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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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子项名称 1.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行使主体 咸宁市国土资源局职权依据【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 年 3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520 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地质勘查单位提供与地质勘查资质有关的材料。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 号)第九条 市(地)

2、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建立年检制度,并对探矿权人勘查实施方案和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执行情况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监督管理内容实施年度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检查对象 探矿权人检查内容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地质勘查单位提供与地质勘查资质有关的材料;建立年检制度,并对探矿权人勘查实施方案和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执行情况和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 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监督管理内容实施年

3、度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责任事项1.告知责任:对地质勘查专项项目制定检查工作计划,通知被检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时间等; 2.检查责任:听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自查情况汇报,查阅资料、提问答疑;现场抽查。监督检查情况应填写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3.处理责任:检查组与项目承担单位交换意见,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应当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报有关部门查处。 4.监督责任:组织对重大地质勘查专

4、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 年 3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520 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地质勘查单位提供与地质勘查资质有关的材料。 2-2.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1194 号)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 年 3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520 号)

5、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地质勘查单位提供与地质勘查资质有关的材料。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层级之间 省级:负责制定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协助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协助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2.部门之间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重大地质勘查项目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监督。 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初审、矿业权核查、协调,协助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项目成果验收。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

6、行办法(鄂财建发2006167 号) 第九条 省级地质矿产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协管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地勘基金项目,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初审、矿业权核查、协调,协助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项目成果验收。 2.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发2006167 号)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基金投资绩效评价制度。承办机构 咸宁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咨询方式 电话:0715-8158568 咸宁市咸宁大道 23 号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大楼五楼、邮箱:监督投诉方式 0715-8158589、咸宁市咸宁大道 23 号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大楼六楼、咸宁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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