有为有效进行检验所需的装置、协助、文件和其他资料、电、燃料、消耗品、仪器、劳工、材料与适当的有经验的合格职员。承包商应与工程师商定对任何永久设备、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进行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工程师可以按照第13款【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变更规定检验的位置或细节,或指示承包商进行附加检验。如果此变更或附加检验证明被检验的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规定,则此变更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不论合同中是否有其他规定。工程师应提前至少24小时将其参加检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

336、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验,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商可着手进行检验,并且此检验应被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由于遵守工程师的指示或因雇主的延误而使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在接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作出商定或决定。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提交具有有效证明的检验报告。当规定的检验通过后,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检验证书批注认可或就此向

337、承包商颁发证书。若工程师未能参加检验,他应被视为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予以认可。7.5 拒收 如果从审核、检查、测量或检验的结果看,发现任何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是有缺陷的或不符合合同其他规定的,工程师可拒收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并通知承包商,同时说明理由。承包商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使被拒收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若工程师要求对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承包商应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这笔费用。7.6 补救工作 不论以前是否进行了任何检验或颁发了证书,工程师仍可以指示承包商:(a)将工

338、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进行替换;(b)把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工程移走并重建;以及(c)实施任何因保护工程安全而急需的工作,无论因为事故、不可预见事件或是其他事件。承包商应在指示规定的期限内(如有时)在一合理的时间或立即(如果依(c)段所述是急需的)执行该指示。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该指示,则雇主有权雇用其他人来实施工作,并予以支付。除非承包商有权获得此类工作的付款,否则他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因其未完成工作而导致的费用。7.7 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拥有权 在下述时间的较早者,符合工程所在国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每项永久设备和材料均应成为雇主的财产,无

339、任何留置权和其他限制:(a)当运至现场时;(b)当依据第8.10款【暂停时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承包商有权获得相当于永久设备和材料的价值的付款时。7.8 矿区使用费 除非规范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为下列各项支付所有矿区使用费、租金或其他费用:(a)从现场外获得的原材料;以及(b)对拆除及开挖的材料和其他剩余材料(无论是天然的或合成的),但不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现场内的弃土区。8 开工、延误和暂停8.1 工程的开工 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接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开始实施工程,随后应迅速且毫不拖延地进行施

340、工。8.2 竣工时间 承包商应在工程或区段(如有时)的竣工时间内完成整个工程以及每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包括:(a)通过竣工检验,以及(b)完成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工作,这些工作被认为是为了按照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的规定,进行移交之目的而完成工程和区段所必需的工作。8.3 进度计划在按照第8.1款【工程的开工】的规定接到通知后28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进度计划。当原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包商的义务不符时,承包商还应提交一份修改的进度计划。每份进度计划应包括:(a)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次序,包括设计(如有时),承包商的文件,采购,永久设备的制造,运达现场,施工,安装和检验的各个

341、阶段的预期时间,(b)每个指定分包商(在第5款【指定分包商】中定义的)的工程的各个阶段,(c)合同中规定的检查和检验的次序和时间,以及(d)一份证明文件,内容为:(i)对实施工程中承包商准备采用的方法和主要阶段的总体描述,以及(ii)各主要阶段现场所需的各等级的承包商的人员和各类承包商的设备的数量的合理估算的详细说明。除非工程师在接到进度计划后21天内通知承包商该计划不符合合同规定,否则承包商应按照此进度计划履行义务,但不应影响到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雇主的人员应有权在计划他们的活动时依据该进度计划。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具体说明可能发生将对工程造成不利影响、使合同价格增加或延误工程施工的事

342、件或情况。工程师可能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对将来事件或情况的预期影响的估计,和(或)按第13.3款【变更程序】提交一份建议书。如果在任何时候工程师通知承包商该进度计划(规定范围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与实际进度及承包商说明的计划不一致,承包商应按本款规定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修改的进度计划。8.4 竣工时间的延长 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致使承包商对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中的竣工在一定程度上遭到或将要遭到延误,承包商可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延长竣工时间:(a)一项变更(除非已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商定对竣工时间作出调整)或其他合同中包括的任何一项工程数量上的实质性变化;(b)导

343、致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某条款有权获得延长工期的延误原因;(c)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d)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人员或货物的可获得的不可预见的短缺;或(e)由雇主,雇主人员或现场中雇主的其他承包商直接造成的或认为属于其责任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如果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获得竣工时间的延长,承包商应按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当依据第20.1款确定每一延长时间时,工程师应复查以前的决定并可增加(但不应减少)整个延期时间。8.5 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如果下列条件成立,即:(a)承包商已努力遵守了工程所在国有关合法公共当局制定的程序;(b)这些公共当局延误或干扰了承包

344、商的工作;以及(c)此延误或干扰是无法预见的,则此类延误或干扰应被视为是属于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b)段中规定的一种延误原因。8.6 进展速度 如果任何时候:(a)实际进度过于缓慢以致无法按竣工时间完工,和(/或)(b)进度已经(或将要)落后于第8.3款【进度计划】中规定的现行进度计划,除了由于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中所列原因导致的落后,工程师可以指示承包商按照第8.3款【进度计划】的规定提交一份修改的进度计划以及证明文件,详细说明承包商为加快施工并在竣工时间内完工拟采取的修正方法。除非工程师另有通知,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采取这些修正方法,这些方法可能需要增加工作时间和(/

345、或)增加承包商人员和(/或)货物。如果这些修正方法导致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除第8.7款中所述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如有时)外,承包商还应按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该笔附加费用。8.7 误期损害赔偿费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时间】,承包商应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为此违约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这笔误期损害赔偿费是指投标函附录中注明的金额,即自相应的竣工时间起至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止的每日支付。但全部应付款额不应超过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误期损失的最高限额(如有时)。除工程竣工之前根据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发生终止事件的情况之外,此误期损害赔偿费是由于承包商违约所

346、应支付的唯一损失费。此损失费并不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义务或责任。8.8 工程暂停工程师可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期间,承包商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工程师还应通知停工原因。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已通知了原因并认为是因为承包商的责任所导致,则下列第8.9款、第8.10款和第8.11款不适用。8.9 暂停引起的后果 如果承包商在遵守工程师根据第8.8款【工程暂停】所发出的指示以及/或在复工时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

347、】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在接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作出商定或决定。如果以上后果是由承包商错误的设计、工艺或材料引起的,或由于承包商未能按第8.8款【工程暂停】的规定采取保护、保管及保障措施引起的,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为修复上述后果所需的延期和招致的费用。8.10 暂停时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承包商有权获得未被运至现场的永久设备以及/或材料的支付,付款应为该永久设备以及/或材料在停工开始日期时的价值,如果:(a)有关永久设备的工作或永久设备以及/或材料的运送被暂停超过28天,以及(b)承包

348、商根据工程师的指示已将这些永久设备和/或材料标记为雇主的财产。8.11 持续的暂停 如果第8.8款【工程暂停】所述的暂停已持续84天以上,承包商可要求工程师同意继续施工。若在接到上述请求后28天内工程师未给予许可,则承包商可以通知工程师将把暂停影响到的工程视为第13款【变更和调整】所述的删减。如果此类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可根据第16.2款【承包商提出终止】发出通知,提出终止合同。8.12 复工 在接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指示后,承包商应和工程师一起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以及永久设备和材料。承包商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永久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9 竣工检验9.1 承包商的义

349、务 承包商在根据第4.1款【承包商的一般义务】(d)段所述提交文件后,应根据本款和第7.4款【检验】进行竣工检验。承包商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在该日期后他将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除非另有商定,此类检验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于工程师指示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在考虑竣工检验结果时,工程师应考虑到因雇主对工程的任何使用而对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所产生的影响。一旦工程或某一区段通过了竣工检验,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有关此类检验结果并经证明的报告。9.2 延误的检验 如果雇主无故延误竣工检验时,则第7.4款【检验】(第五段)和(/或)第10.3款【对竣工检验的干扰】将适用。如果承包商无故延

350、误竣工检验,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收到该通知后21天内进行此类检验。承包商应在该期限内他可能确定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检验,并将此日期通知工程师。若承包商未能在21天的期限内进行竣工检验,雇主的人员可着手进行此类检验,其风险和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此类竣工检验应被视为是在承包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检验结果应被认为是准确的。9.3 重新检验 如果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检验,则第7.5款【拒收】将适用,且工程师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相同条款或条件,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任何相关工作的竣工检验。9.4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当整个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检验】所进行的重复竣工检验时,工程

351、师应有权:(a)指示按照第9.3款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b)如果由于该过失致使雇主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工程或区段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拒收整个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雇主应获得与第11.4款【未能修补缺陷】(c)段中的规定相同的补偿;或(c)颁发一份接收证书(如果雇主如此要求的话)。在(c)段所述的情况下,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继续工作,并且合同价格应按照可以适当弥补由于此类失误而给雇主造成的减少的价值数额予以扣除。除非合同中已规定了此类失误的有关扣除(或定义了计算方法),雇主可以要求此扣除(i)以双方商定的数额(仅限于用来弥补此类失误),并在颁发接收证书前获得支付,

352、或(ii)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决定】作出决定及支付。10 雇主的接收10.1 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 除第9.4款【未能通过竣工检验】所述情况外,当(i)工程根据合同已竣工,包括第8.2款【竣工时间】中所述事宜,但下面(a)段所述情况除外,且(ii)根据本款已颁发或认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时,雇主应接收工程。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完工并准备移交前14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如果工程分为区段,则承包商应同样为每一区段申请接收证书。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后28天内,应(a)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说明根据合同工程或区段完工的日期,但某些不会实质影响工程或区段按其预定目

353、的使用的扫尾工作以及缺陷除外(直到或当该工程已完成且已修补缺陷时),或(b)驳回申请,提出理由并说明为使接收证书得以颁发承包商尚需完成的工作。随后承包商应在根据本款再一次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此类工作。若在28天期限内工程师既未颁发接收证书也未驳回承包商的申请,而当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时,应视为在上述期限内的最后一天已经颁发了接收证书。10.2 对部分工程的接收 在雇主的决定下,工程师可以为部分永久工程颁发接收证书。雇主不得使用工程的任何部分(合同规定或双方协议的临时措施除外)除非且直至工程师已颁发了该部分的接收证书。但是,如果在接收证书颁发前雇主确实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

354、a)该被使用的部分自被使用之日,应视为已被雇主接收;(b)承包商应从使用之日起停止对该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责任应转给雇主;以及(c)当承包商要求时,工程师应为此部分颁发接收证书。工程师为此部分工程颁发接收证书后,应尽早给予承包商机会以使其采取可能必要的步骤完成任何尚未完成的竣工检验,承包商应在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尽快进行此类竣工检验。如果由于雇主接收和(或)使用该部分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及承包商同意的使用除外,)而使承包商招致了费用,承包商应(i)通知工程师并(ii)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获得有关费用以及合理利润的支付,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在接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

355、】,对此费用及利润做出商定或决定。若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而不是区段)颁发了接收证书,对于完成该工程的剩余部分的延误损失应减少。同样,包含该部分的区段(如有时)的剩余部分的延误损失也应减少。在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拖延期间,延误损失减少的比例应按已签发部分的价值相对于整个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的总价值的比例计算。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此比例作出商定或决定。本段规定仅适用于第8.7款【延误损失】规定的延误损失的日费率,但并不对其最大限额构成影响。10.3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如果由于雇主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检验已达14天以上,则应认为雇主已在本应完成竣工检验之日接收了工程或

356、区段(视情况而定)。工程师随后应相应地颁发一份接收证书,并且承包商应在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尽快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提前14天发出通知,要求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检验。若延误进行竣工检验致使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在接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作出商定或决定。10.4 地表需要恢复原状 除非接收证书中另有规定,区段或部分工程的证书并不认为

357、可以证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场地或其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11 缺陷责任11.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为在相关缺陷通知期期满前或之后尽快使工作和承包商的文件以及每一区段符合合同要求的条件(合理的磨损除外),承包商应:(a)在工程师指定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完成至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时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b)按照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他人)指示,在工程或区段的缺陷通知期期满之日或之前(视情况而定)实施补救缺陷或损害所必需的所有工作。若出现任何此类缺陷或发生损坏的情况,雇主(或雇主授权他人)应立即通知承包商。11.2 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所有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b)段中所述工作的必要

358、性是由下列原因引起的,则所有此类工作应由承包商自担风险和费用进行:(a)任何承包商负责的设计;(b)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c)承包商未履行其任何其他义务。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他人)应立即通知承包商,此时适用第13.3款【变更程序】。11.3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工程、区段或主要永久设备(视情况而定,并且在接收以后)由于缺陷或损害而不能按照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则雇主有权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要求延长工程或区段的缺陷通知期。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如果永久设备和(或)材料的运送以及(或)安装根

359、据第8.8款【工程暂停】或第16.1款【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发生了暂停,则本款所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不适用于永久设备和(或)材料的缺陷通知期期满2年后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损害的情况。11.4 未能补救缺陷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某一合理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或损害,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他人)可确定一日期,规定在该日或该日之前修补缺陷或损害,并且应向承包商发出一合理的通知。如果承包商到该日期尚未修补好缺陷或损害,并且依据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这些修补工作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雇主可(自行):(a)以合理的方式由自己或他人进行此项工作,并由承包商承担费用,但承包商对此项工作不负责任,并且承包商应依据第2.5

360、款【雇主的索赔】,向雇主支付其因修补缺陷或损害导致的合理费用;(b)要求工程师依据第3.5款【决定】,对合同价格的合理减少额作出商定或决定;或(c)在该缺陷或损害致使雇主基本上无法享用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时,对整个工程或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那部分主要工程终止合同。但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依据合同或其他规定,雇主还应有权收回为整个工程或该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以及融资费用、拆除工程、清理现场和将永久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11.5 清除有缺陷的部分工程 若此类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迅速修复时,在雇主的同意下,承包商可将任何有缺陷或损害的永久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理

361、。此类同意可要求承包商以该部分的重置费用增加履约保证的款额或提供其他适当的保证。11.6 进一步的检验 如果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补工作可能影响到工程运行时,工程师可要求重新进行合同中列明的任何检验。该要求应在修补缺陷或损害后28天内通知承包商。此类检验应按照以前的检验适用的条件进行,但是依据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此类检验的风险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承担修补工作的费用。11.7 进入权 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前,承包商应有为遵守本款合理所需的进入工程的权力,但不符合雇主限定的任何合理安全措施的情况除外。11.8 承包商的检查 如果工程师要求的话,承包商应在其指导下调查产生任何缺陷的原因。除非此

362、类缺陷已依据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由承包商支付费用进行了修补,否则调查费用及其合理的利润应由工程师依据第3.5款【决定】,作出商定或决定,并加入合同价格。11.9 履约证书 只有在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了履约证书,说明承包商已依据合同履行其义务的日期之后,承包商的义务的履行才被认为已完成。工程师应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期满后28天内颁发履约证书,或在承包商已提供了全部承包商的文件并完成和检验了所有工程,包括修补了所有缺陷的日期之后尽快颁发。还应向雇主提交一份履约证书的副本。只有履约证书才应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接受。11.10 未履行的义务 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后,每一方仍应负责完成届时尚未履行的

363、任何义务。就确定未履行的义务的性质和范围而言,合同应被认为仍然有效。11.11 现场的清理 在接到履约证书以后,承包商应从现场运走任何剩余的承包商的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或临时工程。若在雇主接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8天内上述物品还未被运走,则雇主可对此留下的任何物品予以出售或另作处理。雇主应有权获得为此类出售或处理及整理现场所发生的或有关的费用的支付。此类出售的所有余额应归还承包商。若出售所得少于雇主的费用支出,则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不足部分的款项。12 测量和估价12.1 需测量的工程 应对工程依据本款进行测量并确定其支付价值。当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测量时,他应合理地通知承包商的代表

364、,承包商的代表应:(a)立即参加或派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工程师进行测量;以及(b)提供工程师所要求的全部详细资料。如果承包商未能参加或派出一名代表,则由工程师(或工程师授权的他人)进行的测量应被视为准确地测量而接受。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在需用记录对任何永久工程进行计量时,工程师应对此做好准备。当承包商被要求时,他应参加审查并就此类记录与工程师达成一致,并在双方一致时,在上述文件上签名。如果承包商没有参加审查,则应认为此类记录是准确的并被接受。如果承包商在审查之后不同意上述记录,并且(或)不签字表示同意,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说明上述记录中被认为不准确的各个方面。在接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复查此类记

365、录,或予以确认或予以修改。如果承包商在被要求对记录进行审查后14天内未向工程师发出此类通知,则认为它们是准确的并被接受。12.2 测量方法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无论当地惯例如何:(a)测量应该是测量每部分永久工程的实际净值,以及(b)测量方法应符合工程量表或其他适用报表。12.3 估价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工程师应通过对每一项工作的估价,根据第3.5款【决定】,商定或决定合同价格。每项工作的估价是用依据上述第12.1款和第12.2款商定或决定的测量数据乘以此项工作的相应价格费率或价格得到的。对每一项工作,该项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应该是合同中对此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价格,或者如果没有该项,则为对其类似

366、工作所规定的费率或价格。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对这一项工作规定新的费率或价格将是合适的:(a)(i)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ii)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iii)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以及(iv)这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或(b)(i)此工作是根据第13款【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ii)合同中对此项工作未规定费率或价格;且(iii)由于该项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故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

367、每种新的费率或价格是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在考虑到上述(a)、(b)段所描述的适用的事件以后作出的合理调整。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则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是在考虑任何相关事件以后,从实施工作的合理费用加上合理利润中得到。在商定或决定了一合适的费率或价格之前,工程师还应为期中支付证书决定一临时费率或价格。12.4 省略 当对任何工作的省略构成部分(或全部)变更且对其价值未达成一致时,如果:(a)承包商将招致(或已经招致)一笔费用,这笔费用应被视为是如果工作未被省略时,在构成部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一笔金额中所包含的;(b)该工作的省略将导致(或已经导致)这笔金额不构成部分合同价格;并且(c)这笔费用并

368、不被认为包含在任何替代工作的估价之中,承包商应随即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在接到通知后,工程师应依据第3.5款【决定】,对此费用作出商定或决定,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13 变更和调整13.1 有权变更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承包商应执行每项变更并受每项变更的约束,除非承包商马上通知工程师(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并说明承包商无法得到变更所需的货物。在接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取消、确认或修改指示。每项变更可包括:(a)对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b)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上的变更;

369、(c)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或)尺寸上的改变;(d)省略任何工作,除非它已被他人完成;(e)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或(f)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承包商不应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更改或修改,除非且直到工程师发出指示或同意变更。13.2 价值工程 承包商可以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书面建议,如果该建议被采用,它(在承包商看来)将(i)加速完工,(ii)降低雇主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iii)对雇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或(iv)为雇主带来其他利益。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并将其包括在第13.3款

370、【变更程序】所列的条目中。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建议包括一项对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的改变,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a)承包商应设计该部分工程,(b)第4.1款【承包商的一般义务】(a)至(d)段将适用,以及(c)如果此改变造成该部分工程的合同的价值减少,工程师应依据第3.5款【决定】,商定或决定一笔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这笔费用应是以下金额的差额的一半(50):(i)由此改变造成的合同价值的减少,不包括依据第13.7款【法规变化作出的调整】和第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所作的调整;以及(ii)考虑到质量、预期寿命或运行效率的降低,对雇主而言,已变更工作价值上的减少(如有时)。但是,如果(

371、i)的金额少于(ii),则没有该笔费用。13.3 变更程序 如果工程师在发布任何变更指示之前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建议书,则承包商应尽快作出书面反应,要么说明理由为何不能遵守指示(如果未遵守时),要么提交:(a)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书以及该工作实施的进度计划,(b)承包商依据第8.3款对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作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议书,以及(c)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工程师在接到上述建议后(依据第13.2款【价值工程】或其它规定),应尽快予以答复,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并要求其记录费用,承包商应确认收到该指示。每一项

372、变更应依据第12款【测量与估价】进行估价,除非工程师依据本款另外作出指示或批准。13.4 以适用的货币支付 如果合同规定合同价格以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则在按上述规定已商定、批准或决定调整的同时,应规定以每种适用的货币支付的金额。在规定每种货币的金额时,应参照变更工作费用的实际或预期的货币比例以及为支付合同价格所规定的各种货币比例。13.5 暂定金额 每一笔暂定金额仅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并相应地调整合同价格。支付给承包商的此类总金额仅应包括工程师指示的且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款项。对于每一笔暂定金额,工程师可指示:(a)由承包商实施工作(包括提供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

373、并按照第13.3款【变更程序】进行估价,和(或)(b)由承包商从指定分包商(第5.1款【指定分包商】中所定义的)处或其他人处购买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并应加入合同价格:(i)承包商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实际款额,以及(ii)采用适用的报表中规定的相关百分比(如有时),以此实际款额的一个百分比来计算一笔金额包括上级管理费和利润。如果没有这一相关百分比,则可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百分比。当工程师要求时,承包商应出示报价单、发票、凭证以及帐单或收据,以示证明。13.6 计日工 对于数量少或偶然进行的零散工作,工程师可以指示规定在计日工的基础上实施任何变更。对于此类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报表中的规定

374、进行估价,并采用下述程序。如果合同中没有计日工报表,则本款不适用。在订购工程所需货物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报价。当申请支付时,承包商应提交此货物的发票、凭证以及帐单或收据。除了计日工报表中规定的不进行支付的任何项目以外,承包商应每日向工程师提交包括下列在实施前一日工作时使用的资源的详细情况在内的准确报表,一式两份:(a)承包商的人员的姓名、工种和工时,(b)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的种类、型号以及工时,以及(c)使用的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数量和型号。如内容正确或经同意时,工程师将在每种报表的一份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商。在将它们纳入依据第14.3款【申请期中支付证书】提交的报表中之前,承包商应向工程师

375、提交一份以上各资源的价格报表。13.7 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 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能够影响承包商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包括新法律的实施以及现有法律的废止或修改)或对此法律的司法的或官方政府的解释的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减,则合同价格应作出相应调整。如果承包商由于此类在基准日期后所作的法律或解释上的变更而遭受了延误(或将遭受延误)和/或承担(或将承担)额外费用,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在接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

376、.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作出商定或决定。13.8 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本款中,“数据调整表”是指投标函附录中包括的调整数据的一份完整的报表。如果没有此类数据调整表,则本款不适用。如果本条款适用,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应根据劳务、货物以及其它投入工程的费用的涨落进行调整,此调整根据所列公式确定款额的增减。如果本款或其他条款的规定不包括对费用的任何涨落进行充分补偿,接受的合同款额应被视为已包括了其他费用涨落的不可预见费的款额。对于其他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其价值依据合适的报表以及已证实的支付证书决定,所作的调整应按支付合同价格的每一种货币的公式加以确定。此调整不适用于基于费用或现行价格计算价值

377、的工作。公式常用的形式如下:Pn = a + bLn/Lo + cMn/Mo+dEn/Eo +其中:“Pn”是对第“n”期间内所完成工作以相应货币所估算的合同价值所采用的调整倍数,这个期间通常是一个月,除非投标函附录中另有规定;“a”是在相关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一个系数,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调整的部分;“b”、“c”、“d”相关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一个系数,代表与实施工程有关的每项费用因素的估算比例,此表中显示的费用因素可能是指资源,如劳务、设备和材料;“Ln”、 “En” 、 “Mn”是第n期间时使用的现行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以相关的支付货币表示,而且按照该期间(具体的支付证书的相关期限)最后一日之

378、前第49天当天对于相关表中的费用因素适用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确定;以及“Lo”、 “Eo”、 “Mo”、是基本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以相应的支付货币表示,按照在基准日期时相关表中的费用因素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确定。应使用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如果对其来源持怀疑态度,则由工程师确定该指数或价格。为此,为澄清其来源之目的应参照指定日期(如表中第4栏和第5栏分别所列)的指数值,尽管这些日期(以及这些指数值)可能与基本费用指数不符。当“货币指数”(表中规定的)不是相应的支付货币时,此指数应依照工程所在国的中央银行规定的在以上所要求的指数适用的日期,该相应货币的售出价转换成相应的支付货币。

379、在获得所有现行费用指数之前,工程师应确定一个期中支付证书的临时指数。当得到现行费用指数之后,相应地重新计算并作出调整。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则应利用下列指数或价格对价格作出调整(i)工程竣工时间期满前第49天当天适用的每项指数或价格,或(ii)现行指数或价格:取其中对雇主有利者。如果由于变更使得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每项费用系数的权重(系数)变得不合理、失衡或不适用时,则应对其进行调整。14 合同价格和支付141 合同价格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否则:(a) 合同价格应根据第12.3款【估价】来商定或决定,并应根据本合同对其进行调整;(b) 承包商应支付根据合同他应支付的所有税费、关

380、税和费用,而合同价格不应因此类费用进行调整(第13.17款【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的规定除外);(c) 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可能列出的任何工程量仅为估算的工程量,不得将其视为:(i) 要求承包商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正确的工程量,或者(ii)用于第12条【测量和估价】的目的实际或正确的工程量;且(d) 在开工日期开始后28天之内,承包商应该向工程师提交对资料表中每一项总价款项的价格分解建议表。在编写支付证书时,工程师可以将该价格分解表考虑在内,但不应受其制约。142 预付款当承包商根据本款提交了银行预付款保函时,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一笔预付款,作为对承包商动员工作的无息贷款。预付款总额,分期预付的次

381、数与时间(一次以上时),以及适用的货币与比例应符合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如果雇主没有收到该保函,或者投标函附录中没有规定预付款总额,则本款不再适用。在工程师收到报表(根据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并且雇主收到了由承包商提交的 (i)根据第4.2款【履约保证】规定的履约保证,以及(ii)一份金额和货币与预付款相同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后,工程师应为第一笔分期付款颁发一份期中支付证书。该保函应由雇主认可的机构和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签发,并且其格式应使用专用条件中所附的格式或业主认可的其他格式。在预付款完全偿还之前,承包商应保证该银行预付款保函一直有效,但该银行预付款保函的总额应随承包商在期

382、中支付证书中所偿还的数额逐步冲销而降低。如果该银行保函的条款中规定了截止日期,并且在此截止日期前28天预付款还未完全偿还,则承包商应该相应的延长银行保函的期限,直到预付款完全偿还。该预付款应在支付证书中按百分比扣减的方式偿还。除非在投标函附录中另外注明了其他百分比,否则:(a)此种扣减应开始于支付证书中所有被证明了的期中付款的总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扣减与偿还)超过接受的合同款额(减去暂定金额)的10时;且(b)按照预付款的货币的种类及其比例,分期从每份支付证书中的数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扣减与偿还)中扣除25,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如果在颁发工程的接收证书前或按第15条【雇主提出终止】

383、,第16条【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或第19条【不可抗力】(视情况而定)终止合同前,尚未偿清预付款,承包商应将届时未付债务的全部余额立即支付给雇主。143 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承包商应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在每个月末之后向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报表,详细说明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各证明文件,包括根据第4.21款【进度报告】,提交当月进度情况的详细报告。该报表应包括下列项目(如适用),这些项目应以应付合同价格的各种货币表示,并按下列顺序排列:(a)截至当月末已实施的工程及承包商的文件的估算合同价值(包括变更,但不包括以下(b)段至(g)段中所列项目);(b)根据第13.7款【法规变化引起的

384、调整】和第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由于立法和费用变化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c)作为保留金减扣的任何款额,保留金按投标函附录中标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上述款额的总额计算得出,减扣直至雇主保留的款额达到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如有时)为止;(d)根据第14.2款【预付款】,为预付款的支付和偿还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e)根据第14.5款【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为永久设备和材料应增加和减扣的款额;(f)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包括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的规定),应付的任何其他的增加和减扣的款额;(g)对所有以前的支付证书中证明的款额的扣除。144 支付表若合同包括支付

385、表,其中规定了合同价格的分期付款数额,除非在此支付表中另有规定,否则:(a)在此支付表中所报的分期支付额即为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a)段所述的合同价值;(b)第14.5款【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将不再适用;并且(c)如果分期支付额不是参照工程实施所达到的实际进度制定的,且如果实际进度落后于支付表中分期支付所依据的进度状况,则工程师可通过考虑所达到的实际进度落后于分期支付所依据的进度的情况,根据第3.5款【决定】来商定或决定修正分期支付额。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支付表,则每个季度承包商应就其到期应得的款额向雇主提交一份不具约束力的估价单。第一份估价单应在开工日期后42天之内提交,

386、修正的估价单应按季度提交,直到工程的接收证书已经颁发。145 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若本款适用,则根据第14.3款(e)段的规定,期中支付证书应包括,(i)已运至现场为永久工程配套的永久设备与材料的预支款额;以及(ii)当此类永久设备与材料的合同价值已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时的扣除款额(根据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a)段)。如果在投标函附录中没有下述(b)(i)段或(c)(i)段提到的列表,本款将不适用。如果工程师认为下列条件已经得到满足,他应该决定并证明每一项预支款额:(a)承包商已经:(i)完整保存了各种记录(包括有关永久设备和材料的订单、收据、费用及使用),且此类记录可供

387、随时检查;以及(ii)提交了购买永久设备和材料并将其运至现场的费用报表,同时提交了有关的证明文件;以及或者:(b)相关的永久设备和材料:(i)均属投标函附录中所列的在装运时应支付款额的项目;(ii)按照合同的要求已经运至工程所在国,并正在运往现场的途中;并且(iii)是清洁装船提单或其他装运证明中声明的。该提单或证明,与运输费和保险费的支付证明、其他可能合理要求的文件以及由雇主接受的银行按雇主接受的格式开具的无条件银行保函(保函开具的各笔用不同货币表示的金额应等同于根据本款规定应付的总额)应该已一同提交给了工程师。该保函的格式可以同第14.2款【预付款】中所提到的格式相类似,且其有效期应一直持

388、续到此类永久设备和材料已适当地存放在现场并得到防失、防损、防腐之保护为止;或者(c)相关的永久设备和材料:(i)均属投标函附录中所列在运至现场时应支付款额的项目;并且(ii)已经运至现场,适当地存放在现场,得到防失、防损、防腐之保护,并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工程师应该确定永久设备和材料(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支付证书中应增加或扣除的款额为该费用的80,此时他应将本款中所涉及到的文件以及永久设备和材料的合同价值考虑在内。对于每笔预支款额,其货币种类应为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a)段中涉及的合同价值最终支付时所应采用的货币种类。支付证书应该包括适当的扣除款额,该扣除款额应与相关的永久设备

389、和材料的预支款额相等,并采用相同的货币种类。146 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在雇主收到并批准了履约保证之后,工程师才能为任何付款开具支付证书。此后,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雇主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列出他认为应支付承包商的金额,并提交详细证明资料。但是,在颁发工程的接收证书之前,若被开具证书的净金额(在扣除保留金及其他应扣款额之后)少于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如有此规定时),则工程师没有义务为任何付款开具支付证书。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除以下情况外,期中支付证书不得由于任何原因而被扣发:(a)如果承包商所提供的物品或已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

390、,则可扣发修正或重置的费用,直至修正或重置工作完成;以及(或者)(b)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工作或履行义务,并且工程师已经通知承包商,则可扣留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直至该工作或义务被履行为止。工程师可在任何支付证书中对任何以前的证书给予恰当的改正或修正。支付证书不应被视为是工程师的接受、批准、同意或满意的意思表示。147 支付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a)首次分期预付款额,时间是在中标函颁发之日起42天内,或在根据第4.2款【履约保证】以及第14.2款【预付款】的规定,收到相关的文件之日起21天内,二者中取较晚者;(b)期中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时间是在工程师收到报表及证明文件之日起56天

391、内;以及(c)最终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时间是在雇主收到该支付证书之日起56天内。每种货币支付的款项应被转入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定的对该种货币的付款国的指定银行帐户。148 延误的支付如果承包商没有收到根据第14.7款【支付】应获得的任何款额,承包商应有权就未付款额按月所计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延误期应认为是从第14.7款【支付】规定的支付日期开始计算的,而不考虑(当(b)段的情况发生时)期中支付证书颁发的日期。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此融资费应以年利率为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加上三个百分点进行计算,并用这种货币进行支付。承包商有权得到此类付款而无需正式通知或证明,并且不损害他的任何其

392、他权利或补偿。149 保留金的支付当工程师已经颁发了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时,工程师应开具证书将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给承包商。如果颁发的接收证书只是限于一个区段或工程的一部分,则应就相应百分比的保留金开具证书并给予支付。这个百分数应该是将估算的区段或部分的合同价值除以最终合同价格的估算值计算得出的比例的40。在缺陷通知期期满时,工程师应立即开具证书将保留金尚未支付的部分支付给承包商。如果颁发的接收证书只限于一个区段,则在这个区段的缺陷通知期期满后,应立即就保留金的后一半的相应百分比开具证书并给予支付。这个百分数应该是将估算的区段或部分的合同价值除以最终合同价格的估算值计算得出的比例的40。但如果在此

393、时根据第11条【缺陷责任】,尚有任何工作仍需完成,工程师有权在此类工作完成之前扣发与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额的支付证书。在计算上述的各项百分比时,不考虑根据第13.7款【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和第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所进行的任何调整。1410 竣工报表在收到工程的接收证书后84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其批准的格式编制的竣工报表一式六份,并附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要求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a)到工程的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b)承包商认为应进一步支付给他的任何款项,以及(c)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将应支付给他的任何其他估算款额。估

394、算款额应在此竣工报表中单独列出。工程师应根据第14.6款【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开具支付证书。1411 申请最终支付证书在颁发履约证书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其批准的格式编制的最终报表草案一式六份,并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a)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以及(b)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应进一步支付给他的任何款项。如果工程师不同意或不能证实该最终报表草案中的某一部分,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的资料,并就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随后,承包商应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双方同意的最终报表。在本条件中,该双方同意的报表被称为“最终报表”。但是如果工程师和承

395、包商讨论并对最终报表草案进行了双方同意的修改后,仍明显存在争议,工程师应向雇主送交一份最终报表中双方协商一致的期中支付证书,同时将一副本送交承包商。此后,如果存在的争议最终根据第20.4款【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或第20.5款【友好解决】得到解决,承包商随后应根据争议解决的结果编制一份最终报表提交给雇主(同时将一副本送交工程师)。1412 结清单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商应提交一份书面结清单,确认最终报表的总额为根据或参照合同应支付给他的所有款项的全部和最终的结算额。该结清单可注明,只有在全部未支付的余额得到支付且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当日起,该结清单才能生效。1413 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根据

396、第14.11款【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和第14.12款【结清单】,在收到最终报表及书面结清单单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雇主发出一份最终支付证书,说明:(a)最终应支付的款额,以及(b)在对雇主以前支付过的款额与雇主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加以核算后,雇主还应支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还应支付给雇主(视情况而定)的余额(如有时)。如果承包商未根据第14.11款【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和第14.12款【结清单】,申请最终支付证书,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提出申请。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期限内提交此类申请,工程师应对其公正决定的应支付的此类款额颁发最终支付证书。1414 雇主责任的终止对于由合同或工程实施引起的(或与之相

397、关的)任何问题和事件,雇主不对承包商负有责任,除非承包商在下述文件中明确地包括了有关金额;(a)最终报表,以及(b)(工程的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问题或事件除外)第14.10款【竣工报表】提及的竣工报表。但是,本款将不限定由于雇主的损害赔偿义务引起的责任,或者雇主的欺诈、故意违约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雇主的责任。1415 支付的货币合同价格应以投标函附录中指定的一种或几种货币支付。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如果指定的货币不限于一种,则应按下述规定进行支付:(a)如果接受的合同款额仅以当地货币表示: (i)则支付当地货币与外币的比例或数额,以及计算该款额所用的固定汇率应按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执行,双方另

398、有协议的情况除外; (ii)根据第13.5款【暂定金额】和第13.7款【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应付款项和减扣款项应以适用的货币种类和比例进行支付和减扣;以及 (iii)根据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a)段至(d)段的要求的其他应付款项和减扣款项,应以上述(a)段(i)中规定的货币种类和比例进行支付和减扣;(b)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损害赔偿费应按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货币种类和比例进行支付;(c)承包商应该支付给雇主的其他款项应以雇主支付时使用的货币种类支付,或以双方协议使用的货币支付;(d)如果承包商以某种特殊货币向雇主支付时的金额,超过了雇主以同种货币向承包商支付时的金额,雇主可从以其他

399、货币进行支付的金额中弥补上述金额的余额;以及(e)如果在投标函附录中未注明汇率,所采用的汇率应为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规定的在基准日期通行的汇率。15 雇主提出终止151 通知改正如果承包商未能根据合同履行任何义务,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一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152 雇主提出终止雇主有权终止合同,如果承包商:(a)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保证】或根据第15.1款【通知改正】发出的通知,(b)放弃工程或证明他不愿继续按照合同履行义务,(c)无正当理由而未能:(i)按第8条【开工、延误和暂停】实施工程,或(ii)在接到通知后28天内,遵守根据第7.5款【拒收】或第7.6款【补救工作】颁

400、发的通知,(d)未按要求经过许可便擅自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或转让合同,(e)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派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承包商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的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或(f)给予或提出给予(直接或间接)任何人以任何贿赂、礼品、小费、佣金或其他有价值的物品,作为引诱或报酬;(i)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行动,或(ii)使该人员对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员表示赞同或不赞同,或者,如果任何承包商的人员、代理商或分包商如(

401、f)段所述的那样给予或提出给予(直接或间接)任何人以任何此类引诱或报酬。但是,给予承包商的人员的合法奖励和报酬应不会导致合同终止。如果发生上述事件或情况,则雇主可在向承包商发出通知14天后,终止本合同,并将承包商逐出现场。另外,如果发生(e)段或(f)段的情况,雇主可通知承包商立即终止合同。雇主选择终止合同不应影响他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享有的雇主的任何其他权利。承包商随后应离开现场,并将任何要求的货物,所有他自己编制的或他人为其编制的承包商的文件以及其他设计文件转交给工程师。此外,承包商还应尽其最大努力立即遵守下述通知中所包含的合理指示:(i)为任何分包合同的转让,以及(ii)为保护生命或财产或

402、工程的安全。在此类终止之后,雇主可以安排由任何其他实体完成工程,或安排由任何其他实体和自己一起完成工程。雇主和此类实体可使用任何货物、承包商编制的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的文件以及其他设计文件。雇主随后发出通知,说明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将在现场或现场附近退还给承包商。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及自担风险安排上述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撤离,不得拖延。此外,如果此时承包商还有应支付给雇主的款额未支付,为了获取这笔款额,雇主可以出售上述设备和临时工程。此类收益的所有余额应归还承包商。153 终止日期时的估价在根据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工程师应尽快根据第3.5款【决定】,商定或决定工程

403、、货物和承包商的文件的价值,以及就其根据合同实施的工作承包商应得到的所有款项。154 终止后的支付在根据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雇主可以:(a)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要求执行,(b)扣留向承包商支付的进一步款项,直至雇主确定了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工程缺陷的费用、误期损害赔偿费(如有时),以及雇主花费的所有其它费用,以及(或者)(c)在考虑根据第15.3款【终止日期时的估价】应支付承包商的任何金额后,自承包商处收回雇主由此招致的任何损失以及为完成工程所导致的超支费用。在收回此类损失和超支费用后,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任何结存金额。155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力在任何雇主

404、认为适宜时,雇主有权向承包商发出终止通知,终止合同。此类终止应在下述日期较晚者后28天生效:(i)收到该终止通知的日期,或(ii)雇主退还履约保证的日期。如果雇主为了自己实施工程或为了安排由其他承包商实施工程,则他将无权根据本款终止合同。在此类终止之后,承包商应按照第16.3款【通知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的要求执行,并应按照第19.6款【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从雇主处得到支付。16 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161 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如果工程师未能按照第14.6款【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开具支付证书,或者雇主未能按照第2.4款【雇主的资金安排】或第14.7款【支付】的规定执行,则承包商可在提前

405、21天以上通知雇主,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除非并且直到承包商收到了支付证书,合理的证明或支付(视情况而定并且遵守通知的指示)。此行为不应影响承包商根据第14.8款【延误的支付】得到融资费和根据第16.2款【承包商提出终止】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在发出终止通知之前,承包商随即收到了此类支付证书、证明或支付(如相关条款和上述通知中所述),则承包商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如果承包商根据本款规定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而造成拖期和(或)导致发生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承包商有权:(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就任何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时间

406、已经(或将要)被延误,以及(b)获得任何此类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并将之加入在合同价格。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上述事宜表示同意或作出决定。162 承包商提出终止如果发生下述情况,承包商应有权终止合同:(a)在根据第16.1款【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发出通知(有关于雇主未能按照第2.4款【雇主的资金安排】的规定执行)后42天内,承包商没有收到合理的证明,(b)在收到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工程师未能颁发相应的支付证书,(c)在第14.7款【支付】规定的支付时间期满后42天内,承包商没有收到按开具的期中支付证书应向其支付的应付款额(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进行扣除的

407、金额除外),(d)雇主基本上没有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e)雇主未能按照第1.6款【合同协议书】或第1.7款【转让】的规定执行,(f)第8.11款【持续的暂停】所述的持续的暂时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或(g)雇主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派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承包商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的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如果发生上述事件或情况,则承包商可在向雇主发出通知14天后,终止本合同。此外,如果发生(f)段或(g)段的情况,承包商可通知雇主立

408、即终止合同。承包商选择终止合同不应影响他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享有的承包商的任何其他权利。163 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在根据第15.5款【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力】,或第16.2款【承包商提出终止】或第19.6款【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承包商应尽快:(a)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但应负责工程师为保护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可能指示进行的此类工作,(b)移交承包商已得到付款的承包商的文件、永久设备、材料及其他工作,以及(c)撤离现场上所有其他的货物(为了安全所需的货物除外),而后离开现场。164 终止时的支付在根据第16.2款【承包商提出终止】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雇主应

409、尽快:(a)将履约保证退还承包商,(b)根据第19.6款【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向承包商进行支付,以及(c)向承包商支付因终止合同承包商遭受的任何利润的损失或其他损失或损害的款额。17 风险和责任171 保障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护雇主,雇主的人员,以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遭与下述有关的一切索赔、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a)由于承包商的设计(如有时),施工、竣工以及任何缺陷的修补导致的任何人员的身体伤害、生病、病疫或死亡,由于雇主、雇主的人员或他们各自的代理人的任何渎职、恶意行为或违反合同而造成的除外,以及(b)物资财产,即不动产或私人财产(工程除外)的损伤或毁坏,当此类损伤或毁

410、坏是:(i) 由于承包商的设计(如有时),施工、竣工以及任何缺陷的修补导致的,以及(ii) 由于承包商、承包商的人员,他们各自的代理人,或由他们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的任何渎职、恶意行为或违反合同而造成的。雇主应保障和保护承包商,承包商的人员,以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遭与下述有关的一切索赔、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1)由于雇主、雇主的人员或他们各自的代理人的任何渎职、恶意行为或违反合同而造成的身体伤害、生病、病疫或死亡,(2)没有承保的责任,如第18.3款【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第(d)段(i),(ii)及(iii) 中所述的。172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

411、颁发(或认为根据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已颁发)接收证书的日期为止,承包商应对工程的照管负全部责任。此后,照管工程的责任移交给雇主。如果就工程的某区段或部分颁发了接收证书(或认为已颁发),则该区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即移交给雇主。在责任相应地移交给雇主后,承包商仍有责任照管任何在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日期内应完成而尚未完成的工作,直至此类扫尾工作已经完成。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货物或承包商的文件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是由于第17.3款【雇主的风险】所列的雇主的风险所致,则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费用弥补此类损失或修补损害,以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的文件符合合同的要求。承包商还应为在接收证

412、书颁发后由于他的任何行为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同时,对于接收证书颁发后出现,并且是由于在此之前承包商的责任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也应负有责任。173 雇主的风险与下述第17.4款有关的风险如下:(a)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b)工程所在国内的叛乱、恐怖活动、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c)暴乱、骚乱或混乱,完全局限于承包商的人员以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用人员中间的事件除外,(d)工程所在国的军火、爆炸性物质、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由于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爆炸性物质、辐射或放射性活动的情况除外,(e)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

413、的压力波,(f)雇主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g)因工程任何部分设计不当而造成的,而此类设计是由雇主的人员提供的,或由雇主所负责的其他人员提供的,以及(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且无法合理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174 雇主的风险造成的后果如果上述第17.3款所列的雇主的风险导致了工程、货物或承包商的文件的损失或损害,则承包商应尽快通知工程师,并且应按工程师的要求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如果为了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使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承担了费用,则承包商应进一步通知工程师,并且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

414、】的规定,就任何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时间已经(或将要)被延误,以及(b)获得任何此类费用,并将之加在合同价格中。如果第17.3款【雇主的风险】(f)段及(g)段的情况发生,上述费用应加上合理的利润。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上述事宜表示同意或作出决定。17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本款中,“侵权”的含义是指对与工程有关的任何专利权,已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商品名称、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或声称的侵权);“索赔”的含义是指声称侵权的索赔(或为索赔进行的诉讼活动)。如果一方在收到此类索赔后28天内未向任何索赔事件的另一方发出通知,则认为前者已经放弃了根据

415、本款得到保障的一切权利。雇主应保障和保护承包商免遭由于下述情况(或以前发生的情况)导致的任何对于声称的侵权的索赔:(a)由于承包商遵循合同而必然引起的结果,或者(b)由于雇主使用任何工程引起的结果: (i)不是为合同中指明或可合理推论出来的目的,或 (ii)与非承包商提供的任何事物联合使用,除非此类使用在基准日期之前已向承包商公开说明或在合同中指出。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护雇主免遭由于下述情况导致的或与下述情况相关的任何其他索赔: (i)所有货物的制造、使用、出售或进口,或 (ii)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设计。如果一方有权根据本款得到保障,则保障方可以(自费)为解决该索赔进行谈判和进行由此索赔而引起的任何

416、诉讼或仲裁。应保障方的要求并在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被保障方应协助对此类索赔进行争辩。该被保障方(包括其人员)不应承认任何有损于保障方的谈判、诉讼或仲裁,除非保障方未能按照被保障方的要求进行谈判、诉讼或仲裁。176 责任限度任何一方均不向另一方负责赔偿另一方可能遭受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工程的使用损失、利润损失、任何其它合同损失,或任何间接或由之引起的损失或损害,根据第16.4款【终止时的支付】和第17.1款【保障】规定的情况除外。承包商根据合同对雇主应负的全部责任(不包括第4.19款【电、水、气】,第4.20款【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第17.1款【保障】以及第17.5款【知识产权和工业产

417、权】所规定的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件中注明的金额,或者(如果没有注明此类金额)不应超过接受的合同款额。本款不限制违约方的欺诈行为、故意违约或管理不善所导致的责任。18 保险181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在本条中,“保险方”的含义是指根据相关条款的规定投保各种类型的保险并保持其有效的一方。当承包商作为保险方时,他应按照雇主批准的承保人及条件办理保险。这些条件应与中标函颁发日期前达成的条件保持一致,且此达成一致的条件优先于本条的各项规定。当雇主作为保险方时,他应按照专用条件后所附详细说明的承保人及条件办理保险。如果某一保险单被要求对联合被投保人进行保障,则该保险应适用于每一单独的被投保人,其效力应和向

418、每一联合被投保人颁发了一张保险单的效力一致。如果某一保险单保障了另外的联合被投保人,即本条款规定的被投保人以外的被投保人,则(i)承包商应代表此类另外的联合被投保人根据保险单行动(雇主代表雇主的人员行动的情况除外),(ii)另外的联合被投保人应无权直接从承保人处获得支付,或者直接与承保人办理任何业务,以及(iii)保险方应要求所有另外的联合被投保人遵循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为防范损失或损害,对于所办理的每份保险单应规定按照修复损失或损害所需的货币种类进行补偿。从承保人处得到的赔偿金应用于修复和弥补上述损失或损害。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各个期限内(从开工日期算起),相应的保险方应向另一方提交:(a)本

419、条所述的保险已生效的证明,以及(b)第18.2款【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和第18.3款【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所述的保险单的副本。保险方在支付每一笔保险费后,应将支付证明提交给另一方。在提交此类证明或投保单的同时,保险方还应将此类提交事宜通知工程师。每一方都应遵守每份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保险方应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有关的变动通知给承保人,并确保保险条件与本条的规定一致。没有另一方的事先批准,任一方都不得对保险条款作出实质性的变动。如果承保人作出(或欲作出)任何实质性的变动,承保人先行通知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如果保险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并使之保持有效,或未能按本款要求提供令另

420、一方满意的证明和保险单的副本,则另一方可以(按他自己的决定且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的情况下)为此类违约相关的险别办理保险并支付应交的保险费。保险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此类保险费的款额,同时合同价格应做相应的调整。本条规定不限制合同的其余条款或其他文件所规定的承包商或雇主的义务、职责或责任。任何未保险或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的款额,应由承包商和(或)雇主根据上述义务、职责或责任相应负担。但是,如果保险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并使之保持有效(且该保险是可以办理的),并且另一方没有批准将其作为一项工作的删减,也没有为此类违约相关的险别办理保险,则任何通过此类保险本可收回的款项应由保险方支付给另一方。一方向另

421、一方进行的支付必须遵循第2.5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如适用)的规定。182 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保险方应为工程、永久设备、材料以及承包商的文件投保,该保险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全部复原成本,包括补偿拆除和移走废弃物以及专业服务费和利润。此类保险应自根据第18.1款【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提交证明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的接收证书之日止保持有效。对于颁发接收证书前发生的由承包商负责的原因以及承包商在进行任何其他作业(包括第11条【缺陷责任】所规定的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保险方应将此类保险的有效期延至履约证书颁发的日期。保险方应为承包商的设备投保,该保险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

422、全部重置价值(包括运至现场)。对于每项承包商的设备,该保险应保证其运往现场的过程中以及设备停留在现场或附近期间,均处于被保险之中,直至不再将其作为承包商的设备使用为止。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否则本款规定的保险:(a)应由承包商作为保险方办理并使之保持有效,(b)应以合同双方联合的名义投保,联合的合同双方均有权从承保人处得到支付,仅为修复损失或损害的目的,该支付的款额由合同双方共同占有或在各方间进行分配,(c)应补偿除第17.3款【雇主的风险】所列雇主的风险之外的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所有损失和损害,(d)还应补偿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工程的另一部分而对工程的某一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第17.3款【

423、雇主的风险】(c)、(g)及(h)段所列雇主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对于每种情况,不包括那些根据商业合理条款不能进行保险的风险),每次发生事故的扣减不大于投标函附录中注明的款额(如果没有注明此类款额,(d)段将不适用),以及(e)将不包括下述情况导致的损失、损害,以及将其恢复原状:(i) 工程的某一部分由于其设计、材料或工艺的缺陷而处于不完善的状态(但是保险应包括直接由此类不完善的状态(下述(ii)段中的情况除外)导致的工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损失和损害),(ii) 工程的某一部分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是为了修复工程的任何其他部分所致,而此类其他部分由于其设计、材料或工艺的缺陷而处于不完善的状态,(

424、iii) 工程的某一部分已移交给雇主,但承包商负责的损失或损害除外,以及(iv) 根据第14.5款【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货物还未运抵工程所在国时。如果在基准日期后超过一年时间,上述(d)段所述保险由于商业合理条件(commercially reasonable terms)而无法再获得,则承包商(作为保险方)应通知雇主,并提交详细证明文件。雇主应该随即(i)有权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获得款额与此类商业合理条件相等的支付,作为承包商为此类保险本应作出的支付,以及(ii)被认为(除非他依据商业合理条件办理了保险)已经根据第18.1款【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批准了此类工作的删减。

425、183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保险方应为履行合同引起的,并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前发生的任何物资财产(第18.2款【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的规定被投保的物品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任何人员(根据第18.4款【承包商人员的保险】规定的被投保的人员除外)的伤亡引起的每一方的责任办理保险。该保险每一次事故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数额,对于事故的数目并无限制。如果在投标函附录中没有注明此类金额,则本款将不再适用。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本款中规定的保险:(a)应由承包商作为保险方办理并使之保持有效,(b)应以合同双方联合的名义投保,(c)应保证弥补由于承包商履行合同而导致的雇主的财产的一切损

426、失和损害(根据第18.2款的规定被投保的物品除外),以及(d)不承保下述情况引起的责任:(i) 雇主有权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在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永久工程,并为永久工程占有该土地,(ii) 承包商履行实施工程并修补缺陷而导致的无法避免的损害,以及(iii) 第17.3款【雇主的风险】所列雇主的风险所导致的情况,根据商业合理条件可以投保的除外。184 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承包商应为由于承包商或任何其他承包商的人员雇用的任何人员的伤害、疾病、病疫或死亡所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责任投保,并使之保持有效。雇主和工程师也应能够依此保险单得到保障,但此类保险

427、不承保由雇主或雇主的人员的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损失和索赔。该保险此类人员协助实施工程的整个期间都要保持完全有效。对于分包商的雇员,此类保险可由分包商来办理,但承包商应负责使分包商遵循本条的要求。19 不可抗力191 不可抗力的定义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的含义是指如下所述的特殊事件或情况:(a)一方无法控制的,(b)在签订合同前该方无法合理防范的,(c)情况发生时,该方无法合理回避或克服的,以及(d)主要不是由于另一方造成的。只要满足上述(a)至(d)段所述的条件,不可抗力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特殊事件或情况:(i)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ii)叛乱、恐怖活动、革命、暴

428、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iii)暴乱、骚乱、混乱、罢工或停业,完全局限于承包商的人员以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它雇员中间的事件除外,(iv)军火,炸药,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由于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的情况除外,(v)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爆发。192 不可抗力的通知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一方已经或将要无法依据合同履行他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应将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具体说明已经无法或将要无法履行的义务、工作。该方应在注意到(或应该开始注意到)构成不可抗力的相应事件或情况发生后14天内发出通知。在发出通知后,该方应在此类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免除此类义务的履

429、行。不论本条中其它款作何规定,不可抗力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一方依据合同向另一方进行支付的义务。193 减少延误的责任只要合理,自始至终,每一方都应尽力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减少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任何延误。当不可抗力的影响终止时,一方应通知另一方。194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承包商无法依据合同履行他的任何义务,而且已经根据第19.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发出了相应的通知,并且由于承包商无法履行此类义务而使其遭受工期的延误和(或)费用的增加,则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承包商有权:(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就任何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时间已经(或将

430、要)被延误,以及(b)获得任何此类费用的支付款额,如果发生了如第19.1款【不可抗力的定义】中(i)至(iv)段所描述的事件或情况,以及如果在工程所在国发生了如(ii)至(iv)段中所述的事件或情况。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上述事宜表示同意或作出决定。195 不可抗力对分包商的影响如果根据有关工程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分包商有权在附加的或超出本款规定范围之外的不可抗力发生时解除其义务,则在此类附加的或超出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发生时,承包商应继续工作,且他无权根据本款解除其履约义务。196 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整个工程的施工无法进行已经持续了84天

431、,且已根据第19.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发出了相应的通知,或如果由于同样原因停工时间的总和已经超过了140天,则任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将在通知发出后7天终止,同时承包商应按照第16.3款【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的规定执行。一旦发生此类终止,工程师应决定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并颁发包括下列内容的支付证书:(a)已完成的且其价格在合同中有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b)为工程订购的,且已交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有责任去接受交货的永久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当雇主为之付款后,此类永久设备和材料应成为雇主的财产(雇主亦为之承担风险),并且承包商应将此类永久设备和材料交由雇主

432、处置;(c)为完成整个工程,承包商在某些情况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或负债;(d)将临时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承包商本国设备基地的合理费用(或运回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能超过运回本国基地的费用);以及(e)在合同终止日期将完全是为工程雇用的承包商的职员和劳工遣返回国的费用。197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如果合同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任一方(或合同双方)履行他(或他们)的合同义务已变为不可能或非法,或者根据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双方均被解除进一步的履约,那么在任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此类事件或情况的通知的条件下:(a)合同双方应被解除进一步的

433、履约,但是不影响由于任何以前的违约任一方享有的权利,以及(b)如果合同是依据第19.6款的规定终止的,雇主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应与根据第19.6款【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终止合同时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相同。20 索赔、争端和仲裁201 承包商的索赔如果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的任何条款或参照合同的其他规定,认为他有权获得任何竣工时间的延长和(或)任何附加款项,他应通知工程师,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发出,并应不迟于承包商开始注意到,或应该开始注意到,这种事件或情况之后28天。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竣工时间将不被延长,承包商将无权得到附加款项,并且雇主将被解除有关索赔的

434、一切责任。否则本款以下规定应适用。承包商还应提交一切与此类事件或情况有关的任何其他通知(如果合同要求),以及索赔的详细证明报告。承包商应在现场或工程师可接受的另一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同期记录。工程师在收到根据本款发出的上述通知后,在不必事先承认雇主责任的情况下,监督此类记录的进行,并(或)可指示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商应允许工程师审查所有此类记录,并应向工程师提供复印件(如果工程师指示的话)。在承包商开始注意到,或应该开始注意到,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之日起42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且由工程师批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足够详细的索赔,包括一份完整的证

435、明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的依据以及索赔的工期和(或)索赔的金额。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a)该全面详细的索赔应被认为是临时的;(b)承包商应该按月提交进一步的临时索赔,说明累计索赔工期和(或)索赔款额,以及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进一步的详细报告;以及(c)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且由工程师批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承包商应提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在收到索赔报告或该索赔的任何进一步的详细证明报告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且由承包商批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工程师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不批准时要给予详细的评价。他可能会要求任何必要的进一步的详细报告,但他

436、应在这段时间内就索赔的原则作出反应。每一份支付证明应将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应支付并已被合理证实的此类索赔金额纳入其中。如果承包商提供的详细报告不足以证明全部的索赔,则承包商仅有权得到已被证实的那部分索赔。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表示同意或作出决定:(i)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延长竣工时间(在其终止时间之前或之后)(如果有的话),以及(或者)(ii)根据合同承包商有权获得的附加款项(如果有的话)。除本款的规定外,还有许多其他条款适用于索赔。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循本款或其他有关索赔的条款的规定,则在决定竣工时间的延长和(或)额外款项时,要考虑这种未遵循(如果有的话)已妨碍或影响索赔

437、调查的程度,除非根据本款第二段该索赔已被排除。202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争端应由争端裁决委员会根据第20.4款【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进行裁决。合同双方应在投标函附录规定的日期内,共同任命一争端裁决委员会。该争端裁决委员会应由具有恰当资格的成员组成,成员的数目可为一名或三名(“成员”),具体情况按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没有注明成员的数目,且合同双方没有其他的协议,则争端裁决委员会应包含三名成员。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则合同每一方应提名一位成员,由对方批准。合同双方应与这两名成员协商,并应商定第三位成员(作为主席)。但是,如果合同中包含了意向性成员的名单,则成员应

438、从该名单中选出,除非他不能或不愿接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合同双方与唯一的成员(“裁决人”)或三个成员中的每一个人的协议书(包括各方之间达成的此类修正)应编入附在通用条件后的争端裁决协议书的通用条件中。关于唯一成员或三个成员中的每一个人(包括争端裁决委员会向其征求建议的任何专家)的报酬的支付条件,应由合同双方在协商上述任命条件时共同商定。每一方应负责支付此类酬金的一半。在合同双方同意的任何时候,他们可以共同将事宜提交给争端裁决委员会,使其给出意见。没有另一方的同意,任一方不得就任何事宜向争端裁决委员会征求建议。在合同双方同意的任何时候,他们可以任命一合格人选(或多个合格人选)替代(或备有人选替

439、代)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何一个或多个成员。除非合同双方另有协议,只要某一成员拒绝履行其职责或由于死亡、伤残、辞职或其委任终止而不能尽其职责,该任命即告生效。如果发生了上述情况,而没有可替换的人员,委任替换人员的方式与本款中规定的任命或商定被替换人员的方式相同。任何成员的委任只有在合同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终止,雇主或承包商各自的行动将不能终止此类委任。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第14.12款【结清单】提及的结清单单即将生效时,争端裁决委员会(包括每一个成员)的任期即告期满。203 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如果下列条件中任一条件适用,即:(a)合同双方未能在第20.2款第一段说明的日期就争端裁决委员会

440、的唯一成员的委任达成一致意见,(b)合同中任一方未能在此日期,为由三名成员组成的争端裁决委员会提名一名人员(可为另一方接受的),(c)合同双方未能在此日期,就第三位成员(担任主席)的委任达成一致意见,或者(d)合同双方在唯一成员或三名成员中的一名成员拒绝履行其职责,或由于死亡、伤残、辞职或其委任终止而不能尽其职责之日后42天内,未能就替代人选的任命达成一致意见,则专用条件中指定的机构或官方应根据合同一方或双方的要求,并在与合同双方适当协商后,提名该争端裁决委员会成员。该任命应是最终的和具有决定性的。每一方应负责支付该指定的机构或官方的酬金的一半。204 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如果在合同双方之

441、间产生起因于合同或实施过程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端(任何种类),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证书的签发、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的任何争端,任一方可以将此类争端事宜以书面形式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供其裁定,并将副本送交另一方和工程师。应说明争端的提交是根据本款作出的。对于由三名成员组成的争端裁决委员会,当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主席收到此类提交时即认为争端裁决委员会收到了此类提交。合同双方应立即向争端裁决委员会提供为对此类争端进行裁决的目的而可能要求的所有此类附加资料、进一步的现场通道和适当的设施。争端裁决委员不应被视为作为仲裁人。在争端裁决委员会收到上述争端事宜的提交后84天内,或在争端裁决委员会建议并由双方批准的此

442、类其他时间内,争端裁决委员会应作出决定,该决定应是合理的,并应声明该决定是根据本款作出的。该决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应立即执行争端裁决委员会作出的每项决定,除非此类决定按下文规定在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中得以修改。除非合同已被放弃、撤消或终止,否则承包商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如果合同双方中任一方对争端裁决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则他可在收到该决定的通知后第28天内或此前将其不满通知对方。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在其收到此类不满通知后84天(或其他批准的时间)内作出决定,那么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均可在上述期限期满后28天之内将其不满通知对方。在上述任一情况下,表示不满的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款发出的,且

443、该通知应指明争端事宜及不满的理由。除非依据本款发出此类通知,否则将不能对争端进行仲裁,但第20.7款【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和第20.8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期满】所述的情况除外。任何一方若未按本款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均无权就该争端要求开始仲裁。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已将其对争端作出的决定通知了合同双方,而双方中的任一方在收到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的第28天或此前未将其不满事宜通知对方,则该决定应被视为最终决定并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05 友好解决按上述第20.4款规定已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后,合同双方在仲裁开始前应尽力以友好的方式解决争端。规定,除非合同双方另有协议,否则,仲裁将在表示

444、不满的通知发出后第56天或此后开始,即使双方未曾作过友好解决的努力。206 仲裁除非通过友好解决,否则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有关争端的决定(如有时)未能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那么此类争端应由国际仲裁机构最终裁决。除非合同双方另有协议,否则:(a)该争端应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被最终解决,(b)该争端应由按本规则指定的三位仲裁人裁决,以及(c)该仲裁应以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日常交流语言作为仲裁语言。仲裁人应有全权公开、审查和修改工程师的任何证书的签发、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以及任何争端裁决委员会有关争端事宜的决定。无论如何,工程师都不会失去被作为证人以及向仲裁人提供任何与争端有关的证

445、据的资格。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在上述仲裁人的仲裁过程中均不受以前为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而提供的证据或论据或其不满意通知中提出的不满理由的限制。在仲裁过程中,可将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作为一项证据。工程竣工之前或之后均可开始仲裁。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工程师以及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各自义务不得因任何仲裁正在进行而改变。207 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如果下述情况发生:(a)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均未在第20.4款【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争端裁决委员会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b)该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如有时)已成为最终决定并且具有约束力,以及(c)合同一方未遵守此类决定,则

446、合同的另一方在不损害其拥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可将不执行决定的行为提交第20.6款【仲裁】中规定的仲裁。并且此时,第20.4款【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和第20.5款【友好解决】的各项规定均不适用。208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期满如果合同双方之间产生了起因于或相关于合同或工程的实施过程的某一争端,而此时不存在一个争端裁决委员会(there is no DAB in place)(无论是因为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已到期还是因为其他原因):(a)第20.4款【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和第20.5款【友好解决】的各项规定均不适用,以及(b)该争端应根据第20.6款【仲裁】,直接通过仲裁最终解决。附

447、录 争端裁决协议书的通用条件1. 定义“争端裁决协议书”是由下列各方达成的三方协议:(a)“雇主”;(b)“承包商”;以及(c)“成员”,并在争端裁决协议书中做如下定义:(i)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唯一成员(或称“裁决人”),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提及的“其他成员”之处都不再适用,或者(ii) 共同被称为“争端裁决委员会”(或DAB)的三个人员之一,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另外的两个人员被称为“其他成员”。雇主和承包商已经签订(或有意签订)一份合同。该合同被称为“合同”并在争端裁决协议书(编入本附录中)中进行了定义。在争端裁决协议书中使用的词语及措词(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具有本合同赋予它的含义。2 一

448、般规定除非争端裁决协议书中另有规定,争端裁决协议书应于下述日期中最迟的日期生效:(a)合同中规定的开工日期,(b)雇主、承包商及成员分别在争端裁决协议书上签字的日期,或者(c)雇主、承包商及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中的每一个成员分别签订了争端裁决协议书的日期。当争端裁决协议书已经生效,雇主和承包商都应相应的给成员发出通知。如果在争端裁决协议书签订后六个月内,成员没有收到任一份通知,则该争端裁决协议书将失效。此类对成员的雇用属于个人委任。成员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前70天向雇主及承包商提交辞职通知。随后在该期限界满之时,争端裁决协议书应终止。如果没有争端裁决协议书涉及的合同双方以及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

449、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争端裁决协议书转让或分包出去。3 保证(Warranties)成员保证并同意,他(她)是且应该是公正无偏的,并独立于雇主、承包商和工程师。该成员应立即向上述各方以及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披露可能与有关其公正性和独立性的保证和同意不一致的任何事实或情况。在任命成员的时候,雇主和承包商依赖于该成员的下述表现,即他(她):(a)对承包商依据合同履行的工作有经验,(b)在合同文件的解释方面有经验,并且(c)能流利的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交流语言。4 成员的一般义务成员:(a)除了依据争端裁决协议书获得支付以外,不应从雇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获得任何经济或其他利益,或从合同中得到任何利益;

450、(b)除了在签订争端裁决协议书之前书面向雇主和承包商披露的情况之外,在此之前没有被雇主、承包商或工程师雇用为咨询顾问或其他职位;(c)在签订争端裁决协议书之前并应凭借他(她)最充分的理解和记忆,向雇主、承包商和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书面披露与雇主、承包商或工程师的任何董事、官员或雇员的任何业务关系或个人关系,以及任何在此之前对整个项目(本合同为其中的一部分)的参与;(d)在争端裁决协议书有效期间,没有雇主、承包商以及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雇主、承包商或工程师雇用为咨询顾问或其他职位;(e)遵守所附的程序规则以及合同条件的第20.4款;(f)除根据所附的程序规则之外,不得将

451、合同的处理情况,告知雇主、承包商、雇主的人员或承包商的人员;(g)在作为一名成员期间,对有关在停止作为成员后被雇主、承包商或工程师雇用为咨询顾问或其他职位的这一问题,不得与他们中任一方进行磋商或达成任何协议;(h)保证出席一切必要的现场考察和听证会;(i)通过研究收到的全部文件(应保存在正在使用的一个工作文档内),熟悉合同及工程的进度(包括本合同作为其一部分的项目的其他部分);(j)将合同和争端裁决委员会工作的一切细节以及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听证会视为机密事宜,在得到雇主、承包商和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的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公布和披露;以及(k)在雇主和承包商要求时,就有关合同的事宜提出意见和建

452、议,但必须得到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的同意。5 雇主和承包商的一般义务除合同和争端裁决协议书规定的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正常工作范围外,并且除非雇主、承包商和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事先达成了协议,雇主、承包商、雇主的人员以及承包商的人员均不得就合同情况征求成员的意见或与之商讨。雇主和承包商应负责使各自的人员遵循本规定的要求。雇主和承包商彼此向对方以及成员保证,除非雇主、承包商、成员以及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之间另有书面同意,该成员不应:(a)在依据本合同进行的任何仲裁中被任命为仲裁人;(b)被作为证人传唤到依据合同为任何仲裁任命的仲裁人面前去为任何争端提供证据;(c)为解除或可能解除成员职责的任何作

453、为或不作为引起的索赔承担责任,除非该作为或不作为表现出来明显的不忠诚(bad faith)。在此,雇主和承包商共同和各自保障并保护成员免遭索赔,该索赔可使他或她解除上段所述的责任。只要雇主和承包商依据合同条件的第20.4款向争端裁决委员会提交了争端通知,该通知要求成员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席听证会,雇主或承包商应向成员提供一份金额与成员为此所花费的合理开支相等的适当的担保。此时不考虑任何应支付或已支付给成员的其他款项。6 支付对成员的支付(以争端裁决协议书中指定的货币)规定如下:(a)每日历月聘请费应被认为是为下列工作支付的全部款项: (i) 在提前28天得到通知后,为一切现场考察和听证会进行的准备

454、; (ii) 熟悉项目的一切进展,保持有关文档的记录; (iii)为履行其职责而导致的一切办公开支和管理费,包括聘请秘书、复印及办公用品等;以及 (iv) 除下面本条(b)和(c)段提及之外的所有需要履行的服务。聘请费应自争端裁决协议书开始生效的日历月的最后一天开始支付,至为整个工程颁发接收证书的日历月的最后一天结束支付。从为整个工程颁发接收证书的那个日历月随后那个月的第一天开始,聘请费将减至原来的50。此类减少的聘请费应一直支付到成员辞职或争端裁决协议书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那个日历月的第一天。(b)日酬金应被认为是为下列工作支付的全部款项: (i) 在成员的家庭所在地点与现场,或与其他成员(如

455、果有的话)一起召开会议的其他地点之间,单方向一天(包括不足一天)至最多两天的旅行; (ii) 进行现场考察、开听证会或编写决定的每一工作日;以及 (iii)为准备听证会而审阅提交的文件的每一日。(c)成员为履行职责导致的一切合理的费用,包括电话费、服务小费、传真及电话费、旅行开支、旅店费及补助:对于超过本条(b)段规定的日酬金的百分之五的所有开支,均需要收据;(d)工程所在国对成员根据本款获得的款项合理征收的任何税费(工程所在国的国民或永久居民除外)。聘请费和日酬金应遵循争端裁决协议书的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此类酬金应在第一个24个日历月中固定不变,并且在此之后,在争端裁决协议书开始生效每满一周

456、年的时候,雇主、承包商和该成员应协商对其予以调整。成员应提前提交发票,以便每季度支付月聘请费和机票费。其他开支和日酬金的发票应在现场考察或听证会结束后提交。所有发票应附有在有关期间活动的简要说明,并应提交给承包商。承包商应在收到每一份发票后的56个日历日之内,向成员支付全部的发票金额,并且应向雇主(在依据合同提交的报表中)申请为此类发票金额的一半进行补偿。雇主应随即根据合同向承包商进行支付。如果承包商未能向成员支付他(她)依据争端裁决协议书有权获得的款额,那么雇主应向成员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项,以及为了保持争端裁决委员会的运作而必要的任何其他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不影响雇主的权利和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457、。除了由于此项违约而导致的一切其他权利,雇主还应有权获得他所支付的超过此类款项一半的全部金额(本款为收回上述金额和根据合同条件第14.8款规定的费率计算的融资费而导致的全部费用)。如果在提交了有效发票之后70天之内,成员仍未收到他应得的支付的款额,他可以(i)暂停他(她)的服务(无需发出通知),直到收到此项支付为止,以及(或者)(ii)根据第7条发出通知辞去他(她)的委任。7 终止在任何时候:(i)雇主和承包商在提前42天向成员发出通知后,可共同终止争端裁决协议书;或者(ii)成员可按第2条的规定辞职。如果成员未能遵循争端裁决协议书的规定,雇主和承包商可在向成员发出通知后,共同终止该协议(该终

458、止不影响他们的其他权利)。当成员收到该通知时,通知即告生效。如果雇主或承包商未能遵循争端裁决协议书的规定,成员可在向雇主和承包商发出通知后,终止该协议(该终止不影响他或她的其他权利)。当双方都收到该通知时,通知即告生效。任何此类的通知、辞职和终止都应是最终决定,并对雇主、承包商和成员具有约束力。但如果仅有雇主或承包商一方发出通知,而非双方共同发出,则该通知不具有效力。8 成员的违约如果成员未能履行第4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则他(她)无权获得在此所述的任何酬金和开支(该终止不影响他们的其他权利)。如果此违约导致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何活动或裁定无效,他还应将他和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已经收到的任何酬金和

459、开支分别退还给雇主和承包商。9 争端起因于本争端裁决协议书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端或索赔,或对该争端裁决协议书的违背、终止或失效等事项,均应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由按本仲裁规则指定的一个仲裁人作出最终解决。附录 程序规则1除非雇主和承包商另有商定,争端裁决委员会应按照雇主或承包商任一方的要求,以不少于140天的时间间隔前往现场考察(包括在关键施工作业期间)。除非雇主、承包商和争端裁决委员会间另有协议,在连续的现场考察中间时间间隔不应少于70天(为按下面的规定召开听证会所必要的现场考察除外)。2每一次现场考察的时间安排和日程应按争端裁决委员会、雇主以及承包商共同商定的执行。如果未达成一致,则由争端裁

460、决委员会决定。现场考察的目的在于使争端裁决委员会能够了解工程的进度以及实际或潜在的问题或索赔。3现场考察应由雇主、承包商以及工程师负责接待,并由雇主负责协调,由承包商协助。雇主应保证提供适当的会议设施,以及秘书与复印服务。在每次现场考察结束时且在离开现场之前,争端裁决委员会应准备一份其在考察期间的工作报告,并发给雇主和承包商若干份副本。4雇主和承包商应向争端裁决委员会提供一份争端裁决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全部文件的副本,包括合同文件、进度报告、变更指令、证书以及其他与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文件。对于争端裁决委员会与雇主或承包商之间的一切通讯函件,都应将其副本报送另一方。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是由三名人员组成的

461、,则雇主和承包商应向这些人员中的每一位发送上述所要求的文件和通讯函件的副本。5如果根据合同条件第20.4款将任何争端提交了争端裁决委员会,争端裁决委员会应按第20.4款和本规则进行处理。考虑到作出裁定所需的时间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争端裁决委员会应该:(a)在雇主和承包商之间保持公正无偏,给予他们每一方一个合理的机会来为自己提出证据并进行答辩(putting his case and responding to the others case),以及(b)采取适合于该争端的程序,避免不必要的延误或开支。6争端裁决委员会可以召开关于该争端的听证会,并由他决定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并且可要求雇主和承包商

462、在听证会之前或在听证会上提交书面的文件和论据。7除非雇主和承包商另有书面协议,争端裁决委员会有权采用审问式程序,也有权拒绝雇主、承包商和工程师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出席听证会或发表意见,并有权在任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争端裁决委员会确信该方已经收到通知),开始会议;但是应自行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力,并决定行使该权力的限度。8雇主和承包商授权争端裁决委员会(但不限于):(a)为裁定某一争端确定工作程序,(b)在争端裁决委员会自己管辖权范围内作出裁定,并且仅限于任何提交给他的争端,(c)召开任何他认为合适的听证会,并且除了合同和本规则包括的规则和程序,不受任何规则和程序的约束,(d)主动去确证为某一裁定所需的

463、事实和事宜,(e)运用他自己的专业知识(如果有的话),(f)根据合同决定融资费的支付,(g)对任何暂时的解除职责作出裁定,例如采取临时或调解(conservatory)措施,(h)公开、审查或修改任何与该争端有关的工程师开具的证书、决议、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对于合同双方提交的任何论据的合理性,争端裁决委员会不应在听证会上发表任何意见。在此之后,争端裁决委员会应根据第20.4款(或者按照雇主和承包商另外的书面协议)作出裁定并就该裁定发出通知。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是由三名人员组成的,那么:(a)他应在听证会结束之后,秘密召开会议,以便于讨论并作出其裁定;(b)应努力做到全体一致通过裁定:如果不可

464、能,则按大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合适的裁定,并可要求少数成员起草一份书面的报告,提交给雇主和承包商;以及(c)如果成员没有参加会议或听证会,或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则其他两位成员仍可开始商讨并作出一致的裁定,除非: (i) 雇主或承包商的任一方不同意他们这么做,或者 (ii)缺席者为主席,且他(她)指示其他成员不要作出裁定。施 工 合 同 条 件业主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专用条件编制指南 编制招标文件注意事项招标文件应该由具有恰当资格的、熟悉所要进行的工程技术的工程师编制,并且最好由具有恰当资格的律师进行审查。颁发给投标者的招标文件应包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以及需要由承包商完成的投标文件和资料表。在这

465、种工程价值要通过测量计算的合同形式下,资料表中最重要的文件一般为工程量表。为了计算需要估价的零散工作,可能也需要计日工工作计划。另外,每一个投标者都应收到第4.10款中所指的数据和投标者须知。在投标者须知中应告诉投标者,雇主希望他们在对工程量表进行标价时考虑到的特殊事项,但这些内容并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当雇主接受投标文件时,合同(此时即生效)应包括一套完整的资料表。规范中可包括下列部分或所有条款中提及的事宜:1.8 对承包商的文件的要求1.13 由雇主获得的许可2.1 对基础、结构、工程设备、通行手段的阶段性占有4.1 承包商的设计4.6 现场的其他承包商(和其他人员)4.7 放线的基准点、基

466、准线和参考标高4.14 第三方4.18 环境限制4.19 电、水、气和其它现场上供应的设施4.20 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5.1 指定的承包商6.6 设施和人员7.2 样本7.4 制造和(或)建筑过程中的检验9.1 竣工检验13.5 暂定金额为了方便寻找经常用到的数据,一般条件中的许多条款都要参照投标文件附录中的数据。本指南范例格式中对所需的数据列出了清单;但一般条件和投标文件附录范例中没有说明这些数据应该由雇主规定还是由投标者填入。雇主可以此范例格式为基础编写投标文件附录,按照自己的需求填上自己需要填入的数据。雇主还可以在资料表中增加一张问卷,要求投标者提供其它数据。投标者须知可能需要具

467、体说明填写投标文件附录和(或)资料表的其它限制,和(或)说明每一投标者应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其它信息的范围。如果要求投标者办理母公司的担保或投标保证,应在投标者须知中说明(在合同生效前适用):范例格式A和范例格式B附于本文件后。投标者须知中还可包括下列部分或所有子款中所提及的事宜:4.3 承包商的代表4.9 质量保证体系9.1 竣工检验18 保险20 争端的解决1 一般规定1.1 定义可能需要修改某些定义。如:1.1.3.1 基准日期可定义为某特定的日历日期1.1.4.6 融资机构可能要求某种特定的外币1.1.4.8 可要求合同当地币为另一种货币1.1.6.2 对于跨边境的现场,“国家”(单数

468、)的内容可能不适用1.2 解释如果要更为精确地定义“利润”,本款可改为:范例在第1.2款的结尾,加上:在这些合同条件中,包含“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短语的规定,都要求该利润为该费用的二十分之一(5%)。1.5 文件的优先顺序一般都要对各文件的优先顺序作出规定,以防随后在合同各文件中发现矛盾。如果不准备指定优先顺序,本款可改为:范例删去第1.5款,代之以:组成合同的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在出现含糊或歧义时,应按照法律决定先后次序。当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此类含糊及歧义加以解释时,他有权就此颁发任何指示。1.6 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的格式应作为专用条款的附件编入招标文件中:在本指南尾部提供了一个范例。

469、如果需要进行长时间的谈判,最好在合同协议书中记录下接受的合同款额、基准日期和(或)开工日期。适用的法律可能要求必须签订合同协议。1.14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对于一个大型的合同来说,可能需要说明对联营体的详细要求。例如,最好要求每个成员提交其在母公司开具的保函:范例格式作为附件A附于本指南结尾。上述要求在合同生效前适用,并应写入投标文件附录中。雇主希望在早期阶段指定联营体的领导,这样此后合同对方就变得单一,而不希望卷入联营体各方的争端中。雇主应严格审查联营体的协议,且联营体的协议必须经项目融资机构批准。附加的条款需保密的细节如果要求保密,可增加一附加条款:范例条款除非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所需或为了遵

470、守适用的法律之目的,承包商应将合同作为私有和保密的文件。不经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在任何专业或技术论文中发表、允许发表、或披露工程的任何细节。2 雇主2.1 进入现场的权利如果不能给予早期及其后的独享的进入权,则应在雇主的要求中给出详细说明。2.3 雇主的人员这些规定应在雇主与现场其他承包商的合同中反映出来。 3 工程师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任何要求雇主进行的批准均应在专用条件中注明。范例工程师在按照下列合同条件的条款采取行动之前,必须获得雇主的特定批准。(a)条款 *(b)条款 * * (填入编号;如果不需要全部批准,说明需批准的行动)这些条目可按需要增加或减少。如果需要得到雇主批准

471、的这一义务仅适用于超过某些 限制(资金或其它方面)时,范例措词应改变。附加条款 管理会议范例条款工程师或承包商代表均可要求另一方参加管理会议以便对下一步工作安排进行审查。工程师应对管理会议的内容进行记录,并向与会者和雇主提供会议记录的副本。在记录中,各方对任何将采取的行动所负的责任应符合合同。 4 承包商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有时候,存在某项临时工程并不由承包商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例如,合同可能规定对河流改道的临时安排由雇主负责设计。此时,考虑到该项临时工程的类型以及雇主责任的范围,需要对本款加以修改。4.2 履约保证可接受的履约保证的格式应包含在招标文件之内,并作专用条件的附件。范例格式附

472、于该文件之后,作为附件C及附件D。它们收入了两套国际商会(ICC,总部位于法国,巴黎75008,Cours Albert 1er ,38)出版的统一规则,并且出版了这些统一规则的指南。这些范例格式和条款的措词可能需要修改,以符合适用的法律。范例删除第4.2款的第四句话(“履约保证”),并替换成:如果履约保证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则应由(a)工程所在国境内的银行颁发,或(b)雇主可接受的外国银行直接颁发。如果履约保证不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则应由在工程所在国注册或取得营业执照的金融机构提供。4.3 承包商的代表如果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承包商的代表已确定,投标者可对承包商的代表人员提出建议。投标者可能希望提出

473、替代人员,尤其是在合同的授予很可能被推迟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主导语言不是日常交流语言(根据第1.4款),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有必要规定承包商的代表应能流利使用某种语言时,可增加下列句子之一。范例在第4.3款末,增加:承包商的代表及所有此类人员应能流利地使用 (填入语言名称)范例在第4.3款末,增加:如果承包商的代表及所有此类人员不能流利地使用 (填入语言名称),承包商应派一名胜任的译员在所有工作时间内随时在场。4.4 分包商通用条件中的措词包含了通常应用的条件。若很少(或根本不)需要同意的话,从(a)到(d)的一些(或全部)段落可以删除,或在专用条件中改为:范例如果分包合同额比接受的合同款额少0

474、.01,此时不需得到事先同意。也可增加一个句子,强调需要同意的程度:范例对于下列材料,供应商应取得工程师的事先同意:(填入详细情况:如加工件或预制件)也可增加一个句子,鼓励承包商使用当地的承包商。范例只要可行,承包商应为来自工程所在国的承包商提供一个被选为分包商的公平合理的机会。4.8 安全措施如果承包商与其他人员共同占用现场,则要求其提供某些所列项目可能是不适当的。在此情况下,应明文规定雇主的义务。4.9 质量保证通用条件的措词按照合同规定的详情加入了对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如果不适用,本款可被删除。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对于主要地下工程,地下条件的风险分担应是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考虑的一

475、个方面。如果此风险是由双方分担的,应对本款进行修改:范例删除第4.12款中的(b)段并替换成:(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它的 ()将加入合同价格(此费用剩下的 ()应由承包商承担),4.17 承包商的设备如果承包商不提供完成工程所需的全部承包商的设备,应明文规定雇主的义务:参看第4.20款。如果要求将承包商的设备归属雇主,在保证与适用的法律相一致的前提下,可增加进一步的段落:范例在第4.17款末,增加如下段落:承包商(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承包商的设备,自到达工地起就应视为雇主的财产。此类财产归属不应:(a)影响雇主的责任或义务,(b)损害承包商为工程之目的全权使用此类承包商的设备的权利,或(c)影

476、响承包商对其设备进行操作与维护的责任。自承包商被授权从现场撤离其设备或是接到了工程接收证书时,以最先发生者为准,均应认为每件设备的所有权重新归承包商所有。4.19 电、水、气如果某些服务设施可供承包商使用,则在雇主的要求中应给出细节,包括位置和价格。4.20 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若本款适用,在规范中应描述雇主将要提供和/或操作的每项设备和材料,并应规定所有必要的细节,对于某些类型的设施,可能有必要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以明确诸如责任和保险等方面的问题。4.22 现场保安如果承包商与其他承包商共同占用现场,由其负责现场的治安可能是不适当的。在此情况下,应明文规定雇主的义务。5 指定的分包商大多

477、数情况下,承包商依据第4.4款选择分包商,但要受合同中规定的任何限制。第5条对于雇主选择分包商这一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尽管第4.4款第二句话仍然适用。第5.2款中各分项说明了应克服的一些问题。如果需要一指定的分包商,在投标文件文件中应包括详细的说明。如果雇主期望一个分包商依据第13条接受指示,但并不作为一名指定的分包商,则应对第5条进行修改,说明这种特殊情况。6 职员和劳工6.5 工作时间如果雇主不希望在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工作时间或将工作时间限制在投标者指定的时间内(例如,为了计划安排工程师的监督),则可删去本款。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设施如果雇主将提供某些膳宿,其义务应予以规定。6.8 承

478、包商的监督若主导语言不是日常交流语言(根据第1.4款的规定),或如果由于其他任何原因有必要规定承包商的监督职员应能流利地使用某种语言的话,可增加下列句子:范例在第6.8款末,增加:承包商的监督职员中应有合理比例的人员具备使用(填入语言名称)工作的能力,或承包商应有足够数量的胜任的译员在所有工作时间内随时在场。附加条款为了考虑现场的环境与位置,可能有必要增加若干条款:范例条款外国职员与劳工承包商可以引进实施工程所需的任何职员。承包商必须保证所有这些职员具有所需的居住签证和工作许可证。承包商应对引入的承包商的人员返回他们的招聘地或户籍所在地负责。但是当此类人员或他们的家庭成员死于工程所在国时,承包

479、商同样应负责对他们的返回或安葬作出适当安排。范例条款消灭病虫害的措施承包商应始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雇用于现场的所有职员与劳工免受病虫害侵袭,并减少对健康的威胁。承包商应向其人员提供预防痢疾的适用药品,还应遵守当地卫生当局的所有规章,包括使用适当的杀虫剂。范例条款酒精饮料或毒品承包商除根据工程所在国法律允许的之外,不得进口、销售、给予、易货交换或其他方式转让任何酒精饮料或毒品,也不允许或批准承包商人员进口、销售、赠与、易货交换或转让上述任何禁品。范例条款武器和弹药承包商不得给予、易货交换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任何种类的武器和弹药给任何人,也不得允许和批准承包商的人员进行上述行为。范例条款节假日与

480、宗教习惯承包商应尊重工程所在国公认的节日、休息日和宗教习惯以及其他风俗。7 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附加条款如果某一机构为合同提供资金,而该机构的规定或政策要求对其资金的使用加以限制,则可增加进一步的条款:范例条款所有货物的原生产地应位于(填入颁布的采购指南名称)规定的合格的来源国。该货物应由此类合格的来源国的承运人运输,但工程师考虑这样做可能费用过高或导致延误时,则他可书面指示使用其他承运人。担保、保险和银行服务应由此类合格的来源国的投保人和银行提供。8 开工、延误和暂停8.2 竣工时间如果工程按阶段接收,则此类阶段应在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为区段。8.7 延误损失根据许多法律体系,此类预先规定的损

481、失必须为在延误情况下雇主可能遭受损失的合理预估额。如果接受的合同款额是以一种以上的货币的金额数值报价的话,最好规定此类损失(每日)按适用于每一笔此类数额的百分比扣除。如果接受的合同款额是以当地货币表示,每日损失可规定为一个百分数或为此当地货币的一个数值:参看第14.15款(b)。附加条款可以在投标文件中加入对提前完工的奖励(尽管第13.2款提到加速完工):范例条款为使雇主能够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占有并使用工程的某些区段,应在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该区段完工的日期。规范中应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奖金需实施的工作细节以及奖金总额。为了计算每笔奖金,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关于区段完工的日期应固定不变。不得以允许

482、延长竣工时间为由,对区段的竣工时间给予调整。9 竣工检验9.1 承包商的义务规范中应说明承包商在有权获得接收证书之前应进行的检验。如果工程是按阶段检验和接收,则检验要求应必须考虑工程未完工部分的影响。10 雇主的接收10.1 接收证书如果工程是按阶段接收的,则这些阶段应在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为区段。建议准确地说明其地理位置,且附录应包括一表格,以便说明竣工时间以及延误损失:该表格已在范例投标文件附录中列出。11 缺陷责任11.10 未履行的义务考虑到适用的法律所限定的责任期,可能有必要审查本款的作用。12 测量与估价12.1 需测量的工程如果依据施工记录,永久工程的某部分需进行测量,投标文件中应

483、说明其详细情况,包括任何由承包商负责的记录。13 变更和调整可以按照下列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方式进行变更:(a)工程师可按第13.1款指示变更,而无需事先商定其可行性或价格;(b)为了双方的利益,承包商可按第13.2款提出自己的建议书;或者(c)工程师依据第13.3款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双方应事先商定以尽量减少争端。13.8 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如果由承包商承担因通货膨胀而使费用增加的风险是不合理的,则需要对此类调整作出规定。除非本款不适用,投标文件附录中应包括一张每种支付货币的表格:合适的表格已在范例投标文件附录中列出。在计算权重/系数(“a”, “b”, “c”, ,总值不能超过单值)以及选

484、择和修改费用指数时应特别小心。听取专家的意见将是适合的。14 合同价格和支付141 合同价格当编写专用条件时,应考虑向承包商支付的数额和时间安排。很明显,一个流入超过流出的现金流量对承包商有利,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考虑到期中支付的程序。在此可能需要附加条款,以包括第14.1款中所列内容以外的任何其他可选择的方法以及与支付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成本加酬金合同(据此确定并支付实际费用)不常使用,并且仅仅是在雇主愿意接受涉及的一切风险的情况下才适用(为了紧急的原因或其他原因)。如果承包商将要收到的是实际支付,则第12条可由下述条款替代:其中规定了确定费用和合同价格的方法。这样的结果即是通用条件中

485、规定的承包商有权获得的附加款项的条款将不再有效。如果支付是以总价支付为基础的,则第14.1款(a)段将不再适用。如果招标文件中包括的详细资料已经足以使承包商完成施工以及完成不大可能的变更,则总价合同可能是适合的。通过研究招标文件提供的信息,承包商能够编制任何其他必要的详细资料,并且实施工程,而无需再从工程师处寻求澄清或进一步的信息。需要承包商进行进一步的设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要求承包商作非常重要的设计,则本条件将不再适用。此时,FIDIC编制的其他条件可能更加适用:参见“设备安装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或“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对于总价合同,招标文件中应包含一份支付表(参见第14.4

486、款),以及施工所需的任何图纸(可能规定作为承包商的文件)。该规范应该规定承包商将上述文件提交给工程师供其批准的程序。关于总价合同的范例条款删除第12条。删除第13.3款最后一句话并代之以:一旦指示进行或批准进行一项变更,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表示同意或作出决定,以对合同价格和根据第14.4款规定的支付表进行调整。此类调整应包含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商根据第13.2款(如适用)提交的文件。删除第14.1款(a)段并代之以:(a)合同价格应为总价接受的合同款额,并且应根据本合同进行调整;如果第14.1款(b)段不适用,应增加附加条款。免除关税的范例条款如果已事先取得雇主对进口的书面批准,承包商进

487、口到工程所在国的所有货物应被免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税。雇主应对由承包商准备的必要的免税文件进行批准以便于货物清关,并应向承包商提供下述免税文件:(承包商无法编制的必要文件)若未能获得免税,应支付的以及已支付的关税应由雇主补偿。所有为安装或使用在工程上的进口货物,在合同完成时应运出该国。若没有运出,应按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对涉及的货物进行估价纳税。上述免税将不适用于下列情况:(a)与当地生产的货物相类似的货物,除非因其数量不够或规格不同而不能满足工程的需要;以及(b)在工程所在国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中已含有任何关税或其他税收因素时,此类税费应被视为已包括在接受的合同款额中。港口税、码头税以及除上述情况

488、外的任何货物或服务的价格中已含有任何关税或其他税收因素时,应被视为已包括在接受的合同款额中。免除税收的范例条款国外的(外籍的)人员将不负责交纳由工程所在国对其外币收入征收的所得税,或不负责交纳由承包商直接提供给承包商的人员的生活补助、租金和类似服务费征收的所得税,或不负责交纳替代上述费用的津贴的所得税。如果任何承包商的人员的部分收入是在工程所在国以外以外币支付的,对由他们将以外币支付的收入的剩余部分带离该国时不应施加限制(当他们在工程的服务期结束时)。为本款的目的,雇主应为他们寻求免税,若未能获准,所支付的相应税款应由雇主补偿。142 预付款当编写专用条件时,应考虑预付款的收益情况。预付款的总

489、额(以及分期支付的次数(如果不只一次)必须在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除非不支付此类预付款。为保证在完工前归还预付款,应对归还时的扣款比率予以审核。通用条件条款的(a)和(b)段中的具体数据是基于假定预付款总额少于接受的合同款额的22而确定的。可接受的保函格式应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并附在专用条件后:一个范例格式作为附件E附在本文件后。147 支付如果使用不同的支付期限,则可将本款修改如下:范例在第14.7款(b)段中,删掉“56”并代之以“42”如果需要明确付款国,此类细节可被包括在资料表中。148 延误的支付如果支付使用货币的国家的中央银行的贴现率不能作为估算承包商的融资费的合理的基准,则可规定一个新

490、的贴现率,或参照当地的融资规定,支付实际融资费。149 保留金的支付如果要退还部分保留金,并代之以适当的担保,可增加一附加条款。可接受的保函格式应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并附在专用条件后:一个范例格式作为附件F附在本文件后。退还保留金的范例条款当保留金已达到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的五分之三(60)时,工程师应开具支付证书,雇主应将保留金限额的一半(50)支付给承包商,只要雇主取得了按他批准的格式开具的并且由他批准的实体提供的保函(等额且使用支付时使用的货币)。该保函的有效期应一直持续到承包商已经实施并完成工程,以及已经对任何缺陷进行了修补(与第4.2款对履约保证的规定一致),并应将其相应的退还

491、给承包商。此部分保留金的退还应取代第14.9款第二段规定的后一半保留金的退还。1415 支付的货币如果所有款项均以当地币支付,则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且本款仅第一句话仍适用。或者,本款应代之以:单一货币合同范例条款记帐货币应为当地币,并根据合同,支付的所有款项应为当地币。除当地开支的费用外,以当地币支付的所有款项应全部可以兑换。当地开支的费用所占的百分数应为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百分数。融资规定对于某些市场上的大型合同,可能有必要求助于一些诸如援助机构、开发银行、出口信贷机构,或其他国际融资机构等实体以获取资金。如果从这些机构筹集资金,则在专用条件中可能要编入有关机构的特殊要求。确切的措词取决

492、于相关机构,因此需征求该机构的意见以确切了解其要求,并使招标文件草案得到其批准。这些要求可能包括为使最终合同获得融资资格而要采用的招标程序以及(或)包括需编入专用条件的某些特殊条款。下列范例可说明贷款机构的要求所涉及的某些方面:(a)禁止歧视任一国家的船运公司;(b)保证合同受一项被广泛接受的中立法律的制约;(c)规定要由一公认的国际管辖机构以及在一中立的地点进行仲裁;(d)在违反融资规定时,给予承包商暂停或终止合同的权利;(e)对拒绝工程设备的权利进行限制;(f)规定终止合同时的应付款项;(g)规定只有在某些先决条件(包括融资协议的预先支付条件)得到满足后,合同才能生效;以及(h)如果由于任

493、何原因(不管是由于违反融资协议还是其他原因),融资协议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应付承包商的款项时,雇主有义务以其自有资金支付承包商。除此之外,融资机构或银行可能希望合同中包含融资规定的内容,尤其是从一处以上的来源筹集资金支付不同部分的供货时。在专用条件中包含某些特殊规定,列明不同类型的工程设备以及说明为获得付款而应向融资机构提交文件,这种作法是屡见不鲜的。若融资机构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则很难(甚至不可能)为项目获得适当的资金,并且(或)该机构可能拒绝对全部或部分合同提供资金。然而,如果融资不受某一具体国家出口货物或服务的限制,而只是由商业银行贷款给雇主,则此类银行可能关注的是要保证承包商的权利受到严格

494、的限制。此类银行可能希望合同中不包括任何融资协议的内容,以及(或)在违反融资协议时,限制承包商依据第16条享有的权利。融资机构可能要求的范例条款接受的合同款额构成如下:(将合同价格分解为单项以及(或)分解为供货/交付/等等)并按下列规定由雇主向承包商支付:(a)在雇主收到下列文件后28天内,接受的合同款额的_应由雇主向承包商直接支付: (i)致雇主并注明现已到期应付金额的商业发票; (ii)由_银行按附件所列格式签发的预付款保函; (iii)由_银行按附件所列格式签发的履约保函;以及 (iv)确认到期款项及列明金额的期中支付证书。(b)用于采购工程设备的合同价格的_按下列支付: (i)所采购工

495、程设备的估算的合同价值的_,在每项设备装船后并提交了下列文件的情况下,由雇主直接向承包商支付: (原始)商业发票, (原始)装运单证, (原始)原产地证书, (原始)保险凭证, 以及 确认到期款项及列明金额的(原始)期中支付证书。 (ii)采购工程设备的估算的合同价值的_,在每项设备装船后,并提交了符合附件中规定格式的合格证书以及上述(b)段(i)中所列文件副本的情况下,以贷款协议中的款额向承包商支付。(c)合同价格的余额应按如下支付: (i)服务的估算的合同价值的_,在承包商履行此类服务且提交了下列文件的情况下,由雇主直接向承包商支付: (原始)商业发票, 以及 确认到期款项及列明金额的(原

496、始)期中支付证书。 (ii)所提供服务的估算的合同价值的_,在提交了符合附件中规定格式的合格证书以及上述(c)段(i)中所列文件副本的情况下,以贷款协议中的款额向承包商支付。(d)对于本款中所规定的雇主向承包商的直接付款方式应为,由雇主开具的以承包商为受益人并为承包商所接受的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上述规定(涉及融资机构,雇主及承包商)可由雇主主动提出;或由承包商(于递交投标文件前)主动提出。另外的作法是,尽管承包商不能、也不愿自己提供资金,但他可能愿意主动提出融资方案并对之负责。因而他的融资银行的要求可能会影响他在合同谈判中的态度,他们双方可能要求雇主进行期中支付,尽管合同价格中的一大部分

497、直至工程完成后才予以支付。可采用高比率保留金的形式或以在支付表(见第14.4款)中填写适当要求的方式达成这一协议。同时投标人须知也可规定投标人应遵守的标准。由于承包商因此不得不自筹资金以弥补雇主付款与自己开支的差额,他(及其融资银行)很可能要求某种形式的保证,确信到期能得到付款。当雇主编制招标文件时,他预计到上述后一作法,因此保证为承包商在工程结束时应收到的那部分款额提供一保函可能是适宜的。可接受的保函格式应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并附在专用条件后:一个范例格式作为附件G附在本文件后。这可增加下列条款。承包商融资情况下的范例条款雇主应自费按投标文件附录中的规定取得由某一实体提供的一定款额和货币种类的支

498、付保函。雇主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承包商提交该保函。该保函的格式附在本专用条件后,或也可使用承包商可接受的其他格式。除非承包商收到该保函,否则工程师将不会根据第8.1款发出通知。在下述日期中的较早日期,保函应被退还给雇主:(a)已经向承包商支付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日期;(b)保函中的义务已经期满或已经被解除的日期;或者(c)雇主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15 雇主提出终止152 雇主提出终止在招标前,雇主应确保本款的措词及预计终止的原因均符合合同适用的法律。155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力除非与雇主和(或)融资机构的要求不一致,否则可以增加下面的句子。范例在第15.5款末尾加入:雇主

499、还应向承包商支付由于此类终止而导致的任何其他损失或损害的款额。16 雇主的违约162 承包商提出终止在招标前,雇主应确保本款的措词符合合同适用的法律。承包商应确保每个预计终止的原因符合此类法律。17 风险和责任176 责任限度范例在第17.6款中,倒数第二句话所指的金额应该为_附加条款 使用雇主的住房/设施如果承包商临时占用雇主的设施,可增加一附加条款如下:范例条款承包商应从其使用或占用各项设施的各个日期起,到交回或停止占用各项设施的各个日期止(尽管交回或停止使用可能发生在工程的接受证书中注明的日期后),对下列各项被占用设施承担全部照管责任:(填入设施细节)如果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上述设施发

500、生由雇主负责的原因之外的任何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害,则承包商应自费修复此类损失或损害,使其达到工程师的满意。18 保险通用条件中的措词用来描述那些由“保险方”办理的保险,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保险方”指承包商。由承包商提供的保险应与总条件(和雇主达成一致的)保持一致。投标人须知中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其拟定的条件的细节。如果依据本款雇主将自己办理保险,则招标文件应包括保险细节,作为专用条件的一附件(这样,投标人为保护自己能够预计他们需要的其他保险)。此类细节最好以每份保险单的格式,将条件、限额、例外以及免赔额都包括进去。雇主可能发现很难办理第18.2款第三段所述的保险(为承包商的设备保险,包括分

501、包商的设备),因为雇主无法得知此类设备项目的款额或价值。专用条件中可增加下述句子:范例删除第18.2款的最后一段,并代之以:然而,第18.2款前两段所述的保险应由雇主(而非承包商)作为保险方办理,并使之保持有效。19 不可抗力在招标之前,雇主应证明本条的措词符合合同适用的法律。20 索赔、争端和仲裁202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除非根据下述的另一种选择,工程师(尽管由雇主选定)能够按第20条作出仲裁之前的决定,在鼓励合同双方随工程进展就争议事件达成协议的同时,合同还应包括第20条的各项规定,允许双方将此类争议事件提交给一个行为公正的争端裁决委员会(“DAB”)。此类裁决成功与否取决于(但不限于)

502、合同双方对商定的将作为争端裁决委员会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信任程度。因而有必要强调,适合于该职位的候选人不能是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而且,如果该人员是根据第20.3款选定的,则此类选定应由一个完全公正的实体作出。如被授权,FIDIC愿意承担此任(见投标文件附录中的范例措词)。该人员的商定最好(但不一定)是在颁发中标函之前。或者,合同双方可能更愿意在授标后立即就此类任命达成一致。建议:最好(但不是特别重要)在发出中标函之前商定争端裁决委员会成员,且争端裁决委员会应定期考察现场。在投标文件附录的范例中,合同双方可在发出中标函之前或之后的规定时间内商定争端裁决委员会成员。或者,合同双方也可能希望推迟任命直到

503、发生了争端,在这种情况下,要修改第20.2款、附件争端裁决协议的一般条件及其附录(程序规则)及争端裁决协议,使其符合FIDIC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中相应部分的词句。第20.2款为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人员安排规定了两种选择:(a)一名成员,作为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唯一成员,与合同双方签订了三方协议;或者(b)三名成员组成的争端裁决委员会,其中每一个成员都与合同双方签订了三方协议。此类三方协议的格式可自本书末所附的两种格式中选择其一(适用于所采用的协议)。这两种格式将编入争端裁决协议书的一般条件(作为通用条件的附录,因为其已经作为参照编入第20.2款)中作为参照。根据争端裁决协议书的各种格式中的任一种,

504、每一单独的人员都可作为一名成员。在工程早期,鉴于某项具体工程的规模、工期及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应考虑一人还是三人委员会更为适宜。对于某些项目,适当的作法是,为与工程相关的每一主要专业领域分别任命一个一人争端裁决委员会,然而,如果发生争端,合同双方不能就确定争端属于哪一专业领域达成一致,于是也不能就将争端提交给任何人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会产生问题。对于一个合同双方共同通过的一人争端裁决委员会,雇主(或投标人)应提出合适人员的姓名和个人简历,供投标人(或雇主)选择。在拟定备选人时应该特别注意,假如某些人没有事先表示他们接受的意愿,他们可能随后婉言谢绝此类任命。当名单中的人员曾经和一方接触过,另一方可

505、能会在作出选择时非常犹豫。对于一个三人争端裁决委员会,雇主和投标人可各自推荐一个成员,程序与上相似,供投标人和雇主分别批准。对于主席的人选,雇主(或投标人)可采取类似的作法,推荐一个合适的人员供投标人(或雇主)批准。主席的聘请费比其他两人较高的情况是恰当的,因为主席还需承担附加的管理工作。另外,工程师也可以作此类仲裁前的决定。如果工程师是一位独立的专业咨询工程师,并且具有管理合同各个方面所必要的经验和资历,那么这种作法是可行的(这种作法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是工程师的传统职责)。雇主应该意识到,尽管按第3.1款(a)段的规定,工程师通常代表雇主行为,工程师必须以公正的态度作出此类仲裁前的决定,并且雇

506、主不得影响此类公正的行为。如果此类作法是合适的,则本款可修改如下:工程师作出仲裁前决定的范例条款删除第20.2款和第20.3款。删除第20.4款第二段,并代之以:工程师应根据第20.4款代表争端裁决委员会工作,行为公平、公正,并由雇主支付费用。如果雇主有意更换该工程师,则雇主根据第3.4款发出的通知应包括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替代人员的任命的详细建议书。205 友好解决本款的规定旨在鼓励合同双方友好的解决争端,无需付诸仲裁。例如,通过直接谈判、调解、和解、小型审理会或其他可选的争端解决方式。友好解决程序的成功通常取决于该程序的保密性以及合同双方对该程序的认可。因而任一方均不得将此类程序强加给另一方。

507、206 仲裁合同应包含有将未能友好解决的任何争端而诉诸国际仲裁的规定。国际商事仲裁比国家法庭诉讼具有切实可行的优点,因而合同双方更容易接受。合同双方应认真考虑,以保证所选用的国际仲裁规则与第20条的规定及投标文件附录中所列其他内容相一致。国际商会(“ICC”,位于法国,巴黎(75008) 38 Cours Albert 1er)的仲裁规则常被编入国际合同中。在对仲裁人人数、仲裁地点及仲裁语言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国际商会的国际仲裁庭将决定仲裁人人数(对各种重大建设项目争端,一般为三人)和仲裁地点。如果倾向于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或国际商会以外的其他组织)的仲裁规则,则有必要在投标文件附录中

508、指定一个机构来提名仲裁人或执行仲裁,除非该仲裁机构已在仲裁规则中指明(且其职责已被规定)。在投标文件附录中进行上述指定前,有必要保证该机构愿意承担提名或执行仲裁的任务。对于国际招标的大型项目,仲裁地点最好设在雇主或承包商所在国以外的国家。该国应有一部现代的和开放的仲裁法,并且已经批准了一部双边或多边公约(如1958年纽约域外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公约)或两者均被批准。这有利于仲裁裁决在合同双方所在国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可考虑请其他方参与合同双方之间的仲裁,从而导致多边仲裁。尽管这种情况也许是可行的,但多边仲裁条款需要很高的起草技巧,并且要按照具体情况编制。目前尚未编制出令人满意的、国际通用的多边仲

509、裁条款的标准格式。附件 保证格式应在各招标文件中附上可接受的保证格式:附件A和(或)B附在投标人指南后;附件C至G附在专用条件后。下列范例格式(除附件A外),遵循国际商会(“ICC”,位于法国,巴黎 75008,38 Cours Albert 1er)出版的统一规则,但要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使其符合适用的法律。虽然国际商会出版了上述统一规则的指南,但应在编写保证之前进行法律方面的咨询。注意:保函金额应该以合同中说明的、担保人向受益人支付的所有种类的货币填写。附件A 母公司保函范例格式(见第3页及对第1.14款的注释)合同简要介绍雇主名称和地址(注明继承人和转让的财产)我们已经得知 (以下称“承包商

510、”)应你方邀请正在对以上合同提交报价,并且,你方邀请条件中要求其报价有母公司的保函支持。对于你方,将合同授予承包商的雇主,我们(填入母公司名称) 不可撤回地、并且无条件地作为我们的基本义务向你方保证,承包商将按照合同恰当履行其一切义务和责任,包括根据合同条件的真实内容和意义,遵守合同条款。如果承包商未能如上履行其责任、义务或遵守合同条款,则我们将保障雇主免于遭受因按照合同承包商应向雇主负责的以上失误而引起的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当合同完全生效时本保函完全生效。如果在本保函签订日期一年内合同仍未生效,或你方表明不愿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则本保函将失效。在承包商的合同义务和责任被解除

511、之前,本保函持续有效。当承包商的合同义务和责任被解除之后,本保函到期并应被转还给我们,我们据此保函承担的责任即完全解除。若雇主和承包商随时修订和改动了合同,本保函对修改后的合同仍适用并起补充作用。我们在此授权雇主和承包商商定上述修订和改动,并同样保证承包商将恰当实施和遵守经修改的合同。我们依此保函所负的义务和责任不因雇主对承包商工期的延长或其它方面的放松,或按照合同应实施的工作的变更或暂停,或合同的修改、承包商或雇主的组成变动,或其它任何事项而解除,无论我们知道或同意这些事项与否。本保函应受颁布约束上述合同的法律的国家(或其它行政区)所颁布的法律约束,因本保函而产生的争端应按照国际商会的仲裁规

512、则由按照其规则任命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员最终裁决。我们确认转让本保函的利益仅受转让合同的规定的约束。日期 签名 附件B 投标保函范例格式(见第3页)合同简要介绍受益人名称和地址(招标文件定义为雇主的法人)我们已经得知 (以下称“委托人”)应你方邀请正在对以上合同提交报价,并且,你方邀请条件(“邀请条件”,在名为“投标人须知”的文件中列出)中要求其报价有投标保函作为支持。应委托人要求,我们(填入银行名称) 在此不可撤回地承担在我方收到你方书面要求及说明下列情况的书面声明(在要求中)后,向你方-受益人/雇主支付总数不超过 (用文字表示)的一笔或多笔款额:(a) 委托人不经你方同意,在规定的提交报价的最

513、迟日期后且在其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撤回了其报价,或(b) 委托人拒绝接受按照上述邀请条件对报价中错误的改正,或(c) 你方将合同授予了委托人,但他未能遵守合同条件第1.6款,或(d) 你方将合同授予了委托人,但他未能遵守合同条件第4.2款。要求支付的文件必须有你方签名,签名必须经你方银行或知名的公共机构证实。我方必须在此处,于 (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后35天)或之前,收到你方经证实的要求和声明。在上述日期之后,本保函期满并应返还给我们。除上文规定外,本保函受国际商会出版的编号为458的“即付保函的统一规则”的约束。日期 签名 附件C 履约保证 即付保函范例格式(见对第4.2款的注释)合同简要介绍受

514、益人名称和地址(招标文件定义为雇主的法人)我们已经得知 (以下称“委托人”)根据合同作为你方的承包商被要求开具履约保证。应委托人要求,我们(填入银行名称) 在此不可撤回地承担在我方收到你方书面要求及说明下列情况的书面声明后,向你方-受益人/雇主支付总数不超过 (填入“保函金额”,用文字表示: )的任何款额:(a) 委托人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及(b) 委托人违约的方面。我们收到按照合同条件第10条颁发的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的经证实的复印件后,上述保函金额将减少 ,并且我们将立即通知你方,我们已经收到了上述证书并将相应减少保函金额。1要求支付的文件必须有你方部长/总裁的1签名,签名必须经你方银行或

515、知名的公共机构证实。我方必须在此处,于 (填入预计的工程缺陷责任期期满后70天)(即“到期日”)或之前,收到你方经证实的要求和声明。在上述日期之后,本保函期满并应返还给我们。我们已经得知如果在上述到期日前28天还未按照合同颁发履约证书,则受益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将此保函延期。在此28天期间内,如果你方书面要求并书面声明出于委托人应负责的原因还未颁发履约证书,且此保函还未得到延期,则我们在收到你方书面要求和书面声明后,将立即支付保函金额。除上文规定外,本保函受 的法律的约束,并受国际商会出版的编号为458的“即付保函的统一规则”的约束。日期 签名 1当编写招标文件时,编写人应确定是否纳入括号 里备选

516、择的文字。附件D 履约保证 担保书范例格式(见对第4.2款的注释)合同简要介绍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包括所有合同中定义为雇主的继承人和转让的财产)根据本担保书,(填入承包商名称和地址) (即上述合同的承包商)作为委托人,以及(填入担保人名称和地址) 作为担保人,以担保金额总数为 (填入“担保金额”,用文字表示: )不可撤回地对受益人恪守恰当履行委托人按照合同所应承担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按照合同条件第10条颁发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时,上述合同金额将减少 。 当编写招标文件时,编写人应确定是否纳入括号 里备选择的文字。本保函从合同定义的开工日期起生效。如果委托人违反了任何合同义务,或者发生了合同条件中第

517、15.2款列出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则担保人须补偿受益人因上述违约、事件或情况遭受的损失 插入:并应有权履行委托人的合同义务 或:或由担保人决定(收到说明上述违约的索赔后42天内以书面表达)履行委托人的合同义务。但担保人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应不超过担保金额。担保人依此担保书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受益人对委托人工期的延长或受益人对委托人在其它方面的放松,或按照合同应实施的工作的变更或暂停,或合同的修改、委托人或受益人的组成变动,或其它任何事项而解除,无论担保人知道或同意这些事项与否。本担保书的利益可按照合同条件对转让的规定进行转让,但担保人要收到完全遵守上述规定的证据。本保函应受颁布约束上述合同的法律的

518、国家(或其它行政区)所颁布的法律的约束。本保函遵循国际商会出版的编号为524的“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并受其约束,本保函中使用的词语含义遵循上述规则中注明的含义。本保函由委托人和担保人于 (填入日期)签署为或代表委托人签字为或代表担保人签字附件E 预付款保函范例格式(见对第14.2款的注释)合同简要介绍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合同定义为雇主的法人)我们已经得知 (以下称“委托人”)作为你方上述合同的承包商希望收到预付款,因此合同要求他开具保函。应委托人要求,我们(填入银行名称) 在此不可撤回地承担在我方收到你方书面要求及说明下列情况的书面声明后,向你方-受益人/雇主支付总数不超过 (填入“保函金额”,用

519、文字表示: )的一笔或多笔款额:(a) 委托人未能按照合同条件返还预付款,及(b) 委托人未返还的数额。本保函在委托人收到首期预付款后立即生效。上述保函金额将减去返还给你方的预付款数额,该数额为你方按照合同条件第14.6款发出的通知所证明的数额。收到(委托人提交的)每份意向通知后,我们将立即将相应作出修改的保函金额通知你方。要求支付的文件必须有你方签名,签名必须经过你方银行或知名的公共机构所证实。我们必须在此处,于 (预计的竣工时间期满后70天)(即“到期日”)或之前,收到你方经证实的要求和声明。在上述日期之后,本保函期满并应返还给我们。我们已经得知,如果在上述到期日前28天还未返还预付款,则

520、受益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将此保函延期。在此28天期间内,如果你方书面要求并书面声明预付款还未返还,且此保函还未得到延期,我们在收到你方书面要求和书面声明后,将立即支付保函金额。除上文规定外,本保函受 的法律的约束,并受国际商会出版的编号为458的“即付保函的统一规则”的约束。日期 签名 附件F 保留金保函范例格式(见对第14.9款的注释)合同简要介绍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合同定义为雇主的法人)我们已经得知 (以下称“委托人”)作为你方上述合同的承包商希望收到保留金部分的早期支付,因此合同要求他开具保函。应委托人要求,我们(填入银行名称) 在此不可撤回地承担在我方收到你方书面要求及说明下列情况的书面声明

521、后,向你方-受益人/雇主支付总数不超过 (填入“保函金额”,用文字表示: )的一笔或多笔款额:(a) 对按照合同应由委托人负责修补的缺陷,他未实施修补的义务,及(b) 上述缺陷的性质。在任何情况下,我们据此保函承担的责任不超过你方向委托人支付的保留金的总额,其数额为你方根据合同条件第14.6款发出的通知中证明的数额,同时应提供给我们一份该通知的复印件。要求支付的文件必须有你方签名,签名必须经你方银行或知名的公共机构证实。我方必须在此处,于 (填入预计的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70天)(即“到期日”)或之前,收到你方经证实的要求和声明,在上述日期之后,本保函期满并应返还给我们。我们已经得知,如果在上述

522、到期日前28天还未颁发合同的履约证书,则受益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将此保函延期。在此28天期间内,如果你方书面要求并书面声明由于委托人应负责的原因还未颁发履约证书,且此保函还未得到延期,我们在收到你方书面要求和书面声明后,将立即支付保函金额。除上文规定外,本保函受 的法律的约束,并受国际商会出版的编号为458的“即付保函的统一规则”的约束。日期 签名 附件G 雇主开具的支付保函范例格式(见第17页:承包商的融资)合同简要介绍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合同定义为承包商的法人)我们已经得知 (填入合同定义为“雇主”的法人,以下称为“委托人”)被要求开具银行保函。应委托人的要求,我们(填入银行名称) 在此不可撤回

523、地承担在我方收到你方书面要求及说明下列情况的书面声明后,向你方-受益人/承包商支付总数不超过 (填入“保函金额”,用文字表示: )的一笔或多笔款额:(a) 对于按照合同应该支付的款额,委托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应支付此款额的期限期满后14天内完全支付,及(b) 委托人未支付的数额。任何支付要求必须附以一份关于委托人未完全支付的款额的证明收款权利的文件列表 。要求支付的文件必须有你方签名,签名必须经你方银行或知名的公共机构证实。我方必须在此处,于 (填入预计的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6个月的日期)或之前,收到你方经证实的要求和声明,在上述日期之后,本保函期满并应返还给我们。除上文规定外,本保函受 的法律的

524、约束,并受国际商会出版的编号为458的“即付保函的统一规则”的约束。日期 签名 党建文档酷(http:/ 工 合 同 条 件业主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投标函合同名称致:我们已研究了实施上述名称的工程的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表、资料表、所附附录和编号 的补遗。我们报价以 (以支付货币填写)金额或按照合同条件可能决定的其它此类金额,按照本投标文件包括的所有文件,实施、完成上述工程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我们接受你们关于任命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建议,如资料表中所列 我们已完成了该资料表,增加了我们对于争端裁决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建议,但这些建议不作为本报价的条件。*我

525、们同意至 日遵守本投标文件,在该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投标文件对我们一直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我们在此认可投标文件附录构成我们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我们中标,我们将提供要求的履约保证,在开工日期后尽快开工,并在竣工时间内按照上述文件完成工程。在制定和签署一份正式的协议书之前,本投标文件连同你方的书面中标通知,应构成在我们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我们理解你们并不一定接受你方可能收到的最低投标或任何投标。签字 职务 正式授权为或代表 签署投标文件 地址 日期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此建议,本段可删除并代之以:我们不同意你们关于任命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建议。我们已在资料表中提出了我方对此任命的建议

526、,但这些建议不作为本报价的条件。如果你们不接受我们的建议,我们提议根据合同条件第20.2款由双方共同任命争端裁决委员会。投标函附录注:除雇主的要求中已填写完毕的项目外,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下列条目必须填写完毕项目 条款 数据 雇主的名称和地址 1.1.2.2 &1.3 承包商的名称和地址 1.1.2.3 &1.3 工程师的名称和地址 1.1.2.2 &1.3 工程的竣工时间 1.1.3.3 天缺陷通知期 1.1.3.7 365天电子传送系统 1.3 管辖法律 1.4 主导语言 1.4 通讯联络的语言 1.4 天进入现场的时间 2.1 开工日期后 天履约保证的数额 4.2 接受的合同款额的 ,按

527、照支付 合同价格的货币种类和比例支付正常工作时间 6.5 工程的误期损害赔偿费 8.7&14.15(b)每天为最终合同价格的 ,按照支付合同价格的货币种类和比例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大限额 8.7 最终合同价格的 如有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调整的百分比 13.5(b) %投标文件签字人姓名缩写 如果第13.8款适用; 对费用变动的调整; 数据调整表 13.8 每月/(年)以 (货币)支付系数指数范围来源国家;货币指数指数来源;名称/定义在说明日期的价值价值日期 a = 0.10固定费 b = 劳务 c = d = e = *上述价值和日期确定了每个指数的定义,但并没有限定基准日期的指数预付款总额

528、 14.2 接受的合同款额的 分期付款的次数和时间 14.2 货币和比例 14.2 的 的 开始偿还预付款 14.2(a) 当减去暂定金额支付为接受的合同款额的 时预付款分期偿还率 14.2(b) 保留金百分比 14.3 保留金限额 14.3 接受的合同款额的 如果第14.5款适用: 工程设备和材料 在运往现场途中的支付 14.5(b) 列明 列明 工程设备和材料 运至现场时的支付 14.5(c) 列明 列明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金额 14.6 接受的合同款额的 如果仅用投标文件第一页上注明的一种或几种货币支付; 支付的货币(一种或几种) 14.15 如投标文件中所示投标文件签字人姓名缩写 如果使

529、用投标文件第一页上没有注明的一种或几种货币支付; 支付的货币 14.15货币单位用此货币支付的百分比汇率:当地币/每单位外币当地币: 名称 1.0000外币: 名称 名称 提交有关保险文件的期限: (a) 保险证明 18.1 天(b) 有关保险单 18.1 天对雇主的风险保险的最大可减数额 18.2(d) 第三方保险的最小金额 18.3 指定争端裁决委员会成员的日期 20.2开工日期后28天争端裁决委员会应为 20.2或:一名成员/裁决员 或: 三名成员组成的争端裁决委员会(如未达成一致意见),争端裁决委员会由 提名 20.3FIDIC总裁或由他任命的人员如有区段: 区段的定义说明(条款1.1

530、.5.6)竣工时间(条款1.1.3.3)损害赔偿费(条款8.7) 在上面附录中,斜体部分旨在帮助特殊合同的起草者,向他们提供编制特殊合同的有关规定的指南。在招标文件中,不应包括斜体部分,因为对投标者来说,它一般是不适用的。投标文件签字人姓名缩写 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书于19 年 月 日由 (以下简称“雇主”)为一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商”)为另一方签订。鉴于雇主欲使承包商实施一项名为 的工程,并已接受了承包商提出的承担该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投标文件雇主与承包商协议如下:1. 本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具有的含义应与下文提及的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2.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

531、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阅读和理解。(a) 日的中标函;(b) 日的投标文件;(c) 编号 的补遗;(d) 合同条件;(e) 规范;(f) 图纸;以及(g) 已完成的资料表。3. 考虑到下文提及的雇主付给承包商的各项款额,承包商特此立约向雇主保证遵守合同的各项规定,恰当地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其任何缺陷。4. 雇主特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并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格,以作为本工程实施、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报酬。特此立据。本协议书于上面所定的日期,由合同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签署订立,开始执行。由 签名由 签名作为或代表雇主作为或代表承包商证明人:证明人:姓名: 姓名

532、: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争端裁决协议书对于一人DAB合同名称和详细内容雇主名称和地址承包商名称和地址成员名称和地址鉴于雇主和承包商已经签订了合同并且希望共同指定作为唯一的仲裁员的成员,或称“DAB”雇主、承包商及该成员共同达成以下协议:1 争端裁决协议条件包括“争端裁决协议一般条件”(附在FIDIC 1999年出版的“施工合同条件”第1版一般条件后)和以下规定。在这些包括对争端裁决一般条件修改和补充的规定中,措词和短语的含义与其在争端裁决协议中的含义相同。2 对争端裁决协议的具体修改,如有时。 例如: 在附于争端裁决协议一般条件后的程序规则中,删除第 条规则并代之以:“”3 根据争

533、端裁决协议一般条件第6条,该成员应得到如下支付:每月 聘金,加上每天 日工资。4 鉴于雇主和承包商按照争端裁决协议一般条件第6条支付了上述薪金和其它款项,该成员应承担按照争端裁决协议作为DAB(仲裁员)工作的义务。5 根据上述工作实施情况,雇主和承包商共同和各自承担按照争端裁决协议一般条件第6条向成员支付的义务。6 本争端裁决协议受 法律的约束。由 签名由 签名由 签名 作为或代表雇主作为或代表承包商在场成员证明人:证明人:证明人:姓名: 姓名: 姓名:地址: 地址: 地址:日期: 日期: 日期:争端裁决协议书对于三人DAB中的每位成员合同名称和详细内容雇主名称和地址承包商名称和地址成员名称和

534、地址鉴于雇主和承包商已经签订了合同并且希望共同指定作为三人中的一名成员,该三人被称为“DAB”并希望该成员担任DAB的主席雇主、承包商及成员共同达成以下协议:1 争端裁决协议条件包括“争端裁决协议一般条件”(附在FIDIC1999年出版的“施工合同条件”第1版一般条件后)和以下规定。在这些包括对争端裁决一般条件修改和补充的规定中,措词和短语的含义与其在争端裁决协议中的含义相同。2 对争端裁决协议的具体修改,如有时。 例如: 在附于争端裁决协议一般条件后的程序规则中,删除第 条规则并代之以:“”3 根据争端裁决协议一般条件第6条,成员应得到如下支付:每月 聘金,加上每天 日工资。4 鉴于雇主和承包商按照争端裁决协议一般条件第6条支付了上述薪金和其它款项,该成员承担争端裁决协议中规定的义务,作为三名共同组成DAB人员中的一员进行工作。5 根据上述工作实施情况,雇主和承包商共同和各自承担按照争端裁决协议一般条件第6条向成员支付的义务。6 本争端裁决协议受 法律的约束。由 签名由 签名由 签名 作为或代表雇主作为或代表承包商在场成员证明人:证明人:证明人:姓名: 姓名: 姓名:地址: 地址: 地址:日期: 日期: 日期:更多管理、学习资料,尽在党建文档酷(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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