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能发电政策重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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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物质能发电政策重点摘要1.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颁布部门:国家发改委 颁布日期:2006 年 1 月 4 日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6 年及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执行本办法;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第七条 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 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

2、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 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 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 15 年后,取消补贴电价。自 2010 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电价递减 2%。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 20%的混燃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补贴电价。第八条 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的标杆电价。第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算公式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总额/全国加价销售电量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总额=(可

3、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当地省级电网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电网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售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其中:(1)全国加价销售电量规划期内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售电总量-农业生产用电量-西藏电网售电量。 (2)电网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规划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厂用电量。(3)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经营成本(1+增值税率) 。 (4)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是指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

4、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为依据。在国家未明确输配电成本前,暂将接入费用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中计算。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颁布部门:国家发改委 颁布日期:2006 年 1 月 5 日第六条 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 25 万千瓦及以上水电项目,5 万千瓦及以上风力发电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批。其他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需要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的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第七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

5、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注重节约用地,满足环保、安全等要求。第十二条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建设和管理。对直接接入输电网的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

6、电项目,其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投资,产权分界点为电站(场)升压站外第一杆(架)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按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设计、用地、水资源、环保等有关前期准备工作,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应该安装合格的发电计量系统,并在每年的 1 月 15日前将上年度的装机容量、发电量及上网电量上报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3.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部门:财政部 颁布日期:2006 年 5 月 30 日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

7、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梁等制取的燃料乙醇。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第十七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一)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

8、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二)贷款贴息方式。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 1-3 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 3%。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5 月 30 日起施行。4.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颁布部门:国家发改委 颁布日期:2007 年 1 月 11 日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收取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

9、适时进行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平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监管。第九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其中:(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额=(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 -当地省级电网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 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二)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补贴额=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售电量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

10、维护费用=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经营成本 (1+ 增值税率) 第十条 对不掺烧其他燃料的生物质能发电企业,省级电网企业按其实际上网电量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对掺烧其他燃料的生物质能发电企业,省级电网企业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上网电量和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和规定的接网费用标准给予补贴;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第十四条 每月 20 日前,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要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所在省未设立电力监管机构的,报所在区域电力监管机构

11、)报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电费结算情况。第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省级电网企业应当参照国家电监会等部门颁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及时签署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省级电网企业应当依法按批准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全额收购其服务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5.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部门:财政部 颁布日期:2008 年 10 月 30 日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秸秆包括水稻、小麦、玉米、豆类、油料、棉花、薯类等农作物秸秆以及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

12、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第五条补助资金主要采取综合性补助方式,支持企业收集秸秆、生产秸秆能源产品并向市场推广。第六条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资本金在 1000 万元以上。(二)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三)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 1 万吨以上(含 1 万吨) 。(四)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第八条企业在申报时,应按要求填报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秸秆收购情况,包括:收购秸秆的品种、数量、价格及水分含量等有关凭证。(二)秸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包括:各类产品产量、销量

13、及销售价格等,并提供销售发票等凭证。(三)秸秆能源产品质量及检测报告。(四)与用户签订的秸杆能源产品长期供应协议。(五)单位产品能耗、环保、安全等有关材料。第九条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汇总后,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报财政部。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修正案)颁布部门:全国人大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9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14、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第十五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

15、当接收其入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第三十三条本法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颁布部门:发改委(源能局) 颁布日期:2010 年 8 月 18 日一、重视生物质发电规划工作原则上,生物质发电厂应布置在粮食主产区秸秆丰富的地区,且

16、每个县或 100 公里半径范围内不得重复布置生物质发电厂。二、合理确定生物质电站建设场址和规模充分有效利用各类生物质资源,生物质发电锅炉应具有燃烧各类生物质资源的能力,场址选择除满足安全、环境条件外,应统筹考虑各类资源的分布特点,结合城市供暖或工业园区用热需要,优先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发电厂。生物质电站建设规模以可保证供应的资源量为基础确定,一般安装 2 台机组,装机容量应与资源量匹配,考虑到生物质燃料的运输半径,一般不超过 3 万千瓦。三、落实生物质资源条件和保障措施任何生物质电站建设,都要开展详细的资源分析评价,全面掌握各类生物质资源的分布和特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生物质资源收集、运输、储存体系,明确生物质资源收集、运输、储存等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制度,确保生物质资源的安全可靠供应。四、严格生物质发电项目的核准管理未纳入生物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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