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国语大学教学管理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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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津外国语大学教学管理文件汇编天津外国语大学教务处二 0 一 0 年七月2目 录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天津外国语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天津外国语大学学分预警管理规定天津外国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天津外国语大学成绩管理规定天津外国语大学关于全日制本科生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天津外国语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天津外国语大学本科生社会实践与科技创新学分实施细则天津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实习工作管理规定天津外国语大学双学位实施细则天津外国语大学关于修(制)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天津外国语大学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天津外国语大学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天津

2、外国语大学关于开展双语教学的若干意见天津外国语大学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天津外国语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天津外国语大学公共选修课实施细则天津外国语大学关于编排课表的规定天津外国语大学教材选用与建设管理办法天津外国语大学实验教学管理条例天津外国语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天津外国语大学计算机实验室使用管理规则天津外国语大学教师工作规范天津外国语大学课堂教学规范天津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导师制规定天津外国语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天津外国语大学教学改革立项管理办法天津外国语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管理办法天津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学质量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天津外国语大学专业教学工作评优规定天津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师课堂教

3、学质量评价办法天津外国语大学教学运行管理一线工作人员评优工作规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节选)3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籍管理规定(2010 年 7 月第三次修订)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一周写信(或传真)并附地区招办(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不得超过四周。超过四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

4、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交纳学费后,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者,学校将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应当离校治疗。经治疗康复,应在下一学年的开学前一周内,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5、跟随下一年新生开始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 修业年限第六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本科学生学制四年。学生一般应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如

6、需要延长修业年限,最多可以延长两年。第七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可按学校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最多提前一年);四年4内未完成规定学业。但达到四年最低学分要求者,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也可以申请结业。修满六年仍未完成规定学业者,不得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第八条 因故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对于延长修业年限或提前毕业的学生,其学制以四年计。第九条 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学校规定收取学费。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考核与成绩记载方法,详见天津外国语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7、但是经学生申请,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可以允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转专业。1、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且已修课程总成绩排名为所在专业人数的前 10%。2、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3、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第十二条 因复学或其它原因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若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但必须补修该相近专业未修读过的必修课和部分选修课。第十三条 每学年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数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总人数的 5%。第十四条

8、下列情况不得转专业:1、新生第一学期;2、在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3、学生在学期间转专业已转专业一次;4、按低批次专业招生的学生申请转入高批次招生的专业;第十五条 转专业申请于一年级的第二学期进行。学生可在一年级的第二学期,根据各学院计划接受转入学生的名额数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所在院同意,转入学院考5核,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学校在该学期结束前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获准转专业学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第十六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的学分按以下规定折算: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分别计入转入专业的必修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其他课程学分

9、列入任选课学分。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新生。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

10、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的;5、应予以退学的;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可予休学,休学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一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患有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 2、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 120 学时者;3、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其学籍将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64、因私出国(不包括参加学校国际交流项目)者; 5、经学

11、校批准休学创业者; 6、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所有待遇。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休学学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学手续,续休学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学籍。第二十四条 复学手续为:(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书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

12、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二)因伤、病休学者,应当出具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学院领导审核后,由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节 退 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3、未请假连续 40 学时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5、本人申请退学者的;

13、6、保留学籍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7、符合我校学分预警中关于退学的相关规定的;8、学生因其它情况必须退学的。7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1、 退学学生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2、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符合肄业条件的,可发给肄业证书。3、 应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应当在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

14、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手续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4、 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所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学位授予部门将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所规定的最长年限内,仍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之学分,所缺学分数少于 10 学分,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对修满一年并取得 25 学分以上,但所修学分数未达到结业条件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第三十三条 应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申请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符合条件者,由学校

15、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信息报天津市教育行政管部门注册。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修读双学位的学生,毕业时未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按主修专业毕业;在学校规定的学业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双学位。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追回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8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

16、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从 2010 年 9 月开始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天津外国语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2001 年 7 月制定,2010 年 7 月第二次修订)一、总则1、 根据天津外国语大学关于实施学分制的决定 ,特制定本细则。2、 本实施细则从 2001 级本科学生开始实行。3、 我校学分制管理的基本模式是:在四年基本学制的前提下,学生接受导师的指导,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和学生本人的需要与能力,自行安排学习进程,可以提前或滞后毕业。即在 3-6 年(包括休学)的时间,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后,即可毕业。二、课程设置1、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基础课)和选修课(含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2、必修课是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方面的课程,学科主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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