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基层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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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论基层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的好坏直接反映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1999 年行政复议法出台后,我县不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得到政府领导的肯定和人民群众的满意。但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也发现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着行政复议工作的进一步提高。本文主要针对基层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进行探讨。一、行政复议工作的现状行政复议法出台以后,我县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行为合法性得到进一步监督,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断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不断增加,

2、尤其是 2007 年,县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11 件,立案受理 10 件,其中公安行政处罚 7 件,土地权属确权 2 件,林地权属确权 1 件。受理的案件维持 8 件,占受案总数的 80%;撤销、变更 2 件,占受案总数的 20%。行政复议范围涉及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包括公安行政处罚、土地确权和林地确权。主要特点是:一是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较往年明显增加。主要由于:1、政府常务会集体学法制度继续坚持,县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各乡镇、县政府工作部门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发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文书比较规范,都能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利;2、广泛宣传行政复议法

3、,通过县电视台法制园地栏目和政府网站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全面了解行政复议制度,知道这是一2部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并能运用行政复议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涉及公安行政处罚的案件占到总数的 60%以上。主要由于: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较大,在治安管理处罚中,认定双方当事人违法行为轻重程度不同,处罚的程度就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认为是同一件违法案件双方当事人受到的处罚应当一样,被处罚重的一方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三是土地确权、林地确权等热点案件继续存在。历年来,土地确权、林地确权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在行政复议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主要由于:1、最初土地确权、林地确权不太规范

4、,造成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双方当事人发生冲突的时候找行政机关确权,行政机关确权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2、个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土地确权、林地确权案件时不够严谨,程序不到位,引起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能落实到位。行政复议案件必须要有 2 名或 2 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办理。基层行政复议机关虽然设立了行政复议机构即政府法制机构,但基层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编制少,而且还有行政执法等其他工作,不能把全部精力都发挥到行政复议工作上来。有些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由其他工作人员临时兼任,因业务不熟、受其他事务干扰等影响,导致基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得

5、不到及时审查,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二是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偏低。行政复议制度是政府对部门、上级政府对下级层级监督的有效手段,涉及到政府对社会事务管理的各个方面,专业性、法律性都很强,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具有很高的法律素质,但我国尚没有法律对行政3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规定。由于种种原因,基层法制机构人员大部分都不是学习法律出身,专业知识不强,大多数人法律知识水平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对一些法律知识吃不透、理解不深刻,容易造成一些人为因素的错误,表现在错案率高、法律要领分不清、法律语言差等。三是行政复议办案经费无保障。行政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主,但在一定情况下也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活动,

6、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在基层,申请行政复议的人员大部分是农民,调查取证工作需要深入农村,交通不便,工作难度很大。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经费不落实,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往往无法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受到制约。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周期延长,直接影响到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四是行政复议案件维持较多。基层复议机关有时出于照顾上下级关系而“支持 ”原行政机关的“工作” ,有时甚至行政行为在作出之前就已经先行请示过上级(复议)机关,这样行政机关的决定实际上就已经体现了复议机关的意志,自然维持就多。行政复议机关不愿当被告的心理,也影响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如果申

7、请人或第三人不服复议决定而起诉,复议机关将成为被告,因而有些基层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常常都明哲保身,维持了事。五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程序不严谨。对于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只要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工作部门在内容和程序上没有出现大的错误,就算发现程序中存在轻微的错误,行政复议机关大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会撤销下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4三、行政复议工作对策一是落实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法制机构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承办单位,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 2 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据此,基层政府应当为政府法制机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选派法律专业毕

8、业的优秀干部充实到政府法制机构中来,具体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 2 人,确保复议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办理。二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定期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组织学习、培训;组织基层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交流座谈会,交流基层行政复议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探讨解决办法。三是依法把行政复议经费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财政每年划拨行政复议专款,政府为行政复议机构采购必要的设备,确保行政复议工作高质量完成,维护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四是转变行政复议机关观念。转变不愿当被告的观念;转变上下级是一家,要维护下级机关权威的观念。对程序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坚决予以撤销或变更,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五是强化行政复议机关程序审查。对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工作部门因程序不到位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坚决撤销,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引导下级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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