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自动离职、擅自离职的界定及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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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处理政策问题之离职、自动离职、擅自离职的界定及相关待遇1.什么是离职、自动离职、擅自离职?自动离职可否享受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待遇?离职与辞职没有本质的区别,从以前的规定看,一般是指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由于某些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用人单位供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要求,经批准后可办理离职手续,享受一次性的离职费待遇,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当然,有的也不发离职待遇。例如:归侨、侨眷职工因私批准出境定居,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离职手续,并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离职补助费。工龄每满一年发给 1 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龄 10 年以上的,从第 11 年起,每满一年发给 1 个半月的

2、本人标准工资,但离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超过 24 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要求离职另谋职业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 66 号)规定,凡要求离职在城镇另谋职业问题的职工,经批准离职后,不发离职待遇。辞职的职工(按经规定一般是指工人),在 1983 年 4 月 9日发布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之前,是没有辞职生活补助费待遇的,此后的辞职费标准也低于离职费标准,即:家居城镇的职工,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 6 个月的工资;回农村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 12 个月的工资。

3、这种辞职费也仅适用于原来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按劳动法的规定执行。虽然从最初的规定看,离职是对干部而言,辞职是对工人而言,但从后来的规定看,界定越来越模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这两种政策规定使用的越来越少,然而有一部分职工仍需适用这两种政策。自动离职、擅自离职的含意是相同的,都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往往要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2.什么是按自动离职处理?它与除名有何联系?按自动离职处理

4、是用人单位的行为。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在关于企业职工要求“ 停职留薪” 问题的通知 (劳人计【1983】61 号)中规定:“停职留薪期满 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原劳动人事部在 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 号)中规定:“对擅自离职的,按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 ”由此可见,擅自离职、自动离职实质上职工旷工的行为,按自动离职处理,实质上按旷工论处,因此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劳动

5、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45 号)中,将按自动离职处理与除名处理一致起来,即:用人单位对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应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对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应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履行除名处理的程序。3.什么是辞职?固定职工与合同制职工分别在什么情况下不允许辞职?辞职是劳动者的行为,一般是指企业中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向所在用人单位请求不再供职,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劳人计【1983】42 号)对原固定工人所作的规定是:“ 富余人 员自愿要求辞 职自谋生计的, 经企业领导批准,可以办辞职手续。 ”这就是 说固定工人

6、要求辞职的,必须经 用人单位批准,否则不能办理辞职手续。对合同制工人来讲, 劳动法实际上规定了三种类似辞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即职工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辞职;也可以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 天以后即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而达到辞职目的;还可以按劳动法第 32 条规定,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而辞职。这就是说合同制工人要辞职,是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的。4.用人单位规定只要职工调离该单位,无论单位是否对其出资培训过,都 应交一定数额的培训费,这种做法对吗?职工调离原单位,实质是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

7、复函第三条规定,当职工调走时,只有单位对该职工确实是出资培训的,方能向职工收取培训费。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关于调离本单位的职工,一律交纳一定数额培训费的规定,是不符合劳动政策规定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5.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对职工的档案如何处理?依据 1996 年 4 月 26 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71 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 1992 年 6 月 9 日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企业职 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部门。 ”据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押职工的档案,应及时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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