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城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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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甜城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甜城湖水面资源及沿湖区域的管理、保护和开发,促进甜城湖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甜城湖包括水域和陆域。水域为沱江内江城区段湖面,上游至规划建设中的邓家坝大桥,下游至天宫堂水电站拦河坝。陆域为湖中岛屿及水域两岸的防洪堤、堤顶人行道、护堤地、园林绿地、桥面、天宫堂拦河坝坝顶;没有防洪堤的地段,为黄海高程 306.5 米

2、以下的陆域。具体范围以保护、开发、利用规划为准。第三条 为加强甜城湖的保护和管理,将甜城湖沿岸堤顶人行道临湖第一排建筑物(含)与湖区之间区域作为甜城湖外围保护区域。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甜城湖规划范围及外围保护区域内的环境整治、开发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五条 甜城湖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持续发展、合理开发”的原则,做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2第六条 开发利用甜城湖水面资源,应充分考虑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内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规、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第七条 成立甜城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负

3、责甜城湖保护、开发利用、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协调、决定。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市城管、水务、旅游、环保、交通(海事)、住建、国土、发改、公安、工商、财政、国资、食药监管、卫生、体育、文化、林业、招商、安监、商务、质监、消防及两区政府、内投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由市政府联系城市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依法共同做好管理工作。第八条 甜城湖建设开发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维护、管理等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经营性资源有偿出让所得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第二章

4、规划第九条 甜城湖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区域内规划必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第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交通(海事)、水务、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划定甜城湖管理范围并进行功能分区,设立标志标明范围和责任单位。3第十一条 市住建部门应会同水务、发改、旅游、交通(海事)、体育、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甜城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应当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甜城湖生态环境,符合内江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水土保持、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明确湖面功能分区、重点保护内容、景点规划、旅游开发容量、码头泊位等。第十二条 甜城湖区域内修

5、建桥梁、码头和其他基础设施,必须符合防洪及河道通航设计规范。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十三条 甜城湖旅游资源开发工作由市旅游部门牵头负责,可采取市场化开发运作模式。第十四条 甜城湖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区域内的开发建设,不得以损害甜城湖生态环境为前提。第十五条 甜城湖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区域内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甜城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要求,须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甜城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未出台前,暂停审批一切营利性的湖面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在甜城湖范围内,除按照城市规划和湖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建设相关公共设施外,禁止建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4第十七条 甜城湖开发利用在服从城市规划和防洪、

6、排涝、通航、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居民休闲、游览,并适度发展旅游、观光、休闲业和水上运动项目。第十八条 甜城湖经营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甜城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及其利用功能,统筹兼顾,充分发挥综合效益。除公益性项目外,湖区经营性资源项目实行市场化配置机制,其开发权和经营权,按“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 则,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确定。甜城湖经营性资源项目有偿出让前,市旅游部门应会同市发改、住建、财政、城管、国资、水务、交通(海事)、环保、国土等部门做好出让前期相关工作,拟定具体方案,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对甜城湖外围保护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

7、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的河堤整治、绿化、亮化、美化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 管委会负责甜城湖管理的总协调,具体事务管理坚持“ 水域由市水 务 部门牵头负责、陆 域由市城管部门牵头负责” 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和两区政府“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 的管理原则。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严格保护湖区人文景观、原生态自然景观和水利、市政设施景观。第二十二条 水质保护管理5(一)甜城湖水体的水功能按照目标水质类水质进行保护。(二)禁止向甜城湖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

8、、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湖区规划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污口。现有未达标排放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接入城市排污管网,做到达标排放。(三)禁止向湖内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水体的物质。(四)船舶、浮动设施产生的残油、废油、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回收上岸处理,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和倾倒。(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甜城湖从事污染水质的活动,湖区范围内禁止养殖畜禽、网箱养鱼等集约化养殖活动。(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可能影响湖区水质的动、植物物种带入湖区繁殖。(七)内江市辖区范围内的沱江上游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加 强沱江流域综合治理, 严格制止向沱江河乱排、乱倒等影

9、响水质的行为,保护水源源头,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甜城湖水生态环境。(八)市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甜城湖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定点分析监测情况,每月进行公布;发现污染物超标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管委会和水务部门。(九)甜城湖非正常向下游泄水必须经管委会和水务部门同意。(十)市水务部门应当牵头会同环保、旅游等部门制订甜城湖水质保护应急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时,水务、环保等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6(十一)本条第(一)、 (二)、 (五)、 (六)、 (九)、 (十)项由市水务部门牵头负责,市住建、环保等部门配合;第(三)项由市城管部门牵

10、头负责,市环保部门配合;第(四)项由市交通(海事)部门牵头负责,市水务、城管部门配合;第(七)项由资中、市中区、东兴区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 分别牵头负责,市级相关部门配合;第(八)项由市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市级相关部门配合。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管理(一)市水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清理湖面漂浮物,保持湖面清洁。(二)沿湖两岸区域和沱桥、西林大桥、桐梓坝大桥、沱江四桥、天宫堂拦河坝环境卫生管理,按照现行清扫保洁管理权限划分,即:市中区段由市中区政府负责,其中大洲广场区域由市园林部门负责;东兴区段由东兴区政府负责;沱桥、西林大桥、桐梓坝大桥、沱江四桥由市交通部门负责;天宫堂拦河坝由天宫堂公司负责。若市人

11、民政府以后对管理权限划分有新规定,从其规定。(三)甜城湖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区域内的摊点管理,由市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对乱摆摊设点,由市城管部门牵头予以取缔,必要时可由管委会组织城管、公安、环保、水务、工商等部门和两区政府成立联合执法组开展联合执法予以取缔。(四)甜城湖外围保护区域内车辆管理由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车辆不得乱停乱放。(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湖区擅自捕杀野生动物。若有违反,捕杀水生野生动物由市水务部门牵头查处,捕杀陆生野生动物由市林业部门牵头查处。7第二十四条 市政设施管理(一)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甜城湖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照明亮化设施、广场、园林绿化、

12、亲水步道、垃圾处理站及其配套附属设施等。(二)市住建部门是湖区城市道路、亲水步道、照明亮化设施、广场、园林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等市政、园林设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主体;市城管部门是垃圾处理站、果皮箱等城市管理市政设施的配置、管理主体;市交通部门是跨湖桥梁的管理主体;市水务部门是城市废污水截污干管的管理主体。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市政设施损毁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修补、更换或督促相关单位修补、更换。(三)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拆除市政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市政设施的,须承担相应费用。(四)湖区城市道路、广场、桥体、灯杆等广告设置坚持“统一规划

13、、合理配置、拍卖获得”的原则,由市城管部门面向社会拍卖广告经营权。广告设置不得影响湖区整体环境。市城管部门应当责成广告运营商定期清洗广告,确保干净整洁;对破损广告,市城管部门应当责成广告运营商及时更换。第二十五条 经营、活动管理(一)湖区成立涉及旅游业务的企业或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须按程序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任何业务经营都必须符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要求和甜城湖保护、开发、管理规划。8(二)管委会及市工商、发改、旅游部门应当规范湖区旅游经营秩序,依法处理旅游经营者坑、蒙、骗等违法行为。(三)经营特种旅游项目,须取得安全许可证,其设备设施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并按相关程序报批。对有危

14、险性的旅游项目,旅游经营者必须为游客投保旅游意外保险。(四)湖区旅游经营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欺骗或者误导游客。 (五)除疏通河道外,湖区禁止采石、采砂等活动。(六)在湖区范围内,组织各种水上活动、集体文娱活动、经营性活动的,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市文化、体育部门应加强对外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国际、国内、省内水上表演、竞赛活动在甜城湖开展,提高甜城湖开发利用率和知名度。(七)在湖区范围内,市水务部门应会同交通(海事)部门按照甜城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划定相应水域和地点,作为居民垂钓、游泳等休闲健身场所,其他任何区域不得垂钓、游泳和开展其他水上运动活动。(八)市水务部门应负责甜城湖渔业

15、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甜城湖从事渔业捕捞。第二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管理(一)在湖区从事船舶、浮动设施经营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通过有偿出让方式获得经营权,依法办理船舶运营及有关法定手续。未经相关职能部门许可,任何船舶、浮动设施不得在湖区停泊和逗留,不得从事经营、作业等活动。(二)船舶、浮动设施必须动力、环保、外形美观,配备符合标准、9足够的救生器材和必要的收集垃圾、污水等废弃物的容器。(三)船舶配备的驾驶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严禁无照、无证驾驶。驾驶员或工作人员有义务对乘船人员佩戴的救生器材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四)市交通(海事)部门应加强船只的安全技术检查、管理,督促经营商

16、对船只进行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和汛期安全渡汛。(五)船舶要严格按核定的人数载客,严禁超载。(六)湖区内所有船舶、浮动设施,必须遵守湖区通航有关规定,在指定的航区、航线通航。防汛期间,所有船舶和浮动设施的航行、停泊必须遵守防汛规定要求。(七)本条第(一)至(六)项由市交通(海事)部门牵头负责。第二十七条 安全与救助管理(一)在甜城湖及其外围保护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游玩的商户、市民和游客,须加强安全防范,防止事故发生。(二)管委会及安监、水务、旅游、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湖区安全管理和公共应急管理。(三)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专门机构,加强湖区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和打击湖区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四)市级相关责任部门应对湖区公共基础服务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并根据自身职责督促商户加强设施检查、维修,以保障游客安全。(五)游客人生、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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