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供水合同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0704464 上传时间:2018-01-31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自来水供水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自来水供水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自来水供水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来水供水合同(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自来水供水合同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水、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用水地址和用水性质( 一 )用水地址为: (二)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物价和园区批准的用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 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执行。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 ) 供水人保证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费结算( 一 )供、用水双方按照计费水表的计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二 )用

2、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可实行分类计量,供水人应予允许;若不同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可参照同一类别水价计价收费。(三 )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水费提示的日期前交清水费。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供水人应保证用水人水源主管道管径满足 110mm,其附属设施水表以前的管路,由供水方负责维护管理,供水人水表以后管路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水方负责维护。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一 )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用水(二 )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三 ) 因用水人表井被占压、损坏及因用水人造成的表停、表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

3、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 3 个月最高用水量估算本期用水量水费。如用水人 3 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则按当年的月最高用水量加倍计收水费,以后核查实际抄度的,已缴纳的水费多不退少照补。(四 ) 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园区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园区主管部门。连续超过 24 小时仍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和用水人共同解决供水应急预案,以保证用水人的生产需要。(五 ) 供水人

4、应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全天候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人责任范围内的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六 ) 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对用水人提出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校验,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七 ) 供水人应按有关规定,维护管网日常运行,定期进行管网检测,保证用水人管网的水质、水压合格率,确保供水安全。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一 )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供水标准向用水人供水。(二 )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三 )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四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

5、人交纳水费。(五 )保证计费水表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六 )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七 )除不可抗力因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开关(用水人消防栓)。(八 )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三个月超过水表常用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用水人承担工料费。用水人月用水量连续三个月低于水表常用水量时,供水人可以降水表口径改小。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 )供水人的违约责任:1由于供水人责任的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水人擅自停水、故意停止供水没有及时通知用水人的,造成产品报废和质量问题的,由供水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3由于不

6、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水质事故、意外紧急停水除外。(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应当按规定支付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两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交齐水费、滞纳金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供水人应当于 48 小时内恢复供水。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专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按照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接受处罚。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4由于用水人责任造成供水人对外停水,用水人应赔偿供水人的损失,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本合同一式叁份,供水人和用水人各保留一份,园区管委会备案一份。在供水人装表通水之日起,至供、用水关系存在期内均为有效。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当地工商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供水人(单位公章) : 用水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2012年4月日 2012年4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