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反洗钱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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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合作银行反洗钱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行反洗钱工作,预防不法分子利用本行进行洗钱活动,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章 现金支付的分级审批授权第二条 开户支行、营业部不得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支付。第三条 对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单位除工资支出以外的现金支付,按以下权限分级审批:(支取金额为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1 万元以下(不含 1 万元)的现金支取,由柜面经办人员负责审核支付;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不含 5 万元)的现金支取,由柜面经办人员初审后,报主办办会计审批

2、;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 、50 万元以下(不含 50 万元)的现金支取,柜面经办人员、主办会计二级审核后,报支行、营业部负责人审批;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 、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的现金支取,支行、营业部三级审核后,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审批;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现金支取,支行、营业部三级审核、总行财务会计部审批后,报总行分管行长审批;5 万元以下(不含 5 万元)的现金支取由主办会计在支付凭证的背面签注“审核同意办理”审批意见;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现金支取由支行、营业部按照上述审批权限填写“大额现金支取审批表” ,柜面经办人员收到审批表

3、后方可办理支付业务。第四条 对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单位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 5 万元(含 5 万元)但不足 10 万元的现金支取,由支行、营业部负责人审批;超过 10 万元(含 10 万元)但不足 50 万元的现金支取,由总行财务会计部审批;超过 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现金支取,由总行分管行长审批;第五条 对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现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进行管理,严禁超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每个账户原则上日累计提现不得超过 5 万元(含 5 万元) ,确属合理、需要超过 5 万元的,由支行、营业部负责人审批。第六条 对各种汇兑结算款项(包括汇票、信

4、汇、电汇、电子汇兑)通过应解汇款科目提现的要严格控制,除现金汇票、注明“现金”字样、用途写明“现金”的汇兑款项外,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确需支付部分现金的,每笔汇兑款项支付金额应控制在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 ,并经支行、营业部负责人审批,个别需超过 5万元的,应经总行分管行长审批。第三章 对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付的登记备案管理第七条 开户单位单笔或单日数次支取累计人民币 5 万元(含5 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付应建立台账,逐笔登记备查。第八条 对开户单位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 5 万元(含 5 万元)的现金支取,由各开户支行、营业部负责汇总并填制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付备案表 ,于每月后 1

5、个工作内随报表报送财务会计部。第九条 加强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提现资格的审批管理,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提现资格必须经过总行审批。第十条 现金分析与说明于每月后 1 个工作日内报送财务会计部。第十一条 加强对异常大额现金支付的监督。对柜台发生的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上报财务会计部。第四章 对居民个人储蓄大额现金支付的登记备案管理第十二条 对个人单笔或单日数次支取累计人民币 5 万元(不含 5 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付应建立台账,逐笔登记备查。第十三条 对个人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以及个人单笔金额超过 20 万元(含 20 万元

6、)以上的现金存款,各支行、营业部在办理业务的同时均应逐笔填写个人大额现金存、取款备案表 ,并将此表于每月后 1 个工作内随报表报送财务会计部。第十四条 各支行、营业部应将个人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明细情况逐笔填报个人 50万元以上大额现金取款备案表 ,并在次日报送财务会计部。第十五条 对单笔金额超过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个人现金支取,应要求取款人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电话等方式预约,并登记大额现金支取预约登记簿 。在我行各营业机构累计取现金额超过 20 万元后,再发生现金支付,应做到提前 1 个工作日预约。第五章 账户管理第十六条 严格审查

7、开户申请人的有效证件与资料。对申请开立单位银行账户及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应认真审核其有关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第十七条 申请开立基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及资料,受理开户支行、营业部应予以认真审查及登记。第十八条 受理申请开立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支行、营业部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并核对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及号码,报送人民银行备案的有关资料必须加盖银行公章、经办人私章,以示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一次性一人持多份身份证或个体工商执照,要查清情况,要求开

8、立个人账户的了解情况后方可受理。第十九条 加强账户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管理。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严格各类账户的使用范围,认真审查属于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额支付交易,有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第二十条 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账户:l、工资、奖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等投资收益;4、知识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与退还等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农副产品销售收入;10、其他合法款项。

9、第二十一条 单位从其银行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账户的款项,超过 5 万元(含 5 万元)的,应向其开户支行、营业部提供下列凭据: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入清单;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5、知识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合同;7、保险公司的证明;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产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第六章 报告办法第二十二条 各支行、营业部制定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第二十三条 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应执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

10、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与江苏*农村合作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可疑支付交易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人民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第二十五条 经过分析人民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上级单位。第二十六条 违反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根据该办法进行严肃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附表一: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付备案表附表二:个人大额现金存、取款备案表附表三:个人 50 万元以上大额现金取款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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