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要点20100315(修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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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江苏省 2010 年录用公务员考试辅导材料法律知识2018 年 1 月 29 日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政学院顾永景 13390672276;13056182276;序言在我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试卷中,法律知识与政治知识、语文知识(含公文写作)一样,历年都是 3 大重点之一。法律知识在 A、B、C 三类试卷中占总分的比例分别约为 1/4、1/4 和 1/5。近 5年来,考核法律知识的具体情况如下(题或分):类别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A 类 25 20 24 29 25.8B 类 23(24) 20 23 24 31C 类 14 16

2、20 21 24.2就题型而言,都是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或不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 3 种,其中尤以案例分析题为重,在 A、B 类试卷中案例分析题正常占 15 小题 15 分以上,往往考核民法(如合同法)案例、行政法(主要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例、行政诉讼法案例,有时也考核商法(主要是公司法)案例或经济法(主要涉及产品质量法、竞争法和消费者法)案例。就内容而言,主要涉及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含社会法)、商法、宪法、法学基础理论和刑法 8 个部门,重点是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其次是经济法(含社会法)、商法、宪法,法学基础理论和刑法则较少涉及

3、。就特点而言,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等常考常新,并往往结合案例考核。此外,新近颁布的法律时常受到青睐。就 A、B、C 各类试卷比较而言,A、B 类考核法律知识相当,C 类往往比重稍微少一些。法律是一个十分庞大的规范体系和知识体系。然而,在 2010 年大纲中,对“法律知识”未做列举,且与以往不同,大纲也没有提示或者推荐教材。鉴此,我们只有“瞻前顾后” ,仍以历年涉及的 8 个方面的法律知识组织复习;重点复习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适当兼顾商法、宪法、法学基础理论和刑法;同时不能忘记关注新颁布的法律。目 录一、法学基础理论二、宪法 (含我国的国体与政体、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公

4、民的权利与义务 )三、民法四、商法五、经济法 (含社会法 )六、行政法 (含公务员制度 )七、行政诉讼法八、刑法- 2 -一、法学基础理论法学基础理论近 5 年考核情况(题/分)类别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A 类 1 2 1 0 1.2B 类 2 2 2 1 2.2C 类 0 1 1 0 0要点提示(一)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1.法的概念法,也称法律,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法的本质(1)法是随私有制、

5、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法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2)规范性;(3)强制性。此外,有人还主张法的普遍性、程序性和可诉性等。(二)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它回答一项行为规范通过何种方式产生、具有何表达形式时,才能具备法律的效力。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 7 类:1.宪法。2.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7.国际条约。(三)法的分类1.从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

6、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3.从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4.从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5.按照法的效力等级不同,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必须注意,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就同位次的法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位次相同,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属于不同位次的法律,只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别,却无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别。(四)法的体系和部门1.法的体系法的体系,是指某国家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它的结构大体有 3 个层

7、次:(1)法律规范法的最基本元素或最小单位。(2)法律部门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若干法律规范总和,是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3)法律体系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互补所形成有机联系的体系。必须注意,法的体系不同于法系,也不能简称法的体系为法系。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统称。当今世界主要有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和传统发展而来的各国法的统称。产生于欧洲大陆、以民法典为典型、以成文法为表现形式。代表国家有法、德、意、日、比、西、葡、荷、奥等及其他拉丁语系和日尔曼语系国家。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普

8、通法为基础和传统发展起来的法律的统称。产生于英国、以判例为特征、以不成文法为表现形式。代表国家有英、美及原英属殖民地、附属国如印度、巴基斯坦、- 3 -新加坡、缅甸、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典编纂、法律分类、诉讼制度及适用技术、法律术语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当然,二者区别是相对的,20 世纪以来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逐步缩小。2.法的部门这是指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基本分类。关于法律门类划分,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专题研究,将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 7 个门类: 1(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前者包括宪法及其修正

9、案,后者主要包括 4 个方面的法律: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2)民法商法 它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可称为横向关系。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部门,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

10、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3)行政法 它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可以称为纵向关系。在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多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法作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行政合同及类似行为除外)。因此,为了正确处理二者关系,保持行政权力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平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4

11、)经济法 它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是在国家干预市场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文件中包括两种不同性质法律规范,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又有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5)社会法 它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6)刑法 它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

12、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具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强制性最严厉等显著特点。(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它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3 种。解决经济纠纷,除通过民事诉讼制度“打官司”外,还可以通过仲裁等非诉讼的“便民”途径。(五)法律规范一般认为,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3 种成分。尽管学者对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是否等同有不同意见,在此,简单地将二者等同,并仅选择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予以介绍。1.法律规范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13、,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体行为规则,是法的表现形式和基本元素。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传统观点认为法律规范包括 3 个要素:假定(规范中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处理(规范中关于行为模式即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和法律后果(法律规范中对遵守规范或违反规范的行为予以肯定或者否定的规定)。一种新观点认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只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新三要素说)。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只由规范适用的条件(或称为假定)和行为模式(或称为处理)构成。3.法律规范的种类(1)从法律规范的内容分,即以是授予权利还是设定义务,分为权利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复合性规范。(

14、2)从法律规范的明确程度分,即以法律规范的内容是否直接确定,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六)法律关系1.概念和特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相比,具有 3 个特征:(1)以法律规范为前提;1 根据 2003 年 3 月 10 日李鹏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 1 次会议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及杨景宇 2003 年 4 月 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的第一讲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 。- 4 -(2)以权利义务为内容;(3)以国家强制为保障。2.法律关系的种类(1)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分为基本法律关

15、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民族之间的关系、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等内容。基本法律关系是社会中根本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直接反映社会基本利益结构,并构成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础。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中的大部分是普通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当基本法律关系和普通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或引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由

16、于提起诉讼,诉讼法律关系便产生了,诉讼法律关系既存在于在诉讼程序中出现的各司法机关之间,也存在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还存在于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之间。(2)按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平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地位平等,指的是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就是既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支配对方的情形。这种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最为典型。当然,在民事行为领域之外也存在许多种平权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叫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和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行使职权的机关可通过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要求相对人服从。行政法律关系的大部分属于隶属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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