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0721055 上传时间:2018-01-3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论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论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论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论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论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摘要】由于金融在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各国政府对金融业的稳定非常重视。政府监管对加强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从而促进金融业稳定运行,进而化解金融风险将发挥重要作用,本文从政府监管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的作用进行探索,并提出了加强政府监管的途径。【关键词】政府 金融监管 作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良好的金融秩序是金融业安全、稳健、高效运行的有力保证,也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现代经济危机往往首先从金融危机开始,近年来始于美国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已证明了金融在经济中的地位,特别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社会主义中国正处于经济的转型时期,金融的稳定对于我国经济体制改

2、革能否成功至关重要。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加强,金融全球一体化也渐露雏形,金融在经济中所处的地位更加突出,正因为金融在经济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世界各国都把加强对金融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维护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来抓。一、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现实情况1995 年以前,一些商业银行打破传统分业界限,纷纷涉及银行、证券、信托、房地产、实业投资和贸易等,形成了综合经营的局面,但由于当时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低,自我约束能力差,人 民银行的监管资源落后,监管技术、监管能力和经验不足,加上金融法规制度不健全,导致了金融秩序混乱,大量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证券市场等领域造成严重损失,有的

3、银行分支机构因大量亏损出现了支付困难,导致了局部金融风潮。1993 年起国家开始整顿金融秩序,并于 1995 年出台中国人民银行法 、 商业银行法 、 保险法等金融法律,确立了分业经营的体制。1998 年先后成立了证监会和保监会,与人民银行分别在各自的领域进行专业化监管,形成了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 年 4 月又成立了银监会,接替了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确立了“三架马车”的监管格局。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在整治金融秩序、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消除经济泡沫等方面收到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我国加入 wto,很多外资银行试图在中国开展一站式的金融服务,为应对全球范围的竞争,我国金融业将不

4、可避免地走上综合经营之路,并可能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实现综合经营,事实上中信、光大、平安等机构已经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从事综合经营。二、政府监管在我国金融监管中的作用(一)金融风险的客观存在及其严重危害性,要求政府职能部门严加管制众所周知,进入 90 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风波此起彼伏:墨西哥金融风险导致了其国内经济处于瘫痪局面;阿尔巴尼亚金融投机 造成了国家动乱;特别是 1997 年 7 月以来,由泰铢大幅度贬值引发的东南亚股市危机,其影响波及全球金融市场,形成前所未有的金融市场剧烈动荡;日本、韩国相继爆发金融风波,这些现象充分说明了金融风险大量地客观存在和严重危害性,并极大地影响了两国经济的

5、发展速度,使得金融风险问题进一步受到全球关注。我国金融业中已隐藏着金融风险:一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重较高;二是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遗留问题较多,少数已不能到期支付债务;三是社会上乱办金融,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四是股票期货市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仅靠金融市场本身,难以完全化解金融风险,还必须要求社会职能部门进行干预,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严格的监督管理,否则就会导致信用秩序混乱,经济运行基础遭到破坏;被迫增加货币供应,造成严重通货膨胀;甚至在当前经济和金融逐渐全球化一体化的背景中会遭受到国际金融风波和经济危机的冲击。(二)政府的适度有效管制,是稳定金融市场的前提和基础我们

6、在分析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时强调: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但它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周期性的经济金融危机;计划经济体制过于强调政府部门的资源配置作用,以至于忽视或否定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制约经济高效发展,因此政府部门对经济金融的干预,应具有适时、适度和正确有效性。 从韩国金融危机来看,这是政府对金融行业的长期过度干预的结果。韩国金融危机的导火索是韩国韩宝、三美、韩兴等七大财团相继破产以及真露、代龙、起亚等集团濒临破产。为了挽救大量企业,韩国政府要求商业银行、综合金融公司甚至中央银行提供紧急贷款,这使得银行业受到极大的压力,巨额呆账贷款将韩国银行业推至危机边缘。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干预首先

7、表现在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控制上,按照政府的要求对企业的大量政策性扶持贷款,剥夺了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权,严重削弱了商业银行管理和控制贷款风险的积极性韩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干预还表现在对银行存贷款率的严格控制上,其利率远远低于金融市场上其他金融工具,长期低息贷款和负利率贷款降低了银行的盈利率韩国中央银行的非独立性使其难以真正在金融系统中发挥应有的独立制定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和稳定货币的主要职能和作用。这充分说明只有政府实施适度有效的管制,才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也从侧面印证了我国金融管制与当前金融市场发展是基本适应的。三、适度加强政府管制和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主要内容和手段金融市场包括四大要素主体

8、、客体、中介和管理者。金融市场的主体是指资本供求双方的参与者,即自然人或法人,如居民个人、家庭、商业银行、其他机构投资者、政府、厂商、中介银行 等;金融市场的客体是指各种金融工具,如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票据、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金融中介指经纪人(公司) ;各种管理者指行业协会组织和立法、执法管理组织等。金融市场的多要素性和复杂性,决定了金融风险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仅就商业银行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划分的核心风险就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 9 种。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的风险种类更多,这对加强监管稳定发展我国金融市场提出

9、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还处在一个不断健全、完善的时期,金融工具有待进一步创新,证券和保险市场有待进一步发展,许多国际上一些先进的金融产品在我国还刚刚兴起。因此,作为履行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管理的内容还有待进一步扩充,监管的手段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管理的宗旨不仅适应经济金融发展需要,还要不断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和经济增长与发展,管理的形式和内容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也要不断完善。就现阶段而言,我们认为为了稳定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部门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调整稳定合理的经济结构,使经济保持持续增长,这是政府稳定金融市场的基本条件要保持 gdp、投资、消费、物价、物资供应量等宏观指标

10、增长的 趋势基本一致,供求关系达到大体平衡,各产业发展结构基本合理,企业的竞争发展能力和风险意识、自我约束能力进一步增强。这方面我国已有较好的基础:连续几年的粮食丰收使我国粮食储备充裕;国有企业向大集团、大企业方向发展;进出口贸易额基本持平,略有盈余;外汇储备持续增加,对增强对外支付能力和提高国际地位大有益处。(二)确定和稳定中央银行职能,是稳定金融市场的重要前提中央银行作为政府金融机构管理执行机构,具有特殊的目标、对象和原则以货币政策和货币稳定为目标以商业与政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管理对象,不以盈利为目的,存款不支付利息,保持在政府内的独立性原则。它代表国家管国家储备,参与国际事务,管理监

11、督金融机构,组织全国清算,在全国金融机构中处于中心地位。因此它是“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管理的银行、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的一个很重要的职能是控制基础货币量发行和预测货币乘数,保持货币供应量与货币需求量相适应,防止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另一个很重要的职能是加强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履行国家政府对金融机构监管的职能。(三)建立商业银行包括其他非银行机构的内控机制,是稳定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具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 并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保证资本经营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原则;必须具有中央银行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确保商业银行资本构成具有风险损失承受能力;必须建立

12、并保持审慎的书面借贷政策贷款审批和管理程序以及完善的贷款档案。必须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必须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 ,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适时设立资本金;必须建立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职责分配、承诺付款和资产负债账务处理、交叉核对、资产保持、内外部审计检查等,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和遵章守法。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只有按照国际规范建立稳定经营的内控机制,才能保证自身经营的稳定性,从而为使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打下坚定基础。(四)政府监管部门规范和明确监督管理程序和手段,确保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首先是发执照时进行

13、控制审批,审查其所有权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经营计划和内控制度,以及包括资本金在内的财务状况等当报批的所有者是外国机构时,还应有其母国的批文。其次是持续的监管手段,包括现场和非现场监督监管者经常与金融机构保持接触,全面了解其经营情况,最重要的是应对金融机构进行报表分析监督。最后由监督机关通过完善的监管手段发现金融机构未能满足审慎要求如最低资本充 足率或当存款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利用其监管权力,采取如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接管、合并或清算,关闭等纠正措施,保持现有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五)建立健全金融法规,促进金融监管的规范性和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 、 商业银行法 、

14、保险法 、 票据法 、 担保法等多部金融法律,中国人民银行共颁布了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件,对高风险金融机构实行跟踪监控,有效及时地化解了一些已暴露的金融风险。但这还很不够,应根据现在金融市场发展状况,还需健全、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制度,使我国金融市场在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下健康发展。参考文献1侯林萍,王蕾蕾.论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j.金融与经济,2006,(08).2庞晓波,黄卫挺,朱毅.理解金融自由化效应:增长与波动j.社会科学,2010,(03).3孟咸美.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变革与完善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06).4薛锋刚.金融危机后韩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之借鉴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2).5乔海曙.制度创新:“入世”过渡期内国有银行的战略选择j.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