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开展 VTS 值班人员培训的建议宁波海事局 石世云[摘要]:根据 SOLAS 公约第五章 12 条“船舶交通服务”(IMO A 857(20)决议案“船舶交通服务指南”和 IALA V-103 建议案 “关于 VTS 人员培训及发证标准” ,主管机关有对 VTS 培训机构及培训课程进行评估和认证的义务本文结合 VTS 功能、人员素质、国内外 VTS 开展的培训等方面,针对我国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一、公约要求SOLAS 74 Reg. V-12 (船舶交通管理服务 )Regulation V/12 Vessel traffic services1.Vessel traffic services (VTS) contribute to safety of life at sea, safety and efficiency of navig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adjacent shore areas, work sites and offshore installations from possible adverse effects of maritime traffic.2.Contracting Governments undertake to arrange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VTS where, in their opinion, the volume of traffic or the degree of risk justifies such services.3.Contracting Governments planning and implementing VTS shall, wherever possible, follow the guidelines developed by the Organization* . The use of VTS may only be made mandatory in sea areas within the territorial seas of a coastal State.4.Contracting Governments shall endeavour to secure the participation in, and compli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vessel traffic services by ships entitled to fly their flag.25.Nothing in this regulation or the guidelines adopted by the Organization shall prejudice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Government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or the legal regimes of 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and archipelagic sea lanes.Reg. Ⅴ/12 船舶交通管理1.船舶交通管理(VTS)有利于海上人命安全、航行安全和效率以及海洋环境保护、邻近海岸、工地和海上设施免受海洋运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2.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在其认为交通量或风险程度证明需要船舶交通管理时,安排提供这种服务3.缔约国政府规划和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应尽可能遵循本组织制定的指南仅在沿岸国的邻海所属的海域内,船舶交通管理的使用才可以作为强制性要求4.缔约国政府应努力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加入船舶交通管理并符合该服务的规定5.本条或本组织通过的指南均不应损害缔约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具有的权力和义务或对群岛航路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合法管理二、国内外开展 VTS 培训的现状分析(一)开展 VTS 值班人员培训的重要性1.在 SOLAS 公约 Reg V-12 第一款中,已经高度肯定了 VTS “有助于海上人命的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保护海洋环境、邻近海岸、工地、海上设施不受海上交通带来的不利影响 ”的作用2.在 IALA VTS 手册中,进一步明确提到一个积极主动的 VTS 能够:“从发展阶段防止意外事件发生;防止意外事件发展成事故;防止一般事故发展成灾难事故;缓解事件、事故以及灾难的结果 ”3. VTS 能够实现上述功能,主要依赖于 VTS 可以探测船舶间或面临危险船舶间紧迫局面的发展,有些情况下,通过值班人员指导船方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来避免或减缓事故的发生。
统计资料也表明,目前,世界上大约 80%的海上3事故是由人为原因造成的,那么,通过这种 VTS 值班人员与船方的沟通协调并参与指导船方采取相应的行动就显得格外迫切4. 因此,因此,应认识到 VTS 人员作为与航海者和海上引航员互相作用的专业人员,他们的适任能力显得格外迫切在本公约第三款中,明确了缔约国政府应按照 IMO.A.857(20)决议(VTS 指南)的要求运行 VTS在 VTS 指南中,明确了 VTS 主管机关所指定的 VTS 人员应该具备当 VTS 或有关船舶认为必要时和需要时提供信息服务、助航服务和交通组织服务的能力VTS 主管机关应该保证良好培训的人员来履行这些服务承诺5.为了确保培训效果,提高 VTS 人员履职技能,在 STCW95 及 2010 修正案中,提到了 VTS 培训的相关要求,IALA 更是出台了一系列的建议案和指南,如:IALA V103 有关 VTS 人员培训与发证标准、IALA 1014 有关 VTS 培训机构授权、批复的指南、IALA1027 有关 VTS 模拟器培训的指南等等二 ) 国内外 VTS 值班人员培训比较根据国内外 VTS 值班人员培训情况(详细见附件一、附件二),目前,国内VTS 值班人员的培训还存在如下问题:1. 培训机构缺乏主管机关认证授权。
上海培训中心在实施培训管理时的管理能力、资质、课程设置等尚未应经过国际权威机构认证,也没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此外,受模拟器条件、场地限制,上海培训中心开展值班人员培训的班级容量也有待进一步验证2.培训师资难以保障虽然培训教师均从全国相关岗位的专家中征调,但这些专家往往也是各部门的业务骨干,工作与培训时间经常冲突,培训时,不得不经常调整师资另,这些业务骨干并不一定具备教师授课的技巧和方法3.缺乏模拟器培训由于全国有多家 VTS 系统设备,而上海培训中心模拟器只有一款型号,难免造成在实操培训时,老师、学员不熟悉模拟器设备的相关操作4.培训缺乏因地制宜的效果由于各地 VTS 的通航环境情况各异,平常工作侧重点难免不一致,如内河、长江、湖泊、沿海港口监管重点不一,客观上4港口水文条件的不同,如潮汐、季风、雾情等,而在模拟器培训中仅仅以某VTS 水域为主,难免造成培训效果与学员的期望值不一三、对策与建议综合国外与国内 VTS 值班人员的培训效果,结合我国当前国情,提出如下建议:(一)建立海事培训机构1.依托现有海事院校,签订整体的培训协议要求海事院校建立教育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过 IALA 国际权威机构认证,并根据 IALA1014 指南和 V-103 建议案进行课程设计、师资配备、培训考核。
主管机关负责对课程设置、师资保障审核并授权院校组织培训、考核,并颁发相应证书甚至,海事院校还可以开设 VTS 管理相关专业,要求达到雅思成绩 6.5 分、甲类船舶驾驶员三副证书并具备计算机程序员证书等2.筹建海事部门自己的培训机构长远来看,主管机关负责筹建一个专门、专业的培训机构,包括 VTS 值班人员在内的所有海事业务岗位执法人员都可以在该机构得到系统、持续、专业的理论和岗位技能培训理论授课可以面向全社会招聘兼职的高校教师或系航运业专家,实操技能授课则可利用海事系统专家库成员二 ) 加快建立 VTS 模拟训练中心1.以某省或某片区为单位,建设区域 VTS 模拟器训练中心,如北方片区、华东片区、长江片区等一方面,可以将数个使用同一 VTS 设备的 VTS 中心,统一使用该模拟器进行培训;另一方面,相邻 VTS 中心的师资方便相互调配使用2.模拟器的性能要求:一套模拟器,多种模拟系统界面在建设区域 VTS模拟器中心时,应以自身 VTS 系统为基础,再综合考虑一到两种国内常用的VTS 系统界面,如 ATLAS、HITT 等,实现熟悉多种系统的培训目的;其次,系5统内应能导入多种电子海图资料,能够设置多种港口水文气象资料,便于不同港口 VTS 人员培训熟悉使用。
3.将 VTS 模拟器和船舶操纵模拟器合并建设一方面可以让值班人员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就交通流组织、应急处置进行逼真、系统的强化训练;另一方面还可以针对辖区引航员、客船驾驶员等开展模拟训练,实现有效的沟通交流及应急处置效果6附件一 国外 VTS 值班人员培训情况1.澳大利亚(1)培训类型大多数值班人员并没有船长、引航员的背景,联邦政府海事局要求各 VTS 中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展 VTS 值班人员培训培训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新进员工入职基本培训,二是参加培训机构有关 IALA V-103建议案的适任培训,三是知识更新培训2)适任培训由各 VTS 中心自行组织,主要参加 Pivot 海事培训机构(遍布各大港口城市) 、澳大利亚海事学院(Australia Maritime College)举行的适任培训培训内容包含了 IALA V103 有关 VTS 值班人员培训、发证建议案(附则 1-4)的相关内容其中附则 1 需参加 4 周培训,附则 2 需参加 2 周培训附则 3(岗位培训)相关内容在 VTS 中心内部进行,值班员一般需见习 12个月以上联邦政府海事局根据《IALA 1014 有关 VTS 培训的授权、批复过程的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仅负责对培训机构的授权,以及对相关科目的认证批复工作。
3)分级管理及岗位培训建立值班人员分级制度,如 REEF VTS 分为L1、L2、L3、L4 四个等级,根据工作年限和技能考核,由 L3、L4 的人员对 L1见习人员进行岗位见习培训2.德国德国 VTS 中心值班人员主要由值班员(Officer On Watch, OOW)和值班助理(Nautical Assistant, NA)构成,均为 2 年以上海龄的甲类船长,分别负责船舶交通管理和船舶交通管理与资讯服务培训主要分为值班员和值班助理培训,入职培训时间一般为半年适任培训由 Wismar 等海事大学进行培训,对授课教师的要求较高,一般由海事大学、主管机关和 VTS 资深值班员担任,并要求熟练掌握交通管理系统和模拟器及具有教师应有的教授方法和能力,培训分为各 250 小时的理论和实操培训培训结束后,需参加考试并获得由 Rosttock-Warnemunde 海事研究部颁发的适任证书73.荷兰(1)三级培训体制荷兰各 VTS 中心现拥有远洋船长、大副资历的值班员占总数的 70%以上,对人员准入要求较高VTS 值班员开展三级培训体制,即:NNVO 国家培训、RNVO(REGIONAL EDUCATION)地方政府培训、A LOCAL PRATICAL TRAINING ON JOB 岗位培训,并开展值班员知识更新培训每 3 年一次。
如国家培训,由荷兰交通部认可的独立的培训机构----国家航海交通管理培训组织(NNVO)开展实施NNVO 培训课程需要 250 小时理论学习,60 小时的模拟器培训和一周的 VTS 实操培训,最后两天时间对理论和实操进行考试2)模块化的培训培训采用高度弹性的模块化课程,注重使用模拟器开展 VTS 值班和应急搜救处置的培训,注重培训评估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