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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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论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1目 录摘 要.2关键词.2前 言.2一.人身自由(一).人身自由的概念.31.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32.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4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4 (二).人身自由的内容.41.人身自主.42.行动自由.5二.人身自由权(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5(二).人身自由权的内容.5三.人身自由受非法侵犯的情形(一).公民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情形.6(二).国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6四.人身自由的保护层次(一).宪法保护.7(二).法律保护.8五.人身自由的宪法保护与限制(一).人权保障原则.9

2、(二).法律保留原则.10结束语.11参考文献.112摘 要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对公民至关重要,可以说,没有人身自由就没有人的自由。专治注意统治时代,由于非法的逮捕、拷问以及恣意性刑法的行使,人身自由受到了不当的蹂躏。为此近代宪法鉴于过去的苦难的历史,一般都没有人身自由的规定。(1) 从英国的权利大宪章.人身保护令到法国的人权宣言 。美国宪法前 10 条修正案后近现代宪法史也证实,保障人身自由是宪法的出发点。(2) 事实上,人们争取的宪法权利中首要的权利都是人身自由,因为人是很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宪法保障的人身自由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正如日本著

3、名宪法学家小林直树所说的,人身自由是人的, “最小限度的自由。(3) 人身自由可以说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很难想象一个公民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能正常地享有其他权利自由。(4) 正因为此,近代世界古国在法治建设中都注重对人身自由的宪法保障,将人身自由都作为头等重要的权利予以保护。二战后,世界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已经成为各国宪法中公民必不可少的权利。关键词人身自由 宪法保护 宪法原则 合理限制 非法侵犯前 言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条开明宗义:“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秉承其精髓:“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自由是人的羁绊权利,而人身

4、自由是人的自由的基础,没有人身自由,其他自由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人身自由是人们从事一切活动和生活的前提主体,因而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应当上升到宪法保护的高度,将人身自由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进行保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3一 .人身自由(一).人身自由的概念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又称为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1.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现行宪法第 3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身自由

5、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实现,我国现行宪法和继续确认前三部宪法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原则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 “禁止非法拘留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这就意味着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行使对公民进行逮捕的决定权。(1)逮捕公民的决定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2)逮捕公民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3)任何组织对公民实施拘禁、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必须遵守宪法

6、或法律规定 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现行宪法第 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所谓人格在法律上是指公民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亦即作人的资格,是依附于人本身、与人身密不可分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等的总称。从道德上讲,人格是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就是指作为一个正直的人,他的品德不容他人侮辱和诽谤,应当受到他人的尊重。人格受到尊重,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人格尊严既为公民作人的起码资格,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在我国的前三部宪法中对此却未给予确认和规定。现行宪法总结了文化大

7、革命的惨痛教训 和参照外国宪法有关内容的基础上,第一次对这项基本权利进行了确认,它表明我国重视对公民的人格权的尊重,因而不失为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补充和发展。4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现行宪法第 3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住宅是指公民生活、居住和工作的重要场所,与人身自由是紧密相联的。因此,住宅不受侵犯也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和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强行侵入或搜查公民的住宅。但是事与人违,个别时候,公民的住宅权屡遭侵犯,任意侵入或搜查公民住宅的事件时有发生。有览于此,我国在修改制定现

8、行宪法时,将公民住宅权不受侵犯的规定单列为一条并且具体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从而使公民的住宅权受到更好的保护。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现行宪法第 4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通信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等传递媒介,从发信人发出信息到收集人收到信息的全过程。通信是公民进行各项社会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是指公民有权通过通信的形式,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往,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公民在通信中所涉及的内容,非经通信人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偷听、偷看、涂改。(二).人身自由的内容人身自由应包括两个方

9、面的内容,即人身自主和行动自由,人身自主是公民可以对自己的身体进行排他的支配,而行动自由则是公民可以从事某种行为的自由。1.人身自主人身自主也被称为身体自由,即公民对自己身体的自由支配,身体不受束缚。人身自主强调的是公民对自己的身体具有排他支配的自由,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支配自己身体的,不属于人身自主的内涵,如残疾人不能自由活动,但是并不丧失人身自主的自由,其仍旧可以排除他人干涉地对自己的身体进行支配,只有在他人干涉其自主支配自己身体的时候,他的人身自由才被侵害,人身自由权也只有基于此才能发挥效用。人身自主强调的是身体的排他干涉,其保护客体是公民的身体。2.行动自由行动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10、内从事一切活动的自由,这种活动应当是公民利5用自己的身体做出某种行为而实现的,因而,行动自由并不包括思维上的活动的自由,如果一个人只是进行思维上的活动,而没有通过身体的某种行为表现出来,那么它就不属于行动自由的范畴,即思想自由不是行动自由的组成部分。人身自主在于强调身体的排除他人侵犯,而行动自由则在于强调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自由,他人不得进行非法妨碍或干涉,相对于公民的人身自主来说,行动自由强调的是公民的行为的排他干涉,其保护的客体是公民的行为。 二.人身自由权要实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首先必须确立人身自由权,只有对通过人身自由权在法律上的确立,才能提供实现人身自由权的基础。但是,法律对于人身

11、自由权的确立,不是对公民权利的授予,而是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因为人身自由是人所固有的,而不是法律授予的,法律的确认是为了保护这种既有的自由。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确认,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对人身自由的保护。(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上文已经论及到人身自由权与人身自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而在对人身自由的概念进行界定之后,应该对人身自由权的概念进行界定。人身自由权并不是简简单单的人身自由的权利,而是以保护人身自由为客体的各项权利的总和。人身自由是公民人身不受束缚,从事一切法律所允许的事情的自由,但是人身自由权并不仅仅是指公民人身不受束缚、从事一切法律所允许的事情的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的范畴比这要宽泛。确

12、立人身自由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因而,一切可以达成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目的的权利,都有可能成为人身自由权所属的范畴,但是这种范畴并不宜过宽。人身自由权的范畴虽不应仅仅局限于人身自由的权利上,但也应当仅仅及于与公民人身自由紧密相连的其他各项权利,不是与人身自由紧密相连的权利,不应归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一般认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就是指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和其他与人身自由密切相关的其他权利。(二).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狭义说认为人身自由权仅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监禁、逮捕或羁押的权利。广义说认为人身自由

13、权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之外,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上面已经论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属于人身权性质,该项权利以人身自由为客体,6然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其以人的人格尊严为客体,在人身权体系范围内,以人身自由为客体的人身自由权和以人格尊严为客体的人格尊严权处于同样的位阶,而不是处于不同的位阶,更不互为统属关系,因而将人格尊严权归为人身自由权范围内实为不妥,尽管人格尊严同人身有紧密联系,但是与人身自由却无紧密联系,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应是人身权的下位的同位阶权利。同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没有紧密联系,也不应归为人身自由权范围之内。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则不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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