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重在八小时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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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重在八小时以外(辩词)立论:我方的点:8 小时之内的监督重要,8 小时之外的监督更重要。在阐述理由之前,先说明几个概念1、监督的内涵与本质“监” 甲骨文写作 意为临水照看自己的模样,当然,既然临水能照见自己,也能照见他人,而这个他人是自己能看见的,引申为观察、监视;“督”甲骨文喻指 为天神眼睛,意 为察看,责促的意思,两个字合在一起,意为用明亮、聪慧的眼睛去监视、 观 察自己,去察看和责促他人。监督的本意,既包括自我监督,也包括他人的监督。监督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保证措施;监督是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监督,是廉政建设重要的辅助性机制,不是人盯人,人管人,是制度监督,制度管人,

2、是法制监督,我 们是法制国家,是民主国家,不是人治国家,监督的目的是营造廉政文化氛围,减少腐败现象的滋生,防患于未然,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无论 8 小时以内的监督,还是 8 小时以外的监督,都不是惩治行为主体,不是人盯人去,猎取别人隐私,他只是廉政建设的一种保障机制。国家正在努力推广的“阳光政务”,建立领导个人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就是为监督工作创作良好的氛围。2、监督的主体与客体监督的主体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主体以外组织、团体或个人;二是当行为主体以自我监督的方式存在。监督客体既包括组织行为也包括个人行为。腐败不一些领导干部专有,一些一般干部也存在,甚至掌握一定话语权或行使权的普通管理人员

3、也存在,因此,监督的客体在本场辩论中,为了不引起误解,暂定义为工作人员。我方认为,这更符合实际。当然,如果对方辩友定义为领导干部或干部或党员干部或机关企业事工作人员,我 们也表示接受。3、监督的形式监督,从社会学的角度认识是属于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之一,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行政监督、也有司法监督,既有领导监督,也有群众监督,既有他人监督,也有自我监督。这些监督形式都在现行监督体制中运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几个问题一是当一个人行为触犯到他人或组织的合法利益,甚至构成犯罪,其隐私也就不是隐私了。二是本场辩论所指的时间应该是泛指,即 8 小时以内为工作时间或称上班时间或称在岗时间,其余时间为 8 小

4、时以外,如果具体到分分秒秒,则辩论将无法进行。为了辩论方便,姑且使用 8 小时以内,8小时以外。三是我们辩论的目的是通过辩论寻找建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的有效途径,繁荣廉政文化建设内容,我方之所以坚持 8 小时以内的监督重要,8 小 时以外的监督更重要,其目的是想通过辩论提高人们对8 小时的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减少腐败现象,构建和谐社会。我们认为这也是对方辩友的目的。监督是防患于未然的过程,对于工作人员,特别是对于掌握行使某种权利的工作人员监督,8 小时以内重要,8 小时以外更重要,因为,大量腐败案例表明:8 小时以外滋生腐败的机率更高,如果放弃或不重视 16 小时的监督工作,显然不是明智之举。喜

5、欢统计的美国人,对人生各种活动所占有的时间作了一番统计。人若能工作 40 年,实际累计的工作时间每年以 1900 小时算,在一生中还不到 9 年。8 小时以外的监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方一致认为,8 小时以内的监督重要,8 小时以外的监督更重要。理由如下:近几年查处的陈希同、王宝森、胡长清、成克杰、李真等案件,以及最近查处的李嘉廷等人的案件表明,他们的“交易” 大都是发生在 8小时之外。大量事实表明:8 小时以外,工作人员离开了自己的工作岗位,一些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淡化,角色发生转变,有的为了自己的私利,扩大了权利的使用范围;由于纪律与制度的约束力降低,加之监督部门由于人力的原因,不可能实行人

6、盯人的全天候的监督,一些工作人员不重视自我监督,开始放纵自己,放松警惕,这就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腐败也因此而产生。事实胜于雄辩,我们从前面例举的事例看出,由于 8 小时以外监督不力,由于一些工作人员 8 小时以外角色混淆,甚至为已之利,滥用职权;由于一些亲朋好友的贪婪;由于不怀好意之人的利用;由于廉政文化在 8 小时被一些所谓的大众休闲享乐文化淹没;由于行为主体对内因的关键性作用认识不足等原因,腐败也就产生了。在这里我方要特别强调,腐败既是社会问题,也是工作人员个人的问题,究其根源是行为主体缺少自我监督。人的一生,其实真正的工作时间是很少的,如果一个人在多数时间里不能自我监督,那么其他监

7、督也是微不足道的。,基于以上分析,我方认为 8 小时以内的监督重要,8 小时以外的监督更重要。关于这一点我方其他几位辩手,还将从一些工作人员的腐败现象特点分析、从干部腐败的原因上分析、从内因与外因关系上分析进一步证明:8 小时以外的监督更重要。我方之所以坚持 8 小时以内的监督更重要,其目的是想通过辩论提高人们对腐败产生根源的认识,高度重视 8 小时以内的监督工作,从而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产生。监督是防范于未然的过程,对于工作人员,特别是对于掌握行驶某种权利的领导干部的监督,8 小时 以内的 监督就是防范于未然。8小时以外的监督固然重要,可大家不要忽略一个事实,8 小时以外监督的是已经发生的“腐

8、 败” ,是事后 发现,属“ 秋后算账” 型,而不能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的产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明确规定: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而不是“ 放水养鱼,秋后算账”,过于强调 8 小时以外监督的重要性,显然与我党一贯坚持的原则相违背。正如对方辩友所说,工作时间在人的一生中还不到 9 年,那为什么我们不将更重要的监督放在这短而精的时间里,反而花费更多的时间更多的精力去放在不确定的无法有效实施监督的 N 个 9 年中?我需要指出对方辩友一个非常明显的语误,你说正是因为 8 小时以外监督不利,才会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工作人员 8 小时以外角色混淆。请问,如果在 8 小时以内他在权利使用上受到了强力而有效的监督,他还会明知故犯的角色混淆吗?所以我方认为,8 小时之外的的腐败产生在 8 小时以内廉政监督不利的基础上,皮之不存毛将焉附?8 小时以内的监督才是最有效最重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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