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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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公司会计科目1201应收担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向被担保人收取而未收到的担保费、评审费和手续费。二、发生应收担保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发生应收评审费、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评审费收入”、 “手续费收入”科目;收回应收担保费、评审费和手续费时,借记“现金” 、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三、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担保费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担保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后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确认为坏账的应收担保费,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

2、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应设“ 逾期”和“即期”两个明细科目,并按被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担保业务而尚未收回的款项 应收分担保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其他担保单位发生分担保业务而应收未收到的各种款项。包括分入业务应收分担保费及手续费,分出业务损失确认后应收分入单位的代位补偿款等。二、发生分担保业务应收账款时,根据分担保合同,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 “手续费收入” 等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分出业务发生损失代分入

3、单位垫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分担保账款,借记“坏账准备” 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分担保业务而尚未收回的款 1231应收代偿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委托担保的项目,按担保合同约定到期后被担保人不能归还本息时,企业代为履行责任支付的代偿款。二、支付代偿款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本科目或“担保

4、赔偿准备”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企业代被担保人支付的相关税费,也在本科目核算。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部分或全部不能够收回时,应当按照确认的损失金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 (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分别情况处理:(一)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二)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偿的款项分别贷记本科目和“担保赔偿准备”科目,实际收到的款项

5、大于原代偿款的差额,贷记“追偿收入”科目。 (三)收到的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 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 ”科目) ;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担保赔偿准备” 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金额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 ”科目(

6、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 担保赔偿准备” 科目。四、本科目应按代偿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代被担保人履行责任而应收的代偿款。 应收担保损失补贴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的定额补贴款项,以及发生代偿损失后按规定应收国家或有关部门给予的补贴款。企业按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流转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以及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和国家财政扶持的担保等领域而给予的补贴,其应返还的所得税、流转税,于实际收到时在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二、期末,企业根据规定应收的代偿损失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7、”科目,如企业代偿时原已冲减担保赔偿准备的,应当贷记“ 担保赔偿准备”科目;企业实际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担保发生损失而尚未收到的补贴款。 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入分担保业务按合同规定存出的分担保保证金。二、分担保业务发生存出分担保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担保账款” 或“银行存款”科目;减少或收回分担保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的分担保损失,借记“分担保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银行存款” 等科目。三、本科目按分担保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

8、的分担保保证金 1315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二、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实际委托的贷款金额入账。三、企业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二)利息。四、企业委托的贷款,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提委托贷款应收利息。计提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利息) ,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企业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 。 收回委托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已

9、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 资产减值损失- 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委托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三、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 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委托贷款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

10、,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减值准备。 2121应付分担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担保企业之间发生分担保业务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分出担保费、应付分担保赔款等。二、发生分担保业务应付分担保账款时,借记“分担保费支出”、 “存出分担保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分担保账款。 应付手续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向接受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担保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手续费。二、发生应付手续费时,借记“手续费支出 ”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

11、贷记“现金”、 “银行存款” 科目。三、本科目应按担保代理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手续费。 预收担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预收的担保费。 二、企业向被担保人预收担保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被担保人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预收担保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担保费”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三、本科目应按被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被

12、担保人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应由被担保人补付的款项。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被担保人预收的担保费。 2141存入担保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的担保履约保证金。二、收到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担保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或“存入分担保保证金 ”科目,按收回的担保代偿款,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原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 或“担保赔偿准备”科目。三、本科目应按存入担保保证金单位设置明细账。四、本

13、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存入的担保保证金。 2142存入分担保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出担保业务按协议规定由分入担保人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二、按合同规定由分入担保人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到期退还给分担保接受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担保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存入担保保证金”或本科目,按收回的担保代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或“ 担保赔偿准备”科目。四、本科目应按分入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本科目

14、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分入担保项目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 担保赔偿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二、企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代偿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或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三、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分别情况处理: (一)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应收代偿款” 科目、本科目。(二)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原代偿的款项分别贷记本科目和“应收代偿款”科目,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

15、差额,贷记“追偿收入” 科目。 (三)收到的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 ;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金额部分,贷记“应收代偿款” 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

16、“担保赔偿支出” 科目)或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包括企业为担保期间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担保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担保责任提取的短期责任准备和为担保期间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担保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担保责任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二、按规定比例提取本期未到期责任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会计期末,按重新计算确定的应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额低于已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 科目。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 2201待转资产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待转的接受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价值。企业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两个明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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