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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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谭万霞【内容提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已成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本文通过对西方法治思想的阐述,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分析其“法治”思想对我们的启示。其目的是借鉴西方法治思想的精髓,结合本土资源,培育国人的现代法治意识,明晰权力(利)关系,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西方法治思想 现代法治 君主专制 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Chinas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s imperativ

2、e. In this paper,the rule of law of Western thought from ancient to modern and contemporary exposition,combined with Chinas specific situation analysis of their“rule of law”thinking of our inspiration. Hopes to study the idea of Western rule of law,combined with our local resources and foster the mo

3、dern sense of the rule of law,clear power,right relationship,to build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The West;rule of law thought;Inspiration. 法治作为一种关乎人类福祉的理论学说,从产生至今一直为古今中外众多的思想家、法学家所关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已成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 一、西方的法治思想法治是西方国家献给人类的一项法律成果,它对整个世界

4、都产生了深刻的理性影响。它贯穿于理论上关于统治、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主张、思想、价值和意识,制度上各项在法律基础上建立的程序和原则。西方的法治思想产生于古代,于近现代经过一批伟大的思想家不断追求和探索而形成。 (一)古代西方的法治思想 古希腊、罗马已被公认为西方现代文明的家园。在法治观方面,这个古典年代已成为近现代法学家、政治学家们追根溯源的宝岛。充满智慧的古希腊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在他们的心目中,法律与自由是最伟大的理想。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提出确立一种国家统治形式,即“法治国”。他认为,在法治国家中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一个国家一定

5、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1(p230-238)亚里士多德站在其老师柏拉图的肩膀上,对法治做出了重大的理论贡献。他的政治学指出了法治的含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为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2(p152-153)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国家的治理必须根据法律,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尊重,人们的活动要服从法律才能实现法治。同时,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是良法而非恶法。良法是法治的基础,恶法的统治不是法治。由此奠定了西方法治主义传2统的思想理论基础。 (二)近代西

6、方的法治思想 在西方中世纪时期,法学被合并到神学当中,丧失了独立地位,但法治的思想并没有因为神学的统治而消亡,反而在这个时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例如对法律的信仰,因为基督教徒们对教义的信仰而接受了其中法律至高的观念;又如权力分立的传统,中世纪时期的政治主体是多样的,整个社会的权力不是独享的,进而形成分权的传统。进入到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先后涌现了一批知识渊博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在继承古希腊、罗马的法治思想基础上,认识到至关重要的是将这些法治思想转化为治理国家的实践。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杰佛逊、戴雪等思想家们都强调法律至上的权威,强调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个人,包括君主本人都必须

7、遵守法律,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做法律的臣仆,“共和国里对行政官员们设下的全部障碍,都是为着保障法律的神圣堡垒的安全而建立的。他们是执行者而不是仲裁者,他们应该保卫法律,而不是侵犯法律。”3强调公民权利高于国家权力,法治的主要任务在于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 (三)现代西方的法治思想 随着社会的发展,西方法治思想获得了进一步的深化。近代以来所推崇的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形式法治逐渐向以社会福利为中心的实质法治过渡。政府逐步加强了对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干涉,扩大社会福利。如 1920 年美国总统罗斯福上台后实行的“新政”及西方各国确立的“社会化”原则。1919 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

8、所有权的行使同时应当增进公共福利。西方法治思想实现了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转变。当代西方出现了如新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社会法学等在法学理论中占主导地位的学术流派,它们都不同程度地继承和发展了近代启蒙思想家的法治理论,在主张国家应保障个人合法权利的同时强调立法、司法和行政中都要体现法治原则。 二、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法治思想一直是西方治理国家的主旋律,相比之下,我国社会则一直是人治传统贯穿始终,其中偶有法治理念崭露,终也被强势的人治所淹没。最早提出“依法治国”的是管子,书中对“法”与“治”的关系进行了阐述,“不厌其烦反复劝告君主依法治国还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然而现实中

9、还是不能达到法的通知,原因在于管子的作者们自己给法治设定了一个最终的界限。即法出于权,这就决定法治一旦遇到权就会止步。管子的法治只能是作为统治者的人的工具的法治,实际上还是人治君主专制”。4(P5)可见,中国古代宣扬“以法治国”的法家的“法治”最终还是人治,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达到人治的目的,其所谓的法始终屈居于君主的权威之下,只是君主权力的保障工具而已。 西方国家在深厚的法治思想指导下至今仍然在不断地探索,这对我国的影响是显著的。学术界的探讨与争鸣,先进的理念和制度的借鉴与引进,无不在改变着我们的社会和生活。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

10、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中我们看到党摒弃陈旧的人治实行法治的决心,但我们也必须看到,悠久的中华法律传统影响之下的现代中国进行法治的建设是十分艰辛的,这就需要我们立足现实,大胆借鉴西方的法治思想和法治3实践中的经验。 (一)培育现代法治意识 我国是一个长期实行人治的国家,人治的传统根深蒂固,法治的思想直到近代才逐渐传入,国人的法治意识非常淡薄。因此,我们必须从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树立出发,重构国人的现代法治观念。 1增强

11、权利意识。中国的传统思想中注重人的内在修养、德性的提升,强调尊卑贵贱、宗法等级名分,究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家天下的专制统治,为了某一姓氏王朝的千秋万代。因而中国的传统一向不重视人的固有价值,主导的儒家思想宣称“仁者爱人”,同时又提出“人之为人,礼义也”。礼者,人伦为奉,知礼法、知长幼尊贵;义者,等级名分。强调人的根本在于具有礼义的美德,能够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而导致个人在政治、法律上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人格,在任何场合都是从属于一定的群体,形成中国特色的团体本位的特点。正如梁漱溟所说:“在中国没有个人观念,一个中国人从不为自己而存在。然而在西洋,则正好相反。在中国几乎看不见自己,在西洋恰是自

12、己本位,或自我中心。”5(p90)西方法治思想则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强调维护和保障个人的权利,法治的核心在于“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6(p91)因此,我们必须增强人们的权利意识,使公民有“尊重权利”的意识。当权利文化根植于法治土壤的时候,法治就会健康成长。如同 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的:权利一方面从法律内获得自己的生命,另一方面也反过来给予法律以生命。要使西方法治思想在中国获得长久的生命力就必须培养普通公众全面的权利观念,这一观念在我国的培养是一个长期而艰苦的过程。 2消除权力崇拜的思想。从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到孔子将礼发扬光大,成就了中

13、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思想,也成为了中国封建法律所追求的目标,而礼的本质在于维护君权、父权、夫权,是为了权力得以正常行使的保障,由此形成国人对权力的极端崇拜思想。一旦拥有权力,便可以带来荣华富贵,可以“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从此光宗耀祖,荫蔽子孙后代。正是这种权力崇拜思想,导致封建士子们热衷于科举取士,导致现代国人奋力地挤进公务员行列,导致为获取权力不惜一切代价,导致一旦手握权力便要将它发挥运用到极致等等现象的存在。权力崇拜的今天严重阻碍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按照博登海默所说,在有组织的社会的历史上,法律作为人际关系的调节器一直发挥着巨大的和决定性的作用,但在任何这样的社会中,都不仅只有法律这样一种

14、社会控制力量在发挥着作用。权力便是除法律以外的其它社会控制力量之一,它应当是在实现社会目标的过程中,用以补充和部分替代法律手段的工具。7因此,我国进行法治建设过程中,一定要消除长期以来的权力崇拜思想,给权力一个准确的定位,将它规范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来行使。 根据意识具有的外生性、反射性和接受性的特点,法治意识通过教育、观念更新等方式进行培育是完全可能的。因为,第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日趋完善和成熟,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为我国法治意识的培养提供了经济基础。第二,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不断加快,从制度上彻底否定了专制,对自由、平等、权利等的追求促成了人们对法律的尊重、遵守和运用,

15、为法治意识的培养提供了政治基础。第三,思想的不断解放使我们得以学习西方的法治思想,得以将其先进制度移入我国。因此,政府应继续加大对法治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加强人们对于法律的学习,在接受知识的基础上形成观念上的统一、认识上的共识。 (二)明晰权力与权利 1明确国家权力的范围。对国家权力(尤其我国比较突出的过分强大的行政权力)的4控制必须从法律的层面加以进行,明确权力的范围,将国家机关的权力采用明示列举的方式一一列出,没有列出的不得行使。再者,可以通过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使国家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实现有效的监督,促进彼此的协调发展。 2培育社会权力。“社会是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中间环节,社会组

16、织兼顾着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它一方面对社会成员的私人事务和权利进行协调管理,另一方面对国家主张社会个体权利的实现,以保障私人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并且在其受到侵害时有效地运用救济手段。”8(p211-212)完整的社会权力系统可以对国家权力实行监督和限制。社会权力的主体包括人民及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包括民族、阶级、阶层、利益群体及政党、企业事业组织等。建设和推行社会权力的过程就是建设上述社会权力载体自身的过程,各社会组织应充分认识到自身的权力作用,主动参与到社会管理和提起建议当中来,重视反映底层社会阶层的愿望。在合法的前提下,实践公民的政治权利,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开展利国利民的社会活动,进一步实现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3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现代法治社会,个体权利的多少体现出社会的法治状况和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尤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法律没有给予个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其财产利益、经济利益将时刻面临危险。正如有学者所言,“权利是社会生产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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