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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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各县(市)区民政局:现将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0 一一年七月二十日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家民政部等十一部委联合颁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 号)和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潭政办发201132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 经济状况

2、核对,是指社会救助部门根据房产、人社、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金融证券等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比对,从而科学核算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一种方法。第三条 凡申请政府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城乡低保的家庭,须如实申报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情况,授权并自愿接受、配合社区(村)、街道(乡镇)、县(市、区)民政局、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对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第四条 居民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坚持“ 实事求是、诚信申报;上下联动、分层比对;规范流程、信息保密;如实反馈、促进公平”的原 则。第五条 市、县应逐步建立居民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信

3、息系统,与核对相关部门和机构实行在线数据链接和即时信息比对,提高核对工作效率。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六条 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职责:(一)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管理工作。(二)负责市本级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办法、认定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拟订和起草工作。(三)受区民政局的委托负责市城区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公积金查询工作并出具核对结论。(四)负责查询对象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查询数据的保密工作。(五)指导和检查县(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制定工作培训计划。第七条 县(市)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局职责:(一)负责辖区内街道(乡镇

4、)、社区(村)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规章制度和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三)负责辖区内街道(乡镇)、社区(村)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培训工作。(四)负责街道(乡镇)上报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调查审核工作。根据申请救助家庭授权和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职责(潭民发201115 号),做好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的房产、车辆、就业失业、生产经营和纳税等情况的采集取证和比对工作,确保乡镇(街道)上报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五)负责需要委托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进行

5、部门数据查询申请救助对象的信息录入工作,出具查询委托书。(六)根据有关政策文件和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的核对结论,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的审批工作。(七)建立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档案和网络信息系统,对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城乡低保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及时登记归档。第八条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职责:(一)负责辖区内社区(村)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管理工作。(二)负责建立和落实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三)负责辖区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每月集中组织新申请对象学习有关法律政策一次。(四)负责

6、社区(村)上报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调查复审工作,上户调查率为 100%。根据申请救助家庭的授权和潭民发201115 号文件精神,负责到房产、车辆、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情况,做好信息比对工作,确保申请人申报情况的真实性。按时将调查复审结果报县(市、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局调查审核。(五)负责申报对象的信息录入和汇总工作,建立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档案和网络信息系统。第九条 社区(村)社会救助工作服务中心职责:主要负责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的申请受理、政策解读、调查初审、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材料报送等工作。(一)申请受理。及时受理申请人的救助申

7、请,在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认定申请签收表上进行登记。(二)政策解读。申请受理后,向申请人解读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政策法规,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指导填写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和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申报表格。严格确保申请人家庭成员提供的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的真实性,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必须由申请人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并按手印确定。(三)调查初审。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等方法调查核实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上户调查率为 100%。调查初审的内容包括: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成员的身体状况,

8、家庭成员的就业失业情况,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工资性收入、经商办店等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农副业生产收入),家庭成员拥有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四)民主评议。按照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潭民发20047 号),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救助家庭进行民主评议。(五)张榜公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过程中调查初审和民主评议、调查复审、审批认定的三榜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六)材料报送。通过调查初审与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比对,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上报街道(乡镇)调查复审。(七)建立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信息系

9、统和工作管理台帐。第三章 核对对象第十条 本规程所称核 对对象,是指新申请或已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具体范围:1、新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城乡低保的居民个人或家庭;2、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在年审中,需要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3、已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城乡低保待遇的居民个人或家庭中有群众举报,需要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 第四章 核对内容和核定计算第十一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支出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中拥

10、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的核定计算:(一)工资性收入的核定计算: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确定;居民在私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务工 6 个月以上的,出具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加盖单位公盖的收入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收入。(二)对经营性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定计算。(三)财产性收入的评估计算:1、出租土地、房屋的收入按照出租、出售合同核定计算。出租、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无出租、出售合同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街道

11、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定计算2、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和保险受益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由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通过金融证券部门查询。3、知识产权收入按照转让合同核定计算。4、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业生产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定计算。5、转移性收入的计算:(1)退休金、养老金,凭本人退休金或养老金领取存折核定计算。(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核定计算。(3)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核定计算。(4)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

12、)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核定计算。(5)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核定计算。(6)提取公积金,凭公积金查询存折核定计算。(7)捐助、继承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办事处)核定计算。第十三条 家庭财产的评估核定:(一)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由申请救助家庭诚信申报,居(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估核定。(二)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由申请救助家庭诚信申报,区民政局委托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到金融证券部门查询核定。第五章 核对流程第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执行以下程序:(一)申请提交申

13、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和城乡低保的居民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受理1、文书表格准备。社区(村)受理申请人的救助申请后,将名单报送街道(乡镇),每月由街道(乡镇)集中组织申请人学习有关政策文件,并做好学习记录。学习后,街道(乡镇)发放相关文书和表格,由社区(村)指导申请人填写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认定申请书、 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 湘潭市居民家庭经济核对家庭收入申报表、 湘潭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家庭财产申报表,告知提供潭政办发201132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2、调查初审。

14、申请人按政策规定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和相关文书表格全部齐备后,社区(村)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做好记录。填写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签署调查人姓名并加盖公章。调查初审中,与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比对,如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或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不真实,中止核对并说明理由与依据告知申请人,在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认定不符合对象备案表上进行登记。3、材料报送。社区(村)通过调查初审、数据信息比对、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

15、经济状况核查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家庭的有关材料报送街道(乡镇)调查复审。(三)申请复审街道(乡镇)应当在收到社区(村)报送的申请人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安排 2 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单位取证、部门核对等方法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复审,组织民主评议,做好调查和评议记录,并将调查复审和民主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 7 天,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后无异议的,在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意见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家庭的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中止核对,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认定不

16、符合对象备案表上登记。(四)申请审核区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调查审核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湘潭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意见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将需要委托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申请人分类录入湘潭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房产信息查询表、 湘潭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车辆信息查询表、 湘潭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商信息查询表、 湘潭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积金信息查询表、 湘潭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就业社保信息查询表、 湘潭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纳税信息查询表、 湘潭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价证券信息查询表、 湘潭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银行存款信息查询表,同时出具湘潭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连同申请家庭的有关材料报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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