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压储罐检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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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压储罐检修规程1 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中修:12 个月 大修 2436 个月。具体检修日期可根据监测状况和实际生产计划安排进行。2 检修内容2.1 中修2.1.1 消除跑、冒、滴、漏。2.1.2 清洗或更换液位计。2.1.3 修理或更换进、出口及排污阀门。2.1.4 疏通清理冷却水盘管、蒸汽盘管。2.1.5 清理罐内沉淀物、结晶物。2.1.6 检查修理搅拌器。2.1.7 检查修理安全阀、放空阻火器、防火呼吸器。2.1.8 检查修理险雷和防静电装置。2.1.9 修补防腐层和绝热层。2.1.10 对外部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进行处理。2.2 大修2.2.1 包括中修项目。2.2.2 修理贮罐内件。2

2、.2.3 对发现有裂纹、严重腐蚀等部位,相应修补或更换筒节。2.2.4 根据内外部检验的要求,以及经过修补或更换筒节后,进行试漏或液压试验。2.2.5 全面除锈防腐、保温。2.2.6 对贮罐内外部检验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进行处理。3 检修方法及质量标准3.1 贮罐修理的一般要求3.1.1 贮罐的修理,如开孔、焊补、更换筒节等,应根据钢制化工容器设计技术规定(CDl30A)和钢制焊接常压容器技术条件(JB2880)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3.1.2 修理所用的材料(母材、焊条、焊丝、焊剂等)和阀门,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复验合格。利用旧的材料、阀门、紧固件时,必须检验

3、合格后方可使用。3.1.3 装配贮罐的紧固件应涂润滑材料。紧螺栓时,应按对角依次拧紧。3.1.4 非金属垫片一般不得重复使用。选用垫片时,应考虑介质的腐蚀性。3.1.5 贮罐修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防腐保温工作。3.2 在用贮罐存在不合格缺陷的修复方法及质量标准3.2.1 打磨法消除缺陷3.2.1.1 贮罐焊处和母材表面或近表面的缺陷,采取打磨方法消除后,若剩余的最小壁厚仍大于 3.2.1.2 条规定的最小厚度 min 与预计使用期限的腐蚀裕量之和,只要进行圆滑过渡(坡度 1:4),一般可以不必焊补。3.2.1.2 贮罐简体不包括腐蚀裕量的最小厚度 6mm 按下列方法确定(不包括球形贮罐):

4、a对于碳素钢和低合金钢贮罐:当内经 Di3800mm 时, min=2Di/1000 mm, 且不小于 3mm;当内经 Di3800mm 时, min=Di/1000+4 mm。b对于不锈钢贮罐, min=2mm。3.2.1.3 封头的最小厚度,除球型封头及立式贮罐顶盖外,应不小于简体的最小厚度。3.2.2 焊补或贴补3.2.2.1 经打磨缺陷,其剩余最小壁厚小于 3.2.1.2 条的规定值,或采用碳弧气刨消除内部缺陷(还应进行打磨处理)后,应予以焊补,焊补长度应不小于 100mm。对于焊补屈服限大于 392MPa 的低合金钢,其焊缝长度可适当增加。3.2.2.2 对于大面积的凹坑,其剩余壁厚

5、小于 3.2.1.1 条规定值时,或罐壁腐蚀穿透时,可采用贴补的办法。贴补材料应与母材相同。3.2.3 更换筒节对于腐蚀严重、腐蚀面积大,采用焊补或贴补较困难时,可采用更换筒节的方法处理。更换筒节的长度一般不得小于 300mm。3.2.4 挖补对局部腐蚀严重的,也可采用挖补的办法;挖补方案必须经厂技术负责人批准。3.2.5 快速堵漏对于贮罐壳体在使用过程中或检验时发现的局部渗漏,可酌情采用快速堵漏法。3.3 球形贮罐缺陷修复要点球形贮罐的维护检修除应满足本规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外;还应满足本条规定。3.3.1 球罐在进行修复工作之前,必须进行开罐全面检查,对所存在的缺陷认真地进行分析研究,根据焊接

6、存在的问题和修复工作要求,进行焊接工艺评定。3.3.2 各种表面裂纹缺陷,原则上必须清除、修复,并经表面探伤确认。3.3.2.1 如缺陷消除后测得的深度,不大于设计壁厚的百分之七,且不超过 3mm,可不焊补。但缺陷消除后的表面,不得有沟槽或棱角,应保证光洁,并圆滑过渡,侧面斜度应小于 1:4。3.3.2.2 缺陷消除后的深度超过 3.3.2.1 条的规定时,应进行焊补修复。缺陷消除后的表面形状,应符合焊接要求,补焊长度不宜小于100mm。3.3.3 内外表面腐蚀缺陷的处理3.3.3.1 将腐蚀部位彻底清理干净,然后进行表面探伤和剩余壁厚测定。如发现裂纹性缺陷,应先判明原因,再确定消除处理办法。

7、3.3.3.2 腐蚀部位的剩余厚度不小于计算厚度与预计使用期限的腐蚀裕量之和,可不处理。3.3.3.3 腐蚀部位的剩余厚度小于 3.3.3.2 条规定的厚度时,可根据面积大小,腐蚀深度等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补焊、挖补、更换球壳板等方法处理。3.3.4 球罐补焊应选用低氢碱性焊条,焊条使用前应经质量复查确认合格。3.3.5 补焊后应立即在补焊部位进行 200250、不小于一小时的焊后除氢处理。3.3.6 补焊部位的焊缝金属,不得高出球壳板面 2mm,多余的应磨去。3.3.7 焊接修补部位必须进行探伤检查,且必须在补焊工作完成二十四小时后进行。对可焊性较差或有滞后裂纹倾向的材料,探伤检查时限还应适当

8、延长。3.4 焊补工作应遵循的规定3.4.1 打磨面应消除棱角并圆滑过度,用磁粉或着色探伤检查其表面,用超声波检查剩余母材和近区直至缺陷消除为止。3.4.2 施焊前应清除施焊部位上残存的、有害于焊接的腐蚀物。3.4.3 焊接所用的焊条应符合 GB981984 的规定并与母材相匹配,焊前应按规定要求烘干后存入保温箱,随用随取。3.4.4 若焊补部位在使用中有可能渗氢,则焊前需作消氢处理。3.4.5 焊前需要预热的贮罐,其预热温度应根据材质和壁厚来确定。预热面积应大于焊接或堆焊周边 100mm,且不小于 3 倍壁厚的范围。3.4.6 焊补部位应略高于母材表面,焊补后应进行打磨,收弧处应与母材圆滑过

9、渡。3.4.7 经焊补的贮罐,应根据材质、壁厚、焊补深度等确定局部热处理或整体热处理。3.4.8 由奥氏体不锈耐酸钢或其复合铜板制的贮罐,焊缝表面应按要求进行酸洗,钝化处理3.4.9 施焊环境参照如下规定:3.4.9.1 当焊接环境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若无有效防护措施,禁止施焊:a.风速大于 10ms;b.相对湿度大于 90;c.环境温度低于20;d.下雨、下雪。3.4.9.2 当母材温度低于 0时,应考虑在始焊处 100mm 范围内预热到 15左右。3.4.10 严禁在母材及不需要补焊的焊缝上引弧。3.4.11 施焊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承担。3.4.12 焊补同一部位返修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10、。对两次返修仍不合格的部位,应重新研究施焊方案,并经设备部负责人批准。3.5 焊缝表面外观质量规定3.5.1 焊缝和热影响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和夹檀等缺陷。3.5.2 焊缝咬边深度不得大于 0.5mm,咬边连续长度不得大于100mm,焊缝两侧咬边的总长不得超过该焊缝长度的 10%。3.5.3 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并无明显的不规则形状。3.5.4 焊缝上的熔渣和两侧的飞溅物必须清除。3.5.5 带衬里的和有防腐要求的贮罐,其表面应符合图样要求。3.6 试漏及液压试验方法3.6.1 盛水试漏试验前应将焊缝的外表面清除干净,并使之充分干燥。试验的持续时间应根据观察检查的时间决定,但不得少于

11、1 小时。试验中焊缝应无渗漏。如有渗漏应修补后重新试验。试验完毕后,应立即将水排净。3.6.2 液压试验3.6.2.1 试验时,必须采用两个经校正的量程相同的压力表。压力表的量程为试验压力的两倍左右。3.6.2.2 液压试验的试验压力按图样规定。3.6.2.3 试验液体的温度应不低于 5。3.6.2.4 试验时,容器的顶部应设排气口。进液时,将贮罐内的空气排尽。试验过程中,应保持贮罐外表面干燥。3.6.2.5 试验时,压力应缓慢上升。达到规定试验压力后,应保持30 分钟以上,并检查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如有渗漏,修补后重作试验。3.6.2.6 试验完毕后,应立即将液体排净。3.6.3 气密性试验

12、对有气密性试验要求的贮罐,须经液压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时,压力应缓慢上升,达到规定试验压力后,保压 10 分钟,然后降至设计压力,在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检查。如有渗漏,修补后重新作液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3.6.4 煤油渗漏试验将焊缝能够检查的一面清理干净,涂以白粉浆,晾:于后,在焊缝另一面涂以煤油,使表面得到足够的按润,经半小时后以白粉上没有油渍为合格。3.6.5 对奥氏体不锈耐酸钢制贮罐,用水进行试验后,应立即将水渍去除干净。当无法达到这一要求时,则应控制用水的氯离子含量不超过 25/1000000。4 试车验收4.1 现场验收4.1.1 完成全部检修项目,需专业人员会审,检修质

13、量达到要求。4.1.2 检查贮罐内部,确认无遗留物品后恢复人孔、清理孔,取消和拆除检修安全防护设施,清理现场。4.1.3 拆除盲板。4.1.4 按规定办理设备交接手续。4.2 资料验收贮罐修理后,施工单位应向使用单位交付如下交工文件:a.修理方案及审批文件;b.所用材料、阀门的质量证明文件;c.竣工图和施工记录;d.竣工质量检验报告。5 维护检修安全注意事项5.1 维护安全注意事项5.1.1 对贮存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贮罐,应配备必须的消防设备,严禁在罐区内吸烟、明火照明、取暖,以及将其他发火源带入罐区内。5.1.2 对贮存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介质的贮罐,应严格执行危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5

14、.2 检验和修理安全注意事项5.2.1 在制定检验和修理方案时,应遵循化学工业部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拟定相应的安全措施。5.2.2 贮罐检验和修理前必须切断与贮罐有关的电气设备的电源,必须办理设备交接手续。5.2.3 贮罐内部介质排净后,应关闭进、出口阀或加设盲板隔断与其连接的管道和设备,并设有明显的隔断标志。5.2.4 对于盛装易燃、腐蚀、有毒或窒息性介质的贮罐,必须经过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处理,并在处理后进行分析检验,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5.2.5 罐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许可证。如作业因故较长时间中断,且安全条件改变时,继续进入罐

15、内作业,应重新补办罐内作业证。5.2.6 在进入罐内作业三十分钟前要取样分析,其氧含量应在 1823(体积比)之间,有毒气体和粉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5.2.7 在进入罐内清理有毒、有腐蚀性残留物时,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5.2.8 根据检验和修理的需要搭制的脚手架及装载人员的升降装置,必须牢固可靠。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业。5.2.9 罐内的照明应使用电压不超过 24 伏的防爆灯具。检验仪器和修理工具的电源电压超过 24 伏时,必须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5.2.10 罐内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证。施焊人离开时,不得将乙炔焊枪放入罐内,以防乙炔泄漏。5.2.11 罐内作业必须设监护人,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重要危险件作业,除检修单位指定专人监护外,安全环保部门要到观场检查和监护,对一般罐内检修,由检修单位指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5.2.12 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内外,经确认无疑,监护人在罐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方可封闭各人孔。5.2.13试压后放水时,必须连通大气,以防抽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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