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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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安徽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2)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指引(试行)(3)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目录3.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4.江苏省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5.江苏省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6.江西省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7.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

2、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

3、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 2-200 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4、50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0 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10%。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5、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6、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 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 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 0.9 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7、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

8、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 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

9、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

10、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七、其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

11、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二八年五月四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

12、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十日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政府金融办)为进一步改善小企业和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县域、 “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际行动,是改善农村地区和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探索,是深化地方金融业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有效途径,是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力举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于缓解县域及农村地区、小企业资金紧张状况,进一

13、步完善我省金融体系,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发展,抑制非法金融活动都具有积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有序推进。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专门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孙志刚任组长,省长助理梁卫国、省政府副秘书长张秋保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全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日常工作。各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并明确金融办或指定部门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日常工作。二、试点工作安排和审批程序按

14、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先期选择愿意承担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有试点积极性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 )开展试点工作。原则上今年内合肥、芜湖、蚌埠市设立 3-5 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各市设立 1-2 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各项制度,争取明年达到每个县设立 1 家小额贷款公司。各市政府统筹安排各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向省政府金融办转报县级人民政府有关申报材料。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单位负责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后,正式行文批复。三、严格准入,确保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作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资金融通业务

15、,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 2000 万元;设立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 4000 万元。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于 20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 500 万元以上。其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 10%。各地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要求,选择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作为主发起人,优化股权结构,科学设置大、中、小股东持股比例。要选择具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金融合规经营意识的高管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核,帮助

16、小额贷款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四、加强协调配合,实行严格监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试点的各项组织工作,严格把关,加强监管。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各试点县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责任主体,没有设立金融办的市、县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各级工商部门要把好市场准入关,未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一律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要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依法经营。各试点地区应确定一家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唯一开户行,并委托该银行监测其日常现金流和贷款资金流向,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报告。各级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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