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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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深圳市宝安区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 资助对象第一条 为 加强对科技 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 号)、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府200591 号)和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37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申请区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区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二)具有我区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区工作、学习的个人;(三)在我区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四)在我区全日制院校学习的学生;

2、(五)在国内全日制院校学习的宝安籍学生。第三条 区内单位或个人申请发明专利、PCT 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区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资助:(一)发明专利、PCT 专 利及 计算机软件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或授予专利权;涉外专利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三)共同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 PCT 国际专利申请,已缴纳相关费 2 用;(五)计算机软件已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资助:(一)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二)申请人因

3、其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和著作权(版权)法规的行为被依法处罚未逾两年的;(三)申请人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助的其他情形。第二章 资助方式及标准第五条 区科技研发资金中每年安排 200 万元用于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资助。第六条 对 区内知识产权资 助采取报销制,即:申 请人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专利申请或软件著作权登记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申请报销。经审核同意的,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人。第七条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 (一)在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 1000 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资助标准额度内

4、,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 1000 元,委托宝安区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 1000 元。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3 第八条 申 请国外发 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一)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20000 元; (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 10000 元; (三)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四)PCT 申 请资助:

5、依照 PCT 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 5000 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 3000 元。第九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标准为每件 300 元。第十条 一年内 对同一 单位或个人的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资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第 十 一 条 申 请 资 助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须 从 http:/ (一)专利申请类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件; 3. 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6、验原件); 4. 申请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申请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4 5.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6. 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 7. 申请 PCT 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 国际 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 表)复印件(验原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 表)复印件。(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类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收据; 3. 宝安区企事业单位资格证明或者个人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 4. 软件著作权权利

7、的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5. 权属保证书;6.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在实质性审查阶段并在缴纳审查费6 个月内或在取得专利证书 6 个月内分别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 6 个月内一并提出。 (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或授权公告日为准)PCT 申 请资助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 表)后 6 个月内提出。 (以发文日为准)第十三条 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 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第十四条 对形式

8、审查 合格的资助申请,由区知 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 5 组织审核。审核工作应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五条 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和年度资助经费安排计划,确定资 助额。第十六条 区财政主管部 门对资助计划复核后,将款项划拨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资助经费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或者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先行垫付后,再由区财政主管部门将款项核拨给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专利申请资助的,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被骗取的资助款。受资助申请人违反本规定的,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3 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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