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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备案和落地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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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备案和落地报告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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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备案和落地报告制度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杭州市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对杭州市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备案和落地报告方式、内容及监督检查等规定如下:第一条 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经公路、铁路、水路、航空从市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或者跨县(市)引进动物用于饲养的,应在调入前三个工作日内到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经营者可就近选择报验站(点)办理备案手续或通过网上电子备案直接办理第二条 前来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应如实填写备案单,备案内容包括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品种、数量、产地、目的地、用途、调入时间、入省路线、接收单位等,经营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体经营户应由经营者签名或加盖私章备案单一式二联(存根联和回执联),可在报验站(点)现场索取由报验站(点)工作人员填写回执联,交申请人留存,存根联留报验站(点) 第三条 通过网上电子备案的经营者应如实填写备案录入栏,提交保存后由负责备案的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在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报告时,经营者应主动提供给报验站(点)工作人员相应的备案编码(备案编码由相应信息备案审核后产生)第四条 首次前来备案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者,应由本地经营者主动提交申请,经营者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生产、养殖、屠宰企业需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预包装食品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调入猪、牛、羊肉产品还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点屠宰场批文复印件。

第五条 报验站(点)工作人员对拟调运地进行审核,对通过风险评估或建立联防协作关系的产地给予备案,对具有疫病易发生、传播风险的(以下简称风险区,以上级通知为准),不予备案第六条 本市的经营者在备案审核完毕,确认予以备案后,方可从市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不予备案的,禁止前往调运第七条 本市的经营者从市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时,应随带动物、动物产品并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备案单,在到达目的地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到报验站(点)办理报告手续经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从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事先向社会公布的允许通过的入省路线选择进入第八条 前来报告的经营者应如实填写报验单(报告表),报验站(点)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和指导第九条 报验站(点)工作人员对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查验证件查验调入动物、动物产品以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等有关证章标志,经营者应主动配合报验站(点)工作人员开展查验查验不得收取费用第十条 报验站(点)工作人员对调入的动物实施群体观察(是否有重大动物疫病临床症状),对发现可疑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对未发现异常的,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查证验讫章。

第十一条 报验站(点)工作人员对调入的动物产品查验证件,对裸装的动物产品应抽查核对检疫验讫印章或检疫标志,对具有预包装的冷冻动物产品应抽查核对粘贴在包装箱上的检疫标志,冷鲜猪肉还需查验该批猪肉的违禁药物检测报告对未发现异常的,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查证验讫章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从风险区(以上级通知为准)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依法进行前期调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从风险区(以上级通知为准)调入冷鲜猪、牛、羊、禽肉无检疫验讫印章或检疫标志的,依法进行前期调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对未经备案的或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的或其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做好记录,并在检疫证明上注明处理意见,并及时向上级汇报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报验站(点)负责监督货主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进入本市前的消毒第十六条 报验站(点)工作人员将报告监管有关信息及时录入浙江省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监管系统,为责任追溯提供依据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建立台帐,分别记录动物、动物产品的产地、购销情况、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产品保质期等事项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台帐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八条 经营者网上电子备案可登录 (杭州畜牧兽医信息网) 网站,进入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监管系统网上备案子系统(企业版)进行备案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由杭州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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